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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租赁合同标准版本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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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 承租方: 本协议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商铺租赁协议 1.协议双方 1.1出租方: 1.2承租方: 1.3出租方和承租方经友好协商, 就承租方租用出租方场地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2.释意: 2.1出租方: 指租赁物业业主方-------根据中国法律要求, 完全拥 有租赁物业房产全部权、 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 有权根据法律要求和自己意愿, 将租赁物业某一(或一些)商铺出租给她人从事经营活动, 并取得对应收益。 2.2承租方: 指承租单位或承租个人, 是租赁物业中本协议约定场地经营者。 -------即根据中国法律要求,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含有正当经营权独立法人及其她经济组织(承租单位), 或者含有完全行为能力, 有固定住所, 有与其所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相适应资金和经验自然人(承租个人); 在按约定向出租方支付了对应费用后, 有权独立自主地利用承租商铺从事本协议约定范围内商业零售经营或服务。 2.3租赁: 出租方将租赁物业特定商铺及其设施使用权利、 管理责任和该商铺经营权交由承租方行使, 由承租方自筹资金、 自担风险、 自负盈亏、 独立自主地进行约定商业零售经营或服务, 承租方须按约定向出租方交付承租费及其她相关费用。 2.4租赁费: 指出租方将约定场地、 设施租赁给承租方经营时, 并按约定时间、 数额、 方法向承租方收取款项, 即本协议第5条款所列各项费用。 2.5履约确保金: 指承租方在签署本协议时, 为确保推行本协议及其附件约定 各项义务和责任, 由承租方交付给出租方确保金(包含但不限于租金确保金、 物业管理费等确保金)。该确保金不是预付租金, 仅作为承租方忠实推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确保。出租方有权将该确保金用于冲抵承租方欠付出租方租金、 物业管理费等其她约定费用和应由承租方赔偿损失, 而且此行为不影响出租方行使任何其她补救权利。该确保金由出租方保管, 不计利息。 2.6商铺租赁面积: 指本协议附件一: 《商铺平面位置图》上标注承租方占用范 围内面积, 包含其中柱子、 墙体之厚度及承租方专用机电设备设施所占据面积或其合理分摊部分。 2.7商铺: 指由出租方出租给承租方从事经营场地及其隶属设施。 2.8 附件和尤其约定: 本协议全部附件皆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附件中若有本协议签约双方为推行本协议所作尤其约定, 以尤其约定为准。 3.租赁经营商铺情况 出租方将位于中国XX市 区 路 号 层 号商铺及其设施(见附件三: 《商铺配置标准清单》)出租给承租方经营使用。该商铺之租赁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双方确定在本协议推行过程中均以此作为租金和其她需要根据面积计算费用款项计算单位。该商铺位置参见本协议附件一: 《商铺平面位置图》所表示特定部分(即红色所表示部分), 该示意图仅作识别用途。 4.租赁期、 经营期 4.1 租赁期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含当日)计算。 4.2 承租方租赁经营期为: , 从本协议第7条约定开业之日起计算, 即经营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4.3 租赁经营期间, 若承租方期望协议到期后继续租赁, 应于租赁期届满前三个 月提早书面通知出租方, 如出租方同意承租方继续在该商铺经营, 双方就租赁条件(包含但不限于: 业态、 品牌、 租金、 续租年限、 物业管理费等)重新洽商, 洽商达成一致则甲乙双方续签租赁协议; 洽商不能取得一致或出租方对于该商铺另有安排, 则承租方应于协议到期之日起 日内无条件撤场。 4.4 出租方若在租赁期届满三个月前未收到承租方续租书面通知, 出租方将 进行重新租赁各项准备工作, 包含但不限于将该商铺出示给未来承租方、 其设计师等, 若安排在营业时间内承租方应给予配合。 5.租金 5.1开业之日开始, 承租方须向出租方缴纳租金, 租金收取标准以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月租金标准为: 元/月.平方米(根据套内建筑面积计算), 月租金累计为: 元(大写: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月租金标准为: 元/月.平方米(根据套内建筑面积计算), 月租金累计为: 元(大写: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月租金标准为: 元/月.平方米(根据套内建筑面积计算), 月租金累计为: 元(大写: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月租金标准为: 元/月.平方米(根据套内建筑面积计算), 月租金累计为: 元(大写: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月租金标准为: 元/月.平方米(根据套内建筑面积计算), 月租金累计为: 元(大写: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月租金标准为: 元/月.平方米(根据套内建筑面积计算), 月租金累计为: 元(大写: )。 5.2本协议全部约定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 5.3租金应按期缴纳。承租方须于承租商铺开业前一次性缴纳自开业之日起至 20 年 月 日期间租金给出租方, 以后租金每三个月为一期, 须于每季首月一日之前以现金方法缴纳或将租金支付抵达出租方账户。(如遇节假日需提前最少一个工作日缴纳或抵达出租方账户) 6.商铺交付 6.1 承租方必需于本协议签定后7日内根据出租方要求前往指定地点双方在现场交接商铺, 同时办理交接手续。承租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准期同赴办理, 须获出租方书面同意延期。不然视为承租方违约, 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该协议, 承租方所缴纳履约确保金将作为违约金, 出租方将不予退还。 6.2 商铺交接条件以现实状况为准, 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现场交接, 商铺内任何形式装修、 整改须在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和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同意后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实施, 因装修、 整改施工引发任何风险概由承租方自行负担。 6.3 承租方所租赁商铺如先前已装修, 如承租方需要使用此装修, 则承租方必需根据消防和物业管理装修要求对原有装修进行整改并经过消防验收合格, 相关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 所产生费用亦由承租方自行负担, 且承租方应对使用部分装修质量负责。 6.4 若协议租赁期满不再续约, 承租方须在协议到期后立刻按本协议约定将商铺交还给出租方。若承租方因合理原因延迟交还, 须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负担所以产生相关费用。 7.开业日期 7.1承租方必需于 年 月 日前完成装修工程并开业。 7.2如到时承租方未能准期开业, 出租方有权立刻收回本出租物业, 解除双方 协议租赁关系。已经缴纳履约确保金及首期租金、 物管费等其她费用均不予退还, 同时出租方保留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权利。 8.装修期 8.1自承租方接收该商铺之日起, 承租方可享受装修期至 年 月 日。 8.2装修期内出租方可不收承租方租金, 但其它费用(如: 物业管理费、 水电气 费用等)承租方仍须按约定交付。 8.3装修期间, 承租方除免租金外, 其它本协议中一切约定, 均不得免去。 9.《物业管理协议》签署 出租方已授权“XX物业管理有限企业”对该租赁物业实施物业管理, 承租方签署本协议时, 已经全方面、 详尽地知悉《物业管理协议》、 《物业管理条约》各项要求, 同意在签署“租赁协议”同时, 签署该《物业管理协议》, 并服从“重庆新龙湖物业管理有限企业” 管理。承诺遵守出租方及物业管理企业制订《装修守则》、 《商业管理要求》, 同意将其作为本协议附件, 组成协议有效组成部分。双方同意任何对《物业管理协议》、 《物业管理条约》及出租方与管理企业制订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即是对本“租赁协议”违反, 将按本协议对违约行为处理约定负担对应违约责任。 10.物业管理费 10.1物业管理费自商铺交付之日起按建筑面积每个月每平方米 元计算, 即该商铺 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每个月累计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 元。 10.2出租方应依据国家公布物价指数对物业管理费作合理调整(当物价指数变动超出5%时)。物业管理费之调整以出租方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方后开始生效。 10.3自交房之日起 日内, 承租方即应缴纳交房之日至 年 月 日期间物业 管理费。以后物业管理费应按期缴纳, 每三个月为一期, 以后每期物业管理费须于每季首月一日之前缴交。(遇节假日需提前最少一个工作日) 11.履约确保金 11.1承租方须向出租方缴纳履约确保金, 该确保金数额为人民币 元, 相当 于三个月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于本协议签署当日一次性缴清。 11.2租赁期满, 如承租方无任何违约行为并未给出租方造成损失, 则出租方在 承租方将商铺完好无损交还出租方后7天内无息退还承租方所缴纳之剩下履约确保金。 12.水、 电及其它费用 12.1承租方租赁商铺内自用水、 电费按月抄表, 随物业管理费、 租金一起缴纳(水 电气计量表如为磁卡智能仪表或能源部门直接管理则承租方自行按要求到指点地点缴纳费用; 如计量仪表由物管企业进行代管, 则承租方应按相关部门商业用途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企业要求时间内缴纳; 计量仪表维修和更换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12.2除上述费用外, 其它承租方须交费用见本协议附件。 13.税收和费用 13.1承租方经营活动, 应该根据中国税收法律、 法规和政策要求 纳税。 13.2租赁协议印花税, 根据国家要求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各自负担。 14.保险 承租方应就因在承租场所之任何活动或发生之事故, 或因使用承租场所或其任何部份, 或因承租方负责装修承租场所或修理承租场所内部之任何部份或任何固定附着物、 装置、 线路或管道出现缺损或损毁情况, 或因承租场所或其任何部份发生火警、 烟雾、 水浸或任何物质或物料溢漏, 或因承租方或其雇员、 代理人、 承包商、 授权人士、 受邀者、 用户或访客之行为、 失责或疏忽, 造成任何相关人身伤亡及∕或与财产损失或损毁情况出现, 对出租方由此遭受或产生任何性质及人士(包含第三者)索赔、 要求、 诉讼、 法律程序、 判决、 损害、 费用及开支, 负担法律责任并向出租方作出赔偿。承租方应向一家有名望保险企业就上述风险作出令出租方满意之投保。该保险之保险单应以承租方名义投保并尤其标明出租方为建筑物之全部权人, 而投保额应不少于人民币 万元(大写: 圆整)(以每宗赔偿计); 或应以出租方所要求之合理数额为准, 并应在保险单中要求假如未得到出租方之事先书面同意, 所购置保险及其条款不能取消、 修改或增加任何限制。承租方所购置保险单应包含但不限于交叉责任、 契约责任、 人身侵害及放弃代位追偿权等条款。保险期应与租赁期相同。承租方应于承租之商铺开业前向出租方提供上述保险单之副本及所付保险金之收据或保险企业确定信, 以向出租方提供充足资料证实已购置了充足保险。 15.商铺用途及营业时间 15.1承租方只能于该商铺承租经营 类 品牌商品。在本协议 使用期内, 承租方若想对其经营范围及产品品牌作出任何形式调整或更换, 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出租方提出申请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 15.2承租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及重庆市制订政策和法规。除非事先得到出租方书 面确定同意, 承租方不得私自变更用途及营业范围。 16. 承租方义务 在整个租期内, 承租方在此向出租方承诺及同意以下各项: 16.1 遵从法律及法规 承租方必需遵守及遵从政府或其它主管部门不时制订全部相关使用及占用承租场所或与承租方、 其雇员、 代理人、 承包商、 受邀者、 用户或访客在承租场所任何活动或事情相关法律、 法规及要求, 并对任何违反上述相关法律、 法规或要求而给出租方造成损失作出赔偿。同时在无损前文所述标准下, 承租方应在开业前取得政府或其它相关部门要求相关承租方使用或占用承租场所所需许可或同意并在整个租期内维持其有效性, 承租方在收到政府或相关部门、 法院对承租场所或与本条义务相关通知时, 应立刻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租方。 16.2 承租方对于商铺装修或改建 16.2.1 承租方对于商铺内部装修, 应遵守《装修守则》要求。承租方装修方案必需经过出租方审核和书面认可后方可实施。 16.2.2 承租方如在租赁期内需要对商铺进行再次改造, 需事先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展示形象需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 16.2.3 本租赁协议正常到期, 在结清相关费用后, 承租方对自费、 委托出租方代为设计施工、 改建装修须恢复为出租方向承租方交铺时情况。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只拆除部分装修、 设备或保持现实状况除外。 16.2.4 当本租赁协议正常到期或因承租方原因造成协议提前终止, 承租方对自费、 委托出租方代为设计施工、 改建以及原本属出租方全部装饰、 设备不得拆除、 移动, 其全部权无条件归出租方全部, 承租方不得提出任何赔偿要求。出租方也有权依据出租方需要, 要求承租方将全部由承租方进行施工装饰及设备拆除并运走, 将租赁商铺(包含地板)恢复原状, 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负担。 16.3 维修 在租赁期间, 承租方负责租赁商铺范围内设备设施维护, 以确保正常经营。因承租方使用不妥或违规操作, 造成一切设施设备损坏, 由承租方负责维修和赔偿。 16.4 其她约定 16.4.1 承租方在承租经营期间一切活动, 均应遵守本协议及附件中(附件三: 《物业管理协议》; 附件四: 《租户手册》; 附件五: 《装修手册》)要求; 严格遵守出租方物业管理机构为商铺管理而制订相关管理要求。 16.4.2 承租方在租赁期间, 凡与商品供给厂商或消费者发生经济往来, 均以自己名义进行, 不得在经营中使用出租方名称或混淆出租方与承租方名称而对商品供给厂商或消费者造成误导, 承租方应遵守《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对其销售商品提供“三包”(包修、 包换、 包退)售后服务。如承租方销售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和“三包”责任, 承租方应负责向用户负担应负之责任。如因质量问题和纠纷给出租方造成经济和声誉损失, 承租方负担赔偿责任。 16.4.3 出租方发给承租方相关通知、 函件以送达承租方承租商铺即视同送达承租方。 16.4.5承租方对于租赁物业外立面任何改动(包含但不限于: 改门、 建造形象墙等)必需事前提供书面改造方案并经过出租方以及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16.4.6 每次装修, 装修确保金 元/户。装修建筑垃圾除渣费按建筑面积计算, 装修建筑垃圾除渣费收费标准: 按建筑面积计算 元/平方米。装修确保金和建筑垃圾除渣费在办理装修申报手续时缴纳。 16.4.7水电气周转押金(如有代收项目), 按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收取人民币元计, 以这类推, 不足100平方米按100平方米计算, 在签署协议时缴纳。 16.4.8水电气使用费, 按相关部门商业用途取费标准收取, 按物业管理企业要求时间交纳和按要求分摊。 16.5 餐饮商家 若在承租场所内经营餐饮业, 则承租方还须遵守以下条款: 16.5.1 承租方须在签署本租赁协议后、 开业前取得包含但不限于下列经营餐饮业有效资格证实文件: (1)营业执照正、 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工商部门立案章); (2)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4)职员健康证实。 16.5.2 除本租赁协议条文列明餐饮服务内容, 承租方在承租场所内增加或降低餐饮服务内容等须取得出租方事先同意, 如承租方违反本条要求, 出租方有权按本租赁协议第16.1条要求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 16.5.3 承租方须妥善处理经营过程中所产生噪音、 气味、 振动、 废气、 废水及固体废弃物, 不得对建筑物或承租场所外其她店铺(包含但不限于同楼层周围商铺、 相临上下楼层商铺)、 公共场地、 公众环境造成任何影响。如若承租方经营产生了包含但不限于上述影响, 必需在出租方要求时间内进行整改, 承租方须负担及赔偿因违反上述要求而对出租方、 任何第三人所造成损失、 损害。如承租方不能在约定时间内整改完成并达成良好效果, 则出租方有权终止协议。 16.5.4承租方须负责清理在承租场所内所产生垃圾并负担费用将垃圾清运至出租方指示地点。 16.5.5 若承租方预备食品时可能产生肮脏、 恶臭、 极为不雅垃圾, 则承租方不得在承租场所内进行。 16.5.6 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在承租场所内同时提供歌舞、 演出等任何类型娱乐服务。 16.5.7 承租方在经营过程中须依法开具正式发票。若承租方违反相关发票管理 法律法规时, 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在指定时间内更正。 16.5.8 公共管道油污清掏费: 油污及潲水不得倒入下水道排放, 厨房内须设隔 油池。假如因隔油效果不达标不理想造成影响公共管道使用功效, 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公共管道维护清掏费 元/次/户。 16.6承租方对外招牌必需挂在出租方以及物业管理企业同意位置, 招牌形 式承租方必需书面提交出租方以及物业管理企业认可后方可实施。 16.7承租方经营范围在租赁房屋内, 承租方不得占用任何公共区域。 17. 出租方义务 出租方同意以下各项: 17.1不受干扰 在承租方依本租赁协议按期并按所要求方法支付租金、 管理费及其它应付之款额, 并遵守及推行本租赁协议项下承租方应遵守及推行之条款、 条件、 协议及要求前提下, 同意承租方在租期内和平地享用承租场所, 而不受出租方或任何有权经过出租方行使权利人士之干扰, 惟承租方须了解确定出租方或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在建筑物内、 外及∕或之上进行修葺、 更改及∕或修理工程, 而出租方及∕或建筑物之其它承租方可进行装修工程。 17.2 维修 在租赁期间, 出租方负责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和维护。 18.违约及法律责任 18.1 若承租方违反协议约定, 未能在约定时限内全额缴纳租金, 出租方有权每日向承租方按所欠缴租金费用千分之三计算收取滞纳金, 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18.2 在租赁期内, 若承租方拖欠出租方之租金、 商场管理费、 水电气等费用及其滞纳金, 以及因承租方违约或因为承租方过失给出租方造成损失, 出租方能够在无须预先通知承租方情况下从确保金中扣除相关费用, 并要求承租方在7天内补足所扣除部分。如承租方未能在该限期内补足所扣除部分, 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承租方所缴纳履约确保金作为违约金不再退还, 收回承租方承租商铺, 并保留行使其它索赔权利, 由此造成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负担。 18.3 若承租方拖欠租金及各项费用超出7天时, 出租方除向承租方追缴应交租金和征收滞纳金外, 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承租方已交履约确保金作为违约金不再退还, 并向承租方追偿由此造成其它损失。同时出租方有权停止商铺能源供给, 封闭商铺留置处理承租方承租商铺内承租方商品、 道具等, 由此造成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负担。 18.4 承租方违反本协议15.1条约定未经出租方同意, 私自调整、 更换经营品牌, 出租方有权视情节轻重对承租方履约确保金部分或全部作为违约金处理,同时出租方有据此终止协议权利。 18.5 承租方违反本协议15.2条约定未经出租方同意私自改变商铺用途及营业范围, 出租方有权即时终止本协议并收回承租方承租之商铺, 承租方所缴纳之履约确保金作为违约金不再退还, 并保留行使其她索赔权利。 18.6 承租方租赁期间, 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 承租方不得将承租商铺转租、 转借给第三方或同第三方联营。如承租方违反本条约定, 出租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承租方所缴纳之履约确保金作为违约金不再退还, 并保留向承租方追偿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进行法律诉讼权利。 18.7 若承租方与第三方产生非因出租方原因任何纠纷, 承租方直接负担该项纠纷全部责任。如第三方直接向出租方提起仲裁、 诉讼, 要求出租方负担责任, 出租方代为负担责任后, 承租方须向出租方赔偿一切损失及一切与此相关费用。若遇此情况, 承租方可选择按以下方法办理: ① 由承租方派员直接与第三方交涉、 应诉、 答辩; 不管后果怎样, 亦由承租方直接负担。若承租方需要出租方帮助处理, 出租方可给予配合; 但出租方由此发生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② 若承租方委托出租方全权处理, 则出租方处理结果, 承租方应无条件同意并负担责任, 并负责负担出租方代为处理所发生全部费用, 包含交通费、 诉讼费、 仲裁费、 律师费等。 ③ 若因承租方推诿而出租方不得不对第三者直接负担责任并所以发生费用或引发出租方损失, 则给付第三者一切费用和出租方由此而付出费用和损失均由承租方负责负担。 18.8 若承租方未能按期向出租方缴纳全额履约确保金或未能按出租方指定时限前往交接商铺, 则视为承租方违约, 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承租方已缴纳履约确保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回。若承租方违约行为造成出租方实际损失超出该确保金, 其超出部分仍由承租方赔偿。 18.9在租赁期内, 承租方严重违约, 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协议, 非出租方原因, 若承租方提前终止协议或因承租方严重违约出租方单方终止协议, 出租方有权不退承租方已缴纳履约确保金, 并将其作为违约金处理, 同时出租方有权留置承租方在该租赁商铺内物品, 并向承租方追究因承租方违约给出租方造成一切损失。 18.10发生以上违约行为出租方有权终止协议时, 承租方应于出租方向承租方发出终止协议通知书3日内无条件撤场。 18.11本协议推行期间, 如遇不可抗力(如暴乱、 战争、 火灾、 洪水、 地震或其她意外事故或天灾)或者政府行为致使协议无法继续推行, 造成本协议提前终止, 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但对于协议终止前双方一切违约行为, 守约方仍有权向违约方要求赔偿损失。 18.12当本租赁协议正常到期或若承租方提前终止协议或因承租方严重违约出租方终止协议, 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占铺位经营。不然, 从协议终止日起出租方有权根据每日 元(大写: 圆整)收取承租方店铺占用费。 18.13承租方对于协议16.1条任何违反, 不管情节轻重, 出租方都有权利终止协议。 19.适使用方法律及处理争议 19.1本协议及其全部附件均适用中国法律。 19.2协议双方为解释及推行本协议所发生争议, 如经过友好协商仍不能处理 , 选择以下第 种方法处理 (一)向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20.其她 20.1本协议若有未尽事宜, 经双方协商后以书面方法补充约定, 补充条款与本合 同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20.2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生效, 在此之前双方签定意向 书自动失效, 租赁期届满且双方债务清结完成之日失效。 20.3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 双方各执二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20.4本协议全部条款均为商业机密, 协议双方都有义务保守秘密不得泄漏, 若有 泄漏, 由泄漏方负担违约责任。 22.本协议附件清单: 附件一: 《商铺平面位置图》; 附件二: 《商铺配置标准清单》; 附件三: 《物业管理协议》; 附件四: 《租户手册》; 附件五: 《装修手册》 附件六: 《尤其约定》(有/无); 尤其约定: 甲 方: 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 办公地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开 户 行: 帐 号: 乙 方: 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 办公地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开 户 行: 帐 号: 身份证号码: (若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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