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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地产集团协议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监督指导, 规范协议管理工作, 依据《中国协议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 结合集团实际情况, 制订《恒大地产集团协议管理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集团总部及各地域企业、 各下属企业协议管理工作。
第三条 集团协议管理职能部门是协议管理中心, 各地域企业协议管理职能部门是协议管理部, 各下属企业协议管理职能部门是协议管理部或其她协议管理部门。
协议管理中心协议管理职责是协议审核, 参与协议签署前期招标文件会审、 招标答疑、 协议谈判、 监督开标等工作, 参与制订、 监督实施并完善集团企业系统协议管理相关制度, 对地域企业、 下属企业协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地域企业、 下属企业协议管理部门协议管理职责是协议审核、 参与协议签署前期招标文件会审、 招标答疑、 协议谈判、 监督开标等工作, 参与制订、 监督实施并完善地域企业、 下属企业协议管理相关制度。
第二章 协议审核
第四条 协议立项资料审核
审核协议首先应对协议立项资料进行审核, 包含:
1、 协议立项提议书或协议立项请示汇报。
2、 协议招投标资料。
3、 议标资料或定标资料。
工程类等协议定标时须预决算审计(分)部或预决算部审核, 应提供对应审核汇报, 并提供预决算审计(分)部或预决算部审核并盖章价格清单。
材料、 设备类等协议定标时经过监察(分)室审核, 应提供对应价格分析汇报。
营销广告类协议应提供呈批汇报(排期表)及经审核经过价格比照汇报。
包含施工、 设计方案审批协议报审时须提供设计成本质量控制中心或设计院审核经过相关方案确定书。
4、 协议对方主体资格资料。
报审协议时应提供正当有效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资料、 符合项目要求资质等级等资料。
协议对方主体经审批确定后, 不得变更。不得将已审批确定协议主体变更为其子企业或控股企业, 如确因实际操作困难需与其100%全资控股子企业签署协议时, 对方主体须为其子企业提供担保, 并报集团主管副总裁审批后, 再报总裁审批。
5、 对方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身份证实及代理权限证实。报审协议时应提交对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书、 与原件查对无误对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对方经过代理人签约, 除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书外, 还须提交与原件查对无误对方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署名并加盖对方企业法人章授权委托书。
6、 协议变更、 解除资料。
因协议发生变更、 解除, 与协议当事人签署协议或补充协议, 协议立项部门应按权限提交经企业领导同意指示。
7、 协议审批表。
协议审批表上协议名称栏、 协议主体栏、 协议金额栏审核遵照严格一致标准, 不得存在任何不一致或涂改。
第五条 协议条款审核包含:
1、 集团已制订协议范本, 签署协议应采取范本, 若因特殊情况采取其它版本, 需报集团审批。工程建设施工协议内容标准上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协议书, 第二部分为通用条款, 其关键内容按集团企业协议范本实施; 通用条款部分不许可增删, 如有特殊情况能够在协议书部分补充条款约定, 但需在协议审批表中注明其原因。
2、 协议当事人权利、 义务要求必需明确, 协议内容必需规范、 正确, 严禁出现加重我方义务或减轻对方义务条款, 不得存在不符合国家、 行业或地方通例且对我方不利条款。
3、 协议价格、 多种取费比率、 节点工期及总工期、 付款方法、 国家要求工程保修期、 重大违约责任条款等协议条款必需与定标审批表及招投标文件一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 必需报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六条 协议应写入廉洁条款。
第七条 在招投标、 协商或谈判过程中, 凡协议对方承诺多种对企业有利事项必需写入协议条款。
第八条 对于总价包干协议, 在协议推行过程中如出现标量(即工程量、 采购量等)降低且符合协议约定调整包干总价等对企业有利情况, 协议立项部门应立刻签署补充协议书。
第九条 同一承包人在同一时间签署同一项目协议(包含工程委托)不得拆分。
同一标不得反复签署协议,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合作单位时, 需完善解除手续后再签署新协议。
第十条 严禁各地域企业及各下属企业变相以协议形式为不合格单位提供挂靠, 使违规经营活动正当化。
第十一条 签署协议除盖章外, 还必需由签约人署名。
集团各地域企业对外签署协议应由当地企业董事长或其授权立项部门责任人署名; 集团下属企业对外签署协议应由下属企业责任人署名。
第十二条 协议审核后, 如协议条款完备, 内容具体明确, 权利义务清楚, 协议立项、 报批等程序正确, 协议相关资料经形式审查齐全合格, 由各归口协议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按权限报审; 如对协议内容有异议, 应立刻与协议立项部门进行沟通、 协调, 经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 形成正式协议文本逐层报审; 如达不成一致意见, 各归口协议管理部门则在协议审批表上签署提议后按权限报审。
第三章 协议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 协议审批权限按最新发文总部相关管理措施、 地域企业相关管理措施及下属企业相关管理措施及其补充要求等实施。
第十四条 协议在正式签署前, 必需按相关要求及审批权限上报, 经同意后方能正式签署; 协议签字盖章前, 标准上要求对方应先完成签字盖章, 我方才签字盖章。
第四章 协议变更、 解除、 终止
第十五条 协议推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 对方违约或对方单位无法满足我方要求等原所以造成协议无法继续推行, 应做好维权取证工作, 取得对方单位同意变更、 解除协议书面确定文件, 并按集团要求权限上报协议。
第十六条 变更、 解除、 终止协议, 任何部门均不得以个人或部门名义与对方签署协议变更、 解除、 终止协议, 如需签署这类协议必需严格按要求审批权限和程序实施。
第十七条 变更、 解除、 终止协议, 一律采取书面形式。
给予协议对方赔偿、 赔偿、 奖励或调整协议价格, 必需以协议书形式, 严禁采取会议纪要、 往来函件、 传真等多种非协议书形式。
严禁以非协议书形式变相修改协议内容。
严禁以变更合作单位名称、 名为降价实为增加我方造价成本等形式变相调整协议价格及其包含内容。
严禁以甩项、 分包等形式变更原协议, 增加我方实际造价成本。
第十八条 因变更、 解除、 终止协议而使企业利益遭受损失, 除法律许可免负责任以外, 应采取有效方法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第五章 协议文本管理
第十九条 各地域企业、 各下属企业须严格实施协议文本控制要求。 按权限报领导审批协议必需是全方面与对方协商一致协议, 经领导审批经过后协议文本即作为最终签约文本与对方签署, 不得更改。
第二十条 协议按程序审批完成后, 由协议管理部负责编号、 盖骑缝章(详见附件一: 《恒大地产集团协议分类、 编号导则(修订)》。协议文本标准上壹式肆份, 双方各执贰份, 如对方有特殊要求需在协议报批时加以注明。两份协议原件交协议立项部门转协议对方, 另两份协议原件送监察(分)室并由监察(分)室将其中一份原件送财务(部)中心。
第二十一条 集团各地域企业、 各下属企业协议管理部门应对下发协议文本复印件严格管理、 控制。与协议推行亲密相关部门需复印协议, 须经地域企业、 下属企业责任人审批, 由地域企业、 下属企业监察分室严格管理控制, 协议管理部标准上不得保留协议原件。
第二十二条 各地域企业、 各下属企业协议管理部每个月2日前编辑协议关键信息报协议管理中心, 协议管理中心每个月5日编辑协议关键信息报集团领导。
第二十三条 集团各地域企业、 各下属企业协议管理部应依据协议不一样种类, 建立协议分类台帐和总台帐。
第二十四条 作废协议文本应由各地域企业、 各下属企业协议管理部督促协议报审部门统一收回并交监察(分)室处理; 如需重新签署协议, 应在收回作废协议文本后才能重新签署。
第二十五条 协议台帐与协议文本控制管理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二。
第六章 资料存档立案
第二十六条 集团各地域企业、 下属企业应制订地域企业、 下属企业协议管理相关管理制度并报集团协议管理中心审核立案。
第二十七条 集团各地域企业、 各下属企业每个月2日前将上月报集团企业审批已生效协议(各地域企业协议金额100万元以上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各下属企业总金额50万元以上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复印件报集团协议管理中心备存。
第二十八条 协议及立项资料复印件需留存立案;
集团各地域企业、 各下属企业协议管理部参与招标文件会审、 招标答疑、 监督开标、 采购询价等协议签署前期工作, 需建立台账, 并保留会签纪录、 开标表、 询价表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措施》由集团协议管理中心修订、 解释, 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恒大地产集团协议分类、 编号导则(修订)
附件二:恒大地产集团协议台帐及文本传输控制管理规则
其中含:
附表1: 协议关键信息摘要汇总表(共九个表格)
附表2: 月报协议台帐样式
附表3: 集团审批协议文本传输控制程序
附表4: 地域企业自行审批协议文本传输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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