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北京XXX网络科技有限企业
入伙协议 范本
本协议于[]年[6]月[15]日由以下各方在[北京朝阳区]签署:
甲方: [北京XXX网络科技有限企业(以下简称「XXX」)],
住所地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 ;
乙方: 联合创始人[ ]:
1、 姓名, [ ], 身份证号 ;
以上各方经充足协商, 依据《中国企业法》、 《中国协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就加入企业、 股权转让和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以兹共同遵照实施。
第一条 加入企业与章程变更
本协议签定之日起, 乙方正式加入甲方XXX, 并同时获取XXX总占比8%股权。相关隶属条件见协议下文。股权起源于企业所预留之股权池。
乙方所获取企业8%股权由创始人代持。待XXX获取天使轮融资后一并进行工商登记变更, 工商变更登记时间最迟于12月31日。
第二条 股权成熟
1. 协议约定, 乙方所持有全部企业股权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分12个月成熟, 签署协议后即时获取所占有股权50%, 即企业4%股权。第6个月成熟所占有股权30%, 第12个月成熟20%。
2. 在股权未成熟前, 如发生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乙方将以1元人民币价格(如法律就股权转让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要求, 从其要求), 将其未成熟股权转让给其它股东, 其它股东根据其在企业持股百分比受让此股权:
(1) 乙方主动从企业离职; 或
(2) 乙方因本身原因不能推行职务; 或
(3) 乙方因有意或重大过失而被解职。
3. 乙方未成熟股权, 在因前款所述情况而转让前, 仍享受股东分红权、 表决权及其她相关股东权利。
第五条 股权转让限制
企业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在其它资本市场发生正当交易前, 未经其它股东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向任何人以转让、 赠与、 质押、 信托或其它任何方法, 对其所持有企业股权进行处理或在其上设置第三人权利。为实施经企业有权机构同意股权激励计划而转让股权除外。
第七条 共同出售权
企业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并在不违反本协议其她条款情况下, 创始人出售其拥有部分或全部股权时, 乙方亦有权根据创始人拟出售股权占该创始人持股总额百分比与创始人共同出售。
第十二条 董事会
企业设置董事会, 本协议签定后, 乙方进入企业董事会担任董事(董事会组员人数同时扩增), 与其它董事共同享受董事会权利。
第十五条 全职员作、 竞业严禁与严禁劝诱
1.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两年内, 乙方将其全部精力投入企业经营、 管理中, 并结束其她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自签定本协议之日起不足两年离职, 在不与其它条款冲突情况下, 企业有权以市值或估值60%价格回购乙方所持有企业已成熟股权。与XXX经过正式书面协议约定情况除外。
2. 在企业任职期间及自离职起 18个月内, 乙方不得到与企业有竞争关系其她用人单位任职, 或者自己参与、 经营、 投资与企业有竞争关系企业(投资于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企业且投资额不超出该上市企业股本总额5%除外)。
3. 在企业任职期间及自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 乙方不得劝诱、 聘用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及以后受聘于企业职员, 并促进其关联方不会从事上述行为。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 若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未能立刻推行其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 陈说与确保, 均组成违约。
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 而给其她方造成损失, 应就其损失向守约方负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范围包含守约方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以及因主张权利而发生费用。
第十七条 保密条款
本协议各方均应就本协议签署和推行而知悉企业及其她方保密信息, 向相关方负担保密义务。在没有得到本协议相关方书面同意之前, 各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前述保密信息。本条款要求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继续有效。
虽有上述要求, 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相关方后, 各方有权将本协议相关保密信息:
(1) 依据法律或业务程序要求, 披露给政府机关或往来银行; 及
(2) 在相对方负担与本协议各方相同保密义务前提下, 披露给职员、
律师、 会计师及其她顾问。
第十八条 变更或解除
1. 本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 能够变更或解除。
2. 如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 造成协议目无法实现, 相关方能够书面通知方法, 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第十九条 适使用方法律及争议处理
1.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 并依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2. 假如本协议各方因本协议签署或实施发生争议, 应经过友好协商处理; 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附则
1.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并经企业股东会同意即生效。本协议用于替换以前各方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就本协议所包含事项达成全部协议、 约定或备忘。
2. 本协议一式2份, 各方各持1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3. 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其她条款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4. 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 本协议中股东权利、 企业治理部分及其她相关内容, 与企业章程及其她企业组织性文件要求含有相同法律效力。如本协议内容与企业章程或其她企业组织性文件相矛盾, 除该等文件明确约定含有高于本协议效力外, 均以本协议中约定为准。任何一名或多名企业股东, 均可随时提议将本协议相关内容增加至企业章程(或变更企业章程), 其她股东均应在相关股东会上对前述提议投赞成票。
5. 任何一方未行使、 拖延行使任何本协议下权利, 不组成对该权利放弃。任何一方对本协议任一条款弃权不应被视为对本协议其她条款放弃。
6. 假如本协议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被判定为无效或不可实施, 并不影响本协议中其她条款效力; 且该条款应在不违反本协议目基础上进行可能、 必需修改后, 继续适用。
【以下为协议签字页, 无正文】
协议各方署名盖章(并加盖骑缝章):
企业:
甲方: 北京XXX网络科技有限企业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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