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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
一、 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要求, 职员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以下:
本人工资: 是指工伤职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域职员平均工资300%, 根据统筹地域职员平均工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域职员平均工资60%, 根据统筹地域职员平均工资60%计算(下同)。
二、 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要求, 职员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标准以下:
说明: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情况下支付,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 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 依据伤残等级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未要求统一标准, 具体标准授权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求, 通常是根据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能够在各省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措施中查阅(江苏省要求比较尤其, 采取定额标准, 参见以下)。
举例: 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江苏要求比较尤其, 采取定额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患职业病工伤职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江苏还尤其要求, 工伤职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纪不足5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下列标准实施:不足5年,根据全额80%支付;不足4年,根据全额60%支付;不足3年,根据全额40%支付;不足2年,根据全额20%支付;不足1年,根据全额10%支付,但属于《中国劳动协议法》第三十八条要求情形除外。达成法定退休年纪或者根据要求办理退休手续,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 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出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 经设区市级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确定, 能够合适延长, 但延长不得超出12个月。
注: 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根据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时是否包含加班费, 实务中各地有不一样做法。
比如,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裁判指导》第14条要求, 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包含加班工资在内平均工资福利待遇标正确定。
《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15号)倾向认为,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不应包含加班工资。
五、 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工伤职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 由所在单位负责。
假如单位未安排护理, 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怎样确定?各地并无统一做法。
比如,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要求, 工伤职员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 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 应该参考当地护工从事相同等级护理劳务酬劳标准向工伤职员支付护理费。
六、 评残后护理费
工伤职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确定需要生活护理,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七、 住院伙食补助费、 交通费、 食宿费
职员住院诊疗工伤伙食补助费, 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实, 报经办机构同意, 工伤职员到统筹地域以外就医所需交通、 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域人民政府要求。
八、 医疗费
诊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医药费该由工伤职员还是用人单位负担, 现在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一样做法, 多数地域做法是用人单位不负担。
九、 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员到签署服务协议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费用, 符合要求,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 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 经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确定, 能够安装假肢、 矫形器、 假眼、 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所需费用根据国家要求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注意是, 辅助器具通常应该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 并采取中国市场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员选择其她型号产品, 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 由个人自付。
十一、 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职员伤复发, 确定需要诊疗, 享受工伤医疗费、 辅助器具费, 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二、 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 整年,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 比上年名义增加7.8%, 实际增加5.6%。而这个数据, 直接影响工亡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要求, 职员因工死亡, 其近亲属根据下列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说明: 假如用人单位已参与工伤保险, 则上述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假如未参与工伤保险, 则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
故职员因工死亡, 近亲属可取得三项费用,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以下:
1、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这个标准每年都会改变, 通常每年最少增加数万元。
公式: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最新数据,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
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3616元×20=6723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统一实施, 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统一标准为672320元, 相比上年度623900元, 增加了48420元。这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 统一价。
2、 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域上年度职员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一样每年会有改变。
公式: 当地社平工资×6;
比如, 北京现在社平工资为7086元, 则丧葬补助金为7086元×6=42516元。
3、 供养亲属抚恤金: 根据职员本人工资一定百分比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员生前提供关键生活起源、 无劳动能力亲属。标准为: 配偶每个月40%, 其她亲属每人每个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个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员生前工资;
公式: 配偶: 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 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个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 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首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员月工资(按月计算)。
注: 以上标准均基于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
起源: 司法判定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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