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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模板.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9492973 上传时间:2025-03-28 格式:DOC 页数:49 大小:86.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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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示范文本) (GF-2003-0213) 第一部分   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     分包人(全称):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遵照平等、 自愿、 公平和老实信用标准, 鉴于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署施工总承包协议(以下称为“总包协议”), 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 签订本协议。     一、 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工程地点: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二、 分包协议价款 金额: 大写: 人民币 元, 小写: 元。     三、 工期     开工日期: 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完工日期: 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完工;     协议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     四、 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五、 组成份包协议文件包含:     1、 本协议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 分包人报价书;     4、 除总包协议工程价款之外总包协议文件;     5、 本协议专用条款;     6、 本协议通用条款;     7、 本协议工程建设标准、 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     8、 协议推行过程中, 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其它书面文件。     六、 本协议书中相关词语含义与本协议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给予它们定义相同。     七、 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 根据协议约定工期和质量标准, 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 并在质量保修期内负担保修责任。     八、 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 根据协议约定时限和方法, 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协议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协议价”), 以及其她应该支付款项。     九、 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 推行总包协议中与分包工程相关承包人全部义务, 并与承包人负担推行分包工程协议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连带责任。     十、 协议生效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协议签订地点: 本协议双方约定 后生效。 承包人: (公章) 分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 词语定义及协议文件     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应含有本条款所给予定义:     1.1   通用条款: 是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及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签订, 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条款。     1.2   专用条款: 是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 结合具体工程实际, 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条款, 是对通用条款具体化、 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 指在总包协议协议书中约定含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当事人, 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1.4   承包人: 指在总包协议协议书中约定, 被发包人接收含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当事人, 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1.5   分包人: 指在本分包协议协议书中约定, 被承包人接收含有分包该工程资格当事人, 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1.6   总包工程: 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协议协议书中约定承包范围内工程。     1.7   分包工程: 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协议协议书中约定分包范围内工程。     1.8   工程师: 指在总包协议中约定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推行总包协议代表, 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协议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总包协议专用条款和本协议专用条款中指定负责施工管理、 推行总包协议及本协议代表。     1.10   分包项目经理: 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协议专用条款中指定负责施工管理和推行分包协议代表。     1.11   总包协议: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署施工总承包协议, 由协议书、 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2   总包协议条款: 指中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修订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文本》(建建〔1999〕313号)中施工协议通用条款, 以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专用条款。     1.13   分包协议: 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署施工专业分包协议, 由协议书、 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4   工程建设标准: 指与分包工程相关工程建设标准, 以及经承包人确定, 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任何修改或增补。     1.15   图纸: 指由承包人提供符合总包协议要求及分包协议需要全部图纸、 计算书、 配套说明以及相关技术资料。     1.16   报价书: 指由分包人依据分包协议要求, 为完成份包工程, 向承包人提出分包协议报价。在承包人采取招标方法确定分包人时, 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中标价格一致。     1.17   中标通知书: 指由承包人发出确定分包人中标通知。     1.18   开工日期: 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协议协议书中约定, 分包人开始施工绝对或相对日期。     1.19   完工日期: 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协议协议书中约定, 分包人完成份包工程绝对或相对日期。     1.20   协议价款: 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协议协议书中约定, 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根据分包协议完成份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负担质量保修责任款项。     1.21   追加协议价款: 指在分包协议推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协议款项情况, 经承包人确定后, 按双方约定计算协议价款方法增加协议价款。     1.22   施工场地: 指由承包人提供用于分包工程施工场所, 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供分包人施工使用任何其她场所。     1.23   书面形式: 指分包协议、 信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 电传、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     1.24   违约责任: 指协议一方不推行协议义务或推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 所应负担责任。     1.25   索赔: 指在协议推行过程中, 对于并非自己过失, 而是应由对方负担责任情况造成实际损失, 向对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要求。     1.26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     1.27   小时或天: 本协议中要求按小时计算时间, 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要求按天计算时间, 开始当日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最终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她法定节假日, 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最终一天, 但完工日期除外。时限最终一天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 协议文件及解释次序     2.1   协议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本协议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组成本协议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以下:     (1)、 本协议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 分包人投标函及报价书;     (4)、 除总包协议工程价款之外总包协议文件;     (5)、 本协议专用条款;     (6)、 本协议通用条款;     (7)、 本协议工程建设标准、 图纸;     (8)、 协议推行过程中, 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其她书面文件。     2.2   当协议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情况下, 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处理。双方协商不成时, 按本协议通用条款第28条相关争议约定处理。     3、 语言文字和适使用方法律、 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语言文字     除本协议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 本协议文件使用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协议文件使用语言文字相同。     3.2   适使用方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协议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 本协议适使用方法律、 法规应与总包协议中要求适使用方法律、 法规相同。需要明示法律、 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协议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工程建设标准名称; 本协议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 应使用总包协议中所要求与分包工程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承包人应按本协议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工程建设标准。     本协议中没有对应工程建设标准, 应由承包人根据本协议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 分包人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 经承包人确定后实施。     4、 图纸     4.1   承包人应根据本协议专用条款约定日期和套数, 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 承包人应代为复制, 复制费用由分包人负担; 如依据总包协议, 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 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保密工作, 分包人保密义务在分包协议终止后, 应该继续推行。     4.2   如分包工程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 而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 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内, 在原分包工程图纸基础上, 依据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 分包人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定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含有对应设计资质, 应由承包人委托含有对应资质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图纸负有全部法律责任。     相关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范围及发生费用, 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3   承包人提供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 重新绘制、 翻译、 购置标准图纸等责任和费用负担。     二、 双方通常权利和义务     5、 总包协议     5.1   分包人对总包协议了解     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协议(相关承包工程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 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协议(相关承包工程价格内容除外)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方面了解总包协议各项要求(相关承包工程价格内容除外)。     5.2   分包人对相关分包工程责任     除本协议条款另有约定, 分包人应推行并负担总包协议中与分包工程相关承包人全部义务与责任, 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本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协议中约定承包人义务情况发生。     5.3   分包人与发包人关系     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相关指令。未经承包人许可, 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络, 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 也不得直接接收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络, 将被视为违约, 并负担违约责任。     6、 指令和决定     6.1   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相关工作, 承包人随时能够向分包人发出指令, 分包人应实施承包人依据分包协议所发出全部指令。分包人拒不实施指令, 承包人可委托其她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 发生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对应款项中扣除。     6.2   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相关工作, 分包人应实施经承包人确定和转发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全部指令和决定。     7、 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姓名、 职称在本协议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部分权利, 并在认为有必需时可撤回授权, 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 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协议附件。     7.3   承包人所发出指令、 通知, 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 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 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需时, 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 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定。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定, 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定要求, 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定要求后7天内不予回复, 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定。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 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 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实施原指令决定,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 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刻实施指令, 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实施。如承包人发犯错误指令, 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 则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对应赔偿, 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协议引发损失除外。     7.4   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协议约定, 立刻向分包人提供所需指令、 同意、 图纸并推行其它约定义务, 不然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 需要理由及延误后果通知承包人, 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回复, 应负担因延误造成损失。     7.5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 应最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 后任继续行使前任职权, 推行前任义务。     8、 分包项目经理     8.1   分包项目经理姓名、 职称在本协议专用条款内写明。     8.2   分包人依据协议发出请求和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8.3   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协议发出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络时, 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确保人员生命和工程、 财产安全紧急方法, 并在采取方法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汇报。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 由承包人负担由此发生追加协议价款, 对应顺延工期; 责任在分包人, 由分包人负担费用, 不顺延工期。     8.4   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 应最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并取得承包人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前任职权, 推行前任义务。     8.5   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 提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分包项目经理。     9、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本协议专用条款约定内容和时间, 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依据总包协议由发包人办理与分包工程相关多种证件、 批件、 多种相关资料, 向分包人提供含有施工条件施工场地。     (2)按本协议专用条款约定时间, 组织分包人参与发包人组织图纸会审, 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协议专用条款中约定设备和设施, 并负担所以发生费用。     (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施工所要求施工场地和通道等, 满足施工运输需要, 确保施工期间通畅。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管理工作, 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其它分包人之间交叉配合, 确保分包人根据经同意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承包人应做其她工作, 双方在本协议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推行前款各项义务, 造成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 承包人赔偿分包人对应损失, 顺延延误工期。     10、 分包人工作     10.1   分包人应按本协议专用条款约定内容和时间, 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应根据分包协议约定, 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协议有约定时)、 施工、 完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协议和(或)总包协议时, 或在分包协议施工中, 如发觉分包工程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 技术要求存在错误、 遗漏、 失误或其它缺点, 应立刻通知承包人。     (2)根据本协议专用条款约定时间, 完成要求设计内容, 报承包人确定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负担由此发生费用。     (3)在本协议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 向承包人提供年、 季、 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对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同意进度计划施工时, 应依据承包人要求提交一份修订进度计划, 以确保分包工程准期完工。     (4)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 向承包人提交一份具体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同意, 分包人方可实施。     (5)遵守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 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管理要求, 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负担由此发生费用, 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罚款除外。     (6)分包人应许可承包人、 发包人、 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人员在工作时间内, 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地点, 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协议相关分包人任何工作或准备地点, 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7)已完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 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成品保护工作, 保护期间发生损坏, 分包人自费给予修复; 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方法保护工程部位和对应追加协议价款, 双方在本协议专用条款内约定。     (8)分包人应做其她工作, 双方在本协议专用条款内约定。     10.2   分包人未推行前款各项义务, 造成承包人损失, 分包人赔偿承包人相关损失。     11、 总包协议解除     11.1   如在分包人没有全方面推行分包协议义务之前, 总包协议解除, 则承包人应立刻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协议, 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刻撤离现场。     11.2   因本协议第11.1款原因终止分包协议, 分包人能够得到: 已完工程价款、 分包人职员遣散费、 二次搬运费等赔偿。如本协议第11.1款约定总包协议终止是因为分包人严重违约, 则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赔偿。     11.3   在本协议第11.1款解除分包协议情况下, 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材料设备, 应全部移交给承包人, 由承包人按本协议专用条款约定价格支付给分包人。     12、 转包与再分包     12.1   除12.2款要求情况外, 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分包工程转包给她人, 也不得将其承包分包工程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她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将被视为违约, 并负担违约责任。     12.2   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能够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含有对应劳务分包资质劳务分包企业。     12.3   分包人应对再分包劳务作业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验, 并负担相关连带责任。     三、 工期     13、 开工与延期开工     13.1   分包人应该根据本协议协议书约定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 应该不迟于本协议协议书约定开工日期前5天, 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理由。承包人应该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回复, 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 工期对应顺延。承包人不一样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要求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 工期不予顺延。     13.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根据本协议协议书约定开工日期开工, 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 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赔偿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损失, 并对应顺延工期。     14、 工期延误     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份包工程工期延误, 经项目经理确定, 工期对应顺延:     (1)承包人依据总包协议从工程师处取得与分包协议相关完工时间延长;     (2)承包人未按本协议专用条款约定提供图纸、 开工条件、 设备设施、 施工场地;     (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 进度款, 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协议约定提供所需指令、 同意或所发出指令错误, 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非分包人原因分包工程范围内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原因;     (7)本协议专用条款中约定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其她情况。     14.2   分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 就延误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汇报。承包人在收到汇报后14天内给予确定, 逾期不予确定也不提出修改意见, 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5、 暂停施工     15.1   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需暂停施工时, 应以书面形式经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 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费用, 按总包协议对应条款推行。     16、 工程完工     16.1   分包人应根据本协议协议书约定完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工期完工。     16.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根据本协议协议书约定完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工期完工, 分包人负担违约责任。     16.3   提前完工程序按总包协议对应条款推行。     四、 质量与安全     17、 质量检验与验收     17.1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成本协议协议书和本协议专用条款约定工程质量标准, 质量评定标准根据总包协议对应条款推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 分包人应负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协议专用条款内约定。     17.2   双方对工程质量争议, 根据总包协议对应条款推行。     17.3   分包工程检验、 验收及工程试车等, 根据总包协议对应条款推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负担总包协议约定承包人应负担义务, 但并不免去承包人依据总包协议应负担总包质量管理责任。     17.4   分包人应许可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验工程质量。     18、 安全施工     18.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要求, 严格根据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负担因为本身安全方法不力造成事故责任和所以发生费用。     18.2   在施工场地包含危险地域或需要安全防护方法施工时, 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方法, 经承包人同意后实施, 发生对应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18.3   发生安全事故, 根据总包协议对应条款处理。     五、 协议价款与支付     19、 协议价款及调整     19.1   招标工程协议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中标价格在本协议协议书内约定; 非招标工程协议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协议协议书内约定。     19.2   分包工程协议价款在本协议协议书内约定后, 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协议价款方法, 双方可在本协议专用条款内约定采取其中一个(应与总包协议约定方法一致):     (1)固定价格。双方在本协议专用条款内约定协议价款包含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计算方法, 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协议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协议价款调整方法, 应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协议价款可依据双方约定而调整, 双方在本协议专用条款内约定协议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协议价款包含成本和酬金两部分, 双方在本协议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组成和酬金计算方法。     19.3   可调价格计价方法中协议价款调整原因包含:     (1)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改变影响协议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 停电、 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出8小时;     (4)双方约定其她原因。     19.4   分包人应该在19.3款情况发生后10天内, 将调整原因、 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确定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协议价款, 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后10天内不予确定也不提出修改意见, 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19.5   分包协议价款与总包协议对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20、 工程量确定     20.1   分包人应按本协议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汇报, 承包人接到汇报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 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与。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与计量, 计量结果有效, 作为工程价款支付依据; 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 致使分包人未能参与计量, 计量结果无效。     20.2   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汇报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因工程师原因未计量, 从第8天起, 分包人汇报中开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定, 作为工程价款支付依据。     20.3   分包人未按本协议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汇报, 或其所提交汇报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 承包人不予计量。     20.4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工程量, 承包人不予计量。     21、 协议价款支付     21.1   实施工程预付款, 双方应在本协议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时间和数额, 开工后按约定时间和百分比逐次扣回。     21.2   在确定计量结果后10天内,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和方法, 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预付款, 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1.3   分包协议约定工程变更调整协议价款、 协议价款调整、 索赔价款或费用以及其她约定追加协议价款, 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1.4   承包人超出约定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 进度款), 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     21.5   承包人不按分包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 进度款), 造成施工无法进行, 分包人可停止施工, 由承包人负担违约责任。     六、 工程变更     22、 工程变更     22.1   分包人应依据以下指令, 以更改、 增补或省略方法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工程师依据总包协议作出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定后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1)项以外承包人作出变更指令。     22.2   分包人不实施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未经承包人确定相关分包工程变更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这类变更指令, 应立刻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相关对该指令处理意见。     22.3   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确定应根据总包协议对应条款推行。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1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汇报, 经承包人确定后调整协议价款。     22.4   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汇报, 视为该项变更不包含协议价款变更。     22.5   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汇报之日起17天内给予确定,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定时, 视为该汇报已被确定。     七、 完工验收及结算     23、 完工验收     23.1   分包工程含有完工验收条件, 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完工资料及完工验收汇报。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完工图, 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23.2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完工验收汇报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 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依据总包协议无需由发包人验收部分, 承包人应根据总包协议约定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发包人未能根据总包协议立刻组织验收, 承包人应根据总包协议要求发包人验收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 并视为分包工程完工验收经过。     23.3   分包工程完工验收未能经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 分包人负责修复对应缺点并负担对应质量责任。     23.4   分包工程完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完工验收汇报之日。需要修复, 为提供修复后完工汇报之日。     24、 完工结算及移交     24.1   分包工程完工验收汇报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 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完工结算汇报及完整结算资料, 双方根据本协议协议书约定协议价款及本协议专用条款约定协议价款调整内容, 进行工程完工结算。     24.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分包工程完工结算汇报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 给予确定或者提出明确修改意见。承包人确定完工结算汇报后7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完工结算价款。分包人收到完工结算价款之日起7天内, 将完工工程交付承包人。     24.3   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完工结算汇报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完工结算价款, 从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利息, 并负担违约责任。     25、 质量保修     25.1   在包含分包工程总包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 分包人应按国家相关要求对分包工程出现缺点进行保修, 具体保修责任根据分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完工验收之前签署质量保修书实施。     八、 违约、 索赔及争议     26、 违约     26.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视为承包人违约:     (1)本协议通用条款第21.5款提到承包人不按分包协议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 工程进度款, 造成施工无法进行;     (2)本协议通用条款第24.3款提到承包人不按分包协议约定支付工程完工结算价款;     (3)承包人不推行分包协议义务或不按分包协议约定推行义务其她情况。     承包人负担违约责任, 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 顺延延误工期。双方在本协议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损失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该支付违约金数额。     26.2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视为分包人违约:     (1)本协议通用条款第5.3款提到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络;     (2)本协议通用条款第12.1款提到分包人将其承包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本协议通用条款第16.2款提到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根据本协议协议书约定完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工期完工;     (4)本协议通用条款第17.1款提到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     (5)分包人不推行分包协议义务或不按分包协议约定推行义务其她情况。     分包人负担违约责任, 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协议专用条款内约定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计算方法或分包人应该支付违约金数额。     26.3   分包人违反本协议可能产生后果     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协议行为, 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负担所以违约造成工期延误、 经济损失及依据总包协议承包人将负责任何赔偿费, 在此情况下, 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 而且不排除采取其它补救方法可能。     27、 索赔     27.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 要有正当索赔理由, 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证据。     27.2   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协议约定推行自己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负担责任其她情况, 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分包人不能立刻得到协议价款或分包人其她经济损失, 分包人可按总包协议约定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     27.3   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 如分包人碰到不利外部条件等依据总包协议能够索赔情况, 分包人可根据总包协议约定索赔程序经过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汇报后21天内给予分包人明确回复, 或要求深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成功后, 承包人应将对应部分转交分包人。     分包人应根据总包协议要求立刻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索赔汇报, 以确保承包人能够立刻向发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在35天内未能对分包人索赔汇报给予回复, 视为分包人索赔汇报已经得到同意。     27.4   承包人依据总包协议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 要求分包人帮助时, 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情况, 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统计, 方便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协议相关索赔约定。     分包人未予主动配合, 使得承包人包含到分包工程索赔未获成功, 则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协议约定应支付给分包人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取得索赔款项中合适百分比部分。     28、 争议     28.1   承包人分包人在推行协议时发生争议, 能够和解或者要求相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 调解或者和解、 调解不成, 双方能够在本协议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个方法处理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 向约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28.2   发生争议后, 除非出现下列情况, 双方应继续推行协议, 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 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造成协议确已无法推行,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 且为双方接收;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 保障、 保险及担保     29、 保障     29.1   除应由承包人负担风险外, 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点引发下列损失、 索赔及与此相关索赔、 诉讼、 损害赔偿:     (1)、 人员伤亡;     (2)、 分包工程以外任何财产损失或损害。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责任方负担。     29.2   承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负担与下列事宜相关索赔、 诉讼、 损害赔偿费、 诉讼费、 指控费和其它开支:     (1)、 按分包协议约定, 实施和完成份包协议以及保修过程当中所造成无法避免对财产损害;     (2)、 因为发包人、 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行为或疏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 或与此相关索赔、 诉讼等。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责任方负担。     30、 保险     30.1   承包人应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分包工程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发包人已经办理保险视为承包人办理保险。     30.2   分包人必需为从事危险作业职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些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 支付保险费用。     30.3   保险事故发生时, 承包人分包人都有责任尽力采取必需方法, 预防或者降低损失。     30.4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 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协议专用条款内约定。     31、 担保     31.1   如分包协议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时,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协商担保方法和担保额度, 在本协议专用条款内约定。     31.2   如分包协议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时, 分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担保方法和担保额度, 在本协议专用条款内约定。     31.3   分包人提供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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