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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违约责任负担形式
导读: 协议在签署生效以后, 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该推行协议条款义务。那么, 在一方不推行、 不完全推行等等违反协议条款要求时, 违约方要怎样负担起协议违约责任呢?
协议责任种类关键有两种: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那么协议责任负担形式有哪些分类呢?
一、 继续推行。也称强制实际推行, 是指违约方依据对方当事人请求继续推行协议要求义务协议责任形式。其特征为:
(1)继续推行是一个独立协议责任形式, 不一样于通常意义上协议推行。具体表现在: 继续推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推行表现了法强制;继续推行不依于其她责任形式。
(2)继续推行内容表现为按协议约定标推行义务, 这一点与通常推行并无不一样。
(3)继续推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 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2、 继续推行适用。继续推行适用, 因债务性质不一样而不一样:
金钱债务: 无条件适用继续推行。金钱债务只存在拖延推行, 不存在推行不能, 所以, 应无条件适用继续推行责任形式。
非金钱债务: 有条件适用继续推行。对非金钱债务, 标准上能够请求继续推行, 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实际上不能推行(推行不能);
(2)债务标不适用强制推行或者强制推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推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给)。
二、 采取补救方法。作为一个独立协议责任形式, 是指矫正协议不合适推行(质量不协议)、 使推行缺点得以消除具体方法。相关采取补救方法具体方法, 中国相关法律作了以下要求:
1、 协议法第11北条要求为: 修理、 更换、 重作、 退货、 降低价款或者酬劳等;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要求为: 修理、 重作、 更换、 退货、 补足商品数量、 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 赔偿损失;
3、 产品质量法第40条要求为: 修理、 更换、 退货。
应注意以下几点:
1、 采取补救方法适用以协议对质量不合格协议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而依协议法第6北条仍不能确定协议责任为前提。
2、 应以标物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 确定与之相适应补救方法。
3、 受害方对补救方法享受选择权, 但选定方法应该合理。
三、 赔偿损失。在协议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 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方法填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降低财产或者所丧失利益责任形式。
1、 赔偿损失是最关键协议责任形式。
2、 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方法填补损失。
3、 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受害方因违约所遭受损失。首先, 赔偿损失是对违约所造成损失赔偿, 与违约行为无关损失不在赔偿之列。其次, 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一个赔偿, 而不是对违约行为处罚。
4、 赔偿损失责任含有一定任意性。赔偿损失确定方法有两种: 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
法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要求, 由违约方对受害方因违约而遭受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1、 完全赔偿标准。
2、 合理预见规则。
①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含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总额规则, 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赔偿;
②合理预见规则不适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
③是否预见到或者应该预见到可能损失, 应该依据签订协议时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定。
约定损害赔偿, 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 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该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计算方法。它含有预定型、 隶属性、 附条件性。
四、 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协议时应该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金钱或财物。
1、 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2、 处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赔偿性)违约金。
违约金含有以下法律特征:
1、 在协议中预先约定(协议条款之一);
2、 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金钱;
3、 是对负担赔偿责任一个约定。
相关违约金性质, 其性质仍属违约损害赔偿。
中国协议法第114条第2款也作了要求。其特点是:
1、 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损失”为条件;
2、 经当事人请求;
3、 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量;
4、 “给予增加”或“给予合适降低”。
五、 定金责任。所谓定金, 是指协议当事人为了确保协议推行, 依据法律和协议要求, 由一方按协议标额一定百分比预先给付对方金钱或其她替换物。协议法第115条也要求: 当事人能够依据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推行债务后, 定金应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一方不推行约定债务,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推行约定债务, 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1.对方不推行协议, 我们能够采取哪些方法维护自己权益?
答: 中国《协议法》第107条要求: “当事人一方不推行协议义务或者推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 应该负担继续推行、 采取补救方法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此可见, 当对方不推行协议义务或者推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 我们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对方继续推行、 采取补救方法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具体说来, 能够继续推行, 能够请求对方继续推行, 不能继续推行能够请求对方赔偿损失。
2.什么情况下, 协议违约方能够无须负担继续推行责任?
答: 中国《协议法》第110条要求了不得继续推行情形: “当事人一方不推行非金钱债务或者推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 对方能够要求推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外: (1)法律上或者实际上不能推行; (2)债务标不适于强制推行或者推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推行。”由此可见, 通常情况下内容包含到金钱债务或者劳务, 当事人能够请求违约方继续推行, 不过在出现上述法定三种情况下, 实际继续推行已经不可能, 所以只能基于协议法要求要求违约方负担违约责任。
3.有意损坏约定交付货物, 是不是必需得等到交付期到来才能请求其负担违约责任?
答: 中国《协议法》第108条要求: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推行协议义务, 对方能够在推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负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 只要当事人以主动作为方法表明自己将不再推行协议义务, 那么在推行期到来前就能够请求对方负担违约责任。
4.对方违约了, 我们就能够请求对方支付任何损失吗?
答: 依据中国《协议法》第113条要求, 当事人一方不推行协议义务或者推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 给对方造成损失, 损失赔偿额应该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损失, 包含协议推行后能够取得利益, 但不得超出违反协议一方签订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该预见到因违反协议可能造成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依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5.违约金过高时, 对方能够请求人民法院给予降低吗?
答: 中国《协议法》第114条第2款明确要求: “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 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给予增加; 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 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给予合适降低。”由此可见, 当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时, 当一方不推行时, 另外一方能够依据此条款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不过当违约金过高, 违约一方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降低; 当违约金过低时, 请求支付违约金一方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数额。当然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 能够推行, 还应该推行债务。
6.定金和违约金能够在同一协议中适用吗?
答: 中国《协议法》第116条要求: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 又约定定金, 一方违约时, 对方能够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由此可见, 同一协议中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是不能够同时适用, 当事人能够依据对自己有利标准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
7.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推行协议, 能够不支付违约金吗?
答: 中国《协议法》第117条第1款要求: “因不可抗力不能推行协议, 依据不可抗力影响, 部分或者全部免去责任, 但法律另有要求除外。当事人拖延推行后发生不可抗力, 不能免去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由此可见, 不能推行协议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 即应该依据不可抗力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去违约者责任, 对应地部分或全部免去违约金。
8.因拖延推行而遭遇不可抗力, 能够免去违约责任吗?
答: 中国《协议法》第117条第1款要求: “因不可抗力不能推行协议, 依据不可抗力影响, 部分或者全部免去责任, 但法律另有要求除外。当事人拖延推行后发生不可抗力, 不能免去责任。”据此, 我们能够得悉, 当事人在推行协议过程中, 要主动推行协议, 假如其消极不推行协议, 即使遭遇不可抗力, 不过仍然不能免去责任。
9.对方违约后, 未违约方没有保护好货物而使损失扩大, 能够就扩大损失要求赔偿吗?
答: 中国《协议法》第119条明确要求: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 对方应该采取合适方法预防损失扩大; 没有采取合适方法致使损失扩大, 不得就扩大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预防损失扩大而支出合理费用, 由违约方负担。”由此可见, 即使协议一方违约, 非违约方权益遭到了侵犯, 可是假如损失可能继续扩大, 那么非违约方仍然需要采取必需方法以预防损失扩大, 不然无权要求对方赔偿扩大损失。
10.因第三人原因致使不能推行协议, 谁来负担违约责任?
答: 中国《协议法》第121条要求: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 应该向对方负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纠纷, 依据法律要求或者根据约定处理。”由此可见, 因为第三方造成协议不能推行或者推行不符合约定, 应该由违约方向守约一方负担违约责任, 而违约方和第三人纠纷, 应该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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