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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确保保险协议范本
【篇一: 协议履约确保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协议履约确保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协议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及批单组成。凡包含本保险协议约定, 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协议关系中债务人可作为本保险协议投保人, 协议关系中债权人为本保险协议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 投保人未根据与被保险人所签署协议推行相关义务, 且未根据协议约定向被保险人推行赔偿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所以产生直接经济损失, 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协议约定负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去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 敌对行为、 恐怖行为、 军事行动、 武装冲突、 罢工、 暴乱、 民众骚乱;
(二)核爆炸、 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洪水、 地震、 海啸及其她人力不可抗拒自然灾难;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 投保人及其代表犯罪行为;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有意、 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协议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
(二) 投保人与被保险签订协议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
(三) 投保人、 被保险人采取欺诈、 串通等恶意手段签订协议;
(四)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协议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 包含但不限于变更协议主体、 修改协议权利义务等, 而事先未取得保险人书面同意;
(五) 被保险人未推行协议中约定义务;
(六) 因非本保险协议中保险人承保其她协议纠纷, 造成投保人未推行约定而造成损失。
第六条 对下列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署协议承诺以外任何损失和费用;
(二) 被保险人间接损失;
(三)本保险协议中载明免赔额以及按本保险协议中载明免赔率计算金额, 二者以高者为准。
赔偿限额、 免赔额(率)
第七条 本保险赔偿限额为保险人负担赔偿责任最高金
额,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 本保险协议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起讫时间为准, 最长不超出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协议成立后, 保险人应该立刻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她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 投保人、 被保险人提供相关索赔证实和资料不完整, 保险人应该立刻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 应该立刻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 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推行如实通知义务, 如实推行保险人就相关情况提出问询, 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第十五条 投保人开展与投保协议相关业务, 应遵守相关
法律及行政法规。若存在相关要求, 应取得主管部门审批、 认定资格;
第十六条 在保险协议使用期内, 如投保人履约能力发生重大改变, 履约风险显著增加, 投保人应该根据保险协议约定立刻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能够根据保险协议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协议。
第十七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 投保人资质证实材料或相关监管机构同意投保人创办相关业务证实材料;
(二)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署协议;
(三) 被保险人相关信息;
(四) 保险人要求提供其她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投保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 并取得保险人同意:
(一) 投保人与所投保协议相关业务经营范围、 经营情况发生重大改变;
(二) 与被保险人签署相关协议内容发生实质性改变, 包含协议主体变更、 权利义务修改等。
第十九条 若在投保时有相关约定, 投保人应立刻向保险人进行与投保协议相关业务信息申报, 包含但不限于协议项目进展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 投保人、 被保险人应该立刻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 投保人、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实和资料:
(一) 保险单正本;
(二) 索赔申请书;
(三) 被保险人具体信息(适适用于多个被保险人);
(四) 被保险人损失证实;
(五) 司法机关出具裁定书、 裁决书、 判决书等(适适用于仲裁或诉讼确定损失方法);
(六)投保人、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与确定保险事故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相关其她证实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赔偿以下列方法之一确定被保险人损失为基础:
(一)投保人、 被保险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定;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其它方法。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协议约定, 在保险单载明赔偿限额内, 对被保险人实际损失扣除免赔额后给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取得保险赔偿金同时, 应将其对投保人权益以及依据相关协议拥有权益转让给保险人, 保险人
【篇二: 同业存款履约确保保险三方合作协议】
协议号:
同业存款履约确保保险
三方合作协议
甲方: **银行 分行
乙方:
丙方: **银行 分行
甲方: **银行 分行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
丙方: **银行 分行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
为确保丙方与甲方签署编号为 《同业存款协议》推行, 确保甲方债权实现, 丙方向乙方投保以甲方为被保险人履约确保保险,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保险法》、 《中国商业银行法》等国家法律、 法规相关要求, 三方经平等、 友好协商, 就同业存款履约确保保险业务合作事宜, 达成《同业存款履约确保保险三方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陈说与确保
(一)甲方确保其含有资格办理本协议项下同业存款业务。
(二)乙方确保其含有资格办理本协议项下同业存款业务履约确保保险业务。
(三)乙方确保所提供《银行同业存款业务履约确保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已经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立案。
(四)丙方确保其信用登记和经营情况良好, 完全符合与甲方开展同业存款业务和向乙方投保履约确保保险条件;
(五)丙方确保按甲方和乙方要求提供材料真实、 正确、 完整, 并已如实通知保险人就保险标或者被保险人提出问询。
(六)甲、 乙双方应恪尽职责分别对丙方进行同业存款业务调查和保前调查, 不得流于形式。
(七)甲、 乙双方应该加强合作与配合, 立刻沟通企业信息, 发挥各
自优势, 协调行动, 共同加强对丙方管理。
第二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保险条款》中约定相关甲方权利与义务。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保险条款》以及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推行赔偿责任。
(三)在符正当律法规及不违反甲方保密义务前提下,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需丙方资信材料, 包含但不限于丙方银行信用统计、 丙方评级信息等。
(四)甲方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及《保险条款》约定, 立刻将保险标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情形书面通知乙方。
第三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保险条款》中约定相关乙方权利与义务。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 乙方应根据《保险条款》以及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推行赔偿责任。
(三)乙方应接收甲方对其经营情况监督, 依据甲方合理要求提供财务报表等相关信息、 文件、 资料, 并确保其正确、 真实、 完整与有效。
(四)乙方发生名称、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 住所、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金或企业(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 应该在变更后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并附变更后相关材料。
(五)乙方发生合并、 吞并、 收购重组、 合资、 (被)申请停业整理、 (被)申请破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 被有
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 被注销登记、 被吊销营业执照、 包含重大法律纠纷、 财务情况恶化、 法定代表人或关键责任人无法正常推行职责, 应立刻书面通知甲方。
第四条 丙方权利与义务
(一)《保险条款》中约定相关丙方权利与义务。
(二)未经甲方及乙方书面同意, 丙方不得因任何原因单方面提前解除包含《保险条款》在内保险协议。
(三)丙方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 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3日内通知甲方和乙方。
(四)在未结清同业存款本息前, 未取得甲、 乙方书面同意, 丙方不得用同业存款协议项下借款形成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五)乙方向丙方调查、 索取同业存款与项目及丙方资信相关情况和资料, 丙方应主动配合。
第五条 业务合作步骤
(一)投保
同业存款业务申请经过甲方初步审核后, 丙方就同业存款业务向乙方申请投保《同业存款履约确保保险》, 填写投保申请书, 向乙方提供相关证实文件或资料。
(二)调查与评价
1、 甲、 乙双方分别对丙方进行同业存款调查和保前调查, 并将调查情况立刻沟通, 信息共享。甲、 乙双方调查人员能够共同组织对丙方情况、 履约统计等进行实地调查, 对丙方同业存款业务金额合理
性、 用途合规性、 还款起源是否稳定、 充足等进行独立分析判定。
2、 乙方完成对丙方调查和评审后, 将审核结果通知甲方。对符合乙方承保条件, 乙方向甲方出具《承保意向书》。
(三)签署《同业存款协议》
丙方同业存款申请经过甲方最终审批后, 甲方与丙方签署《同业存款协议》, 并向乙方提供《同业存款协议》副本。
(四)签发保险单
丙方根据保险协议约定向乙方交纳保险费和提供担保方法。乙方落实抵(质)押登记等担保手续后向甲方提供保险单正本。
(五)同业存款业务管理与保后管理
甲、 乙双方应该严格遵守恪尽职责标准对丙方进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和保后管理, 甲、 乙双方应该加强合作与配合, 立刻沟通企业信息, 发挥各自优势, 协调行动, 共同加强对丙方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和保后管理。并关键关注以下方面:
1、 甲、 乙双方应不定时对丙方生产经营、 财务情况进行亲密跟踪和实地了解, 立刻做好风险预警和采取对应风险赔偿方法, 并将检验情况定时或不定时通报给对方。
(六)保险责任终止
丙方根据《同业存款协议》约定按期推行义务, 足额归还存款本金和利息, 保险责任终止。
(七)索赔与追偿
1、 丙方未根据《同业存款协议》约定立刻足额推行债务时, 甲方
【篇三: 预付卡履约确保保险条款】
附件5
编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履约确保保险条款(范本)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协议适适用于从事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 居民服务业企业法人在中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上述企业发行, 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预付凭证, 包含以磁条卡、 芯片卡、 纸券等为载体实体卡和以密码、 串码、 图形、 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虚拟卡。
第二条 符合中国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措施(试行)》各项要求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为本保险协议投保人, 正当持有投保人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持卡人为本保险协议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协议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及批单组成。凡包含本保险协议约定, 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形, 且造成投保人对持有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被保险人拒绝推行或无法推行发卡时承诺兑付商品或服务全部或部分义务, 且未能退还卡内预收资金余额造成被保险人直接经济损失, 保险人按本保险协议要求负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被法院宣告破产;
(二) 投保人营业执照被吊销;
(三) 投保人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措施(试行)》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二条规 定, 被责令整改, 且逾期仍不更正, 被立案机关处以最高限额罚款行政处罚。
责任免去
第五条 对下列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保险人不负担赔偿责任:
(一)已向投保人办理挂失手续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二)持卡人违法、 违规取得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第六条 下列损失, 保险人不负担赔偿责任:
(一) 因存在退货、 转让、 充值、 退卡、 商品或服务质量等方面纠纷而造成投保 人未兑付商品或服务, 且未能退还预收资金余额;
(二)违反行政法规要求向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充值预收资金;
(三)利息、 罚息、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第七条 下列原因直接造成投保人未能退还预收款, 保险人不负担赔偿责任:
(一)战争、 敌对行动、 军事行为、 武装冲突、 骚乱、 暴乱、 恐怖活动;
(二)核爆炸、 核辐射、 核污染;
(三)地震、 海啸。
保险金额、 承保百分比及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估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项下最高预收资金余额乘以承保百分比确定, 承保百分比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九条 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起讫时间为准, 但最短不少于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协议成立后, 保险人应该立刻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她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人应联合立案机关在大众媒体、 投保人营业场所及政府网站显著位置公告, 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终止原因;
(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终止时间;
(三)被保险人索赔事项, 含索赔地点、 时间、 手续等事项。
第十二条 保险人根据第二十四条约定, 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相关索赔证实和资料不完整, 应该立刻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请求后, 应该立刻作出
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核定; 情形复杂, 应该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该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 推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人依据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应该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请求和相关证实、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赔偿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 应该依据已经有证实和资料能够确定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后, 应该支付对应差额。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缴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投保人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 应遵遵法律、 行政法规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措施(试行)》各项要求,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众利益和持卡人正当权益。
第十七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实体卡样本(正反面)、 虚拟卡所记载信息样本;
(二)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 资金管理制度;
(三)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章程、 协议;
(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立案记录表》。
第十八条 投保人如要变更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 资金管理制度及购卡章程、 协议, 应事先取得保险人同意。
第十九条 投保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应于10个工作日内立刻通知保险人。
(一) 变更经营服务主体、 服务内容或范围、 营业地址等;
(二) 发生分立、 合并、 停业等重大改变;
(三) 受到立案机关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在每个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 直接或者授权第三方向保险人书面申报上个月月末预收资金余额以及有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卡号及其它额等)。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有义务帮助保险人行使调查权利。投保人应配合提供任何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经营相关文件、 业务处理系统内信息和账册, 并许可保险人进行相关调查, 包含核实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金额及预收资金余额、 投保人是否向保险人全方面、 正确、 真实地进行申报。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 投保人、 被保险人应立刻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有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立刻通知保险人, 致使保险事故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部分, 不负担赔偿责任, 但保险人经过其她路径已经立刻知道或者应该立刻知道保险事故发生除外。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 投保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方法预防或降低损失, 并在采取这些方法前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时, 应提供下列证实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
(二)被保险人身份证实;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原件;
(四)投保人、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与确定保险事故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相关其她证实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推行前款约定索赔材料提供义务, 造成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 保险人按以下方法计算保险金:
(一)保险事故发生时, 保险金额高于或等于投保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项下预收资金余额乘以承保百分比时,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根据以下方法计算保险金:
(二)保险事故发生时, 保险金额低于投保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项下预收资金余额乘以承保百分比时,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根据以下方法计算保险金:
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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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项下预收资金余额
第二十六条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双方约定, 投保人按折扣率或优惠价格提供商品或服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按折扣率或优惠价格扣除已消费金额后确定预收资金余额。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 投保人应主动配合保险人开展理赔工作, 包含但不限于向保险人提交全部与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相关文件、 业务处理系统内信息和账册, 提供全部经确定与原件一致复本, 以及帮助保险人搜集索赔资料等辅助工作。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保险金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 险人对投保人追偿权利, 被保险人应该向保险人提供必需文件和所知道相关情况, 并与保险人合作, 尽其最大努力在保险人获取任何资产、 权利、 权益、 索赔、 诉由和其她利益诉讼方面进行配合。
保险事故发生后, 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 被保险人放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债权, 保险人不负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债权, 该行为无效; 因为被保险人有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
人不能行使追偿权利, 保险人能够扣减或者要求返还对应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条 因推行本保险协议发生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 提交保险单载明仲裁机构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与本保险协议相关以及推行本保险协议产生一切争议, 适用中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域法律)。
释义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协议包含下列术语时, 适用下列释义
(一) 预收资金: 是指投保人经过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所预收资金总额。
(二) 预收资金余额: 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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