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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就业协议书范本
【篇一: 医院就业协议书(定稿) 2】
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就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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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医院职员劳动协议】
医院职员劳动协议
**x医院职员劳动协议管理措施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劳动用工, 保障医院和职员正当权益, 依据《中国劳动协议法》和相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医院实际, 制订本管理措施。
第二条 依据《中国劳动协议法》制订劳动协议文本, 是医院与职员确定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书面协议。医院依据劳动协议对职员进行管理, 职员依据劳动协议推行职责并使自己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第三条 医院和职员依法参与社会保险, 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她保险和福利待遇按国家相关要求和劳动协议文本中要求办理。
第四条 职员在签署劳动协议前, 有权了解工作内容、 工作条件、 工作地点、 职业危害、 劳动酬劳, 以及职员要求了解其她情况, 医院应该如实通知职员。
医院在招聘用职员时, 有权了解劳动者年纪、 健康情况、 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查验相关证件, 被聘用者应如实说明和提供。因为劳动者自己提供给医院所在具体地址等资料不详或者有误而造成后果由劳动者自己来负担。
本人不愿与医院签署劳动协议不予录用; 还未与其她单位解除劳动协议不予录用。
第五条 新招聘职员, 经考评合格, 被医院正式录用之日起, 在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基础上与医院以书面形式签署劳动协议。并经医院与职员在劳动协议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协议文本由医院与职员各执一份。
第六条 除劳动协议文本要求条款内容外, 医院与职员能够协商约定培训、 保守秘密、 福利待遇等其她事项。
具体约定其她事项关键是:
1、 乙方在协议期内, 因工作需要, 与甲方签署相关补充协议书都作为本劳动协议补充。
2、 甲方将依据岗位和乙方需要, 为乙方出资提供专题培训。并与乙方签订协议, 同时约定服务期及乙方违反约定服务期应负担违约金。
3、 对负有保密义务职员, 同时要与医院签署保密协议。
4、 依据工作需要, 甲方对乙方给予岗位变动时, 经双方协商一致, 变更其劳动协议中工作内容。
5、 外派、 外借到其她单位工作职员, 由医院与其所在工作单位一方签署外派、 外借工作协议, 协议由本医院人力资源部保留。
6、 乙方离职时, 应归还聘用期间因工作需要领用物品、 交接相关工作和业务资料并结清全部债务。
第七条 劳动协议分为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协议。劳动协议期限按下列情况与职员协商确定:
1、 全部职员第一次与医院签署劳动协议, 其劳动协议期限为一至三年;
2、 第二次签署劳动协议时, 经双方协商, 期限为三至五年。
3、 距法定退休年纪五年以内, 签署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4、 因特殊工作需要, 以完成一项工作任务为目招聘(用)人员, 能够签署以完成一项工作任务为期限协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职员提出或者同意续订、 签订劳动协议, 除职员提出签订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外, 医院与职员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1、 职员在医院连续工作满十年;
2、 连续与医院签订二次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且职员没有违反《中国劳动协议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 第二项要求情形。
第九条 对首次就业、 再次就业或改变劳动岗位(工种)职员应在劳动协议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按《中国劳动协议法》第十九条实施。试用期工资按劳动协议约定工资百分之八十发放。
试用期内不符合医院录用条件: 如伪造学历、 证书、 简历; 隐藏病史或受伤经历; 未达成工作目标或不
符合岗位职责要求; 非因工伤原因不能提供劳动义务; 试用期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等, 医院则提前3天通知本人解除试用期。
第十条 考虑到每个月要对职员考评、 计税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 工资发放日为每个月10日。
第十一条 医院人事部门自劳动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 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职员劳动协议立案及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医院人事部门应该建立职员名册、 档案备查。职员应如实向医院人事部门提供所需多种证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 劳动协议续签和终止办理:
医院与职员签署劳动协议期满或终止条件出现时前一个月内, 由医院人事部门就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协议意向书面通知职员:
1、 如医院与职员双方都有意续签劳动协议, 职员在收到《劳动协议到期通知书》后十五天内, 由本人填写《劳动协议续签申请表》, 经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和医院领导签署意见, 同时经过考评, 本人能很好地胜任本职员作, 符合续签劳动协议条件和工作需要, 报医院法人代表签字同意后, 医院与其续签劳动协议;
2、 如本人不愿意与医院续签劳动协议, 则职员在收到《劳动协议到期通知书》后十五天内书面通知医院, 待劳动协议期满之日, 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3、 如医院不愿意与职员续签劳动协议, 则由人事部门出具《劳动协议终止通知书》通知职员, 待劳动协议到期之日, 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4、 职员解除劳动协议手续办妥以后, 医院以发文形式, 正式与职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5、 医院人事部门开具失业证实, 同时将各项社会保险和其她相关证实交给本人, 并在十五天内将其档案转到失业保险股。
第十四条 医院在不降低各项待遇前提下, 职员提出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协议, 应该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
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医院(先提交给所在工作部门, 由部门责任人签署意见后送医院人事部门), 人事部门在收到职员解除劳动协议要求五日(试用期二天日)内发出《对职员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协议回复》, 就职员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协议事宜, 与职员进行协商。经协商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同意解除, 由人事部门通知职员所在部门和本人办理工作移交等离职手续。
第十六条 按《中国劳动协议法》要求, 有下列情形解除劳动协议, 医院应支付职员经济赔偿。经济赔偿按《中国劳动协议法》要求实施:
1、 医院和职员协商一致, 解除劳动协议(由职员提出, 则不作经济赔偿);
2、 劳动协议期满;
3、 符合《中国劳动协议法》第三十八条、 四十条要求。
第十七条 劳动协议变更、 解除、 终止, 按《中国劳动协议法》要求实施。
第十八条 医院和职员协商一致, 能够变更劳动协议约定内容。变更劳动协议, 应该采取书面形式。 变更后劳动协议文本由医院和职员各执一份。
第十九条 对实施计划生育女职员、 在孕期、 产期、 哺乳期(产后哺乳一年期)内劳动协议期虽满, 不能终止其劳动协议, 劳动协议自动延续到哺乳期满。
第二十条 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 按劳动部公布《企业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要求》实施医疗期。凡进入医疗期职员, 必需与医院签署医疗期协议。如在医疗期内, 劳动协议期虽满, 但医疗期未满, 不能终止其劳动协议, 应自动延续到医疗期满。
第二十一条 医院为职员出资提供培训费用, 对其进行专题技术培训, 应与该职员签订协议, 并约定服务期。
职员违反服务期约定, 应该根据约定向医院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超出医院提供培训费用。医院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按不超出服务期还未推行部分所应分摊培训费用。
医院与职员约定服务期, 不影响根据正常工资调整机制提升职员在服务期期间劳动酬劳。
第二十二条 医院与职员在劳动协议中, 约定保守医院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同时就违反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设定违约金。
对负有保密义务职员, 医院在劳动协议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协议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赔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应该根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职员因退休(职)、 开除、 除名、 自动离职、 职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协议、 被追究刑事责任、 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 职员不推行《劳动协议》而解除合相同, 则不享受经济赔偿金。 第二十四条 劳动协议推行中发生劳动争议, 双方应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 能够向医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 能够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 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定不服, 自收到仲裁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不起诉又不推行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 另一方当事人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未尽事项按国家法律、 法规和医院依法制订规章制度实施。以后法律、 法规有新要求按新要求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篇三: 医院职员劳动协议范本】
第一条为标准xxxx国际医院(以下略称医院)劳动用工,保障医院和职员正当权益,依据《中华人平易近民主国劳动协议法》和相关法令、 法例,结合医院现实,确定本管理方法。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平易近民主国劳动协议法》确定劳动协议文本,是医院与职员确定劳动瓜葛,明确双方权力和义务书面协议。医院依据劳动协议对职员进行管理,职员依据劳动协议推行职责并使自己权益取得法令保护。
第三条职员享受国家要求劳动、 学习、 培养训练、 休息权力和义务,有参与医院平易近主管理,取得政治声誉、 物质奖励权力。
第四条医院和职员依法参与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她保险和福利待遇按国家相关要求和劳动协议文本中要求办理。
第五条职员在签署劳动协议前,有权了解工作内容、 工作前提、 工作地点、 职业危害、 劳动酬劳,以及职员要求了解其她情况,医院应该如实通知职员。
医院在招聘用职员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年纪、 健康情况、 知识技术和工作履历等情况并检验相关证件,被聘用者应如实说明和提供。因为劳动者自己提供给医院所在具体地址等资料不详或者有误而造成后果由劳动者自己来负担。
本人不愿与医院签署劳动协议不予录用; 还未与其她单元排除劳动协议不予录用。
第六条新招聘职员,经考评合格,被医院正式录用之日起,在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基础上与医院以书面形式签署劳动协议。并经医院与职员在劳动协议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协议文本由医院与职员各执一份。
第七条除劳动协议文本要求条目内容外,医院与职员能够协商约定培养训练、 保守奥秘、 福利待遇等其她事项。
具体约定其她事项首要是:
1、 乙方在协议期内,因工作需要,与甲方签署相干补充协议书都作为本劳动协议补充。
2、 甲正要依据岗位和乙方需要,为乙方出资提供专题培养训练。并与乙方签订协议,同时约定办事期及乙方违反约定办事期应负担违约金。
三、 对负有保密义务职员,同时要与医院签署保密协议。
四、 依据工作需要,甲方对乙方给予岗位变动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其劳动协议中工作内容。
5、 外派、 外借到其她单元工作职员,由医院与其所在工作单元一方签署外派、 外借工作协议,协议由本医院人力资源部生存。
6、 乙方离职时,应归还聘用期间因工作需要领用物品、 交接相关工作和营业资料并结清全部债务。
第八条劳动协议分为固按期限劳动协议、 无固按期限劳动协议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协议。劳动协议期限按下列情况与职员协商确定:
1、 全部职员首届与医院签署劳动协议,其劳动协议期限为一至三年。
2、 第二次签署劳动协议时,经双方协商,期限为三至五年。
三、 距法定退休年纪五年以内,签署无固按期限劳动协议;
四、 因特殊工作需要,以完成一项工作任务为目招聘(用)人员,能够签署以完成一项工作任务为期限协议。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员提出或者同意续订、 签订劳动协议,除职员提出签订固按期限劳动协议外,医院与职员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协议:
1、 职员在医院连续工作满十年;
2、 连续与医院签订二次固按期限劳动协议,且职员没有违反《中华人平易近民主国劳动协议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 第二项要求情形。
第十条对首次就业、 再次就业或改变劳动岗位(工种)职员应在劳动协议中约定尝试使用期。尝试使用期按《中华人平易近民主国劳动协议法》第十九条实施。尝试使用期工资按劳动协议约定工资百分之八十发放。
尝试使用期内不符合医院录用前提: 如伪造学历、 证书、 简历; 隐藏病史或受伤履历; 未达成工作方针或不符合岗位职责要求; 非因工伤原因不克不及提供劳动义务; 尝试使用期有不管什么违法违纪行为等,医院则提前3天通知本人排除尝试使用期。
第10月1日条考虑到每个月要对职员考评、 计税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工资发放日为每个月10日。
第十二条医院人事部分自劳动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部分办理职员劳动协议立案及社会保险等相干手续。
第十三条医院人事部分应该建立职员名册、 档案备查。职员应如实向医院人事部分提供所需多种证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劳动协议续签和终止办理:
医院与职员签署劳动协议期满或终止前提出现时前1个月内,由医院人事部分就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协议意向书面通知职员:
1、 如医院与职员双方都有意续签劳动协议,职员在收到《劳动协议到期通知书》后十五天内,由本人填写《劳动协议续签申请表》,经所在部分主管领导和医院领导签署意见,同时经过考评,本人能很好地
胜任本职员作,符合续签劳动协议前提和工作需要,报医院法人代表签字同意后,医院与其续签劳动协议;
2、 如本人不愿意与医院续签劳动协议,则职员在收到《劳动协议到期通知书》后十五天内书面通知医院,待劳动协议期满之日,到人事部分办理离职手续。
三、 如医院不愿意与职员续签劳动协议,则由人事部分出具《劳动协议终止通知书》通知职员,待劳动协议到期之日,到人事部分办理离职手续。
四、 职员排除劳动协议手续办妥以后,医院以发文形式,正式与职员终止或排除劳动瓜葛。
5、 医院人事部分开具失业证实,同时将各项社会保险和其她相干证实交给本人,并在十五天内将其档案转到xx市(或xx区)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五条医院在不降低各项待遇前提下,职员提出要求提前排除劳动协议,应该提前三旬日(尝试使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医院(先提交给所在工作部分,由部分责任人签署意见后送医院人事部分),人事部分在收到职员排除劳动协议要求五日(尝试使用期二天日)内拍发《对职员提出提前排除劳动协议回复》,就职员提出提前排除劳动协议事宜,与职员进行协商。经协商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同意排除,由人事部分通知职员所在部分和本人办理工作移交等离职手续。
第十六条由医院提出与职员提前排除劳动协议,应该提前三旬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员,职员在收到医院排除劳动协议要求五日内应对医院提出提前排除劳动协议给予回复,同时就提前排除劳动协议事宜,与职员进行协商。经协商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同意排除,由人事部分通知职员所在部分和本人办理工作移交等离职手续。并依据劳动协议约定(除《中华人平易近民主国劳动协议法》三十九条要求外),支付职员经济赔偿。经济赔偿按《中华人平易近民主国劳动协议法》要求实施。经济赔偿金,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十七条按《中华人平易近民主国劳动协议法》要求,有下列情形排除劳动协议,医院应支付职员经济赔偿。经济赔偿按《中华人平易近民主国劳动协议法》要求实施:
1、 医院和职员协商一致,排除劳动协议(由职员提出,则不作经济赔偿);
2、 劳动协议期满;
三、 符合《中华人平易近民主国劳动协议法》第三十八条、 四十条要求。
第十八条劳动协议变更、 排除、 终止,按《中华人平易近民主国劳动协议法》要求实施。
第十九条医院和职员协商一致,能够变更劳动协议约定内容。变更劳动协议,应该采取书面形式。
变更后劳动协议文本由医院和职员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对实施计划生育女职员、 在孕期、 产期、 哺乳期(产后哺乳一年期)内劳动协议期虽满,不克不及终止其劳动协议,劳动协议自动延续到哺乳期满。
第二10月1日条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按劳动部公布《企业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要求》实施医疗期。凡进入医疗期职员,必需与医院签署医疗期协议。如在医疗期内,劳动协议期虽满,
但医疗期未满,不克不及终止其劳动协议,应自动延续到医疗期满。
第二十二条医院为职员出资提供培养训练费用,对其进行专题技术培养训练,应与该职员签订协议,并约定办事期。
职员违反办事期约定,应该根据约定向医院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超出医院提供培养训练费用。医院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按不超出办事期还未推行部分所应分摊培养训练费用。
医院与职员约定办事期,不影响根据正常工资调整机制提升职员在办事期期间劳动酬劳。
第二十三条医院与职员在劳动协议中,约定保守医院贸易奥秘和与知识产权相干保密事项。同时就违反保守贸易奥秘和与知识产权相干保密事项设定违约金。
对负有保密义务职员,医院在劳动协议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目,并约定在排除或者终止劳动协议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赔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该根据约定向用人单元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职员因退休(职)、 开除、 革职、 自动离职、 职员本人提出排除劳动协议、 被追究刑事责任、 尝试使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录用前提、 职员不推行《劳动协议》而排除合相同,则不享受经济赔偿金。
第二十五条劳动协议推行中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应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能够向医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能够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旬日内向嘉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 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定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平易近法院齿及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按期限内不起诉又不推行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另一方当事人能够申请人平易近法院强制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方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法令、 法例和医院依法确定规章轨制实施。以后法令、 法例有新要求按新要求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方法自二○x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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