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保险项目合作协议
月
甲方: 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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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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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为加强 保险股份有限企业(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 “乙方”)之间合作, 并双方合作关系提升为全方位、 多领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以实现资源共享, 优势互补, 促进共同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要求, 双方在平等、 自愿、 互利、 诚信标准, 经充足协商, 达成本协议。
一、 总则:
1.1 合作目
甲、 乙双方遵照长久合作、 多方共赢标准, 为 (以下简称“用户”)提供专业化保险服务。经过保险服务合作项目, 双方实现以下目:
1.1.1共同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提升用户满意度。
1.1.2拓展多领域合作, 促进乙方 品牌汽车车型销售, 提升双方品牌价值。
1.1.3经过双方合作, 提升合作广度与深度, 提升甲、 乙双方市场份额。
1.1.4经过专业保险服务, 提升甲方保险相关效益。
1.2 合作内容
1.2.1 甲方为乙方销售 品牌汽车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甲方机动车辆商业险产品及其她以机动车或机动车责任为保险标相关保险产品。
1.2.2 甲方依据乙方用户反馈需求, 配合乙方拟适时推出汽车产品延长保修服务合约开发相关保险产品。
1.3 合作组织
1.3.1 甲、 乙双方成立保险合作项目管理团体。
1.3.2甲、 乙双方共同监督经销商/分支机构合作协议实施情况。
1.3.3 甲、 乙双方负责本辖区内项目实施和管理, 对日常业务进行宣导、 培训以及业务指导及考评, 对相关争议进行处理。成立合作项目保险专业团体, 负责项目实施和跟踪服务工作。专业团体指定一名项目经理, 负责日常承保、 理赔及用户服务等相关服务以及保险企业内部协调工作, 为经销商和用户提供便捷、 立刻服务。
1.3.4 乙方应该为用户提供标准化维修服务, 包含维修时使用该汽车品牌原装零配件承诺和对用户承诺维修品质。
1.3.5 甲、 乙双方设置专门岗位和投诉热线电话受理、 处理用户投诉。“点对点”层面不能处理投诉事项, 进入投诉处理程序, 可书面呈报地级企业管理团体协商处理, 地方管理团体无法处理投诉, 书面呈报销售服务中心/省级分企业层级处理; 最终无法处理, 由双方项目组协商处理。
1.4 诚信承诺
1.4.1 乙方应依据广汽丰田品牌汽车原材料对外采购控制要求, 凡对于 品牌汽车用户提供维修服务时均不得使用非原装零配件。
1.4.2 甲方需要对包含理赔诉讼案资料进行复查时, 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全力配合。
乙方承诺一旦被发觉存在保险欺诈行为时, 甲方有权根据本条款要求做出对应处罚; 处罚以一个自然年年度内发觉次数和总金额累积为依据, 同时满足以下处罚标准, 应根据最高级处罚标准实施, 且甲方保留追究其其她法律责任权利:
①经济处罚: 返还骗取甲方保险金, 同时甲方将对乙方给予连续3个月停送事故车辆处罚。
②一级警告: 警告并返还骗取甲方保险金, 同时甲方将给予乙方连续6个月停送事故车辆处罚。
③黄牌警告: 需根据骗取甲方保险金2倍金额给予返还, 同时甲方将给予乙方连续9个月停送事故车辆处罚。
④留网察看: 需根据骗取甲方保险金2倍金额给予返, 由 品牌汽车生产商或经销商取消当年年度经销商星级评定, 取消当年配件奖励, 甲方将对该经销商进行连续1年停送事故车处罚。
保险欺诈次数和总金额累积表
骗赔金额
骗赔次数
<10000
≥10000
<30000
≥30000
<50000
≥50000
1次
①
②
③
④
2次
②
②
③
④
3次
③
③
③
④
3次以上
④
④
④
④
其它未尽事宜参考 品牌汽车汽车品牌网络组员处罚条例。
1.4.3 如乙方接收甲方委托, 代理甲方销售保险产品, 则双方应该签署书面保险代理兼业协议。乙方应该向中国保监会 监管局申请建业代理资格许可, 甲方应该帮助乙方申请保险代理许可证。
代理人应该代保险人向投保人、 被保险人推行法律要求法定义务。代理人未根据法律要求或代理协议约定推行义务而造成保险人向被保险赔偿后, 保险人有权向代理人追偿。
二、 产品销售:
2.1甲方同意与乙方签署保险兼业代理协议, 没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由甲方帮助乙方办理许可证申报。乙方应主动推行代理协议, 并提供对应激励政策来推进销售甲方产品。
双方同意兼业代理协议应包含以下条款内容:
2.1.1相关费率实施, 乙方在代理销售特约保险时, 应严格根据甲方制订专用保险产品费率表和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2.1.2 乙方应按保监会要求向甲方分支机构结算全额保险费。
2.2 甲、 乙双方分别负责向其系统导入专用保险产品及其操作步骤并确保实施效力。
2.3 甲乙双方均同意在符正当律要求前提下依据业务实施情况对保险产品、 费率和衍生服务进行连续跟踪、 反馈和改善。
2.4 甲方应在保监会许可范围内给乙方提供在当地含有竞争力优惠价格。
2.5乙方应该优先向拟购置保险用户推荐销售甲方保险产品, 对于使用与甲方延保保险相关汽车延长保修服务合约用户, 在延保服务合约期内须购置甲方机动车辆保险产品, 方便于掌握用户车辆维修信息, 稳定用户资源。
2.6 为促进保险产品销售, 甲、 乙双方将在广告宣传、 用户活动、 用户资源共享等多方面进行亲密合作, 具体推广宣传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2.7 远程出单服务
2.7.1甲方依据业务具体情况为乙方开设出单点和出单权限, 由乙方安排保险服务人员负责承保(接收投保资料上传及打单)、 推行说明义务、 提供保险条款、 业务咨询、 保费计算、 续保管理等相关事宜。甲方为乙方提供保险单证、 人员培训并进行远程核保, 确保乙方为用户提供现场快速出单服务。
2.7.2 开设现场出单权限乙方必需遵守甲方代理网点出单相关要求, 接收甲方检验和监督。
2.7.3 未设远程出单权限由甲方提供送单服务。
2.8 保费结算
保险费缴纳具体方法根据各地“见费出单”相关要求实施。
2.9 手续费结算
乙方在为甲方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时, 甲方应向其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 并在保监会许可范围内提供富有竞争力代理佣金标准。手续费具体百分比和结算方法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但必需按当地行业协会要求实施。手续费按月结算, 支付时间不得迟于次月10 日(非工作日可顺延)。
2.10甲方为乙方提供相关保险业务培训, 帮助其提升销售能力。
三、 理赔管理:
3.1 甲、 乙双方有责任共同为用户提供车辆出险后相关服务。
3.2甲方利用现有资源为用户提供专属理赔服务。
3.3配件价格=光盘价(经销商进货价)*1.17*(1+加价率)
3.4工时费在广汽丰田品牌汽车统一工时费基础上根据温州工时标准每一工时10元计算, 工时费=∑工时*10元*8折。当满期赔付率≤55%时实施上述配件价格及工时费标准。当满期赔付率>55%按百分比下降配件加价率, 具体百分比由补充协议另行约定。
3.5甲、 乙双方均同意以满期赔付率作为项目合作服务价格变更基础, 依据合作后具体情况对零配件价格、 工时费优惠百分比及对乙方支持政策以满期赔付率为手段来调控, 提议五至六个月内评定满期赔付率情况, 重新调整零配件和工时价格, 配件及工时费调整幅度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3.6 对于送至乙方待修理事故车辆, 甲方应在双方协商时间内完成车辆定损工作, 但遇重大事故及受甲方无法控制原因影响情况, 视实际情况而定。
3.6.1因为乙方未能提供符合标准、 正确配件编码而造成配件价格差异造成纠纷, 由乙方负责。
3.6.2对需要拆解定损事故车辆因为乙方未能立刻拆解造成时效延误, 由乙方负责。
3.7 乙方应确保事故车辆根据约定工期完成维修, 并根据中国汽车行业协会公布维修标准和乙方相关要求对维修品质提供确保。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工期完成维修或因发生修理质量问题造成保险机动车返修, 由乙方负责赔偿和返修。
3.8 事故派修
3.8.1 对于销售 品牌汽车下全部车型, 甲方接到乙方投保用户报案后, 在尊重用户意愿基础上优先向用户推荐送修乙方处接收维修。
3.8.2 甲方主动推荐其她适合乙方维修保险事故车辆到乙方处进行维修, 以促进合作项目发展。
3.9 甲方同意为专用保险用户提供理赔时限和通赔服务承诺。具体理赔时限承诺以下:
3.9.1 现场查勘: 在甲方有分支机构地域, 城区标准上30分钟之内、 郊区标准上2小时之内抵达现场。
3.9.2 定损时限: 对于一般常规案件, 双方确定损失项目后,
损失金额在10000元以下事故, 定损时限为1个工作日;
损失金额在10000-30000元之间事故, 定损时限为2个工作日;
损失金额在3元之间事故, 定损时限为5个工作日;
损失金额在100000元以上事故, 定损时限为7个工作日。
对于疑难案件由合作双方另行协商。
3.9.3 结案时限: 甲方分支机构在确定收到齐全、 有效索赔材料、 并与保险用户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后:
(1)赔偿金额在10000元以下, 当日赔付到账;
(2)赔偿金额在10000-30000元之间, 1个工作日内赔付到账;
(3)赔偿金额在30000(以上)-100000元之间, 5个工作日内赔付到账;
(4)赔偿金额在100000以上, 10个工作日内赔付到账。
3.9.4支付时效: 资料齐全、 有效前提下;
10000元(含1万元)以下, 一天支付; 10000元以上标准上每个月1日、 25日两次集中支付。对特殊案件甲方应立刻和乙方沟通, 设置处理时效。
3.10在法律、 法规、 规章、 保险监管、 保险行业协会以及甲方对乙方管理要求许可范围内, 乙方应做到以下事项:
3.10.1 材料费、 工时费及施救费用之外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3.10.2 接收乙方维修事故车辆用户可全权委托乙方向甲方索赔并领取保险赔款(注: 被保险人需签署委托书), 被保险人在支付实际修复费用与保险人赔款金额差额部分后, 可直接向乙方提车。
3.11 由乙方代索赔部分具体赔款结算方法和要求由乙方与甲方协商确定。若当地保险监管部门有要求, 依据保险监管部门要求处理。
3.12相关与延保保险相关理赔事项, 双方将根据延保运作特点, 另行研究制订相关理赔服务运作步骤。
四、 保密条款:
4.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协议包含全部有形无形信息及资料(包含但不限于双方往来书面文字文件、 电子邮件及信息、 软盘资料等)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但下列情况不受本保密条款限制:
4.1.1 应司法机关要求而提供
4.1.2 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提供
4.2 本协议一方因过失造成泄密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过失一方负担经济赔偿责任。
4.3 用户信息管理, 甲乙双方依据合作建立用户信息库共同服务于用户, 双方均不得对第三方泄露双方共同用户信息。
五、 其它:
5.1 甲、 乙双方共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定时召开联席会议, 通报合作进展情况, 推进合作开展。
5.2 双方共同建立独立专用保险业务核实机制和考评措施(依据新车投保率、 续保率、 服务满意度等指标对甲乙双方进行考评并进行奖惩)。
5.3 甲乙双方建立对等数据交换机制。
六、 法律责任:
6.1本协议中任何一方违反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违约方应该依法赔偿另一方经济损失, 但任何一方无需赔偿另一方或第三方任何间接损失, 包含因违约或不推行而造成任何间接利润损失。
6.2 如用户或其受益人因保险产品投保或理赔纠纷向乙方经销商提起索赔, 在乙方无过失情况下, 由甲方负责处理并负担相关责任。
七、 争议处理:
7.1 甲、 乙双方之间一切相关本协议争议应经过友好协商处理, 假如协商不成, 向甲方注册登记地法院起诉。
7.2 本协议争议处理适用中国(不含港、 澳、 台地域, 下同)法律, 受中国司法管辖。
八、 协议变更、 转让和终止:
8.1 经双方协商一致, 本协议任何变更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
8.2 本协议、 其她相关协议及其协议附件, 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 不得为第三方利益而转让、 使用、 复印、 透露。
8.3 甲乙双方可在协议期限内要求终止协议, 但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 经对方同意后方可终止协议。协议终止后, 甲乙双方应帮助对方妥善处理好后续事宜。
九、 协议效力:
9.1本协议一式四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三份, 乙方一份, 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使用期为两年, 除非一方在本协议期满最少三个月前书面通知另一方期满后不再延长, 本协议自动延长一年期限。
9.2 因不可抗力不能推行本协议, 本协议能够在任何时候被一方终止, 但在本协议终止前, 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该立刻通知对方, 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失, 并应该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实。
9.3 在本协议推行中任何一方存在拒绝根据本协议标准和精神开展合作、 严重违反本协议内容损害另一方在合作中利益、 违法违规经营及其严重损害用户利益行为时, 本协议可在守约方书面通知抵达对方之日起终止。
甲 方(签章):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浙江分企业苍南县营销服务部
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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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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