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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家庭暴力及预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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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浅谈家庭暴力及预防 论文摘要 家庭暴力因为行为人不法行为直接针对共同生活家庭组员,并给家庭组员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程度伤害后果。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既包含应受刑法处罚暴力犯罪行为,也包含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违法行为,还包含应受民事制裁通常侵犯妇女人身权利行为。造成家庭暴力存在且呈上升趋势原因是多方面,现有传统封建思想观念影响,也有经济、社会制度方面原因,还有婚姻当事人本身原因。新婚姻法使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务事,而是使其法治化,实现其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违法必究阶段,家庭暴力不应再是“难言之隐”而“清官也可断家务事”了。但值得一提是,因为婚姻家庭关系复杂性,新婚姻法对此问题还是存在着部分缺点

2、。为了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受害人要甩掉“家丑不可外扬” 观念,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勇敢地运使用方法律武器,捍卫法律赋予自己不可侵犯权利。社会各阶层、执法机关要改变“清官难断家务事”漠视态度,对于家庭暴力不但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 关键词 家庭暴力 现实状况 原因 对策 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问题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因为家庭暴力造成离婚和人身伤害案件不停增多。据资料显示,年我国包括家庭暴力信访数量占各地妇联婚姻家庭类信访数量六分之一。作为封建文化指导思想,三纲理论不但成为封建阶级进行政治统治工具,经过统治者宣传,还成为人们头脑里根深蒂固观念。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在确立男女平等、保护妇女

3、和未成年人权益方面作了大量工作。这些成就包含立法上要求男女平等宪法标准,工作岗位上提拔和任用妇女干部。不过,这些成就主要集中在政治生活领域。在人们头脑意识中,父权和夫权思想还有很大市场。家庭暴力因伴伴随家庭组员之间共同生活,施暴者会因不一样事由,在不一样时间里,数次或长久对同一受害者采取不一样行为和方式,不定时地施暴。调查数据表明,家庭暴力在经济地位较低家庭更为普遍。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家庭暴力仅局限于经济地位低家庭。实际上,全部经济水平家庭都存在家庭暴力问题。 3、 行为隐蔽性。家庭暴力大多数都发生在特定场所,即多数发生在施暴者与受害者共同居住住所,其暴力行为极难让世人知晓,大多数受害者认为,

4、家庭暴力系个人家庭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封建意识根深蒂固,为了不使家庭矛盾激化而影响婚姻和家庭稳定,故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不向外张扬,更谈不上要经过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己人身权利,由此造成施暴者愈加猖狂,且不让外人知晓,隐蔽性很强。 4、 伎俩多样性。家庭暴力,既包含肉体上伤害,3比如殴打、体罚、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也包含精神上折磨,如威胁、恐吓、咒骂、讥讽、凌辱人格等,甚至还包含性暴力。其后果是严重,不但造成受害者身体、精神痛苦、心理压抑,还威胁到家庭和睦与稳定,甚至会涉家庭暴力造成恶性案件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一个主要原因。家庭暴力特点决定了其对婚姻家庭幸福有相当大破坏力,是不容无视。

5、 二、 家庭暴力社会现实状况及危害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既包含应受刑法处罚暴力犯罪行为,也包含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违法行为,还包含应受民事制裁通常侵犯妇女人身权利行为。从实践中看,组成犯罪应受刑法处罚家庭暴力案件只占家庭暴力行为 15% 左右,但却属恶性暴力案件,危害性极大,能被社会所关注和对施暴者给予应有制裁。而其余家庭暴力行为即使也具备违法性,应受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但却被视为家庭内部矛盾而无视了它危害性,客观上起到了纵容暴力行为后果。因为长久放纵这类暴力行为,造成了家庭暴力行为升级。近些年来,在婚姻家庭领域,家庭暴力问题比较突出。一项最新统计资料显示,在北京市去年调解处理 12.7万余件各

6、类纠纷中,因家庭纠纷就占 2余件,中国社会科学院全国调查发觉,遭受过家庭暴力妇女高达30%。国外家庭暴力情况也较严重。英国近期一些研究结果显示,在伦敦北部,有30%妇女遭受过家庭暴力;12%妇女在过去一年汇报过家庭暴力。据美国司法部估量,美国每年要发生420 万宗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其中 95%受害者都是妇女。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影响美国妇女儿童身心健康乃至生活安全主要原因。据调查, 20世纪全世界有25%-50%妇女曾受到过丈夫或男友虐待,而在一些国家,这个百分比高75%。家庭暴力不但直接对家庭组员身心健康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安定和发展。有多少触目惊心家庭恶

7、性刑事案件起因是丈夫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暴力而实施极端报复行为。所以,不论是组成犯罪家庭暴力行为,还是通常违法家庭暴力行为,都应该采取方法加以降低和消除。惩治家庭暴力,是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正当权益标准主要保障,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三、 家庭暴力存在与加剧原因造成家庭暴力存在且呈上升趋势原因是多方面,现有传统封建思想观念影响,也有经济、社会制度方面原因,还有婚姻当事人本身原因。 1、 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在家庭暴力事件发生较多农村落后地域,不少家庭还受“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封建思想毒害。有些人认为父母对儿女、丈夫

8、对妻子有着“生杀予夺”大权,所以,打骂自然也是天经地义。 2、 家庭婚姻“腐败”现象诱发家庭暴力发生。广西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张英忠教授指出,引发家庭暴力事件原因大多已由以前夫权思想作怪,转化为家庭婚姻“腐败”现象所致。一些人因为受市场经济负面影响而失去道德伦理,贪图享乐,追求金钱和美色,在外包“二奶”、养情人,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这种现象称之为家庭婚姻“腐败”现象,最终造成夫妻关系恶化。这是家庭暴力发生主要原因。家庭暴力既是婚变原因,又成为施暴者达成离婚目标伎俩。 3、 社会变迁所产生社会压力原因。依照暴力发生“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原因造成了个体需要压抑,从而产生严重心理冲突,当碰到

9、一定外界刺激以后,很轻易外化为攻击性行为。中国在近二十年经历了巨大社会变革。社会变革首先提升了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首先也提升了人们生活竞争压力。当生活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程度,在一定原因刺激下,就轻易外化为家庭暴力行为。 4、 家庭暴力与施暴者教育水平有着直接联络。中国妇女报对于家庭暴力原因调查,55%调查对象归因于男性素质差,文化教育水平低。 5、 基层社会防范控制乏力。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私事,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处理,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致使家庭暴力施暴者极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增加。 在我国近年来家庭暴力愈显突出情况下,却出现了全国审判机关受理家庭暴力

10、案件廖廖无几,稳中有降,甚至各地专门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开设“家庭暴力伤害判定”机构备受冷落这些令人费解现象。这是因为: 1.在过去立法对“家庭暴力”重视不够,经常提起是 “虐待”。家庭暴力案件真正构得上“虐待罪”案件并不多。所以大部分家庭暴力案件因为未达成要求伤害程度而不被处理,助长了施暴者气焰,成为了家庭暴力事件繁衍温床。 2.我国对惩治家庭暴力上法律法规不完善也是原因之一。实际上,我国对于家庭暴力并非“无法可依”。我国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对此都有相关处罚要求,不过并不完善。存在着要求不明确、立法分散、标准性强、可操作性差缺点,这些都成为了家庭暴力滋长原因。 3.

11、心理原因是家庭暴力加剧最主要原因。首先受害者不愿“家丑不可外扬”心态,使家庭暴力存在了较大隐蔽性。另一个方面:“两口子打架不记仇”,“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念,也使执法人员对家庭暴力问题不愿介入,重视不够,多是进行调解,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处罚极少,没有实现惩治目标。 4.因为依据我国现有法律,受害人要得到救助基本都需要与行为人对簿公堂,这不能满足受害人保留自己隐私要求,同时诉讼结果出现需要一段时间,这使受害人不能及时得到救助;且诉诸法律必定造成处罚行为人,然而有些受害人并不愿意让自己亲人轻易就受到法律制裁;执法者对救助受害人漠然,也使得诉诸法律受害人问题未能圆满处理。 所以,家庭暴力在很大程

12、度上成为了家中“家务事”,也造成了法律对受害人权益保护不力。四、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要求和思索 修改后新婚姻法对实施家庭暴力组成犯罪作出了明确要求。 1.修改后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禁止性法律规范,表现了我国严惩家庭暴力决心,也表现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从废除旧家庭习俗标准向如今追求婚姻家庭质量转变,寻求建立新平等、和睦、文明婚姻家庭关系。 2.修改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中将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况列入了离婚法定要件之中,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项要求使离婚理由相对法定化,也具备了更大可操作性,也使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妇女能得到救助和解放。 3.修改后新婚姻法第四十三条

13、明确要求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救助方法。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组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该给予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该给予劝阻;公安机关应该给予阻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组员,受害人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律要求给予行政处罚。”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务事,阻止和惩治家庭暴力成为公安机关和关于部门责任和义务,这在我国婚姻法律中尚属首次。明确了一些单位和部门救助和预防家庭暴力职责,有效地防止和预防了各部门间相互推诿和扯皮。 4.新婚姻法还要求,对实施暴力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能够

14、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要求,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该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该依法提起公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还要求了因实施家庭暴力造成离婚,无过失方有权请求赔偿,将离婚过失赔偿标准引入了新婚姻法。这表现了婚姻法在离婚时愈加好照料女方和儿女权益标准,愈加好保护了弱势群体。而新婚姻法追究组成实施家庭暴力罪者责任,给社会起到了一个道德和法制震慑作用。 总之,新婚姻法使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务事,而是使其法治化,实现其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违法必究阶段,家庭暴力不应再是“难言之隐”而“清官也可断家务事”了。但值得一提是,因为婚姻家庭关系复杂性,新婚姻法对此问题还是存在着部分缺点。 五、处理家庭暴力对策 第一,重

15、视立法,使惩治家庭暴力行为有法可依。联合国 1993 年经过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我国也高度重视家庭暴力问题,比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2条要求,“禁止残害妇女”。第34条要求,“妇女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妇女身体。”第 35 条要求,“妇女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伎俩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为了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加强对受害者保护和救助,并考虑到与其余法律关于惩治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要求相衔接,修改后婚姻法作出了要求:第一,在总则中明确要求“禁止家庭暴力”(第3条)。第二,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

16、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该给予劝阻、调解(第 43 条第 1款)。第三,对正在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该给予劝阻;公安机关应该给予阻止(第 43 条第 2 款)。第四,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律要求给予行政处罚(第 43 条第 3 款)。第五,对实施家庭暴力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45 条)。第六,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另一方要求离婚,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 32 条)。第七,因实施家庭暴力造成离婚,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 第二、以司法控制为关键,依靠司法力量,对受害人进行司法救助。就是要求

17、国家司法力量(包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 对家庭暴力施暴者进处罚,对受害人进行司法救助,从而有效控制家庭暴力犯罪发生。我国实践中对于家庭暴力司法处理路径主要有二:一是对于组成刑法要求伤害罪和遗弃罪案件,由公安机关逮捕,经过检察机关起诉,最终由审判机关定罪量刑。二是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案件,只有受害人本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害人受到精神强制无法告诉,检察机关才代为向人民法院告诉。实际上,这两种处理路径都不利于家庭暴力问题真正处理。这两种司法处理方式都要求进入正式司法审判程序,对施暴人进行定罪量刑。而家庭暴力不一样于其余暴力犯罪。受害人与施暴人之间存在共同生活关系,彼此有着感情联络。很多受害

18、人寻求司法介入目标,是为了阻止施暴人家庭暴力,使其认识到行为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而不是希望施暴人接收现实严厉刑罚处罚。对于很多家庭暴力施暴人进行定罪量刑,尤其是对生活压力而产生家庭暴力和父母对于未成年儿女暴力定罪量刑,不但无助于问题处理,反而为被害人带来了更多现实生活问题。这种司法伎俩介入不是对被害人帮助,而是给被害人带来了更多痛苦。所以,对于家庭暴力处理,除了极为恶劣暴力行为,应在遵照被害人意愿基础之上,由公安机关作为进行家庭暴力处理主要机关。 第三、健全机构,调动全社会反家庭暴力力量。在我国,依照全国妇联权益部调查,近年来,各地在反家庭暴力方面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各地方政府制订地方性法规,

19、有效地阻止家庭暴力。二是各级党政领导和工青妇组织把反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范围,形成全社会重视、各机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局面。三是上海、北京等地成立了家庭暴力救助中心, 开辟了妇女热线电话,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帮助和心理咨询。北京丰台区铁营医院成立国内第一家反对家庭暴力行动医疗机构;北京、青岛、江苏等地也成立了“家庭暴力伤情判定中心”,为司法机关提供了确凿伤害证据。近年来,美国一些地方法院纷纷设置审理家庭暴力案件专门法庭,方便及时、有效地帮助那些家庭暴力受害者。据统计,美国加州马丁县家庭暴力法庭建立三年来,家庭暴力案件下降30%。 第四,重视调解劝阻与处罚制裁相结合方

20、法。婚姻法要求,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该及时劝阻和阻止正在发生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接到受害人提出请求,经过查证属实应该依照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律要求给予行政处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组员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重视和加强对妇女本身素质教育工作,提升其维护本身正当权益意识,转变妇女屈从和依附观念,更主要是要预防受害者采取极端报复行为而成为触犯刑法罪犯。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48 条要求:“妇女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妇女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能够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该要求关于部

21、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正当权益。”所以,各级妇联组织要对妇女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让保护妇女法律要求深入人心,提升广大妇女法制观念,增强其反家庭暴力自觉性和斗争性,这是改变妇女家庭地位、实现男女平等主要步骤。尤其是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时,要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增强防暴、抗暴能力。当自己力量不足以抵制家庭暴力时,要及时求援于邻居、街道、所在单位组织和各种社会力量帮助,扼止家庭暴力再次发生。妇女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选择法律而不是选择极端报复伎俩,要使用方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正当权益。 第六,加强公民伦理道德教育,提倡和弘扬法治、民主、平等、文明,提升全民道德水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提出二十字道德规范

22、就教育人们要具备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我们要经过各种形式、路径展开宣传教育,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另外,对残害妇女家庭暴力行为要经过社会媒介和舆论监督及时地曝光和训斥,对欲施暴者起到警戒作用,提升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危害性认识,达成预防和阻止家庭暴力行为目标。家庭成员间发生矛盾时,要善于抑制自己,不要恶语相对,要做到互爱、互谅、互让。基层组织及公检法司部门应该建立和健全家庭暴力防范体系,把家庭暴力消亡于萌芽状态。 所以,对家庭暴力应实施综合治理,发挥小区、单位和执法机关等各方面主动性,努力使家庭暴力走出“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真空地带。为了有效地预防

23、和遏制家庭暴力,受害人要甩掉“家丑不可外扬”观念,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勇敢地运使用方法律武器,捍卫法律赋予自己不可侵犯权利。社会各阶层、执法机关要改变“清官难断家务事”漠视态度,对于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 注释: 参见中国人大新闻网年月日刊载,为了家庭和睦社会安宁新华社北京月日电。 参见人民网,法界动态专栏年月日刊载,我国重视家庭暴力防治,维护妇女正当权益。 参见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参考文件资料: 1.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联合国 1993年经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3.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 4.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6.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 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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