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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森林法》、 《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 《双牌县旅游发展总体计划》及《中共双牌县委、 双牌县人民政府相关加紧旅游发展决定》相关要求和精神, 为立刻开发桐子坳景区旅游资源, 使其产生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根据优势互补、 共同发展、 严格保护、 合理开发、 永续利用标准, 经甲乙双方数次充足协商, 特签订本协议。
第二章 协议双方
第一条 协议双方:
甲 方: 双牌县人民政府
法定地址: XX市市中区天台山
法定代表:
联络电话:
乙 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联络电话:
第三章 开发目、 范围立刻间
第二条 开发目
双方本着加强经济合作, 共同发展愿望, 采取优异而适用技术和科学经营管理方法, 提升桐子坳景区在中国外旅游市场上竞争能力, 争取在内把桐子坳景区建成国家AAAA级景区, 至, 把天台山建成中国一流旅游精品, 使双方共同取得满意经济利益。
第三条 开发范围
乙方对桐子坳景区总体计划所界范围进行开发。未经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私自更改开发范围。
第四条 开发时间
旅游整体开发在三年内全部完成, 首期工程建设在一年内完成。开始日期以乙方注册旅游开发有限企业, 并与甲方办理正式旅游开发移交手续日期为准。
第四章 开发方法及经营期限
第五条 开发方法
甲方同意乙方采取独资方法, 对桐子坳景区进行旅游整体开发, 自主经营。
第六条 经营期限
甲方同意乙方经营总期限为50年。开始日期以乙方注册旅游开发有限企业, 并与甲方办理正式旅游开发移交手续日期为准。
第五章 成立旅游开发企业
第七条 成立企业
本协议签定之日起, 乙方三个月之内在XX市中区境内注册“桐子坳景区旅游开发有限责任企业”(暂定名, 以工商登记核名为准, 以下简称企业)。代表甲方作为桐子坳景区旅游资源开发投资经营主体。
1、 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人民币。
2、 企业一切活动, 必需遵守中国法律、 法令和相关条例要求。
第六章 投资总额与建设进度
第八条 投资总额
乙方对桐子坳景区旅游整体开发投资总额100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建设进度
1、 桐子坳景区首期工程建设为一年, 投资不少于5000万人民币。开发建设内容关键包含: 桐子坳景区游客中心建设, 停车场建设、 景区道路、 游览步行道建设, 景区景点配套设施建设, 景区引导标识系统、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2、 首期工程在前一年半时间内建设投资额度不少于万人民币, 完整天池湖会展中心整体工程、 宾馆改造达成三星靠四星级标准。余下开发建设在后一年半时间内完成。
第十条 乙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 须经甲方同意。
第七章 门票分配方法
第十一条 桐子坳景区门票总收入按下列次序分配:
1、 甲方作为森林旅游资源全部者, 负担森林资源管理工作, 每年向乙方提取桐子坳景区门票总收入25%收益作为森林资源保护、 护林防火等专题工作经费。
2、 乙方享受对桐子坳景区门票总收入75%收益。
第八章 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确保乙方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负责向政府争取旅游开发项目能够争取到优惠政策, 并帮助协调乙方与当地各相关部门关系。
2、 甲方立刻向乙方提供桐子坳景区相关资料, 在乙方不能按本协议要求期限内进行开发时, 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未推行部分(不可抗力原因和法律法规另有要求除外), 直至废除协议。
3、 甲方拥有桐子坳景区内林木、 河流、 道路、 自然和人文景观(含遗址、 古迹、 地面地下文物等)全部(林)权。
4、 甲方对桐子坳景区行使管理权, 依法做好景区管理服务保障工作。
5、 甲方争取旅游开发资金, 作为甲方投资参与对应利润分配, 双方另行商议并签署补充协议。乙方以景区名义在国家相关部门争取专题资金和银行贷款投入景区建设, 甲方主动配合并出具相关文件, 作为乙方新增投入。
6、 甲方对乙方根据《桐子坳景区总体计划》编制景区策划、 计划、 阶段性具体计划、 景区关键建设项目等进行监督, 立刻上报立项, 审批。
7、 甲方帮助乙方办理桐子坳景区旅游开发、 建设、 经营各项报批、 报建手续。
8、 甲方负责景区内森林资源保护工作, 尤其是森林资源防火、 防病虫、 防盗伐管理和保护。
9、 甲方负责对不符合桐子坳景区总体计划, 阶段性具体计划要求现有景区建筑物进行拆迁, 其费用由乙方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支付。甲方负责协调景区内商户, 服从乙方统一管理和经营要求, 遵守景区和各项规章制度和法律、 法规。
10、 甲方在乙方开发建设和经营期间, 负责发明良好投资环境、 经营环境、 治安环境和生活环境, 严禁向乙方乱罚款、 乱收费、 乱摊派, 并确定桐子坳景区管理处一名关键领导挂职服务, 帮助处理开发建设经营期间多种具体问题。
11、 甲方应主动敦促政府斥资兴建XX市区至天台山旅游专线公路, 改善外部交通条件(乙方要求政府公路改建与旅游开发同时进行)。
第十三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 乙方全权负责桐子坳景区旅游项目开发及经营管理。乙方一切经营管理活动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XX市旅游开发管理相关要求, 并受其制约和保护。依法自主地开展业务, 进行经营管理活动, 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
2、 乙方开发项目必需符合桐子坳景区旅游总体计划, 建设项目须得到桐子坳景区管理处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正式批复后方可实施。
3、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项目开发可行性汇报、 开发总体策划、 计划和平面效果设计图, 首期工程建设具体计划及投资计划。
4、 乙方必需在本协议签署后15日内一次性向甲交纳履约确保金50万元, 未按时交纳履约确保金, 协议自动失效。履约确保金在乙方按要求注册企业后返还。
5、 乙方必需有效保护桐子坳景区内森林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 预防水土流失和水质污染, 未经同意不得破坏景区原有植被, 对所排放废水要进行处理, 达成国家标准后方可排放。对景区范围内文物、 各类古树、 各类珍稀动植物给予保护, 如因违反计划和违法建设、 经营原因, 造成森林资源破坏, 将负担相关法律责任。
6、 乙方享受景区计划、 投资、 开发、 建设、 招商、 融资和经营权, 但不能将旅游开发经营权转让给第三者或抵押贷款。协议期满后, 在相同条件下, 乙方享受优先再开发权。
7、 乙方在景区开发范围内包含到林(土)地征(占)用, 土地使用费等事宜, 按国家现行林业政策和土地管理政策及双办发[]48号《双牌县委 双牌县人民政府相关激励服务性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实施。
8、 全部景区建设项目, 乙方从本协议签定之日起, 标准上不超出三年完成。首期工程必需在一年内全部完成投资, 并建成开始经营。本协议签署后, 乙方在一年内未动工建设, 甲方将收取乙方50万元资产闲置费, 并将收回旅游开发经营权, 终止协议。
9、 乙方对甲方现有职员须妥善安置, 双方另行协商, 签署职员安置协议。
10、 乙方对甲方现有资产妥善处理, 双方另行协商, 签定补充协议。
第九章 协议变更、 终止
第十四条 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变更:
(1)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同意变更。
(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 双方协商并书面同意变更。
第十五条 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协议期限届满。
(2)协议签署后, 三个月内, 乙方不推行该协议, 该协议自动终止。
(3)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同意终止。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甲、 乙双方应严格推行本协议条款, 如有违约, 按《中国协议法》处理。
1、 甲方应保护乙方对本协议要求范围内旅游资源享受独家开发权和经营权, 不然, 甲方负担所以而给乙方造成损失, 损失额度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或法院裁决。
2、 乙方按本协议要求按时向甲方交纳相关费用, 不然, 将按《协议法》相关要求负担对应滞纳金。
3、 从景区详规同意之日起, 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时限完成景区计划、 开发和建设进度, 不然甲方将依法收回乙方开发经营权。
第十一章 协议期满财产处理
第十七条 协议期满后, 乙方在桐子坳景区内投资经营性固定资产归乙方全部。乙方在开发桐子坳景区道路、 自然、 人文等景观时所形成资产归甲方全部。
第十二章不可抗力
第十八条 因为地震、 台风、 水灾、 战争以及其她不能预见而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预防或避免不可抗力, 致使直接影响协议推行或者不能按约定条件推行时, 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一方, 应立刻电传通知对方, 并应在十五天内, 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协议不能推行, 或者部分不能推行, 或者需要延期推行理由有效证实文件, 此项证实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域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推行协议影响程度, 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 或者部分免去推行协议责任, 或者延期推行协议。
第十三章适使用方法律
第十九条 本协议签订、 生效、 解释、 变更和争议裁决以中国法律为依据。
第十四章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 凡因实施本协议所发生或与本协议相关一切争议, 双方应经过友好协商处理; 假如协商不成, 甲乙双方经过法律程序诉讼处理。本协议争议处理均受中国法律保护和管辖。
第十五章 补充条款和其她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条款, 如有补充、 或协议附件及其她事项, 请补印于后面附页上, 此补充条款或事项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协议要求各项标准所签订工程建设协议、 转让协议等均为本协议隶属文件。本协议未尽事宜, 由甲、 乙双方另外协商, 所达成书面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六章协议生效及其她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经甲方、 甲方主管部门、 乙方三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经双牌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正式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十份, 甲、 乙双方各执五份。分各自主管单位或部门立案。
第二十五条 甲、 乙双方发送通知方法, 如用邮件、 电传通知时, 凡包含各方权利、 义务, 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协议中所列甲、 乙双方法定地址即为甲、 乙双方收件地址。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由甲方、 甲方主管部门、 乙方法定代表在 签字。
甲方(盖章): 双牌县人民政府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签字):
主管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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