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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始无效的保险合同及其处理模板.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9488901 上传时间:2025-03-28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0.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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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多年来, 伴随中国保险业发展, 保险纠纷日渐增多。其中, 因保险协议无效引发保险纠纷, 呈逐年上升趋势。怎样认识及处理无效保险协议, 在保险司法理论及实践中尚、 缺乏统—认识和系统分析。   一、 保险协议自始无效原因及范围、 确定及法律后果   保险协议自始无效是指保险协议成立后, 因法律要求或协议约定原因自始不发生效力。在这种情况下, 保险协议双方当事人即使完成了保险协议签订程序, 但因违反了法律要求或保险协议约定, 从签订之时起就无法律效力, 对双方当事人无法律约束力, 不可能产生保险协议预期法律后果。   (一)保险协议自始无效原因及范围   1、 法定无效与约定无效——分析原因   保险协议法定无效是指因法律明文要求无效原因使保险协议自始无效。各国保险法要求保险协议无效原因关键是: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不含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协议关键组成部分, 也是保险协议签订和推行标准。要求保险利益, 使保险与赌博相区分, 降低了道德发生, 也为确定保险人推行义务范围提供了依据。故英国立法机关在《1774年人寿保险法》中首次要求了: 人寿保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需含有保险利益, 不然保险协议无效。以后, 各国保险法均要求: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不含有保险利益者, 保险协议无效。中国《保险法》第11条亦作对应要求: “投保人对保险标不含有保险利益, 保险协议无效。” 内容来自.com   (2)签订保险协议时, 承保已发生或己不可能发生, 保险协议无效。保险基础职能是赔偿, 保险以存在为条件, 若保险协议签订时不存在承保, 保险即失去存在意义, 即使保险协议已签订, 亦不能发生效力。如在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协议中, 因种种原因被保险货物未能装船, 也就不可能发生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毁, 故这批未装船货物运输保险协议为无效协议。   (3)超额保险。大多数国家法律通常要求, 若是因投保人欺诈而签订超额保险协议, 保险协议全部无效, 若非因投保人欺诈而签订超额保险协议, 则超额部分无效。但日本保险法却要求, 不管投保人是有意还是过失, 仅为保险协议超额部分无效。中国《保险法》第39条要求与日本基础相同: “保险金额不得超出保险价值, 超出保险价值部分, 超出部分无效。”   (4)死亡保险。中国《保险法》对死亡保险有严格限制性要求: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 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保险协议, 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保险协议无效。实际上, 为保护人身保险被保险人生命安全及其利益。各国法律通常均对以她人生命为标而签订死亡保险协议, 以保险协议无效方法加以限制。而保险协议约定无效则是指由保险协议双方当事人约定, 在保险协议中订明无效原因条款。在国外保险协议中常常有约定: “无效及失权原因”一项。如保险协议约定, 保险协议若是代理她人签订时应作申明, 不然协议自始无效。中国保险协议中有也要求了保险协议无效情况, 如中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9条要求: “保险车辆必需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行驶证和号牌, 并经检验合格, 不然本保险单无效。” 理财之家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一一探讨范围   保险协议全部无效是指保险协议内容全部自始不发生效力, 对保险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比如: 保险协议缔约人不含有保险协议主体资格; 保险协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 保险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投保人对保险标不含有保险利益, 保险协议损害了国家、 集体、 第三人利益或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等。都可能因法定无效或约定无效造成保险协议全部无效, 协议内容全部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保险协议部分无效则是指保险协议部分内容不符正当律要求, 该部分内容无效。比如, 中国《保险法》第17条要求: “保险协议中要求有相关保险人责任免去条款, 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协议时应该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未明确说明,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确定保险协议部分无效, 假如不影响其它部分效力, 其它部分仍然有效, 对于保险协议有效部分, 双方当事人应按要求继续推行。   以上分析说明, 保险协议无效既可能是法定无效, 也可能是约定无效; 既可能是全部无效, 也可能是部分无效。   (二)保险协议无效确定及法律后果   对无效保险协议确定及法律后果, 中国《保险法》现在尚无要求。但因保险协议属于协议, 故中国《协议法》中相关无效协议要求也一样适适用于保险协议。《协议法》要求: 协议无效, 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可见, 保险协议无效确定权应归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   理财之家   其次, 《协议法》第16条明确要求: “协议被确定无效后, 当事人依据该协议所取财产, 应返还给对方, 有过失一方应赔偿对方所以所受损失; 假如双方都有过失, 各自负担对应责任。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协议, 假如双方都是有意, 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财产, 收归国库全部。假如只有一方是有意, 有意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财产返还对方, 非有意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财产, 应收归国库全部。”可见, 按《协议法》要求, 协议确定无效后.当事人应返还财产, 负担过失责任并赔偿损失, 非法所得应收归国库。那么, 保险协议确定无效后, 保险双方当事人应返还什么财产?怎样负担过失责任并赔偿什么损失?非法所得怎样处理?这些保险协议无效法律后果具体表现, 属于保险协议无效处理问题, 需要经过下面分析才能得出结论。   二、 保险协议无效处理   怎样处理自始无效保险协议《保险法》未作明确要求, 所以造成处理意见分歧。   (一)处理两种思绪   思绪1: 自始无效保险协议, 保险人应退还保费, 并依据过失大小负担保险标因灾难事故造成损害。理由是: 造成协议无效关键过失在保险人, 依据《协议法》第16条要求, 保险人应将保费退还给投保人, 并依据保险双方过失大小负担对应百分比保险协议标损害赔偿责任。   copyright   思绪2: 自始无效保险协议, 保险人只退还投保人交纳保险费, 不负担保险标因灾难事故造成损害。理由是: 双方对造成协议无效都有过失, 依据《协议法》第16条及保险协议性质特征, 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 不负担保险标责任, 保险双方按过失标准负担因保险协议无效造成保险费利息损失及保险人管理费损失等。   显然, 以上两种思绪共同依据是《协议法》第16条, 但因为对此法律条款了解不一样, 产生了两种不一样思绪, 其关键分歧在于: 保险协议自始无效后, 保险人是否应负担保险标因灾难事故造成损害?笔者认为, 分歧存在根源于对保险协议认识是否正确、 深入。笔者基础同意第2种思绪, 因为保险协议尽管属于协议, 但它又含有本身性质特征, 不能简单用协议普遍性抹杀保险协议特殊性, 而应依据协议要求, 结合保险原理, 合适处理无效保险协议。   (二)处理方法   第一, 退还保险费乃至保险金。保险协议一经被确定无效后,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亡, 还未推行不再推行, 已经推行应恢复原状。在保险协议中, 保险双方当事人依据协议所取财产, 首先是保险人依据保险协议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 而其次则是保险协议约定灾难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赔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金。所以, 保险协议被确定无效后, 假如投保人未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就不再需要交纳; 假如投保人已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人就应该将收取保险费如数退还给投保人。同时, 保险协议被确定无效后, 保险人应不再负担协议约定因灾难事故引发损害赔付责任; 假如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凭该自始无效保险协议取得赔付,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将所获保险金如数退还给保险人。因为保险人负担赔付责任前提是必需以下两个条件同时含有: 1.保险协议有效; 2.保险标损害或其她约定事故发生属于保险责任。当保险协议被确定自始无效后, 保险人负担赔付责任必备条件也就不完整了。保险人赔付就缺乏了法律约束力, 保险人就不须再对有效协议前提下约定灾难事故所致损害负担赔付责任。 理财之家   第二, 保险双方按过失标准负担对应责任。   依据《协议法》第16条要求, 协议被确定无效后, 有过失一方应赔偿对方所以所受损失。那么, 在保险协议中, 谁是引发保险协议无效有过失一方?应赔偿对方所以所受什么损失呢?根据前述思绪1说法, 有过失一方关键是保险人, 保险人应赔偿投保方因灾难事故所致保险标损失。显然, 此思绪失这偏颇。引发保险协议无效原因, 既可能是保险人过失, 也可能是投保人过失。而且, 即使过失在保险人, 保险人应赔偿给投保方所以(其意只能是因保险协议无效)所受损失也不可能是保险标因灾难事故所致损失, 而只能是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利息损失。因为保险协议标损失与签署自始无效保险协议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 根据保险原理, 保险标损失近因是多种灾难事故, 而不是由无效保险协议签署引发, 所以, 保险协议无效与保险标损失之间没有肯定联络。   与自始无效保险协议有直接因果关系损失, 在保险双方有不一样表现: 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利息损失; 保险人公本费支出、 职员工资、 管理费用、 赔款利息(若已付赔款)等。   在确定了保险协议自始无效所造成损失是什么前提下, 才可能确定按过失标准负担对应责任。即若是投保人过失, 投保人应赔偿保险人损失, 管理费等支出; 若是保险人过失, 保险人应赔偿投保人保险费利息损失; 若保险双方当事人都有过失, 就应该各自负担对应责任, 保险人负担一定保险费利息损失, 而投保人负担一定管理费等支出。第三, 非法所得, 收归国库全部。依据中国《民法通则》和《协议法》要求, 任何民事行为、 任何协议签署都不能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保险行为、 保险协议签署也不例外, 必需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不然, 保险协议既法定无效, 其非法所得也必需收归国库全部。     总而言之, 依据《民法通则》和《协议法》相关要求和保险原理, 保险协议自始无效处理方法应是: 保险人退还投保人交纳保险费, 不再负担保险协议约定可能发生因灾难、 事故引发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已取得保险金, 应如数退还给保险人, 对保险协议无效所造成损失——保险费利息、 保险人管理费等支出乃至赔付保险金利息, 保险双方应依据过失标准各自负担对应责任; 对违反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签署保险协议, 其非法所得收缴国库。   三、 启示与提议   在保险司法实践中出现保险协议无效处理方法分歧乃至不一样诉讼结果, 引发了保险从业人员迷惑, 影响到司法界声誉, 也影响到保险业发展, 正确定识和处理保险协议无效问题刻不容缓。与此同时, 《保险法》对保险协议无效怎样处理法律要求不可缺乏。必需是否在以后修改《保险法》时补充相关处理保险协议无效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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