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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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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单方解除权 当我们说到协议单方解除权, 首先要从协议解除说起。广义上说, 协议解除是在协议有效成立以后, 没有推行或者推行完成之前, 当事人双方经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方法, 使协议关系提前消亡。它包含双方协议解除和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两种情况, 即单方解除权行使是协议解除一个方法。狭义协议解除仅指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 即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或约定接触权, 使协议效力消亡。中国《协议法》相关协议解除含义及立法体例指是广义协议解除, 即中国《协议法》要求单方解除权行使是中国协议解除方法之一。相关协议单方解除权, 中国民法学界对于单方解除权行使和解除以后效力问题一直见解不一, 在实践中存在着很多问题, 使得协议关系当事人频频诉诸法院。 依据中国 《协议法》要求, 协议单方解除权包含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两种类型。约定解除权依据协议双方当事人约定而发生解除权。此种解除权往往事前约定: 关键指在推行协议过程中, 若发生了一定情形时,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享受解除协议权利。对于约定解除, 中国 《协议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要求“当事人能够约定一方解除协议条件, 解除协议条件成就时, 解除权人能够解除协议”。即约定解除发生条件是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 只要在推行协议过程中, 该条件成就了, 符合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解除条件, 当事人便可行使单方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是指由法律直接要求了解除协议法定事由而发生解除权。其实相关单方法定解除, 中国《协议法》有较具体要求。 《协议法》第94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当事人能够解除协议: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 (二)在推行期限届满之前,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推行关键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拖延推行关键债务,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推行; (四)当事人一方拖延推行债务或者有其她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 (五)法律要求其她情形。 其中一、 二、 四项要求已组成了不能实现协议目, 故非违约方不须经催告即可解除协议, 而第三项则要求必需经过催告。其中第五项“法律要求其她情形”是个兜底条款, 包含了《协议法》分则及其她法律要求解除情形。法定解除权又可分为任意解除权和通常解除权, 《协议法》分则中要求承揽协议定做人、 委托协议和不定时租赁双方当事人等均享受任意解除权。 《协议法》第97条要求: 协议解除后, 还未推行, 终止推行; 已经推行, 依据推行情况和协议性质, 当事人能够要求恢复原状、 采取其她补救方法,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当依据法律要求行使了协议解除权以后, 也对应地取得了其她法律权利。需注意是因违约发生解除权, 非违约方首先能够要求解除协议, 其次能够要求违约方负担违约责任, 但这里违约责任仅指法定违约责任, 并非协议双方约定违约责任。 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在外经商余某计划回村创业,她选定了发展灵芝栽培。但养灵芝首先得有土地。经过族人牵线,余某与村民陆某等几户村民签署了承包协议。由余某承包陆某等几户村民名下7亩闲置土地。   根据协议约定,陆某等人负责将各自闲置土地平整; 以方便余某使用。7亩闲置土地承包期为3年,到期后能够续租。租金每亩450元,每年一付。一旦余某逾期不支付租金,陆某等人有权终止协议。   年底,协议签署后,余某应陆某等人要求,提前足额支付给陆某等人一年土地租金。陆某等人承诺,开春后将对土地进行整理。谁料想,春天,陆某等人陆续外出打工,原本承诺整理土地被她们置之脑后。余某对此非常生气。这一年,刚好余某联络菌种及技术员未到位,灵芝也就没养成。等到陆某打工还乡,余某提出,陆某等人没有按约定平整土地,属于违约,陆某等人应该退还自己一年租金。这要求遭到陆某等人拒绝。   陆某等人称,余某在并没有栽培灵芝,所以,未平整土地并未给余某造成损失,所以己方不存在违约情形。另外,余某应在年底支付租金,因为余某拒绝支付,所以,协议能够解除,但租金不能退还。   这一下,相互都声称对方违约,陆某等人更提出要解除协议,可这协议该怎么解除呢? 到底哪一方才有真正解除权呢? 在上述案例中,能够确定是,陆某等人不含有协议法定单方面解除权。   首先,陆某和余某虽约定按期支付土地承包金,不过并没有在协议中约定具体在哪一天支付。换句话说,余某在年底支付租金,并不一定还要在底支付租金。   其次,陆某等人声称,余某坚持要求退还租金,就表明余某想解除协议。这也没有得到余某认可。所以,这条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会不予支持。 通常说来, 假如协议解除后, 确因一方过失造成另一方损失, 则有过失一方应该向受害方赔偿损失, 不能因协议解除而免去其应负赔偿责任[3]。《协议法》第97条有要求, 中国《民法通则》第115条也有相同之要求“协议变更或者解除, 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权利”。不过损害赔偿范围该怎样确定, 是否包含协议不推行而产生可得利益?我认为赔偿范围确定, 标准上以协议解除时为分界线。在这个分界线之前给非违约方造成损害都应在赔偿范围内, 包含但不限于: 一是非违约方签订协议时所支出费用; 二是因相信协议能推行而作准备所支出必需费用; 三是解除协议以后, 为恢复原状而发生费用; 四是因违约方在协议解除前不推行协议而给非违约方造成损失。这些是当事人信赖协议能够成立并能够得到推行而产生, 属于非违约方经济利益损失, 所以应列入赔偿范围内。 协议解除以后还未推行协议期可得利益不应包含在损害赔偿范围之内。因为协议解除由违约而产生情况下, 单纯从违约来看, 确实存在违约造成可得利益损失。但协议解除不应超出协议解除效力所应达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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