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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合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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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企业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 推行老实、 信用、 谨慎、 有效管理义务。信托企业依据信托协议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风险, 由信托财产负担; 信托企业因违反信托协议、 处理信托事务不妥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 由信托企业以固有财产赔偿; 不足赔偿时, 由投资者自担。 中航信托·永昌1号矿产资源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协议 协议编号: AVICTC[]XB2299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企业 AVIC TRUST CO., Ltd. 目 录 中航信托·永昌1号矿产资源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协议 2 第一条 释义 2 第二条 信托申明 4 第三条 信托目 4 第四条 受托人、 保管人名称、 住所 4 第五条 委托人 4 第六条 受益人 5 第七条 信托资金 5 第八条 信托计划加入、 成立与信托生效 5 第九条 信托期限 7 第十条 信托财产管理、 利用和处分具体方法或安排 8 第十一条 风险揭示、 防范方法和负担 12 第十二条 信托财产税费负担、 信托计划费用核实及支付方法 13 第十三条 信托利益计算、 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时间和方法 15 第十四条 信托终止 17 第十五条 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财产归属及分配方法 17 第十六条 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 19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 22 第十八条 通知与送达 23 第十九条 新受托人选任方法 23 第二十条 受益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程序和规则 24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25 第二十二条 保密义务 25 第二十三条 信托当事人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方法 26 第二十四条 协议组成、 生效、 文本 26 第二十五条 其她 27 中航信托·永昌1号矿产资源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30 第一条 信托企业基础情况 30 第二条 信托计划名称及关键内容 30 第三条 信托协议内容摘要 30 第四条 信托计划推介机构、 期限和信托单位价格 31 第五条 信托经理人员名单、 履历 31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31 第七条 风险警示内容 31 第八条 其她 31 第九条 备查文件 31 委托人(受益人)填写事项: (一)委托人基础信息 □姓名/□法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名称: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营业执照 □其 她: 证件号码: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手 机: 固定电话: 电子信箱: (二)认购情况 认购类型: 委托人确定本信托为: □ 优先级信托 □ 次级信托 认购份数: 万份 认购资金: 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金额¥ 元) (三)信托利益账户 委托人/受益人指定以下账户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 账户名: 账 号: 开户行: 受托人信息: 名称: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企业 法定代表人: 朱幼林 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北大道1号中航国际广场24/25楼 邮政编码: 330000 电话: 传真: 认购账户信息: 户 名: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企业 开户行: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企业 支行 账 号: 中航信托·永昌1号矿产资源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协议 鉴于委托人自愿将资金交付信托管理并谋取对应收益, 受托人是经监管机构同意专业从事信托业务金融机构, 委托人、 受托人现经平等协商,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信托法》、 《信托企业管理措施》、 《信托企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措施》及其她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 就信托管理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共同遵照实施。 第一条 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含有以下含义: 1.1 信托计划、 计划: 指中航信托·永昌1号矿产资源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2 信托协议、 本协议: 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中航信托·永昌1号矿产资源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协议。 1.3 信托计划文件: 信托计划文件包含中航信托·永昌1号矿产资源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协议、 信托计划说明书、 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其她内容。 1.4信托、 本信托: 指依据本协议设置中航信托·永昌1号矿产资源投资资金信托。 1.5 委托人: 指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协议, 并将信托协议项下资金加入本信托计划人, 限于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其她组织。 1.6 受托人: 指中航信托股份有限企业。 1.7 受益人: 指依据信托协议与信托计划说明书约定享受信托受益权人。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分为优先受益人与次级受益人。 1.8 受益权: 指信托受益人享受根据信托协议与信托计划说明书约定参与信托计划利益分配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之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权与次级受益权。优先受益权为优先参与信托计划财产分配权利, 次级受益权为次级参与信托计划财产分配权利。信托计划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计划财产负担费用、 负债后, 将优先用于支付优先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 所剩下额用以支付次级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 1.9 优先级信托: 指依据信托协议设置, 信托项下受益人享受优先受益权永昌1号矿产资源投资资金信托。 1.10 次级信托: 指依据信托协议设置, 信托项下受益人享受次级受益权永昌1号矿产资源投资资金信托。本信托计划项下仅有一个次级信托存续。 1.11 优先级信托委托人: 指加入本信托计划优先级信托委托人。 1.12 次级信托委托人: 指加入本信托计划次级信托委托人。 1.13 优先受益人: 指依据信托协议与信托计划说明书约定享受优先受益权优先级信托受益人。 1.14 次级受益人: 指依据信托协议与信托计划说明书约定享受次级受益权次级信托受益人。 1.15 永昌经贸: 指昆明安宁永昌物资经贸集团有限企业。 1.16 永昌钢铁: 指安宁市永昌钢铁有限企业。 1.17 目标矿产企业: 指元谋县鑫源矿业有限企业和贡山县隆鑫矿业有限企业。 1.18 信托资金: 指委托人按信托协议约定交付资金。 1.19 信托财产: 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 及因信托资金管理、 利用、 处分或者其她情形而取得财产, 及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 毁损或其她事由形成或取得财产。 1.20 信托计划资金: 指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总和。 1.21 信托计划财产: 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信托财产集合为信托计划财产。 1.22 信托利益: 指根据信托协议与信托计划说明书约定, 向受益人分配财产。 1.23 工作日: 指除中国国务院要求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之外非银行金融企业营业日。 1.24 实际存续天数: 指实际存续天数计算根据满一个月度按30天计算, 满一年度按360天计算。 1.25 财政年度: 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一年为第一个财政年度, 及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次个自然年度对月对日, 以后依这类推。 1.26 元: 指人民币元。 1.27 信托单位: 指受托人将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根据1元/份价格折合成一份信托单位。 第二条 信托申明 2.1 委托人自愿将本协议第七条约定资金, 以信托方法委托受托人根据本协议约定为受益人利益进行管理, 受托人同意接收委托人委托, 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名义, 为受益人利益管理、 利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2 本信托设置之前, 若委托人债权人已对用于设置本信托财产享受优先受偿权利, 并在信托设置后依法行使该项权利致使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受到强制实施, 受托人对此不负担责任。 第三条 信托目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任, 自愿将其正当全部信托资金委托给受托人, 由受托人将其按委托人确定管理方法管理信托资金加入中航信托·永昌1号矿产资源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形成一定规模资金集合, 投资于目标矿产企业股权及向目标矿产企业发放借款, 为受益人获取收益。 第四条 受托人、 保管人名称、 住所 4.1 受 托 人: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企业 住 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北大道1号中航广场F24-25层 4.2 保 管 人: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企业 住 所: 第五条 委托人 委托人应为《信托企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措施》要求合格投资者, 具体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能够识别、 判定和负担信托计划对应风险人: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自然人、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其她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出100万元人民币, 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实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出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累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出30万元人民币, 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实自然人。 第六条 受益人 6.1 本信托受益人应该为含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其她组织。 6.2 信托计划成立时, 参与信托计划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6.3 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分为优先受益人与次级受益人。 第七条 信托资金 7.1 信托资金具体为本协议“委托人(受益人)填写事项”中填列人民币货币资金。委托人应于本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将信托资金交付至本协议“认购账户信息”列明受托人指定账户, 受托人将于信托计划成立当日将信托资金划转至信托计划保管账户, 并进行对应信息披露。 7.2 委托人确保所交付信托资金是委托人正当全部财产, 因委托人所交付信托资金之权利瑕疵所造成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人负担。 第八条 信托计划加入、 成立与信托生效 8.1 计划加入、 成立 8.1.1 信托计划加入指委托人将信托项下信托资金加入信托计划。加入本信托计划信托分为优先级信托与次级信托。 8.1.2 加入条件: (1)优先级信托加入本计划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 将信托资金加入本计划委托人为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其她组织。 ② 加入本计划委托人应为符合本协议第五条约定合格投资者。 ③ 委托人提供信托资金必需是其正当全部财产。 ④ 加入本计划信托资金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如超出本款要求信托资金最低金额, 超出部分金额应为10万元整数倍。 (2)次级信托加入本计划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 委托人提供信托资金必需是其正当全部财产。 ② 加入信托计划次级信托委托人为永昌钢铁。 ③ 次级信托加入本计划信托资金金额为21,000万元。 8.1.3 加入方法 (1)信托计划加入分为初始加入及后继加入。初始加入是指信托计划推介期内, 次级信托委托人和优先级信托委托人将信托项下信托资金加入信托计划; 后继加入是仅指在信托计划存续期满一年期限内,优先级信托委托人将信托项下信托资金加入信托计划。 (2)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协议并交付信托资金后, 自受托人公告加入日期起即为加入信托计划。 (3)信托生效时, 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折合成信托单位, 每一信托单位价格为人民币1元, 计算方法为: 信托单位份数=本信托项下信托资金÷1元/份。 8.1.4 信托计划成立 (1)受托人有权在下列条件全部成就次日即可宣告信托计划成立, 信托计划自受托人宣告成立之日起成立。 ① 信托计划相关交易要素全部成就。 ② 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优先级信托交付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0万元。 ③ 信托计划项下次级信托交付资金总额为21,000万元。 (2)推介期届满, 信托计划未达成成立条件, 则本计划设置失败。到时: ① 受托人将委托人交付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10个工作日内退还给委托人。 ② 信托计划设置失败, 信托计划保管人不得请求酬劳, 其为本计划支付费用应该自行负担。 ③ 由此产生相关债务和费用, 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负担。 ④ 受托人在退还本条所述款项后,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协议》及其她相关信托文件立刻终止, 《信托协议》及其她相关信托文件约定相关受托人一切责任事项同时免去。 (3)如信托计划成立, 则: ① 信托计划成立后, 受托人应该于本计划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推介、 设置情况。 ② 信托计划成立后, 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自交付之日起, 至信托生效前一日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归受益人全部, 在分配信托利益时一并支付,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产生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归属与信托计划财产, 在扣除信托计划相关费用及负债后, 作为信托利益由信托受益人享受, 于信托计划终止时分配。 8.2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自然人委托人签字/法人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用印)并加盖公章/其她组织责任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用印)并加盖公章, 且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用印)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生效后, 本信托未生效, 本协议解除。 8.3 信托生效及信托资金正式加入信托计划 8.3.1 加入及生效 ① 初始加入, 签署本协议且信托资金完成交付后, 本信托自受托人公告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生效, 信托资金自此加入信托计划。 ② 后继加入, 签署本协议且信托资金完成交付后, 本信托自受托人公告加入日期起生效, 信托资金自此加入信托计划。 8.3.2 本信托生效后, 除本协议、 信托计划说明书另有约定, 未经受托人同意, 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 撤销、 解除或终止信托。 第九条 信托期限 9.1信托期限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至信托计划终止之日止。 9.2 如造成终止事由发生, 则本信托可提前终止。 第十条 信托财产管理、 利用和处分具体方法或安排 10.1 本协议项下信托资金将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意愿加入信托计划, 由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集中管理、 利用和处分, 为受益人谋取利益。 10.2 计划投资范围 本信托计划利用范围为受让永昌经贸持有目标矿产企业各51%股权, 及向目标矿产企业发放借款。 10.3 信托计划管理 10.3.1信托计划项下2.1亿元信托资金用于受让目标矿产企业股权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后正当持有目标矿产企业51%股权。剩下信托资金用于向目标矿产企业发放借款。 10.3.2受托人向目标矿产企业派驻两位董事, 参与目标矿产企业重大事项决议, 对目标矿产企业经营管理拥有决议权: (1) 决定目标矿产企业经营范围和类别实质性变更; (2) 决定目标矿产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 修改目标矿产企业章程; (4) 决定目标矿产企业资本结构变更, 包含但不限于注册资金增加、 降低、 丙方合并、 分立或股权重组; (5) 决定目标矿产企业利润分配方案、 填补亏损方案; (6) 决定目标矿产企业终止、 清算、 解散、 停业或者变更乙方形式; (7) 目标矿产企业改选董事。 10.3.3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委托人在加入信托计划时, 即一致同意并指定由受托人委托富滇银行股份有限企业作为信托计划投资顾问, 参与目标矿产企业监管。具体监管职责由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另行签署《中航信托·永昌1号矿产资源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作协议》(协议编号: AVICTC[]XB2299-15)和《中航信托·永昌1号矿产资源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财务顾问协议》(协议编号: AVICTC[]XB2299-14)进行约定。 所以产生风险, 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委托人一致承诺并认可由信托计划财产负担。 10.3.4 借款发放后, 受托人会同投资顾问对目标矿产企业使用借款情况进行连续监督, 连续关注目标矿产企业经营、 财务情况以及盈利能力, 在目标矿产企业发生任何可能影响债权实现情形时立刻采取合适方法。 10.4 计划投资限制 (1)不得向她人提供担保。 (2)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利用于受托人股东及其关联人。 (3)不得将不一样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4)不得将受托人管理不一样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10.5 受托人严禁行为 为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正当权益, 严禁受托人从事下列行为: (1)利用其地位谋取不妥利益。 (2)将信托计划财产挪用于非本信托计划目用途。 (3)从事可能使信托计划财产负担无限责任投资。 (4)法律、 法规和监管部门严禁其她行为。 10.5 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财产管理 10.5.1 信托计划管理标准 ① 受托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相关要求及受托人内部管理制度要求, 管理本信托计划, 尽可能防范并控制信托计划可能出现风险。 ② 受托人与本计划相关信托业务机构独立于受托人其她部门, 其人员不得与企业其她部门人员相互兼职, 业务信息不得与企业其她部门共享。信托计划最少配置一名信托经理。担任信托经理人员, 应该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条件。 ③ 受托人应以信托财产保值与增值为目, 以老实、 信用、 谨慎、 有效管理为标准, 以受益人最大利益为宗旨, 在信托计划文件确定权限内对信托财产进行经营、 管理或处分; ④ 受托人将根据《中国信托法》、 《信托企业管理措施》、 《信托企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措施》相关要求, 将信托财产及因管理利用信托资金取得其她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全部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严格区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⑤ 信托计划已在保管人处开立专用银行账户, 并将单独记账、 单独核实。 10.5.2 信托计划决议 受托人总经理办公会是本信托计划管理过程中决议机构, 其职责关键包含: (1) 决定本信托计划资金利用; (2) 确定或调整本信托计划信托经理及对信托经理进行授权。 10.5.3 信托计划实施 本信托计划信托经理负责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管理和利用, 其具体职责关键包含: (1)负责实施和实施信托计划决议机构决定; (2)负责信托计划资金管理和利用; (3)信托计划日常管理; (4)跟踪目标矿产企业经营情况; (5)相关法律法规、 信托计划文件或受益人大会授予和本信托计划决议机构授予其她职权。 10.5.4 信托计划风险管理 受托人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本信托计划运作进行风险管理, 其具体职责包含: (1)对信托计划设置与信托资金利用提出风险审查意见, 供决议参考; (2)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依据受托人内部管理制度对信托计划进行监督, 并在必需时进行风险评定; (3)信托计划终止时, 对信托计划清算进行监督和检验。 10.5.5 信托计划财务核实 受托人计划财务部负责本信托计划财务核实, 其具体职责包含: (1)设置和保管信托计划账册, 定时对账册进行查对; (2)完整保留、 统计和制作信托计划财产管理利用活动原始凭证、 记账单、 等资产账册、 交易统计和关键合相同; (3)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对信托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制作会计报表; (4)信托终止时, 依据本信托计划和《信托协议》约定, 制作信托计划清算汇报。 10.6 信托计划保管 10.6.1 本信托计划资金实施保管制, 信托计划财产保管账户和信托计划财产专户应该为同一账户。 10.6.2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受托人有权更换保管人。保管人更换后, 受托人应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协议约定方法进行信息披露。 10.6.3 保管人关键职责是: (1)安全保管信托计划财产。 (2) 对所保管不一样信托计划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信托计划财产独立性。 (3)确定与实施受托人管理利用信托计划财产指令, 查对信托计划财产交易统计、 资金和财产账目。 (4)统计信托计划资金划拨情况, 保留受托人资金用途说明。 (5)定时向受托人出具保管汇报。 (6)保管协议约定其她职责。 (7)中国银监会要求其她职责。 10.6.4 遇有信托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托计划文件、 保管协议操作时, 保管人应该立刻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限期纠正, 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计划财产安全事件时, 保管人应立刻汇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0.6.5 受托人与保管人在遵照平等自愿、 老实信用标准下签署保管协议。 10.6.6 受托人选择保管人标准是: (1)设有专门保管部门, 含有与业务需要相适应含有信托专业知识专职保管人员, 有符合要求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方法和与信托财产保管业务相关其她设施。 (2)内部管理规范、 严格, 含有健全内控制度, 并能满足本信托计划运作保密要求。 (3)含有本信托计划运作所需高效、 安全通讯条件和设施。 (4)与受托人无关联关系。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其她条件。 10.6.7 假如保管人违反保管协议约定, 并因本身过失造成信托计划财产损失, 则受托人应依据保管协议要求保管人赔偿该损失。 第十一条 风险揭示、 防范方法和负担 11.1 风险揭示 11.1.1 信用风险 指目标矿产企业或担保人不推行对应义务风险。 11.1.2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风险 指受托人因目标矿产企业未根据《借款协议》约定归还借款, 而开启风险防范方法, 造成信托计划提前终止风险。 11.1.3 管理风险 在信托计划财产管理利用过程中, 因为受托人及投资顾问管理和知识水平有限、 获取信息不完备等原因, 可能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风险。 11.1.4 担保风险 因担保抵押物价值改变、 无法处理或处理困难以及灭失等造成风险。 11.1.5 其她风险 除上述风险外, 其她可能造成信托财产损失风险, 如政策、 战争、 动乱、 自然灾难等原因造成风险。 11.2 风险防范方法 11.2.1 永昌钢铁股东以100%永昌钢铁股权为信托计划向目标矿产企业发放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11.2.2永昌经贸及永昌钢铁为信托计划向目标矿产企业发放借款提供连带责任确保担保。 11.2.3目标矿产企业实际控制人曹继光为信托计划向目标矿产企业发放借款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确保担保。 11.2.4 永昌经贸以其持有目标矿产企业49%股权为信托计划向目标矿产企业发放借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11.2.5 受托人将推行勤勉尽责义务, 根据信托协议约定信托财产利用范围管理利用信托财产, 恪尽职守, 努力降低上述风险影响。 11.3 风险负担 11.3.1 受托人依据本协议约定管理、 利用或处分信托财产, 因第11.1条所列风险造成信托财产受到损失, 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负担, 受托人不予负担。 11.3.2受托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管理、 利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造成信托财产受到损失, 受托人负责赔偿, 不足赔偿, 由信托财产负担。 第十二条 信托财产税费负担、 信托计划费用核实及支付方法 12.1 信托计划由受托人在保管人设置专用账户, 独立核实信托计划资产起源、 利用与损益, 确保本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及其管理其她信托或信托计划分别管理、 分账核实。 12.2 信托财产税费 应该由信托财产及信托当事人负担税赋, 根据法律、 法规及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12.3 信托计划保管人保管费 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根据本协议约定条件选择保管人, 并同意支付根据受托人与保管人协商确定保管费用。 12.3 受托人信托酬劳计算 受托人信托酬劳由信托计划财产负担, 信托酬劳依据信托计划项下每笔信托按日分别计算, 具体计算以下: 本信托每日信托酬劳=本信托项下当日存续优先级信托资金金额×4%/360 本信托应提取信托酬劳总额为本信托存续期内计算信托酬劳总和。 受托人收取信托酬劳总额为信托计划项下全体信托计算信托酬劳总和。 12.4 财务顾问费计算 财务顾问费由信托计划财产负担, 财务顾问费具体计算以下: 信托计划财务顾问费总额=信托计划项下优先级信托资金总额×4% 12.5 销售服务费计算 销售服务费依据信托计划项下每笔信托按日分别计算, 具体计算以下: 本信托每日销售服务费=本信托项下当日存续优先级信托资金金额×1.8%/360 本信托应负担销售服务费总额为本信托存续期内计算销售服务费总和。 信托计划销售服务费总额为信托计划项下全体信托计算销售服务费总和。 12.6 居间服务费、 承销顾问费由信托计划财产负担, 具体费率和金额由受托人与相关交易方另行签署协议约定为准。 12.7 信托酬劳、 财务顾问费、 销售服务费、 居间服务费及承销顾问费等费用支付: 12.7.1 信托酬劳于每次分配信托利益时支付一次, 具体金额以支付当日计算所得信托酬劳为准。 12.7.2 财务顾问费于信托计划成立后首个自然年度内支付一次, 于信托计划成立后第二个自然年度内支付剩下部分。具体金额以受托人与相关交易方另行签署协议(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12.7.3 销售服务费、 居间服务费及承销顾问费于信托计划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或后继加入信托生效以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首个财政年度应提取费用; 自信托计划存续第二个财政年度届满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其它费用。具体金额以受托人与相关交易方另行签署协议(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12.8 其她费用 (1)银行服务费、 审计费用、 财务顾问费和律师费用等。 (2)文件或账册制作、 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因处理信托业务而发生诉讼、 仲裁费用。 (5)受托人因管理信托事务发生销售费用、 差旅费用等其她费用。 (6)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能够列入其她费用。 12.9 信托计划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费用从信托计划财产中统一支付, 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 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计划财产中优先受偿。因受托人违反管理职责或者管理信托事务不妥所负债务及所受损害, 以其固有财产负担。 12.10 不得列入信托费用情形 受托人因违反本信托协议、 信托计划说明书或保管协议造成费用支出或信托计划财产损失, 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事项发生费用不得列入信托费用。 第十三条 信托利益计算、 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时间和方法 13.1 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级信托预期年收益率以下表所列: 优先级信托信托资金金额(万元) 预期年收益率(R) 100(含)—300 9.5% 300(含)及以上 11% 13.2 如本信托为优先级信托, 则优先级信托信托利益计算以下: 13.2.1 本信托享受信托利益分为信托收益和信托本金。 即: 信托利益=信托本金+信托收益 13.2.2 本信托信托收益依据本信托项下实际存续信托资金金额按日分别计算, 具体计算以下: 本信托每日信托收益=本信托项下当日存续信托资金金额×R/360 本信托信托收益总额为本信托存续期内计算信托收益总和。 13.2.3 本信托信托本金=本信托项下信托资金总额 13.3 如本信托为次级信托, 则次级信托信托利益为: 本信托享受信托利益为信托计划财产总额扣除信托计划财产应负担费用、 负债, 并完成全体优先级信托信托利益分配后剩下部分。 13.4 信托利益分配 13.4.1 信托利益分配次序 (1)优先级信托信托利益 (2)次级信托信托利益 13.4.2 信托利益分配方法 优先级信托信托利益以现金方法分配, 次级信托信托利益以财产原状方法进行分配。 13.4.3 信托利益分配时间和金额 如目标矿产企业按约定准期归还全部借款本息, 则本信托信托利益分配具体安排以下: (1)如本信托为优先级信托 ① 首次分配: 信托计划满第一财政年度首次分配部分信托收益, 具体分配时间为第一财政年度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 具体支付金额为本信托在第一财政年度内根据第13.2.2条计算方法计算截止到第一财政年度期满日信托收益金额。 ② 第二次分配: 信托计划到期时(即信托计划终止时)分配信托本金和剩下信托收益, 具体支付时间为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汇报取得认可后10个工作日内。分配信托本金为本信托项下信托资金总额。信托收益具体分配金额为本信托在第二财政年度内根据第13.2.2条计算方法计算信托收益金额。 (2)如本信托为次级信托 次级信托信托利益于信托计划终止时分配, 次级信托信托利益为信托计划财产总额扣除信托计划财产应负担费用、 负债, 并完成全体优先级信托信托利益分配后剩下部分。 13.5 非因受托人原因, 受益人未能准期领取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时, 处理措施以下: (1)经受托人通知, 受益人在清算汇报送达后10日内未能领取信托利益, 该信托利益自清算汇报送达10以后开始由受托人进行有偿保管。 (2)有偿保管期内, 受托人不得利用该财产(即信托利益, 下同), 除非将该财产用于银行存款、 购置国债等流动性强、 安全性高用途, 期间所得收益归受益人享受。 (3)有偿保管期内, 受益人应该向受托人支付保管费, 以未领取信托利益为基数, 依据保管时间, 按年费率1%计算。保管费直接从未领取信托利益中扣除。 (4)信托利益未获领取期间, 受托人应该尽最大努力与受益人联络, 通知其前来领取, 所发生费用由受益人负担。不过, 假如受益人已死亡或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放弃权利, 则根据本协议相关放弃信托受益权和信托受益权继承条款实施。 第十四条 信托终止 14.1 信托计划终止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如符合下列任一条件, 信托计划终止: (1)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信托终止。 (2)信托计划处理期结束。 (3)目标矿产企业全额提前归还借款。 (4)信托协议或信托计划期限届满。 (5)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与受托人一致协商同意终止本信托计划。 (6)受托人职责终止, 未能根据相关要求产生新受托人。 (7)信托计划目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8)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协议被全部解除。 (9)法律、 法规和规章要求或中国银监会认定其她情况。 自信托计划终止之日, 受托人和保管人应根据信托协议、 信托计划说明书和保管协议约定继续推行保护信托计划财产安全职责。 14.2 信托因下列原因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计划终止。 (3)本协议与信托计划说明书另有约定, 或法律、 法规要求其她事由。 14.3 本信托终止并无须定造成信托计划终止。 本信托生效后,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 未经受托人同意, 委托人(受益人)不得终止本信托协议。 第十五条 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财产归属及分配方法  15.1 信托计划终止后, 信托计划财产根据信托协议约定, 归属于受益人享受。 15.2 信托计划终止时清算 15.2.1 信托计划终止, 受托人应该于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清算汇报, 清算汇报无须审计。受益人在清算汇报送达后1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 视为认可清算汇报, 受托人就清算汇报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5.2.2 信托计划终止, 信托计划在清算汇报取得认可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配, 并将信托利益支付给受益人。 15.3 受托人应该用管理信托计划所产生实际信托收益进行分配, 不得将信托收益归入其固有财产, 或者挪用其她信托财产垫付信托计划损失或收益。 15.4 信托计划终止并清算后, 信托计划财产能够清偿信托计划财产费用、 负债, 受托人在清算汇报取得认可后10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次序进行分配: (1)支付信托计划应负担费用及负债。 (2)支付受益人信托利益。 15.5 信托计划处理期 15.5.1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自目标矿产企业首次未根据《借款协议》约定时间推行本息还款义务之以后第16个工作日、 或受托人依据相关交易文件约定开始行使对应抗辩权及担保权首日起信托计划进入信托计划处理期。 15.5.2 信托计划处理期开始后, 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受益人全权授权受托人依据《借款协议》、 《股权质押协议》和《确保协议》约定行使债权人权利, 对抵、 质押物申请强制实施, 直至变现金额达成《借款协议》中约定本息还款义务及违约金所对应金额之和或全部变现为止。 15.5.3 信托计划处理期开始后, 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受益人全权授权受托人处理信托计划持有目标矿产企业股权。 15.5.4 信托计划处理期于目标矿产企业或其担保人全额推行义务或抵、 质押物全部变现之日止, 信托计划处理期结束当日信托计划终止。 15.5.5 受托人依据《借款协议》、 《股权质押协议》和《确保协议》约定行使债权人权利, 对抵、 质押物申请强制实施后, 对于变现完成后信托利益分配方法以下: (1)当信托计划项下现金总额≥未按《借款协议》中约定目标矿产企业本息还款及违约金所对应金额之和时, 则本信托信托利益计算以下: ①如本信托为优先级信托: 进入处理期后本信托每日信托收益=本信托项下当日存续优先级信托资金金额×(R×110%)/360 进入处理期后本信托享受信托收益总额为受托人宣告信托计划进入处理期之日起至处理期终止之日止存续期内根据上款计算所得信托收益总和。 本信托信托本金=本信托项下优先级信托资金总额 ②如本信托为次级信托 本信托信托利益为信托计划财产总额扣除信托计划财产应负担费用、 负债, 并完成全体优先级信托信托利益分配后剩下部分。 (2)当信托计划项下现金总额<未按《借款协议》中约定目标矿产企业本息还款及违约金所对应金额之和时, 则本信托信托利益计算以下: ①如本信托为优先级信托: 本信托信托利益总额=信托计划项下现金总额×本信托项下存续优先级信托资金总额/信托计划项下存续全部优先级信托信托资金之和 ②如本信托为次级信托 本信托信托利益为零。 15.5.5 如信托计划进入信托计划处理期, 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受益人信托利益于信托计划终止后一次性支付。 第十六条 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 16.1 委托人权利和义务 16.1.1 委托人权利 (1)了解信托财产管理、 利用、 处分及收支情况, 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有权查阅、 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相关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其她文件。 (3)依据信托计划文件及法律、 法规要求其她权利。 (4)委托人对应受益权转让后, 不再享受上述权利。 16.1.2 委托人义务 (1)根据本协议约定交付信托资金并确保其对该信托资金拥有正当全部权、 设置该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2)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约定以信托财产负担信托费用和相关税费。 (3)对受托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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