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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研究分析之十六
高丽春
“16.检验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根据标准、 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协议发出指令施工, 随时接收工程师检验检验, 为检验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部分, 工程师一经发觉, 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 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 由承包人负担拆除和重新施工费用, 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检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检验检验不合格时, 影响正常施工费用由承包人负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追加协议价款由发包人负担, 对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她非承包人原因发生追加协议
价款, 由发包人负担。”
【本条主旨】
本条关键约定是在工程施工中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代表享受随时对承包人施工情况进行检验、 对不符合约定质量责令返工等权利以及承包人给予配合义务。
【条文释义】
第一、 相关对工程质量等进行检验或者责令返工权利主体范围。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关键责任主体, 在工程建设各个步骤负有综合管理责任。既然建设单位有权选择承包单位, 她就有权对工程施工建设过程进行检验、 控制, 她是当然权利主体, 她权利通常由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发包人代表来行使。
实施监理建设工程, 监理单位基于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依据自己所负担监理任务, 组建驻工地监理机构。监理机构通常由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和其她监理人员组成。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要求: “下列建设工程必需实施监理: (一)国家关键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 援助资金工程; (五)国家要求必需实施监理其她工程。再结合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要求》要求, 在这些必需实施工程监理建设项目中,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 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没有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建设单位不得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款; 没有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建设单位也不得组织进行完工验收。总监理工程师还有权提议撤销不合格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项目责任人及相关人员。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协议通用条款词语定义1.8条“工程师”定义和第6条“工程师委派和指令”部分要求, 工程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委派代表也是对工程质量等进行检验或者责令返工权利主体。
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单位代表, 对工序、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是否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 有权提出意见, 并享受对应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返工权利。在《工程建设监理要求》中就检验和返工、 隐蔽及中间验收、 重新检验等作了具体要求。现在, 国家工程监理实施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享受协议给予监理单位全部权利, 全方面负责受委托监理工作, 也是在现场全方面推行监理协议全权责任人。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也拥有对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及每道施工工序检验权。在施工过程中, 监理工程师对工序、 建筑材料、 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 检验, 依据检验、 检验结果来确定是否许可建筑材料、 构配件、 设备在工程上使用; 对每道施工工序作业结果进行检验, 并依据检验结构决定是否许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 相关工程施工质量衡量标准以及检验、 检验项目及相关控制。
工程施工质量既包含各类工程中土建工程质量, 也包含与其配套线路、 管道和设备安装质量以及装修质量,施工单位对其施工质量负担相关责任。
从对施工单位控制出发,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受企业法人委派, 对施工质量全方面负责, 由项目经理选调技术、 生产、 材料、 成本等管理人员, 组成项目管理班子。施工单位明确项目经理对工程质量负责, 不应把技术和质量管理权利对各施工队全部下放, 形同又一次“发包”。对于施工组织设计, 应经企业总工程师或对应技术和质量部门同意,对于工程质量检验或者验收,应由企业质量和技术部门参与或主持。
衡量施工质量依据包含: 工程设计图纸、 施工技术标准、 施工规范要求以及总监理工程师等明确指令。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 是确保工程实现设计意图前提, 也是明确划分设计、 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前提。施工过程中, 假如施工单位不按图施工或不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就私自修改工程设计, 不仅违反了原设计意图, 影响工程质量, 严重将给工程结构安全留下隐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包含到多个专业, 各专业间协调配合确实是比较复杂, 有些设计图纸问题只有到了工程现场才可能会被发觉。对于设计文件差错, 要求施工单位在发觉后, 有义务立刻向设计单位提出, 避免造成无须要损失和质量问题。这也是施工单位本着老实信用推行协议而应尽义务。施工技术标准, 也是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所必需遵照。依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措施》要求, 施工单位根据国家强制性等标准组织施工既是其享受权利也是其应尽义务, 施工单位必需按施工技术标准、 尤其是强制性标准要求组织施工, 才能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必需根据工程设计要求、 施工技术标准和协议约定, 对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 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检验应该有书面统计和专员签字;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 不得使用。
施工质量检验, 通常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工序质量检验, 或者称为过程检验。有预检及隐蔽工程检验和自检、 交接检、 专职检、 分部工程中间检验等。各工序之间存在横向或者纵向联络就形成了(工序)过程网络,前一个工序或者过程(工序)不按要求操作, 达不到设计文件或标准要求, 就有可能给后面工程留下隐患, 甚至给整个工程结构安全造成隐患。施工单位本身质量控制方法以及监理工程师等对于施工过程(工序)质量控制应该是严格, 尤其是对于影响结构安全地基和结构等关键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往往直接决定工程建设成败。
比较关键检验、 检验控制项目还包含: 材料、 构配件、 设备及商品混凝土检验。施工单位应按工程设计要求、 强制性标准要求和协议约定, 对工程上使用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 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包含建设单位供给材料)进行检验, 检验工作应按要求范围和要求进行, 按现行标准、 要求数量、 频率、 取样方法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不得使用。尤其是对于混凝土制品和商品混凝土供给, 其供给商必需根据《混凝土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要求》要求取得对应资质, 才能生产和向施工单位提供混凝土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监理工程师等能够要求施工人员对包含结构安全试块、 试件以及相关材料, 应该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 并送含有对应资质条件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试块和试件真实性和代表性, 是确保这一方法有效前提条件。比如: 结构用钢筋及焊接试件、 混凝土试块、 砌筑砂浆试块、 防水材料等项目, 实施有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见证取样及送检制度尤其是取样方法、 数量、 频率、 规格等控制, 才能确保对工程及实物质量做出真实、 正确判定, 预防假试块、 假试件和假试验汇报。
第三、 监理工程师以及发包人代表享受检验以及责令返工权利法律依据和相关责任负担。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要求: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工程或者完工验收不合格建设工程, 应该负责返修”以及《协议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要求: “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 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 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 改建后, 造成逾期交付, 施工人应该负担违约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工程或者完工验收不合格建设工程, 施工单位有义务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 改建。
所谓返工是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质量标准, 而又无法修理情况下重新进行施工; 修理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 而又有可能修复情况下, 对工程进行修补使其达成质量标准要求。不管是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工程, 还是完工验收时发觉质量问题工程, 施工单位都要负责返修。对于非施工单位造成质量问题或完工验收不合格工程, 施工单位也应该负责返修, 不过造成损失及返修费用由责任方负担。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代表依据法律、 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 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协议要求享受随时对承包人施工情况进行检验、 对不符合约定质量责令返工等权利以及承包人给予配合义务。
强调检验和返工以进行相关质量控制, 通常能够经过严格工序管理来实现。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中对隐蔽工程验收所做要求, 工程含有隐蔽条件或达成专用条款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进行自检, 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含隐蔽和中间验收内容、 验收时间和地点。假如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 验收二十四小时后, 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统计上签字, 视为已经同意, 施工单位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与验收, 须在开始验收前二十四小时向施工单位提出书面延期要求, 延期不能超出两天。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 不参与验收, 施工单位可自行组织验收, 建设单位应认可验收统计。不管监理工程师是否参与验收, 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要求时, 施工单位应按要求进行剥露, 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 建设单位负担由此发生全部追加协议价款, 赔偿施工单位损失, 并对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 施工单位负担发生全部费用, 但工期也应顺延。
工期顺延以及工程价款调整问题较为复杂, 笔者将在相关条款中专门详加叙述。
第四、 监理工程师检验与检验工作方法。
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监理规范要求, 采取旁站、 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 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所谓“旁站”是指对工程中相关地基和结构安全关键工序和关键施工过程, 进行连续不停地监督检验或检验监理活动, 有时甚至要连续跟班监理。
所谓“巡视”关键是强调除了关键点质量控制外, 监理工程师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面上巡查监理。
所谓“平行检验”关键是强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已经检验工程应立刻进行检验。对于关键性、 较大致量工程实物, 采取分段后平行检验方法, 有利于立刻发觉质量问题, 立刻采取方法给予纠正。
【尤其提醒】
本条对于检验和返工约定均较为标准, 很多内容需要在专用条款深入明确、 完善, 比如: 工程师发出指令效力范围、 工程师检验、 检验形式和承包人需要提供何种便利配合检验以及费用负担、 施工误差超出多大范围是必需拆除或者重新施工、 返工情况等, 都应该在专用条款给予慎重列明。
【案例及点评】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赣中民初一字第22号
原告江西某药业企业。住所地: 江西省宜春市。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 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 江西某药业企业职员。尤其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 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通常代理。
被告赣州某林业企业。住所地: 江西省赣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经理。
委托代理人兰某某, 赣州某林业企业职员。尤其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尤其授权代理。
原告江西某药业企业诉被告赣州某林业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廖某某、 魏某某、 被告委托代理人兰某某、 陈某某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止。
原告诉称: 1999年, 原、 被告就被告承建原告位于某某火车站旁(原某某制药厂)综合楼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协议约定, 被告承建建筑工程应达成市优质量等级, 若达不到市优质量等级, 应负责返修, 费用自负, 并达成标准。工程完工后, 被告向原告交付综合楼经质检部门检验为合格工程, 未达成双方协议约定质量要求, 依协议约定, 被告应该负责返修达成协议约定工程质量等级标准。自开始诉讼, 原告一直要求被告就此违约行为给予处理, 但被告不予理会。经向相关中介机构咨询, 工程返修最低费用为工程造价35%, 经判定综合大楼工程造价为2520615.71元, 即最低工程返修费用需80万元以上。, 因为房屋渗水, 造成原告存放药品变质无法使用, 直接损失16万元。原告认为, 双方签订协议正当有效, 被告拒不推行协议约定义务行为组成违约, 理应负担违约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推行义务或折价赔偿80万元, 同时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6万元。
被告辩称: 1、 原告基于答辩人承建某某制药厂综合楼工程未达成市优质量等级这一违约理由, 既要求答辩人负担推行协议约定返修义务或折价赔偿80万元违约责任, 又要求答辩人赔偿原告其她财产损失16万元侵权责任, 显著违反中国《协议法》第122条相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必择其一要求。为此, 答辩人请求法院在明确上述法律关系同时, 要求原告依法行使选择权, 以确定本案具体诉讼请求; 2、 达成“市优工程”并不是双方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所要达成基础标准, 而是最高标准, 这在协议众多条款中都有反应。协议第14.1条要求: 甲方委托赣州市质检站负责质量监督, 采取分部、 分项、 分单位工程检验, 若施工质量不合格应该既返工, 其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第16.2条要求: 隐蔽工程如验收合格, 甲方应在验收书上签字。第27.2条要求: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完工汇报后七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验收, 若验收合格则视为工程完工时间, 若不合格则由乙方返工, 其费用由乙方负责。在这些条款中, 均以工程合格是否作为划分原、 被告责任基础标准。第15.1条更是明确要求: 确保市优工程质量达成市优质量等级, 甲方按总价1%奖励乙方。所以, 结合协议对应条款, 能够认定合格工程是双方施工协议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基础标准, 而市优工程则是双方协议约定最高标准或奖励条件, 在工程符合基础标准而未达成最高标按时, 因基础标准符合协议基础目, 交付符合基础标准合格工程, 即合适推行了协议约定义务。所以, 答辩人交付合格工程行为不组成违约。3、 据答辩人了解, “市优工程”是一个奖励工程, 并不是质量等级。协议中双方约定质量评定仲裁部门赣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没有评定“市优工程”权限。4、 原告违反法律要求, 在1月工程还未完工之前, 立即综合楼底层1、 2层店面强行交付给购房户提前使用。9月综合楼工程完工验收, 同年10月18日, 赣州市质检站验评该工程为合格工程。因为原告长久拖欠答辩人工程款, 答辩人于向法院起诉, 要求原告支付工程款。在该案一审过程中, 原告既未出庭, 也未提出任何答辩意见, 更未就答辩人所谓“违约行为”提出反诉请求。该判决生效后, 答辩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实施, 原告提出申请再审。在再审过程中, 原告均未就工程质量违约提出过反诉或重新起诉。答辩人认为, 原告在10月18日, 该工程被评为合格工程时起2年之内应向答辩人主张权利, 但原告在此期间从未向答辩人提出对应主张, 也未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 原告现在诉讼行为已超出诉讼时效, 丧失了要求答辩人负担责任胜诉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5、 原告提出“因房屋渗水造成财产损失16万元”诉讼请求是虚构, 不真实, 且发生渗水时房屋已过质量保修期, 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针对原告诉请和被告答辩, 本案关键争议焦点是: 1.某某制药厂综合楼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协议约定标准; 2.被告是否应对因房屋渗水造成药品损失负担责任; 3.本案是否超出诉讼时效。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有:
1. 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原告企业名称变更证实书;
2.被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4.1999年3月31日签署补充协议;
5.12月2日公证书及药品价格立案表;
6.4月24日江西金诚工程咨询有限企业咨询意见书;
7.()赣中民再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向本院提交证据有:
1.10月18日工程质量认定表;
2.()章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
3.()章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赣中民再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
4.6月10日李贵灵证实材料、 6月12日蔡咸清调查笔录、 3月31日租赁协议、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房产证;
5.7月4日赣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站证实;
6.工程完工验收质量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申请, 要求对某某制药厂综合楼工程返修达成市优质量等级标准所需费用进行判定。6月26日, 本院司法技术处以没有市优质量等级标准无法判定为由, 将原告申请退回。8月26日, 原告以省内多家司法判定机构能够进行建筑工程质量等级判定为由, 再次要求本院委托判定。经本院再次委托江西安泰司法判定中心判定, 该判定中心于12月2日向本院出具函称: 1.我中心按国家定额标准计算该工程合格到优良区间差异工程造价无法计算, 因为国家定额标准中无此独立项计算依据。2.我中心对判定申请人书中内容,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约定, 就该工程返修达成市优质量等级标准, 所需费用具体数额作出判定结论。我中心可依据现行国家定额标准, 根据合格工程达成全优工程返修每一道施工工序计算出该工程返修费用。
经审理查明: 1999年7月6日, 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署某某制药厂综合楼《建设工程施工协议》(该协议为事后补签)。双方约定, 由甲方将某某制药厂综合楼工程发包给乙方承建。承包范围为场地平整、 土建、 水电安装; 协议价款为196万元, 工程量增减按甲方代表确定实做实收; 工程质量等级为市优, 达成市优甲方按总价1%奖励乙方, 若乙方达不到市优质量等级, 应负责返修, 费用自负, 并达成市优; 质量评定仲裁部门为赣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站;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完工汇报后七日内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验收, 若验收合格则视为工程完工时间, 若不合格则由乙方返工, 其费用由乙方负责。协议还就工程相关事宜作了约定。
1999年3月31日, 原告与被告下属第五分企业第三工程处签署《某某制药厂综合楼工程补充协议》。协议就某某制药厂综合楼工程付款方法、 取费标准、 工期、 挡土墙造价等事宜作了约定。上述协议签署后, 被告即组织人员施工, 并于10月完工, 经过了赣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质量验收, 质量等级评为合格工程。
11月, 原告位于赣州市沙河镇某三楼库房出现屋顶渗水。
另查明, , 原、 被告因该工程结算产生争议, 被告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原告支付工程款。该案经章贡区人民法院一审、 再审及本院再审, 已对该工程结算作出处理。原告在该案一审、 再审期间或之前未就该工程质量不符合协议约定提起诉讼或反诉。
原某某制药厂已变更为江西某药业企业。
上述事实有原、 被告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名称变更证实书、 建筑工程施工协议、 补充协议、 公证书及药品价格立案表、 咨询意见书、 ()赣中民再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 工程质量认定表、 赣州市质检站证实、 工程完工验收质量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并经法庭质证, 能够认定。
本院认为, 1999年7月6日, 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署某某制药厂综合楼《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及1999年3月31日原告被告下属第五分企业第三工程处签署《某某制药厂综合楼工程补充协议》, 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该施工协议及补充协议正当有效。协议签署后, 被告已完成该工程施工, 并经过了相关部门组织工程完工验收, 质量等级评为合格工程。依原、 被告协议约定, 工程质量等级为市优工程, 而被告施工该工程质量为合格, 未达成协议约定质量等级。因被告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协议约定, 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修。但原告在该工程经过相关部门组织完工验收后, 明知该工程质量不符合协议约定质量等级, 却未就该工程质量问题立刻向被告主张权利, 并实际使用了该工程, 原告要求被告负担返修费用80万元主张已超出法律要求诉讼时效, 丧失了胜诉权; 且该工程从合格工程返修到市优工程国家没有制订相关定额和标准, 所需返修费用无法计算。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房屋渗水造成药品损失16万元诉讼请求, 因原告提供赣州市章贡区公证处公证书中载明内容, 不足以说明存放在库房中药品是否损坏以及损坏原因、 程度等情况, 对此原告应负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据此, 依据《中国民法通则》第135条、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之要求, 判决以下: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610元、 实支费600元, 累计15210元, 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常某某
审 判 员 廖 某
代理审判员 傅 某
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某某
点评:
江西某药业企业诉赣州某林业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案中,有三个问题值得思索,一个是相关检验或者要求返工时效性;另一个是相关返工或者返修费用计价标准等;第三个是怎样从经济角度去量化合格工程与市优工程、 结构长城杯工程、 鲁班奖工程等价值不一样, 方便在协议价款给付上加以约束或者区分。
相关第一个“时效性”问题, 现在司法实践中对其已经日趋灵活, 通常不会仅仅以“时效性”为由剥夺当事人胜诉权, 不过, 当事人仍应对时效问题有足够重视, 不然将可能对此承受颠覆性审判结果。
“立刻检验”时效方面要求通常出于确保工程紧锣密鼓施工需要; “立刻提出返工”(在验收合格前)时效要求通常是为了立刻发觉问题、 立刻给予纠正并以此强化对施工质量控制和对施工参与者管理。“返工”与“返修”含义有所不一样, 本案“返修”是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 即验收完成后当事人针对合格工程与优良工程差异所提出意见, 而不一样于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协议通用条款第16条包含“返工”概念。上述案例当事人协议中显然没有对“返修”以及与之对应违约责任问题进行约定, 在相关审判人员对事实认定或者对应司法处理存在疑虑情况下, “时效”问题往往又回到了她们“视野”。
相关第二个“返工或者返修费用计价标准”等问题, 实践中常常会碰到发包人与承包人就返工或者返修责任负担和费用计算问题发生争议, 争议关键是双方都不愿意多负担相关经济损失。费用计价标准更是争议关键, 是根据投标文件中较为优惠价格还是根据概预算定额或者协议约定其她价格形式取费, 是应该增加工程款还是降低工程款, 假如没有协议明确约定, 法院权衡往往倾向于司法判定, 司法判定结论假如不明确, 对于负有举证义务一方当事人将是非常不利。
相关第三个问题, 即从经济角度去量化合格工程与市优工程、 结构长城杯工程、 鲁班奖工程等价值不一样, 方便在协议价款给付上加以约束或者区分, 这是现在很多业主尤其是政治特点突出建设工程业主所最关心问题。
现在国家或者地方没有从合格工程返修到优良、 市优工程或者其她奖项工程相关定额和标准, 而且从1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出台后, 原有行政部门对工程质量完工验收核定制度已经被完工验收立案制度所替换, 对应原有核定为优良工程认定制度也已取消, 工程质量完工验收立案表上千篇一律均载明为“合格”而不会是“优良”。即使取得优良、 市优工程或者其她奖项工程必需得是合格工程, 不过合格工程与优良、 市优工程或者其她奖项工程相比, 她们内在质量、 价值差距是巨大, 差异是显著。所以, 基于她们相互价值不一样而在协议中从经济角度去正确量化她们, 明确以她们不一样市场、 社会价值列明不一样价格, 而且在违约责任条款中正确约定不能实现市优工程或者取得鲁班奖时承包人违约责任以及救助方案、 路径, 才能更有效保护业主利益, 以愈加好实现协议预期目。比如: 分别在协议中约定工程取得市优工程、 结构长城杯工程、 鲁班奖工程情况不一样价格, 就是一个明智选择。
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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