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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下协议效力分析(Analysis of effectiveness of the contract under the Anglo American law system)
摘要: 英美法系, 又称一般法法系。是指以英国一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法律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 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 隶属国很多国家和地域, 包含美国、 加拿大、 印度、 巴基斯坦、 孟加拉、 马来西亚、 新加坡以及非洲部分国家和地域。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 伴随英国殖民地扩张, 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域, 英美法系最终发展成为世界关键法系之一。它们在法律分类、 宪法形式、 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英美法系关键特点是重视法典延续性, 以判例法(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 现在还是怎么判)为关键形式。
(The Anglo American law system, also known as the common law. Refer to the British common law based development of law. First produced in the UK, later expanded to many countries and regions have is British colonies, subsidiary of the country, including the individual countries and regions America, Canada, India, Pakistan, Bangladesh, Malaysia, Singapore and Africa. From eighteenth Century to nineteenth Century, with the British colonial expansion, the British law was passed to these countries and regions, the Anglo American law system has become one of the major world law. They have some differences in the classification of law, constitution, the powers of the court. The main characteristics of the Anglo American law system is the focus on the continuity law, case law (simple interpretation of case law is used to judge, now or how sentences) as the main form.)
Key words:【关键词】: 英美法系(Anglo-American Legal System) 法系法律效力(The legal validity) 协议(contract) 渊源(origin)
英美法系下协议效力分析(Analysis of effectiveness of the contract under the Anglo American law system)
现在, 世界各国沿使用方法律体系基础上能够分为两类: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 民法法系、 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 是承袭古罗马法传统, 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样式而建立起来法律制度。大陆法系又称为成文法, 其最关键特点就是以法典为第一法律渊源, 法典是各部门法典系统综合首尾一贯成文法汇编。世界上大约有70个国家法律属成文法系, 关键分布在欧洲大陆及受其影响其她部分国家。如: 欧洲大陆上法、 德、 意、 荷兰、 比利时、 西班牙、 葡萄牙、 瑞士等国和拉丁美洲、 亚洲很多国家。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 一般法系或判例法系, 是承袭英国中世纪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法律制度。传统英美法系, 判例法占主导地位, 近几十年来, 英美法系国家也制订了大量成文法以作为对判例法补充, 但仍受判例法制约。现在世界上大约有26个国家法律属英美法系, 除英美两国, 其它关键是英联邦国家, 如: 英、 美、 澳大利亚、 新西兰、 香港等国家和地域。
二者关键区分包含以下多个方面:
第一, 法律渊源不一样。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 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订法方法存在, 它法律渊源包含立法机构制订多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机关颁布多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与国际条约, 但不包含判例。英美法系法律渊源既包含多种制订法, 也包含判例, 而且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相关键地位。 第二, 法律结构不一样。
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传统, 习惯于使用方法典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包含规范做统一系统要求, 法典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主干。英美法系习常见单行法形式对某一类法律问题做专门要求, 所以, 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 第三, 法官权限不一样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得要求来审判案件, 法官对成文法解释也需要受成文法本身严格限制, 故法官只能适使用方法律而不能发明法律。英美法院法官既能够援用成文法也能够援用已经有判例来审判案件, 而且, 也能够在一定条件下运使用方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技术发明新。
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现实状况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过程中形成概念。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 一般法系和判例法系, 是承袭英国中世纪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各国法律制度总称。英美法系形成与发展深刻表现于英美两个国家法律制度上。
英国法形成与发展, 分别表现在一般法、 制订法、 衡平法发展上。而美国法形成于发展则表现在制订法上, 在制订法范围内最大不一样就是宪法领域。美国与英国同属英美法系, 二者共同遵守是一般法基础传统。但在影响力上, 在美国法律渊源上, 对比英国一般法、 衡平法、 制订法, 美国法律系统中制订法地位和影响优于英国。
英美法系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产物, 经历了不一样历史阶段影响与发展, 在存在样式上, 运行方法上形成了自己独有特点。
第一法律渊源上, 英美法系法律渊源包含多种制订法也包含判例, 其中判例所组成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从19世纪到现在, 其制订法也不停增加, 不过制订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释制约。 判例法通常是指高级法院判决中所确立法律标准或规则。这种标准或规则对以后判决含有约束力或影响力, 因为这些规则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创建, 所以, 又称为法官法。除了判例法之外, 英美法系国家还有一定数量制订法, 同时, 还有部分法典。如美国《统一商法典》、 美国宪法等。但和大陆法系比较起来, 它制订法和法典还是极少, 而且对法律制度影响远没有判例法大。
第二法律结构和内容: 英美法系在法律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其习常见单行法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要求, 所以极少制订法典。在内容上英美法系基础结构是在一般法和衡平法分类基础上建立。从历史上看, 一般法代表立法机关法律, 衡平法关键代表审判机关法律, 衡平法是对一般法补充规则。
第三法官权限上: 英美法系中法官地位很高, 法官既能够援用成文法也可一援用已拥有判例来审判案件, 而且也能够在一定条件下运使用方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技术发明新判例, 从而法官不仅能够适使用方法律也能够子一定范围内发明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 英美法系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以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 法官只是双方争论仲裁员而不能参与争论, 与这种对抗式程序同时存在是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代表人民参与案件审理, 但关键做出实际上结论和法律上基础结论(如有罪或无罪), 法官负责作出法律上具体结论, 即判决。 第五从职业教育传统来看, 英美法系职业教育重视处理案件实际能力, 比如律师职业教育关键经过协会进行, 被称为"师徒关系"式教育。 英美法系, 结合以上特点英美法系在调整社会关系, 制订社会制度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英美法系传统是强调依据具体经验处理具体问题, 所以含有很强针对性和灵活性,
所谓判例法(Case Law), 就是基于法院判决而形成含有法律效力判定, 这种判定对以后判决含有法律规范效力, 能够作为法院判案法律依据。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关键法律渊源, 它是相对于大陆法系郭嘉成文法或制订法而言。判例法起源不是专门立法机构, 而是法官对案件审理结果, 它不是立法者发明, 而是司法者发明, 所以, 判例法又称为法官法或一般法。英美法系判例制度含有以下特点:
确定自然权利
自然权利与法律权利分离是判例制度产生理论前提。在英美法系, 法学界通常将权利划分为自然权利与法律权利等。自然权利是指人生而享受追求尊严、 平等、 自由、 幸福、 财产等权利, 这些权利被描述为与生俱来、 不可剥夺、 不可转让。而法律权利则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由法律直接给予权利, 其关键内容为权利法定、 权利有限、 权利平等、 权利自由。法律权利与自然权利二者在权利起源、 范围、 地位上存在一定差异。自然权利, 作为本性权利、 天赋权利, 起源于人类“本性”正当需求和“自然”永恒给予, 超越多种现实社会差异。而法律权利则起源于现实社会制度, 起源于人类造法活动。自然权利包含到人类维持本身生存和发展很多方面, 与时俱进, 无边无际。而法律权利则由现实社会制度所决定, 由特定法律规范所确定, 含有现实性、 确定性和有限性。自然权利是法定权利基础, 法律权利是自然权利升华。
根据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学说, 不管是国家产生前还是产生后, 每个人自然权利都是客观存在。以后, 为了共同利益需要, 大家让渡了部分自然权利, 才形成了国家权力, 才产生了法律权利。但大家所让渡只是部分自然权利, 大家一直保有部分自然权利。大家在行使自然权利时, 也可能产生摩擦和冲突, 也需要国家权力给予裁决。正是诉讼活动存在, 才使自然权利得以向法律权利转化。所以, 诉讼活动是自然权利向法律权利转化法律事实。而自然权利向法律权利转化关键结果就是判例产生。
突出程序权利
在英美法系, 自然权利向法律权利转化过程和诉讼活动推进过程表明: 当事人先有程序权利, 以后才有实体权利。因为在英美法系国家, 诉讼当事人所主张自然权利能否最终转化为法律权利, 取决于法院最终判决。不过, 在权利转化之前, 诉讼当事人能否得到平等对待则直接关系到当事人人格平等与尊严问题。所以, 与大陆法系相较, 英美法系尤其重视程序法律完善和程序权利保障, 将程序正义摆在突出位置加以强调, 认为程序制度公正是否对于自然权利向法律权利转化结果含有尤其关键影响。而在大陆法系国家, 尽管在一些方面和某种程度上认可自然权利理论, 但自然权利向法律权利转化关键不是经过司法活动而是经过立法活动来完成。与英美法系相较, 大陆法系国家愈加重视实体权利完善。
参考书目: 《协议法》 《国际商法》 《国际法》 《英美法系概论》 《国际商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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