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餐饮业合作经营协议书
甲方: 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乙方: 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丙方: 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甲、 乙、 丙三方经友好协商, 就共同合作经营甲方承包熙吾茶楼餐饮事宜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 本协议所称餐饮店, 系指甲方依法承包由各方合作经营营业场所, 该场所专业从事餐饮服务相关业务。
2、 餐饮店地址为兰州永昌路汇胜购物六层, 正式名称为 , 责任人为甲方。
3、 本协议所称合作经营, 系指餐饮店由合作各方按约定负担费用及经营责任, 甲方作为责任人, 全权负责管理工作, 对外开展业务, 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经营行为。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 范围、 经营期限
1、 经营项目为特色餐饮, 范围包含烟酒销售、 棋牌等但不包含甲方自营酒吧、 咖啡等业务。
2、 此次合作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终止合作, 视为终止。
第三条 出资额、 方法、 期限
1、 餐饮店全部投资及日常费用开支均由各方共同
出资负担。
2、 各方出资累计人民币 元。
甲方以承包店面、 店面字号使用权、 设备及装修出资, 累计人民币 元, 占出资总额80%; 店面字号全部权归属于甲方, 使用权归属于甲方及本餐饮店。
乙方以现金出资, 累计人民币500000.00元, 占出资总额10%;
丙方以现金出资, 累计人民币250000.00元, 占出资总额5%, 另因丙方拥有餐饮业相关专业知识, 三方同意丙方劳务出资占出资总额5%(该5%份额只作盈余分配依据, 丙方退伙或转让出资时该份额不能作价), 丙方累计占出资总额10%;
3、 各合作人出资, 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日汇到甲方银行卡上, 甲方使用股份资金时, 其她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第四条 经营管理及人员管理
1、 甲方方代表各方对餐饮店进行全方位经营管理, 其她各方有权对甲方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但不得干涉甲方经营。
2、 甲方有权对餐饮店经营所需人员进行管理, 其她各方不再进行管理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负担
1、 盈余分配: 除去经营成本、 日常开支、 工资、 奖金、 需缴纳税费等收入为净利润, 即合作创收盈余, 此为合作分配关键, 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 按百分比分配。
2、 债务负担: 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 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 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 以各合作人出资为据, 按百分比负担。
第六条 入资、 退资、 出资转让
(一)入资
1. 新合作人入资, 必需经甲方同意;
2. 新合作人须认可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 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 入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受相同权利, 负担相同责任; 入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二)退资
1、 在经营期限内, 经甲方书面同意, 合作人能够退资, 合作人私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 应该赔偿其她合作人全部损失。
2、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当然退资: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制实施在合作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经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 能够决议将其除名:
未推行出资义务;
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实施合作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作协议约定其她事由。
对合作人除名决议应该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除名生效, 被除名人退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 能够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资后, 其她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合作企业财产情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转让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合作人能够转让其在合作中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相同条件下, 其她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第三人转让, 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 不然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 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合作人。
第七条 合作人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权利:
1. 合作事务决定权、 监督权和具体经营活动, 以及关键事项须由合作人甲、 乙、 丙三方共同决定;
2. 合作人享受合作利益分配权;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百分比进行, 合作经营积累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二)合作人义务:
1. 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统一;
2. 分担合作经营损失债务;
3. 为合作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严禁行为
1、 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严禁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如其业务取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 造成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2、 严禁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同或有竞争业务;
3、 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活动。
第九条 合作营业继续
(一)在退资情况下, 其它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 也能够选择、 吸收新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情况下, 依死亡合作人继承人选择, 既能够退继承人应继承财产份额, 继续经营; 也可依据合作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接纳该继承人为新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条 合作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 被依法撤销;
4、 出现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解散其她原因。
(二)合作清算:
1、 合作解散后应该进行清算, 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 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 会计师等第三人, 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 合作人或者其她利害关系人能够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 按下列次序清偿: 合作所欠招用职职员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合作所欠税款; 合作债务; 返还合作人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下, 则按出资百分比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 合作财产不足清偿部分, 各合作人按出资百分比进行负担。各合作人应负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作人因为负担连带责任, 所清偿数额超出其应该负担数额时, 有权向其她合作人追偿。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 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 应该赔偿由此给其她合作人造成损失; 假如逾期15日仍未缴足出资, 按退伙处理;
2、 合作人未经甲方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 假如其她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合作人, 可按退资处理, 转让合作人应赔偿其她合作人所以而造成全部损失;
3、 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财产份额出质, 其行为无效, 由此给其她合作人造成损失, 该合作人负担全部赔偿责任;
5、 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造成合作企业解散, 应该对其她合作人负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协议争议处理方法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相关一切争议, 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 如协商不成, 由西固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其她约定
1、 经协商一致, 合作人能够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 补充、 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 以补充、 修改后内容为准;
2、 新入资协议可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3、 本协议一式肆份, 合作人各执壹份, 送甲方所在承包企业存档壹份;
4、 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署名、 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作人签章处:
甲方: 乙方: 丙方:
时间: _年_月_日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