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经
销
合
作
协
议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协议双方:
甲 方: 乙 方:
注 册 号: _________________ 注 册 号: _________________
法 人: _________________ 法 人: 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乙方辉县峪河金瑞汽贸要求同甲方合作销售海马福仕达汽车鸿达系列产品(以下简称 “协议产品”);
鉴于, 乙方承诺在汽车销售海马福仕达鸿达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海马(郑州)汽车有限企业公布“商务政策”和“网点管理标准”; 甲方承诺严格按双方约定给予乙方应享受待遇。
鉴于, 双方承诺在实施本协议中, 平等互利, 风险共担,共同发展。
所以, 依据《中国协议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 政策, 经友好协商, 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约定权限和事项
1.1 本协议项下, 双方属经销合作关系。
1.2 乙方销售权限和事项以下:
(1) 乙方只能在____(市县)区域市场将协议产品销售给最终用户, 如跨区域销售必需报甲方同意, 不然, 甲方将对乙方处以每台5000元罚款;
(2) 乙方以全款形式提车,开展协议产品广告和促销业务;
(3) 乙方销售权限仅限于乙方,不得转让或继承。依据市场运行情况甲方保留在乙方所在地发展经销商权利;
1.3 乙方可应最终用户要求在法律、 法规许可范围内装饰产品.
乙方对因装饰协议产品引发协议产品缺点及纠纷负完全责任, 假如乙方装饰协议产品或在协议产品上加装选装件而引发协议产品故障及纠纷, 造成甲方所以而负担了责任, 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第二条 任务、 价格 、 返利及确保金
2.1 任务: 乙方作为甲方在 ________(市县)区域代理商, 必需保持 台及以上库存协议车辆, 并根据甲方每个月商务政策要求, 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
2.2 价格: 遵照实施海马(郑州)汽车有限企业市场统一价。
2.3 返利形成;甲方给乙方一个经销商提车价, 提车价和市场指导价中间差价扣税后(17%)为乙方返利.
第三条 提车、 调车、 验收及结算
3.1 提车由乙方自提并负担相关提车费用;
3.2 由甲方给乙方销售底价,乙方销售不准低于底价,所超出底价金额为乙方利润.
3.3 乙方提车时须带加盖乙方公章介绍信,并签字确定, 一式贰份。
3.4 乙方提车需支付全款, 货款抵达甲方指定帐户后, 方可办理相关提车手续;
3.5 乙方所提协议车辆任何原因(颜色,配置,车型等)甲方一律不予调换。
3.6 乙方全款提走车辆只享受当月活动,以后出现任何问题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对乙方通常要求
4.1 组织、 人员、 设备、 场地:
4.2 乙方应聘用专职销售人员, 专门负责协议产品销售和服务工作, 并经过甲方对这些人员业务培训。
4.3 乙方应含有销售协议产品必需展厅、 场地。
4.4 乙方应实施海马(郑州)汽车有限企业相关销售服务方面标准, 如: 形象建设标准、 展厅建设和功效标准、 着装标准、 宣传广告标准、 销售管理标准等。
4.5 乙方应严格遵守厂家销售政策及相关政策, 并确保展示车辆安全、 整齐、 卫生必需达成销售状态。
4.6 乙方应主动开展足够协议产品广告宣传及促销活动, 全力进行 市场开拓,扩大销量。
4.7 为实施本协议要求, 甲方有权对乙方按本协议进行销售相关场所、 行动和相关资料、 档案进行检验, 乙方应主动配合。
4.8 根据甲方要求立刻反馈各类信息和报表;
4.9 乙方在协议车辆展示与销售过程中与当地职能部门任何纠纷, 由乙方负责协调处理。
第五条 对甲方通常要求
5.1 依据乙方订货计划, 立刻向乙方提供合格协议产品;
5.2 甲方有责任在协议产品市场价格调整后立刻按海马(郑州)汽车有限企业统一标准给予乙方对应库存补助。
5.3 甲方应立刻对乙方销售、 服务人员进行培训; 有义务对乙方销售进行监督, 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如出现低于或高于甲方产品指导价格销售时, 若甲方发觉一次, 乙方应负担5000元/次违约金, 第二次扣除本季度全部返利, 第三次终止其协议取消代理权。
5.4 甲方应向乙方立刻提供下列资料:
(1)政策调整变动通知;
(2)网点形象建设标准和甲方提供对乙方投入协议产品网点建设提议方案;
(3)网点管理标准及相关附件;
5.5 甲方应向乙方无偿提供相关协议产品广告宣传资料样本, 并按成本价给乙方
有偿提供广告宣传资料和纪念品。
5.6 甲方在广告宣传上给予乙方一定支持;
5.7 自乙方全款提车日起,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必需交付乙方合格证,超出一天罚款甲方100元.
第六条 协议生效和期限
6.1 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者协议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6.2 期限:
6.2.1 本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6.2.2 在本协议终止期限之前,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 另一方有权终止 本协议。
第七条 协议终止
7.1 本协议任何一方消亡;
7.2 本协议在生效后两个月内未能开始推行;
7.3 乙方连续三个月未能完成甲方下达销售任务;
7.4 在出现下列情况时,甲方有权可不预先通知乙方而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负担违约赔偿责任:
(1) 乙方如违反市场价格及区域销售要求, 且在甲方通知其更正后三十天内未能更正;
(2) 乙方合并、 分立或者丧失独立法人资格;
(3) 假如继续实施协议, 甲方将遭受重大损失;
7.4法律要求其它情况。
7.5 本协议终止后,不影响双方依据本协议已经产生责任、 权利及义务。
7.6若乙方不想经销本产品, 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协议终止时若双方无异仪, 甲方应在15个工作日退回乙方车款.
第八条 争议处理
8.1 因实施本协议发生一切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处理。
8.2 如争议在一个月内不能达成任何友好处理措施, 任何一方能够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或终止本协议。
第九条 其它条款
9.1 对本协议修改,须经双方一致同意并签署书面修改文件。
9.2 未尽事项双方可协商一致形成本协议补充协议。
本协议一式贰份, 双方各执壹份, 以资证实。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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