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合同范本之买卖合同相关案例模板.docx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9486599 上传时间:2025-03-28 格式:DOCX 页数:23 大小:20.1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范本之买卖合同相关案例模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合同范本之买卖合同相关案例模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买卖协议相关案例 【篇一: 买卖协议利用——案例纠纷】 一起典当和商品房抵押纠纷案件引发思索 日期: -08-21 10:27:21 作者: 长沙典当网 起源: 长沙典当网 点击: 8 于轩宇企业和池铁吉本人在陷入经济困难时法律意识淡薄, 维权意识不强, 急于摆脱困境, 加之有典当行和个人唯利是图, 逼其就范, 使案件事实似是而非, 真假难辨, 给司法机关造成了很多麻烦。最近, 又有十三个自然人以经过立案《商品房买卖协议》和自己已经占有房屋事实为由起诉要求确定《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如驳回起诉, 原告有《商品房买卖协议》且占有房屋;如确定协议有效, 则可能造成一批错案。为此, 特对这些案件包含事实和法律关系提出分析意见, 供贵院领导在研究和处理该类案件时参考。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 相关轩宇企业以商品房抵押借款相关情况 轩宇企业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在吉林市滨江北路开发建设“江畔名苑”小区。, 在小区房屋建设进入收尾阶段关键时刻, 因为国家政策调整, 银行停止给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 轩宇企业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发生困难, 陷入困境。在走投无路情况下, 决定向吉林市商通典当有限责任企业(简称商通典当)借款。商通典当提出让轩宇企业以自己在建江畔名苑房屋抵押, 每户房屋可借给10万元人民币, 月息5%。双方于1月6日签署了吉商典字第7号《典当协议》。协议关键内容为: “1、 典当物….. 五处房屋, 房屋面积均为1310.24平方米。….当期二个月, ….当期届满五以后, 乙方不续当, 即为绝当…”。因为轩宇企业立刻还清了当金及相关费用, 未予强制实施。 以后, 轩宇企业因资金困难又数次借款。但商通典当既不给出具当票, 也不签署典当协议, 而是仍然以每借10万元就要以一套商品房抵押, 并要求以商通典当提供自然人(商通典当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名义与轩宇企业签署《商品房买卖协议》。协议中房屋不管住宅还是网点、 车库一律以每平方米1000元计价, 同时让轩宇企业给出出具每户房屋应交房款虚假收据(轩宇企业在收据底联上标注: “未交现金”), 还让轩宇企业与其一同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商品房买卖协议》立案登记。此间, 轩宇企业共向商通典当借款五次, 总计借款510万元。以后, 轩宇企业在还清相当一处房屋借款本息时, 便赎回一份《商品房买卖协议》, 轩宇企业共交本金及利息450余万元, 累计赎回协议12份, 办理撤销立案3份。其她39份协议均为商通典当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名字(其中陈占敏4套、 王爱梅3套、 周谨2套、 杜海滨3套)。以后, 对应人员又直接占有了相关房屋。其中有已经转卖她人。在最近起诉十三户中有近十人又在房产管理部门变更了立案。 与此相类似是6月11日, 轩宇企业又向邵长利借款100万元, 借期三个月, 9月邵长利就向龙潭法院起诉要求确定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龙潭法院经审理做出()龙民初字第906和907号判决。判决认定: “轩宇房地产因企业资金短缺, 于年6月11日向邵长利借款现金100万元, 当日, 轩宇房地产与邵长利签署了借款协议, 协议中约定, 以包含本案诉争房 屋在内10套房屋作为抵押, 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同日, 轩宇房地产签署了买房人为邵长利, 位于吉林市龙潭区滨江北路江畔名苑1号楼1号商业网点(191.08平方米)和10号楼2单元6层16号房屋《商品房买卖协议》, 轩宇房地产出具收据, 交款单位为邵长利, 收款方法一栏中记载未收现金, 抵押借款。另外, 在前述轩宇房地产与邵长利签署借款协议中, 还载明, 待借款按期还清, 上述商品房买卖协议和房款往来收据一并收回作废, 如按期未能还清上述款项, 双方另行协商延期或由出资方(邵长利)收回上述房产。”龙潭法院同时认为: “邵长利虽称其与轩宇房地产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协议, 是商品房买卖协议关系, 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给予证实其诉讼主张。而实际上, 轩宇房地产与邵长早存在着借款协议关系, 邵长利与轩宇房地产签署房屋买卖协议实际是为借款抵押而签署, 而非真正意义上商品房买卖协议。且双方约定如到期不能偿还借款, 由出资方收回房屋约定, 违反了《中国担保法》第四十条“签订抵押协议时,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协议中不得约定在债务推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 抵押物全部权转移为债权人全部”严禁性要求, 没有法律效力。故本院对邵长利要求轩宇房地产按商品房买卖协议全方面推行义务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现在, 龙潭法院正在审理十三户商品房买卖协议纠纷案件即使已经立案, 但其本质上和邵长利起诉并无不一样。 二、 对轩宇企业向商通典当借款及签署商品房买卖合相同问题法律分析 1、 轩宇企业以房屋抵押从商通典当借款行为是典当行为。《典当管理措施》第三条要求: 本措施所称典当, 是指当户将其动产、 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 交付一定百分比费用, 取适当金, 并在约定时限内支付当金利息、 偿还当金、 赎回当物行为”。轩宇企业因资金周转发生困难, 以自己在建房屋为抵押, 向商通典当借款, 并支付借款利息(当息), 同时约定在还清借款本息后能够赎回商品房买卖协议, 双方行为属于“典当”行为。 2、 商通典当不开当票、 不签协议、 超高利息、 房屋留抵严重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典当管理措施》第六条要求: “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 应该遵遵法律、 法规和规章”。不过, 商通典当与轩宇企业典当行为, 存在很多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甚至涉嫌犯罪。 (1)商通典当借款时设定当息标准过高, 上打利息违法。《典当管理措施》第三 十七条要求: “典当当金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实施。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第三十八条要求: “典当综合费用包含多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动产质押典当月综合费率不得超出当金42‰。房地产抵押典当月综合费率不得超出当金27‰”。也就是说, 以房屋抵押进行典当最高收费应为同期贷款利率加上综合费率。 -一年期贷款利率最高也只有月6.30‰, 加上综合费率最高 值27‰, 才33.3‰。而商通典当在借款时先行扣除一个月利息5%, 却仍按原数收取利息。这么, 实际月收费已经达成63.1‰, 高出要求29%, 比要求值高出83%。, 完全属于高利贷性质。 (2)商通典当不给轩宇企业出具当票, 也不签署典当协议行为严重违法。《典当管理措施》第三十条明确要求: “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借贷契约, 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付款凭证。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 应该补充签订书面协议, 但约定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和本措施要求”。第三十一条要求: “当票应该载明下列事项: (一)典当行机构名称及住所;(二)当户姓名(名称)、 住所(址)、 有效证件(照)及号码;(三)当物名称、 数量、 质量、 情况;(四)估价金额、 当金数额;(五)利率、 综合费率;(六)典当日期、 典当期、 续当期;…..”。所以, 向当户出当票是典当行进行典当业务, 进行经营必需程序。当票是双方典当行为最关键书面依据。在诉讼中是处理双方典当纠纷最关键证据。不过, 商通典当却知法违法。这么做结果, 一能够逃避行业监督, 避免典当监督部门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二能够逃避纳税, 因为没有当票, 当然就能够走账外账, 或者根本不建账, 不计入典当营业额, 当然不发生税费。不仅能够不交所得税, 连营业税也无须交;三能够对抗当户, 当户假如要投诉或者起诉, 让你没有充足凭据和证据。 (3)商通典当让轩宇企业签署《商品房买卖协议》严重违法。商通典当不仅不给轩宇企业出具当票, 还要求轩宇企业与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亲属)签署(之所以说是签署是因为开始并非真正买卖, 而是抵押)买卖这些商品房协议, 不管住宅还是门市房均以每平方米1000元计价。假如说商通典当以商品房买卖 【篇二: 协议纠纷经典案例】 一、 重庆重铁物流有限企业诉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企业、 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企业买卖协议纠纷案 (一)基础案情 12月1日, 原告重庆重铁物流有限企业(以下简称重铁物流企业)分别与被告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龙翔企业)、 被告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杉杉企业)签署《煤炭购销协议》、 《煤炭买卖协议》, 同时三方还签署了《补充协议》。前述三份协议、 协议约定: 由龙翔企业销售煤炭给重铁物流企业, 重铁物流企业销售给杉杉企业,协议使用期为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交货方法为水路运输, 龙翔企业销售给重铁物流企业煤炭到港后直接销售给杉杉企业, 重庆物流企业委托杉杉企业对煤炭进行质量、 数量验收。重铁物流企业、 龙翔企业及杉杉企业三方还约定, 在重铁物流企业未收到杉杉企业货款前, 龙翔企业不向重铁物流催收货款, 如杉杉企业拒付或拖延支付货款, 则龙翔企业放弃要求重铁物流企业支付部分或全部货款。协议签署后, 被告龙翔企业向原告重铁物流企业出具了9份《水路货物运单》和32份增值税发票(总额为30 942 450元), 被告杉杉企业亦向原告重铁物流企业出具《收货证实》5份。根据上述货物运单、 发票和收条记载, 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累计有48414.1吨煤炭交易发生, 依据协议约定, 被告杉杉企业应向原告重铁物流企业支付对应货款, 重铁物流企业也应向被告龙翔企业支付约定价款。而实际上, 原、 被告三方签署煤炭买卖协议及补充协议并未实际推行, 相关各方并无真实煤炭交易发生, 也无相关货款给付。在案证据证实, 签署协议时, 被告龙翔企业和被告杉杉企业法定代表人均系邱翔一人, 而杉杉企业提交了法定代表人为陈祝增营业执照, 隐瞒了其企业和龙翔企业法定代表人均为邱翔事实, 尔后, 邱翔伪造了9份货物运单, 并授意其工作人员虚开32份增值税发票和5份收货证实并交予重铁物流企业, 虚构了整个煤炭交易事实。被告龙翔企业基于上述协议虚构煤炭交易, 形成对原告30 942 450元债权。原告以两被告恶意串通, 以欺诈手段使原告在违反真实意思情况下与其签署相关协议为由, 诉至成铁中院, 请求判决撤销12月1日原告与被告龙翔企业签署《煤炭购销协议》、 与被告杉杉企业签署《煤炭买卖协议》以及与两被告签署《补充协议》。 (二)裁判结果 成铁中院认为, 被告龙翔企业、 杉杉企业有意隐瞒其法定代表人均为邱翔真实情况, 使重铁物流企业签署了前述协议和协议, 而且经过伪造货物运单、 收货证实, 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手段, 虚构了本不存在煤炭交易事实。《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落实实施〈中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六十八条要求“一方当事人有意通知对方虚假情况, 或者有意隐瞒真实情况, 诱使对方当事人作犯错误意思表示, 能够认定为欺诈行为”, 龙翔企业、 杉杉企业行为与该项要求相吻合, 应认定为欺诈行为。依据《中国协议法》第五十四条要求, 一方以欺诈手段, 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情况下签订协议,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重铁物流企业相关撤销其于12月1日与龙翔企业签署《煤炭购销协议》、 与杉杉企业签署《煤炭买卖协议》以及三方签署《补充协议》诉请符正当律要求, 给予支持。法院依据《中国协议法》第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落实实施〈中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六十八条要求, 判决: 撤销重庆重铁物流有限企业12月1日与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企业签署《煤炭购销协议》、 与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企业签署《煤炭买卖协议》以及三方签署《补充协议》。 (三)经典意义 老实信用标准不仅仅是协议法基础标准, 也是整个民事活动基础标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 市场主体在行为时不欺不诈, 尊重她人利益, 确保协议关系各方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利益, 并不得损害社会和第三人利益, 才能愈加好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市场主体老实、 恪守信用, 为市场主体提供了一个普遍信赖, 这种信赖是市场交易所必需资源之 一。假如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守诚信, 违反协议约定, 甚至采取欺诈手段, 损害对方利益或对社会、 第三人造成损害, 最终扰乱市场交易秩序, 影响整个市场经济活动健康发展。 本案中, 被告龙翔企业、 杉杉企业实为同一人控制企业, 但在与原告签署协议时有意隐瞒了这一真实情况, 使原告与两企业签署了协议和协议, 而且经过伪造货物运单、 收货证实, 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手段, 虚构了本不存在煤炭交易事实。被告龙翔企业基于上述协议虚构煤炭交易, 形成了对原告3000余万元债权, 从而到银行办理了保理业务, 将此笔应收账款向银行转让进行融资, 使得原告可能陷于被银行追索风险, 银行也可能陷于保理业务坏账风险。两被告不讲老实信用, 其行为完全符合协议欺诈认定。依据协议法第五十四条要求, 原告撤销协议诉请, 得到了法院支持。本案裁判结果表现了良好社会效果, 彰显了法院在制裁违约、 打击欺诈、 维护社会诚信关键作用。 二、 陈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企业乐山中心支企业人身保险协议纠纷案 (一)基础案情 陈某之父陈某康, 因右肺腺癌于8月10日入院诊疗, 至8月24日病情平稳后出院。8月25日, 陈某为陈某康在被告处投保了8万元身故险和附加重大疾病险。陈某和陈某康均在“问询事项”栏就病史、 住院检验和诊疗经历等项目勾选为“否”。两人均签字确定其在投保书中健康、 财务及其她通知内容真实性, 并确定被告及其代理人已提供保险条款, 对免去保险人责任条款、 协议解除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双方确定协议自9月2日起生效。协议7.1条及7.2条就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 投保人如实通知义务以及保险人协议解除权进行了约定。 9月6日至6月6日, 陈某康因右肺腺癌前后9次入院诊疗。9月11日, 陈某康以3月28日住院病历为据向被告申请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企业经调查发觉, 陈某康于3月10日入院诊疗, 被确定为“肝炎、 肝硬化、 原发性肝癌不除外”, 所以被告于9月17日以陈某康投保前存在影响该企业承保决定健康情况, 而在投保时未书面通知为由, 向原告送达解除保险协议并拒赔通知。陈某康、 陈某于10月24日诉请判令被告继续推行保险协议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万元, 后在二审中申请撤诉, 二审法院于12月18日裁定撤诉。3月11日至3月14日, 陈某康再次因右肺腺癌入院诊疗, 其出院诊疗为: 右肺腺癌伴全身数次转移(Ⅳ期, 含骨转移)。3月24日, 陈某康因病死亡。原告陈某遂诉至法院, 请求被告给付陈某康身故保险金8万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投保人陈某在陈某康因右肺腺癌住院诊疗好转后, 于出院次日即向被告投保, 在投保时有意隐瞒被保险人陈某康患有右肺腺癌情况, 违反了如实通知义务, 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要求, 保险人依法享受协议解除权。因上述解除事由在保险协议签订时已发生, 且陈某康在9月6日至6月6日期间, 即协议成立后二年内因右肺腺癌前后9次入院诊疗, 却在协议成立二年后才以3月28日住院病历为据向被告申请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又在陈某康因右肺腺癌死亡以后要求被告赔付身故保险金8万元, 其主观恶意显著, 该情形不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适用范围, 原告不得援引该条款提出抗辩。被告自原告方向其申请理赔9月11日起始知道该解除事由, 即于9月17日向原告送达书面通知拒付并解除协议。原告未在三个月异议期内提出异议。依据《协议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要求, 双方协议已于9月17日解除。原告以3月24日陈某康因病死亡为由诉请被告支付保险金8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判决驳回原告陈某诉请。 二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主张, 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要求, 保险企业不能解除协议。法院认为, 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看, “自协议成立之日起超出二年保险人不得解除 协议”, 保险人不得解除协议前提是自协议成立之日起二年后新发生保险事故。而本案中, 保险协议成立时保险事故已发生, 不属于前述条款适用情形, 保险人仍享受解除权。被保险人、 受益人以《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进行抗辩, 系对该条文断章取义, 对此不予支持。另外, 被告已于9月17日发出解除通知, 而原告在三个月内未提出异议, 双方协议已于9月17日解除, 上诉人于3月起诉, 其诉请不应支持。所以, 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三)经典意义 1.本案中投保人未如实通知投保前已发保险事故, 保险协议成立两年后请求理赔, 应否支持问题, 尚属于法律空白, 若机械援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要求, 将变相激励恶意骗保行为。为此, 本案在权衡保障投保人正当权益和维护良好保险秩序后作出了裁判, 为类案处理提供了经验。 2.保险协议是射幸协议, 对未来是否发生保险事故含有不确定性。但在保险协议成立之前已发生投保事故, 随即再投保, 其含有主观恶意, 系恶意骗保不诚信行为, 并违反保险协议法理, 此时不应机械性地固守不可抗辩期间限定, 应给予保险企业解除权, 且两年不可抗辩期间适用前提是保险协议成立两年后新发生保险事故, 所以保险协议成立前已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企业不应赔偿。本案裁判, 对于遏制恶意投保并拖延理赔不诚信行为, 规范保险秩序, 预防保险金滥用, 含有主动作用。 三、 刘家花诉山东费县益客盛源食品有限企业养殖协议纠纷案 (一)基础案情 2月份, 原告刘家花与被告益客盛源企业签署肉鸭养殖回收协议, 协议上载明结算方法为“车间屠宰完成后, 乙方凭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当批协议本、 喂养日志、 饲料单据、 检疫证实、 车间胴体过磅单到企业原料部按胴体出成率倒推毛重结算, 无特殊原因交鸭数量不足98%, 企业将按百分比扣除乙方确保金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协议签署后, 益客盛源企业根据协议约定向刘家花供给肉鸭鸭苗, 并于3月9日回收刘家花喂养肉鸭。刘家花向益客盛源企业销售肉鸭时, 持当批协议本、 喂养日志、 饲料单据、 检疫证实、 车间胴体过磅单与益客盛源企业进行结算, 益客盛源企业将刘家花持有上述书证收回后, 向刘家花出具收购结算单三份, 结算单上载明协议单价均为7.508 。 (二)裁判结果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本案中, 虽刘家花未持有协议原件, 不过首先, 证人刘xx、 陈xx证言证实协议原件为益客盛源企业持有。其次, 益客盛源企业为肉鸭养殖户赊销鸭苗、 饲料, 从常理来讲, 其不可能不与养殖户签署书面协议以确保肉鸭回收, 不然益客盛源企业经营风险过大。第三, 同时起诉其她六位养殖户也分别提供她们持有协议复印件或协议照片以及证实协议存在视听资料。综上, 能推定双方签署过养殖协议, 现益客盛源企业持有协议原件拒不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要求》第七十五条要求, “有证据证实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 假如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些人, 能够推定该主张成立。”益客盛源企业未按协议中约定价格回收肉鸭, 属于违约行为, 应继续支付刘家花剩下肉鸭款及其利息。据此判决益客盛源企业给付刘家花肉鸭款12760元及利息(利息自3月9日之日起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要求同期银行借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债务推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三)经典意义 该案是经典一方以协议推行中优势地位获取不妥利益案件, 益客盛源企业在回收肉鸭时候将协议原件收回, 尔后否认所签协议存在, 造成养殖户在肉鸭款被克扣情况下, 无法提供协议原件来举证,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老实信用标准。该裁判结果对规范该类养殖协议推行、 保护处于弱势地位养殖户正当权益含有重大意义。该案事实清楚, 责任明确, 二审法院依法立刻判决, 对益客盛源企业利用优势地位获取不妥利益行为进行了批评, 严格追究违法失信者法律责任, 保障老实守信方正当权益。该案判决, 有利于明晰责任、 确立规则、 维护诚信, 充足表现了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职能作用。 四、 “新华”商标纠纷案 (一)基础案情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企业享受对“新华”商标独占使用权, 河南新华企业在其主办网站中使用带有“新华药业”字样徽标。“新华”二字按字面解释有崭新中华或新兴中华之意, 同中国特定革命历史背景相联络, 多为新中国各级人民政府所创办国营企、 事业单位, 含有显著时代特征。山东新华制药厂前身系建国前山东解放区八路军所创办企业, 使用新华作为企业名称和所生产药品商标含有合理性。山东新华制药厂在1978年至1999年期间, 曾经取得多个性荣誉, 并在部分药品制药技术领域有重大创新。在河南新华企业申请企业注册时, 山东新华制药厂已在行业内有较高著名度。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河南新华企业立刻停止在网站宣传中使用侵犯山东新华企业商标独占使用权“新华”文字行为。河南新华企业立刻停止使用含有“新华”文字企业名称,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商机关变更含有“新华”文字企业名称。河南新华企业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山东新华企业经济损失二十万元。河南新华企业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在其主办网站上发表申明, 澄清事实, 消除影响。内容需经法院审定。若逾期不推行, 原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内容, 费用由河南新华企业负担。 (三)经典意义 本案系涉民生案件, 属经典药品行业“傍名牌”行为, 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息息相关, 危害更甚; 加大对著名药品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有利于规范药品生产、 销售市场秩序, 促进良心竞争, 打击不正当竞争, 促进药品行业健康发展, 从而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本案属于经典知识产权纠纷, 包含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认定河南新华侵犯了山东新华权利, 并依法判决河南新华改换自己名称、 字号、 停止侵权。 五、 邹克友诉张守忠协议纠纷案 (一)基础案情 4月29, 邹克友与张守忠签署一份楼基地转让协议书, 约定张守忠将位于日照市东港区安东卫街道东街(后更名为“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东街”, 以下分别简称“东港安东卫东街”、 “岚山安东卫东街”)一处拆迁赔偿置换楼基地(土地性质为集体全部制土地), 以56 900元价格转让给外村村民邹克友, 协议载明款项当面付清, 张守忠同村村民周同业作为证实人在协议书上签字。以后该处楼基地一直闲置, 邹克友未在上面建设房屋。, 因未能办理楼房建设手续, 岚山安东卫东街居委将该楼基地收回, 并向张守忠赔偿位于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凤凰山小区7号楼西单元102室安置房一处。邹克友认为, 其已受让了楼基地, 所以, 基于该楼基地赔偿上述安置房应归其全部。因与张守忠就安置房归属问题协商不成, 邹克友遂起诉至本院, 要求张守忠返还购置楼基地款项56 900元, 并赔偿其所以所遭受损失 庭审中, 张守忠辩称, 1、 涉案楼基地系本村村委根据统一计划分配宅基地, 依法不得买卖, 双方签署转让协议违反法律要求; 2、 双方已于经过证实人周同业(已逝世)办理了退还楼基地事宜, 被告向邹克友支付60 000元作为赔偿, 邹克友将楼基地返还给被告, 并提交有“周同业”签字收到条(复印件)一张, 内容为: “收到张守忠一次性买回楼基款陆万元60 000元, 经办人: 周同业, 9月15日”, 并加盖“中共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东街居总支部委员会”公章及岚山安东卫东街居委主任石光华私人印章。经法院调查核实, 石光华表示未经手办理此事, 且在当初还没有收到条所加盖党支部章。在法院要求继续核实该收到条时, 张守忠称原件已经丢失。经对比, 收到条与双方签署转让协议书上周同业署名差异较大。 (二)裁判结果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涉案楼基地所占土地性质系集体全部土地, 且张守忠取得该楼基地系基于原宅基地及房屋重新计划、 拆迁后赔偿利益, 其性质等同于宅基地。张守忠将该楼基地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组员邹克友, 违反了中国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 法院依法确定该转让协议无效, 邹克友不能取得涉案楼基地使用权。 张守忠提交收到条, 上面加盖公章在9月15日尚不存在, 且与转让协议上周同业署名差异较大, 另一签章人亦否认经手此事, 在该份收到条存有很多疑点情形下, 张守忠以丢失为由无法提供原件, 致使无法深入分辨证据真伪, 应该负担不利法律后果, 法院对该收到条不予采信, 对张守忠据此主张双方已解除协议, 并经过周同业返还60 000元事实, 不予认定。因无效协议取得财产应该给予返还。张守忠应向邹克友返还购置楼基地款56 900元。 张守忠明知涉案楼基地依法不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组员仍进行转让; 作为日常生活大宗交易, 邹克友在未确定土地性质情况下即购置涉案楼基地, 双方对于协议无效都有过失。张守忠在双方转让行为历经十余载, 涉案楼基地升值并存有巨大利益后, 才以违反法律要求为由主张协议无效, 即使符正当律要求, 但从道义、 情感角度而言, 属于经典违反老实信用标准。所以, 裁判张守忠以转让款为基数,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张守忠损失。 (三)经典意义 多年来, 伴随城镇化进程加速, 城市近郊土地连续增值, 包含上述区域房屋买卖、 宅基地转让纠纷迅猛增加。依据现行法律要求及国家政策, 宅基地等集体全部土地使用权带有很强社会保障功效, 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组员内部享受、 流转; 不然, 一律无效。但在实践中, 违法流转大量存在, 若双方正常履约, 这种违法现象也“合理”地存在着, 并无其她部门监管。但纠纷一旦进入法院, 认定转让行为无效毋庸置疑。转让被判无效后, 依据《中国协议法》第五十八条要求, “协议无效或者被撤消后, 因该协议取得财产, 应该给予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需返还, 应该折价赔偿。有过失一方应该赔偿对方所以所受到损失, 双方都有过失, 应该各自负担对应责任”。在司法实践中, 通常对于无效协议损失赔偿处理也是“各打五十大板”。不过对于多年来基层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包含集体全部土地使用权及房屋转让纠纷案件, 假如机械地适使用方法律条文, 不仅让失信行为人堂而皇之地获取法外利益, 也不利于在社会上弘扬 “诚信”社会主义关键价值观。 老实信用是大家社会经济活动基础道德准则, 也是社会主义关键价值观关键内容。而老实信用标准作为民法一项基础标准, 它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恪守诺言、 诚信不欺, 不因追求个人利益而损害社会或她人利益, 这是以道德规范为基础内容法律标准。有些纠纷, 从法律与道德角度来看, 结论可能截然相反, 正如本案纠纷。转让人能够冠冕堂皇地以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合同范本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