资源描述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协议
协议名称:
协议编号:
采购单位(甲方)
供 应 商(乙方)
签署协议地点:
签署协议时间:
协议使用说明: 依据《中国政府采购法》、 《中国协议法》等法律、 法规要求,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条款和中标供给商投标文件及其承诺, 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
采购协议文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协议
协议编号:
采购单位(甲方) 采 购 计 划 号
供 应 商(乙方) 项目名称编号
签 订 地 点 签 订 时 间
依据《中国政府采购法》、 《中国协议法》等法律、 法规要求,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条款和中标供给商投标文件及其承诺, 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 协议标
1、 供货一览表
序号
产品
名称
商标
品牌
规格
型号
生产
厂家
数 量
单位
单 价
(元)
金 额
(元)
1
2
3
人民币累计金额(大写) (小写)
2、 协议累计金额包含货物价款, 备件、 专用工具、 安装、 调试、 检验、 技术培训及技术资料和包装、 运输等全部费用。如招投标文件对其另有要求, 从其要求。
第二条 质量确保
1、 乙方所提供货物型号、 技术规格、 技术参数等质量必需与招投标文件和承诺相一致。乙方提供节能和环境保护产品必需是列入政府采购清单产品。
2、 乙方所提供货物必需是全新、 未使用原装产品, 且在正常安装、 使用和保养条件下, 其使用寿命期内各项指标均达成质量要求。
第三条 权力确保
乙方应确保所提供货物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专利权、 商标权、 工业设计权或其她权利。
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相关技术资料。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相关协议或任何协议条文、 规格、 计划、 图纸、 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推行本协议无关任何其她人。即使向推行本协议相关人员提供, 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推行协议必需范围。
乙方确保所交付货物全部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 质押、 查封等产权瑕疵。
第四条 包装和运输
1、 乙方提供货物均应按招投标文件要求包装材料、 包装标准、 包装方法进行包装, 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具体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2、 货物运输方法: 。
3、 乙方负责货物运输, 货物运输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
第五条 交付和验收
1、 交付使用时间: 按乙方投标文件中所承诺时间; 交付使用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2、 乙方提供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本协议要求货物, 甲方有权拒绝接收。
3、 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装箱清单、 用户手册、 原厂保修卡、 资料、 工具和备品、 备件等交付给甲方, 如有缺失应立刻补齐, 不然视为逾期交货。
4、 甲方应该在到货(安装、 调试完)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 逾期不验收, 乙方可视同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货物验收单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 采购人委托本中心组织验收项目, 其验收时间以该项目验收方案确定验收时间为准, 验收结果以该项目验收汇报结论为准。在验收过程中发觉乙方有违约问题, 可暂缓资金结算, 待违约问题处理后, 方可办理资金结算事宜。
6、 甲方对验收有异议, 在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 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 日内立刻给予处理。
第六条 安装和培训
1、 甲方应提供必需安装条件(如场地、 电源、 水源等)。
2、 乙方负责甲方相关人员培训。培训时间、 地点: 分标有要求按分标要求, 分标无具体要求按承诺时间、 地点培训。
第七条 售后服务、 保修期
1、 乙方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三包”要求以及招投标文件和本协议所附《服务承诺》, 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
2、 货物保修期: 分项有服务要求按分项服务要求, 其它按厂家承诺实施三包 。
3、 乙方提供服务承诺和售后服务及保修期责任等其它具体约定事项。(见协议附件)
第八条 付款方法和确保金
1、 当采购数量与实际使用数量不一致时, 乙方应依据实际使用量供货, 协议最终止算金额按实际使用量乘以中标单价进行计算。
2、 资金性质: 财政性资金。
3、 付款方法: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措施》(桂财采〔〕59号)第七章相关要求实施。
第九条、 税费本协议实施中相关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十条、 质量确保及售后服务
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要求货物性能、 技术要求、 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全新产品。乙方提供货物质量确保期按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期限见《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要求)。在确保期内因货物本身质量问题发生故障, 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和更换零部件。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 依据实际情况, 经双方协商, 可按以下措施处理:
⑴更换: 由乙方负担所发生全部费用。
⑵贬值处理: 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
⑶退货处理: 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协议款, 同时应负担该货物直接费用(运输、 保险、 检验、 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2.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 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 小时内抵达甲方现场。
3. 在质保期内, 乙方应对货物出现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了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4.上述货物无偿保修期按分项具体要求, 因人为原因出现故障不在无偿保修范围内。超出保修期机器设备, 终生维修, 维修时只收部件成本费。
第十一条、 调试和验收
1. 甲方对乙方提交货物依据招标文件上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进行现场初步验收, 外观、 说明书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给予签收, 初步验收不合格不予签收。货到后, 甲方应该在到货(安装、 调试完)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
2. 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方面检验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 并列出清单, 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技术条件依据, 检验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
3. 甲方对乙方提供货物在使用前进行调试时, 乙方需负责安装并培训甲方使用操作人员, 并帮助甲方一起调试, 直到符合技术要求, 甲方才做最终验收。
4. 对技术复杂货物, 甲方应请国家认可专业检测机构参与初步验收及最终验收, 并由其出具质量检测汇报。
5. 验收时乙方必需在现场, 验收完成后作出验收结果汇报; 验收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十二条、 货物包装、 发运及运输
1. 乙方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 防潮、 防震、 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 以确保货物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
2. 使用说明书、 质量检验证实书、 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
3. 乙方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成后二十四小时内或货到甲方四十八小时前通知甲方, 以准备接货。
4. 货物在交付甲方前发生风险均由乙方负责。
5. 货物在要求交付期限内由乙方送达甲方指定地点视为交付, 乙方同时需通知甲方货物已送达。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所提供货物规格、 技术标准、 材料等质量不合格, 应立刻更换, 更换不立刻按逾期交货处罚; 因质量问题甲方不一样意接收或特殊情况甲方同意接收,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货款额 5%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2、 乙方提供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正当权益而引发任何纠纷或诉讼, 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负担全部责任。
3、 因包装、 运输引发货物损坏, 按质量不合格处罚。
4、 甲方无故延期接收货物、 乙方逾期交货, 天天向对方偿付违约货款额3‰违约金, 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出违约货款额5%, 超出 天对方有权解除协议, 违约方负担所以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 甲方延期付货款, 天天向乙方偿付延期货款额3‰ 滞纳金, 但滞纳金累计不得超出延期货款额5%。
5、 乙方未按本协议和投标文件中要求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 乙方应按本协议累计金额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 乙方提供货物在质量确保期内, 因设计、 工艺或材料缺点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问题, 由乙方负责费用。
7、 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 在协议使用期内,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不能推行协议, 则协议推行期可延长, 其延长久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应立刻通知对方, 并寄送相关权威机构出具证实。
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一百二十天以上, 双方应经过友好协商, 确定是否继续推行协议。
第十五条 协议争议处理
1、 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 应邀请国家认可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判定。货物符合标准, 判定费由甲方负担; 货物不符合标准, 判定费由乙方负担。
2、 因推行本协议引发或与本协议相关争议, 甲乙双方应首先经过友好协商处理, 假如协商不能处理, 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诉讼期间, 本协议继续推行。
第十六条、 诉讼
双方在实施协议中所发生一切争议, 应经过协商处理。假如协商不能处理, 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协议生效及其它
1.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协议实施中包含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 须经财政部门审批, 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财政部门立案, 方可作为主协议不可分割一部分。
3.本协议未尽事宜, 遵照《协议法》相关条文实施。
第十八条 协议变更、 终止与转让
1、 除《中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要求情形外, 本协议一经签署, 甲乙双方不得私自变更、 中止或终止。
2、 乙方不得私自转让(无进口资格供给商委托进口货物除外)其应推行协议义务。
第十九条 签署本协议依据
1、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2、 乙方提供投标文件;
3、 投标承诺书;
4、 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各一份, 甲乙双方各一份。
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自签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乙方须将协议(二份)报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立案, 逾期不立案按未立刻履约处理。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将协议副本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立案。
甲方(章)
年 月 日
乙方(章)
年 月 日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合 同 附 件
1、 供给商承诺具体事项:
2、 售后服务具体事项:
3、 保修期责任:
4、 其她具体事项:
甲方(章)
年 月 日
乙方(章)
年 月 日
注: 售后服务事项填不下时可另加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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