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要求了解与适用——追偿权
【释义】
追偿权纠纷包含两种情况, 一是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 二是合作债务追偿权纠纷。
担保责任追偿权, 又称为代位求偿权, 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第三人, 在负担了担保责任后, 享受向债务人追偿权利。担保人只要根据担保协议约定向债权人清偿或者依据法律要求向债权人负担赔偿责任后, 即可取得对债务人偿还请求权, 即追偿权。依据《担保法》第1条要求, 确保人在负担确保责任后, 能够向债务人追偿, 理论上将确保人这种权利称之为确保人追偿权, 《担保法》这一要求是明确给予确保人。至于物上确保人也一样享受追偿权, 《担保法》要求了第三人作抵押人时对债务人享受追偿权, 这一要求一样适适用于第三人做出质人时情况。另外, 担保法司法解释尤其要求将确保人追偿权一样给予负担了过失赔偿责任无效担保担保人, 开了过失责任能够追偿先例。所以, 担保人追偿权成为确保人、 物上确保人以及无效担保人均享受一项民事权利。
合作债务追偿权是指清偿了合作债务合作人对超出自己应该负担数额部分向其她合作人追偿权利。《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要求: 合作人对合作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法律另有要求除外, 偿还合作债务超出自己应该负担数额合作人, 有权向其她合作人追偿。《合作企业法》第40条要求: 合作人因为负担无限连带责任, 清偿数额超出依据法律要求其亏损分担百分比, 有权向其她合作人追偿。两部法律都要求了合作人内部追偿权。
【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要求, 因担保责任或合作债务产生追偿权纠纷提起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担保协议、 合作协议推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关键是《物权法》、 《担保法》、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中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已负担确保责任确保人向其她确保人行使追偿权问题批复》。处理合作债务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一是《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相关个人合作及法人联营要求;二是《合作企业法》相关要求。
【确定该案由应该注意问题】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需要以实际负担了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特指无效担保)为前提。由此可见, 追偿权属于未来可行使权利, 其行使受一定条件制约, 也能够称之为附条件权利。担保人追偿权行使范围以担保人实际负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为限, 所以, 追偿权权利范围在担保人实际负担责任前为不确定, 并仅在实际负担责任时确定。但也有例外, 当债务人进人破产程序后, 担保人能够预先行使追偿权。担保人在实际负担责任前, 即能够以未来应负担责任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不以是否已实际负担责任为条件。担保人对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与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条件相同, 反担保人对担保人实际负担债务负担反担保责任。但负担赔偿责任无效担保人对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 需要以反担保人有过失为条件, 仅凭无效担保人已为债务人实际负担债务这一事实还不足以要求反担保人负担反担保责任。所以, 司法实务中, 在担保责任追偿情况下, 适用追偿权纠纷案由时, 既要注意本案由只适适用于当事人单独就追偿权提起诉讼情形, 同时还应该审查原告是否推行了担保责任或含有提起追偿权之诉法定条件。
在合作债务追偿情况下, 适用追偿权纠纷案由注意与合作协议纠纷案由、 联营协议纠纷案由及合作企业纠纷案由区分。在适用本案由时, 要注意合作债务追偿发生纠纷与合作协议纠纷、 联营协议纠纷区分。合作协议纠纷和联营协议纠纷是当事人对整个合作协议或联营协议在签署、 推行、 变更、 终止时发生纠纷, 合作债务追偿纠纷是仅就追偿权问题纠纷。
最高法院相关已负担确保责任确保人向其她确保人行使追偿权问题批复
法释[2002]37号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已负担确保责任确保人向其她确保人行使追偿权问题批复》已于2002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6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 自2002年12月5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2160号《相关已经负担了确保责任确保人向确保期间内未被主张确保责任其她确保人行使追偿权是否成立请示》收悉。经研究, 回复以下:
依据《中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要求, 负担连带责任确保确保人一人或者数人负担确保责任后, 有权要求其她确保人清偿应该负担份额, 不受债权人是否在确保期间内向未负担确保责任确保人主张过确保责任影响。 此复
【常使用方法律条文及索引】
《物权法》(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债权现有物担保又有些人担保, 债务人不推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情形, 债权人应该根据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担保, 债权人应该先就该物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担保, 债权人能够就物担保实现债权, 也能够要求确保人负担确保责任。提供担保第三人负担担保责任后,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确保人, 确保人应该根据确保协议约定确保份额, 负担确保责任。没有约定确保份额, 确保人负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能够要求任何-个确保人负担全部确保责任, 确保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义务。已经负担确保责任确保人,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或者要求负担连带责任其她确保人清偿其应该负担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中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
(法释(〕 44号10月23日起实施)
第九条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协议向债权人负担赔偿责任后, 能够向债务人追偿, 或者在负担赔偿责任范围内, 要求有过失反担保人负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按份共同确保确保人根据确保协议约定确保份额负担确保责任后, 在其推行确保责任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已负担确保责任确保人向其她确保人行使追偿权问题批复》 (法释〔) 37号12月5日起实施)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 160号《相关已经负担确保责任确保人向确保期间内未被主张确保责任其她确保人行使追偿权是否成立请示》收悉经研究, 回复以下:
依据《中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要求, 负担连带责任确保确保人一人或者数人负担确保责任后, 有权要求其她确保人清偿应该负担份额, 不受债权人是否在确保期间内向未负担确保责任确保人主张过确保责任影响。 此复
《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实施8月27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 合作债务, 由合作人根据出资百分比或者协议约定, 以各自财产负担清偿责任。 合作人对合作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法律另有要求除外。偿还合作债务超出自己应该负担数额合作人, 有权向其她合作人追偿。
《合作企业法》(6月1日施行)
第四十条 合作人因为负担无限连带责任, 清偿数额超出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要求其亏损分担百分比, 有权向其她合作人追偿。
【该案由需要注意问题】
追偿权纠纷是由担保协议或合作协议引发纠纷, 所以这类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担保协议、 合作协议推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 要注意合作债务追偿发生纠纷与合作协议纠纷、 联营协议纠纷区分。合作协议纠纷和联营协议纠纷是当事人对整个合作协议或联营协议在签署、 推行、 变更、 终止时发生纠纷, 合作债务追偿纠纷是仅就追偿权问题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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