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商品房买卖协议
(协议编号: )
协议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福州群升置业有限企业
注册地址: 闽侯县南屿镇高岐工业小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 681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徐步升 联络电话:
邮政编码: 350100
委托代理人: *空*
联络地址: *空*
身份证号码: *空*
邮政编码: *空* 联络电话: *空*
委托代理机构: *空*
注册地址: *空*
营业执照注册号: *空*
代理机构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号: *空*
法定代表人: *空* 联络电话: *空*
邮政编码: *空*
买受人:
[本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号码:
联络地址:
邮政编码: 联络电话: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国物权法》及其她相关法律、 法规之要求, 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 自愿、 协商一致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法取得位于闽侯县南屿镇葛岐村、 上街镇马保村群升江山城编号为侯国用()第209383地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号]为G号及补01号。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55333.33平方米, 计划用途为居住, 住宅土地使用年限自01月17日至2082年01月17日。
出卖人经同意, 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 [现定名]群升江山城。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号为建字第号,施工许可证号为榕高施字()0010号。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置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同意机关为闽侯县房地产管理所,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现售商品房立案机关为*空*, 现售立案号为*空*
出卖人在签署本协议时, 已向买受人出示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其她有效用地证实文件)、 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白蚁预防协议及出卖人营业执照、 开发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原件或复印件。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基础情况。
买受人购置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 经有权机关同意房屋所在层平面图见本协议附件一, 房号以附件一表示为准)为本协议第一条要求项目中:
第 #楼[幢] ; [层] 单元号房。
该商品房用途为住宅, 属钢混结构, 层高为2.95米(备注: 15#、 16#、 17#、 18#、 20#、 21#、 23#栋住宅层高3米; 13#、 22#住宅层高2.95米), 位于所在建筑设计标高±0.000[地上]第 层。[地上]建筑层数地上最高33(备注: 20-23#33层, 13#40层, 15#、 18#39层, 16#、 17#43层)层, 地下1层。
该商品房阳台为封闭式*空*个, 非封闭式*空*个。
该商品房[协议约定]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其中, 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相关公共部位位置及共有分摊建筑面积计算组成说明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采取节能方法、 指标见附件三。
第四条 计价方法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1种方法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 按建筑面积计算, 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 总金额(人民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2、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 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零元, 总金额(人民币)零千零百零拾零万零千零百零拾零元整。
3、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 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零千零百零拾零万零千零百零拾零元整。
4、 *空*
除上述购房款外, 其她由出卖人代收费用项目按以下标准、 时间收取: 详见附件六。
第五条 面积确定及面积差异处理。
依据当事人选择计价方法, 本条要求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定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 不适用本条约定, 双方可在附件六另行约定。
协议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 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 协议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 双方同意按以下标准处理:
1、 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 据实结算房价款;
2、 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任何一项超出3%时, 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 出卖人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含买受人向银行按揭贷款部分本金及已支付利息, 下同)退还给买受人, 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 按以下方法处理:
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协议约定面积时, 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3%部分房价款由出卖人负担, 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协议约定面积时,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绝对值超出3%部分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但共有分摊部分面积增加超出其协议约定面积3%, 买受人不负担超出3%部分房价款。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协议约定面积)/ 协议约定面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 双方不解除协议, 应该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法及期限。
如属预售商品房, 买受人应该按时依约定将房价款存入到指定银行预售款监管帐户上。监管帐户应该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申报一致。
监管银行:
监管帐户:
买受人按下列第 1种方法按期付款:
1、 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应于签署本协议时付清购房定金计人民币叁万元整, 定金折抵购房款, 剩下购房款计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应于协议签署后七天内付清。
2、 分期付款:
*空*年*空*月*空*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空*%, 计(人民币)零千零百零拾零万零千零百零拾零元整。
*空*年*空*月*空*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空*%, 计(人民币)零千零百零拾零万零千零百零拾零元整。
3、 其她方法: 买受人应于签署本协议时付清购房定金计人民币叁万元整, 定金折抵购房款; 购房首付款计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应于协议签署后七天内付清, 剩下购房款计人民币 万元整由买受人申请银行按揭贷款。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付款, 按下列第1种方法处理:
1、 按逾期时间, 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出30日, 自本协议要求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 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2违约金, 协议继续推行;
(2)逾期超出30以后, 买受人在出卖人书面催告7以后仍未支付应付款, 出卖人有权解除协议。出卖人解除协议, 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推行协议, 经出卖人同意, 协议继续推行, 自本协议要求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 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3(该比率应大于第(1)项中比率)违约金。
本条中逾期应付款指依据本协议第六条要求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差额; 采取分期付款, 按对应分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差额确定。
第八条 交付条件与期限。
出卖人应该在9月30日前, 依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要求, 将同时符合下列各项约定条件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 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等单位完工验收合格和消防验收合格;
2、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生活给排水、 用电、 管道燃气、 电信、 有线电视、 消防、 邮政信报箱等设施达成设计要求条件;
3、 小区内部道路、 绿化、 室外照明、 消防、 环卫及其她商业、 小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配套建筑、 基础设施按计划设计要求建设完成。分期建设, 该商品房所在分期建设部分应按计划设计要求全部完成, 并与在建工程之间设置有效隔离设施和施工安全设施;
4、 小区内部道路、 绿化、 室外照明等景观工程及环卫、 其她商业、 小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配套建筑、 基础设施等项目, 可在相关计划及设计规范许可范围内进行合适设计调整, 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对上述相关项目按设计调整后最终结果进行建设。
假如在要求日期内未达成上述条件,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2_种方法处理:
1、 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 按逾期交房由出卖人负担违约责任;
2、 买受人同意接收, 出卖人支付买受人(人民币)500元违约金。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 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协议或变更协议外, 出卖人可据实给予延期:
1、 遭遇不可抗力, 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9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2、 因恶劣天气、 停水、 停电或因政府政策性原因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决定与命令(如高考、 创卫等)造成该项目暂停施工, 出卖人可依据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证实文件, 按实际停工天数顺延工期。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第八条要求特殊情况外, 出卖人如未按本协议要求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按下列第1种方法处理:
1、 按逾期时间, 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出60日, 自本协议第八条要求最终交付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1违约金, 协议继续推行;
(2)逾期超出60以后, 买受人有权解除协议。买受人解除协议, 出卖人应该自买受人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抵达之日起 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 并按买受人已付款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推行协议, 协议继续推行, 自本协议第八条要求最终交付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2(该比率应大于本条第(1)项和第七条中比率)违约金。
第十条 计划、 设计变更约定。
下列经计划部门同意计划变更、 设计单位同意设计变更造成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效, 出卖人应该在相关部门同意同意之日起10日内, 书面通知买受人:
(1)变更该商品房结构形式、 户型、 空间尺寸及形状、 朝向;
(2)变更小区总体计划设计和基础设施、 公共配套设备设施;
(3)变更房屋节能方法及指标;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抵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书面回复。买受人在通知抵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回复, 视同接收变更不退房。出卖人未在要求时限内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 出卖人须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 并按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 应该与出卖人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因出卖人原因, 造成买受人损失, 出卖人应该给予*空*合理赔偿。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成交付使用条件后, 出卖人应该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 出卖人应该出示本协议第八条要求条件已达成相关证实文件原件, 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 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确保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实文件或出示证实文件不齐全, 或要求收取本协议约定范围以外费用, 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 由此产生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负担。
因为买受人原因, 未能按期交付,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法处理:
买受人无合理理由逾期交接或拒不交接, 每延期一日应交纳商品房保管金人民币100元整, 而且以出卖人书面通知交付日期为准, 视为出卖人已经依约交付, 物业管理费及水电公摊自出卖人书面通知交付日开始由买受人向物业企业支付。
第十二条 出卖人确保销售该商品房在向买受人交付时没有出卖人设定抵押权、 产权纠纷和其她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按时办理本协议登记立案、 按揭贷款、 预告登记、 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 由出卖人负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出卖人相关室内分隔、 装饰、 设备标准、 节能方法及指标承诺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商品房室内分隔、 装饰、 设备标准、 节能方法及指标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 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根据下述第2种方法处理:
1、 出卖人赔偿双倍装饰、 设备、 节能设施差价。
2、 出卖人据实向买受人赔偿装饰, 设备差价(若商品房装饰、 设备超出约定标准, 买受人无需补差价)。。
第十四条 相关产权登记约定, 双方经协商同意选择[2]:
[1]出卖人应该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 向当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全部权初始预登记, 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资料交付买受人。如因出卖人原因, 买受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
[2] 因开发商无法根据第[1]约定,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 出卖人应该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办理房屋全部权初始预登记, 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资料交付买受人。如因出卖人原因, 买受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
1、 买受人退房, 出卖人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 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同时按已付款3%赔偿买受人损失。
2、 买受人不退房, 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买受人已付款0.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经买受人书面委托, 出卖人可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代办权属登记, 相关费用等具体事项在协议附件六中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置商品房为商品住宅, 《住宅质量确保书》作为本协议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 根据《住宅质量确保书》承诺内容负担对应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置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 双方应该以协议附件形式具体约定保修范围、 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 出卖人应该推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住户不妥使用造成损坏, 出卖人不负担责任, 但可帮助维修, 维修费用由购置人负担。
第十六条 除附件二所列本幢计入分摊面积公共部位外, 以下其她公共部位和小区内公共场所全部权属全体业主:
。
法律、 法规另有要求除外。
第十七条 买受人购置该商品房仅作住宅用途使用, 买受人使用期间必需遵守计划审批和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正当使用房屋, 不侵犯她人正当权益, 不得进行违法搭建、 改、 扩建、 拆除重建或私自开挖地下室等行为, 不得私自改变该商品房建筑主体结构、 承重结构、 建筑屋顶、 外墙、 外窗(含天窗)隔热、 保温结构和用途。买受人存在上述行为, 对应法律后果由买受人负担, 造成买受人无法办理产权证、 已办《房屋全部权证》被注销或产权被限制, 由买受人自行负担责任。
除本协议及其附件另有要求者外, 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她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关联公共部位和设施, 并负担对应业务。出卖人不得私自改变与商品房相关联公共部位和设施使用性质。
第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约定。
本商品房项目由出卖人依法以[招标]方法选聘品晟(福建)物业服务有限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等见协议附件四。
专题维修资金由买受人按相关要求缴交, 计人民币*空*拾*空*万*空*千*空*百*空*拾*空*元整, 于*空*年*空*月*空*日前缴交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商业银行监管账户上。
监管银行: 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商业监管银行为准
监管帐户: 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商业监管银行帐户为准
第十九条 买受人已具体阅读并了解本协议附件四相关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和附件五临时管理规约全部内容, 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期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同意按本协议附件四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价格和方法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并同意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条 文书送达。
本协议确定联络地址为各类通知、 文书送达地址, 如有变动应立刻通知对方当事人和登记机构, 不然造成相关通知文书无法送达, 将视同已经送达, 由此产生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自行负担。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 也可请求当地消费者委员会调解处理, 或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协商不成, 按下述第2种方法处理:
1、 提交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 可由双方约定后签署补充协议(附件六), 但补充协议中不得含有减轻或免去本协议中约定应该由出卖人负担责任, 或加重买受人责任、 排除买受人关键权利内容。双方同意以下相关广告、 宣传资料作为本协议附件*空*:
*空*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本协议及其附件内, 空格部分填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含有相同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连同附件共37页, 一式叁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协议持有情况以下:
出卖人壹份(其中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预售协议登记立案时存档壹份), 买受人壹份(原件不少于一份), 闽侯县房地产管理所壹份。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签署起10日内, 由[出卖人]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闽侯县房地产管理所申请预告登记。
第二十六条 其它买受人信息*空*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附件一: 房屋分层平面图
附件二: 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组成说明
1、 房屋内电梯井、 候梯厅、 公共管道井、 配电间、 电表间、 水表间、 楼梯间、 公共门厅、 过厅、 走廊、 挑廊、 电梯机房、 设备用房等公共用房。
2、 套(单元)与公共建筑空间之间分隔墙、 外半墙。
注: 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依据3月1日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布《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暂行)》要求计算, 若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变更、 修订《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暂行)》以及因《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暂行)》中未述及规则引发面积差异, 则对应调整共有分摊建筑面积, 最终以政府主管部门核定面积为准。
附件三: 建筑节能方法、 指标和室内分隔、 装饰装修、 设备标准
1、 房屋节能方法、 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
屋顶: 采取60mm复合聚苯乙烯泡沫保温板节能方法,
传热系数K: 0.059W/(m2·K);
外墙: 采取200mm厚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砌块/热桥处20厚无机保温砂浆内保温节能方法,
传热系数K: 1.00/1.839W/(m2·K);
外窗(含天窗): 采取一般铝合金框安全玻璃节能方法,
传热系数K: 4.10W/(m2·K);
遮阳系数SC: 0.74
气密性: 1-9层≤2.5、 10层及以上≤1.5 m3/(m·h)且1-9层≤7.5、 10层及以上≤4.5m3/(m2·h)
2、 外墙: 高级外墙涂料
3、 内墙: 200mm厚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砌块水泥砂浆找平(仅做分户隔墙)
4、 室内分隔部位: 无
5、 顶棚: 无
6、 楼(地)面: 毛胚, 水泥砂浆找平
7、 门窗: 外窗: 一般铝合金框安全玻璃; 外门: 高级入户门
8、 厨房: 隔墙用户自理, 地面水泥砂浆找平
9、 卫生间: 隔墙用户自理, 地面水泥砂浆找平、 防水层 :
10、 阳台: 地面水泥砂浆面层
11、 电话: 预留接口一个
12、 有线电视: 预留接口一个
13、 互联网络: 预留接口一个
14、 电梯: 采取具牌电梯
15、 楼梯: 水泥砂浆找平。
16、 其她: 无
附件四: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群升江山城(二期)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要求: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署买卖协议应该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内容。故在此出卖人把与品晟(福建)物业服务有限企业签署《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关键内容通知买受人, 作为《商品房买卖协议》附件(《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买受人为购置福州群升置业有限企业开发建设群升江山城项目商品房(物业)购房人, 物业企业为品晟(福建)物业服务有限企业)。买受人签署本附件, 视为已就下述内容与品晟(福建)物业服务有限企业签署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享受和推行本附件中买受人权利与义务(专属于开发商权利义务除外)。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 法规, 在自愿、 平等、 协商一致基础上, 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协议》时, 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 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1、 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备设施维护保养;
2、 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清洁卫生, 生活垃圾搜集、 清运;
3、 公共绿化养护和管理;
4、 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维护与服务, 安全防范等事项帮助管理;
5、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6、 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7、 组织、 配合开展小区文化活动。
二、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取
1、 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包含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 更新、 改造费用、 电梯运行电费、 停车场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
买受人自开发商书面通知交付日期最终一日(下称入伙交房日)起开始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相关费用; 买受人如未立刻办理入伙交房手续, 其物业管理服务费仍从通知入伙交房之日起按以下标准全额交纳。具体收费标准以下:
高层带电梯住宅: 20#、 21#、 22#、 23#栋楼, 交房之日起3年内: 物业费1.9元/月·平方米; 交房3年后: 2 .15元/月·平方米。
超高层带电梯住宅: 13#、 15#、 16#、 17#、 18#栋楼, 交房之日起3年内: 物业费2.18元/月·平方米; 交房3年后: 2 .47元/月·平方米。
按政府要求, 改作办公用途住宅, 按住宅管理费标准200%收取。
电梯运行电费由该梯位业主共同分摊(未使用电梯, 不免去该费用缴费义务), 小区公共水电费均以每个月实际发生额由小区全体业主或使用人按建筑面积另行分摊。
2、 车位使用维护服务费按物价主管部门相关停车场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指导价格实施。
小区内车位权属依据法律要求或买受人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协议》约定实施。
物业企业负责停车场停车秩序物业管理工作(不包含车辆及车内物品保险以及保管责任)。
(1)停车位由买受人购置或租用, 车位使用人应根据政府要求标准向物业企业交纳车位使用维护服务费, 收益用于补充物业管理费开支;
(2)停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 车位使用维护服务费由开发商根据政府要求标准向物业企业交纳; 出租, 租金标准由租赁双方另行约定。
3、 物业企业如接收委托代收下列各项费用, 根据政府及公用事业单位要求标准收取:
水费、 电费、 供气费、 供热费、 通讯费等物业企业代收费用, 业主、 物业使用人应于要求时间内向物业企业交纳。
4、 买受人在停车场外江山城小区公共区域停车, 应依据物业企业要求缴纳相关费用。
5、 买受人应于每个月5日前向物业企业交纳当月物业服务费、 车位使用维护服务费及上月发生电梯运行电费、 小区公共水电费等费用
6、 买受人若非单一产权人(单一产权人指单一产权主体, 无共有权人), 各产权人(包含共有些人)对上述费用负担连带缴纳责任。买受人若将物业出租、 出借, 约定由承租人、 借用人或其她使用人(统称物业使用人)缴纳上述费用, 从其约定, 但买受人仍负担连带缴纳责任。
四、 物业企业服务酬劳
1、 本物业采取包干制方法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2、 买受人自用部位维修、 养护及物业企业提供其她特约增值服务, 服务酬劳由物业企业与买受人和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3、 除停车场外, 其它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经营, 物业企业根据收入30%提替换理服务费, 扣除成本、 代理服务费后, 剩下部分全部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开支。
五、 专题维修资金筹集、 管理与使用
1、 专题维修资金用于房屋共用部位、 共用设备、 设施、 属业主共用公用设施、 隶属建筑物、 构筑物及设施除日常维修保养以外大中修、 更新、 改造费用开支。
2、 物业专题维修资金收取、 使用、 筹集按政府相关要求及购房协议约定实施。
六、 双方权利义务
(一)买受人权利和义务
1、 买受人成为业主时, 应参与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享受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 监督物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行为, 就物业管理相关问题向物业企业提出意见和提议。
3、 遵守本物业各项管理制度及《业主临时条约》承诺。
4、 依据本协议向物业企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它应交费用。
5、 装饰装修房屋时, 遵守装饰装修管理相关管理要求;
(1)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给物业企业办理装修申请手续, 与物业企业签署装修管理协议、 获取《装修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2)遵守装修施工时间要求, 区分噪音施工及静音施工时间;
(3)为电梯保值及安全、 延长电梯使用寿命, 装修材料及垃圾严禁使用电梯运输; 迁居及运输固定资产则必需与物业企业联络, 由工作人员到现场安排运输;
(4)根据要求时间及要求地点进行废弃物清运与处理;
(5)注意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及外观统一, 不得改动外门窗、 全封闭或玻璃透明式封闭阳台(包含入户阳台)、 改变阳台用途及窗户、 阳台色调。商铺广告牌或标识安装应首先得到市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后报物业企业审批, 应依据物业企业提供式样统一规范安装或直接委托物业企业代为统一制作。不得在阳台搭建阳光棚, 安装防护栏, 内窗花须按统一款式、 颜色安装。不然物业企业可采取包含但不限于诉讼、 汇报执法部门等方法, 以维护全体业主共同利益;
(6)安装空调前,须向物业企业申请并应按指定预留室外主机台位、 孔洞安装, 并将冷凝水引入预设引入管内;
(7)为确保小区生活秩序及维护公共设施完好, 全部机动车辆不许可进入小区区间道,装修期间装修材料运输统一在指定地点装卸;
(8)装修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及她人正当权益;
(9)享受和负担物业管理法规及其她相关要求给予业主装修时其它权利和义务。
6、 不得占用、 损坏本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效。因搬迁、 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 应事先通知物业企业, 并在约定时限恢复原状, 造成损失, 给予赔偿。
7、 转让房屋时, 事先通知物业企业并结清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通知受让方与物业企业签署本协议。
8、 出租房屋时, 买受人应将房屋租赁协议和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交物业企业立案, 方便物业企业进行管理。
9、 对承租人、 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协议和《临时管理规约》等造成损失、 损害负担民事责任。
10、 根据安全、 公平、 合理标准, 正确处理物业给排水、 通风、 采光、 维修、 通行、 卫生、 环境保护等方面邻里关系, 不得侵害她人正当权益。
11、 物业企业对房屋毗连部位进行维修, 买受人应给予物业企业通行方便和维修权利。若毗连部位损坏系买受人造成, 则买受人应负担维修费用; 房屋毗连部位确需维修而买受人拒绝帮助维修或拒绝负担费用, 买受人应负担对应民事责任。
12、 买受人已知悉并认可物业企业明示《群升江山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相关内容。
(二)物业企业权利义务
1、 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 编制年度工作计划、 年度费用预算。
2、 编制房屋、 设施设备大中修方案报业主大会同意后实施。
3、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日常管理工作, 推行本协议相关权利、 义务。但不含业主、 使用人、 访客人身、 财产保险及财产保管责任, 若买受人与物业企业另有约定, 按约定推行。
4、 依据法律、 法规相关要求和本协议约定, 自主开展各项物业管理经营活动, 但不得侵害业主、 物业使用人及她人正当权益, 不得利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便利获取不妥利益。
5、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和本协议约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6、 建立物业管理档案, 立刻记载变更情况。
7、 开展对本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年度安全检验工作, 发觉安全隐患应立刻给予整改。
8、 能够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题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 但不得将该区域内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她人。
9、 明示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特约增值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10、 立刻向业主公告本管理区域内重大物业服务事项, 必需时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支账目。
11、 应该帮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 物业企业在采取应急方法同时, 应该立刻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汇报, 帮助做好救助工作。
12、 不得私自占用、 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 场地, 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确需临时占用、 挖掘道路、 场地, 应该取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并将临时占用、 挖掘道路、 场地, 在约定时限内恢复原状。
13、 对业主或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管理条约》行为, 有权采取劝阻、 阻止、 严禁继续施工、 严禁材料和工人进入、 在小区公告、 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汇报业委会、 停止提供服务、 诉讼等方法进行处理;
14、 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知物业使用相关要求, 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物业时, 签订书面装修管理协议, 通知相关注意事项和严禁行为, 并负责监督, 当有违反《业主临时管理条约》、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本物业装修管理协议行为时可采取停止施工、 严禁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停供施工用水用电等方法有效阻止, 直至恢复原状为止;
15、 本协议终止, 物业企业退出本物业时, 应立刻办理交接手续, 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档案资料。
七、 违约责任
1、 物业企业违反协议, 未提供约定管理服务内容, 买受人有权要求物业企业限期更正, 逾期未更正给买受人造成损失, 物业企业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2、 买受人违反协议, 使物业企业未达成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 物业企业有权要求买受人限期更正, 逾期未更正给物业企业造成损失, 买受人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3、 物业企业违反协议, 私自提升收费标准或乱收费, 买受人有权要求物业企业清退所收费用, 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 买受人违反协议, 不按本协议约定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相关费用, 每逾期一日, 按欠费总额千分之五计付滞纳金, 物业企业还能够经过将欠缴费用业主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给予公布、 停止提供服务等正当手段催收、 催缴。买受人拖欠相关费用超出六个月, 物业企业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 为保护公众、 业主、 使用人切身利益, 在不可预见情况下, 如发生煤气泄漏、 漏电、 火灾、 水管破裂、 救助人命、 帮助公安机关实施任务等突发事件, 物业企业因采取紧急方法造成买受人合理范围财产损失, 双方按相关法律要求处理。
6、 本协议实施期间, 如遇不可抗力, 致使协议无法推行, 买受人和物业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确定人:
年 月 日
附件五: 临时管理规约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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