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兴围小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租赁协议
(甲方): 深圳市兴围股份合作企业
法定代表人: 刘金木
地址:
(乙方): 惠州市惠阳区万家福实业发展有限企业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鉴于甲方于 年 月 日就厂房升级改造为农贸市场并租赁事宜进行公开招标, 乙方依法成为中标人;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 依据《中国协议法》等相关要求, 甲乙双方就乙方对甲方厂房进行市场升级改造并租赁相关事宜, 经协商一致, 签署此协议。
第一部分 物业升级改造
第一条 升级改造物业情况
1.1甲方拟对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兴围小区三栋厂房(厂房名称台纬厂)、 二栋宿舍、 建筑面积约12045平方米物业以及停车场进行升级改造并出租给乙方。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负责对该物业进行升级改造。
1.2 签署本协议前, 甲方已经通知乙方该出租物业系甲方自建房, 未经报批报建程序, 无房产证, 计划验收合格证、 消防验收合格证等, 乙方经对上述物业进行现场勘查, 对物业上述情况知悉且没有异议, 乙方同意由此造成对未来升级改造、 经营和物业租赁不利后果(包含无法办理计划验收合格证、 无法办理相关营业执照、 无法办理租赁协议立案登记、 租赁协议无效等)和相关责任乙方自行负担。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1.3 签署本协议前, 甲方已通知乙方, 甲方不确保所交付物业质量符合乙方经营需求。乙方经对上述物业进行现场勘查, 对物业上述情况知悉且没有异议。乙方接收物业后, 应该依据本协议第4.1条约定对物业进行质量检测。
第二条 物业交付
2.1除宿舍一楼商店外,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物业交付乙方使用, 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宿舍一楼商店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交付。
2.2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物业, 乙方可要求将本协议约定之升级改造期顺延。
第三条 厂房升级改造期限
3.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日内, 乙方须完成物业升级改造方案包含设计方案、 改造投入预算方案相关工作并提交甲方审定; 同时乙方应完成进场施工相关准备工作;
3.1.2除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期限, 则乙方须自甲方交付改造物业之日起
天内完成整个物业升级改造工作。
3.1.3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升级改造活动延期, 本条约定之升级改造期限得以顺延。
3.1.4如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无法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物业升级改造, 本协议约定不计入租期升级改造期不得顺延。
第四条 改造前物业质量检测
4.1乙方接收物业后, 应对物业进行质量检测, 如物业质量检测不合格, 乙方应负责对物业进行加固, 确保物业安全性符正当律法规要求才可使用。质量检测和物业加固费用由乙方负担。
4.2如乙方没有依据本条约定对物业进行检测, 由此造成后果由乙方全部负担。
第五条 甲乙双方在物业升级改造过程中权利义务
5.1 甲方权利、 义务
5.1.1 物业升级改造方案及计划设计图纸须由甲方指定设计企业设计, 并经甲方审核同意。
5.1.2 甲方有权对乙方升级改造活动进行监督, 有权在整个升级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时或不定时指派人员对项目质量、 进度、 安全监督检验, 对指出隐患或发觉其她不符合经审定改造方案问题有权通知乙方即时整改。
5.1.3 甲方有权组织、 参与升级改造工程完工验收活动, 有权要求乙方移交完工验收相关资料文件。
5.1.4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第七条约定取得物业升级改造完成后形成新物业全部权。
5.1.5 甲方负责帮助乙方办理物业升级改造工程报建及消防、 环境保护审批手续。
5.1.6 甲方在其能力和职责范围内对乙方施工改造活动提供便利。
5.2 乙方权利义务
5.2.1 乙方应依据甲方要求以及投标书中所承诺内容对物业进行超市化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并负担所产生全部费用和成本。
5.2.2 乙方应该严格依据经甲方审定升级改造方案和改造预算对物业进行升级改造。乙方装修改造投入不得低于其投标书所承诺 万元装修改造预算费用。
5.2.3 乙方负责物业改造工程报建及消防、 环境保护审批手续以及相关费用, 甲方给予帮助。
5.2.4乙方在升级改造中, 负担项目施工过程中所发生质量、 进度、 安全、 社会责任和经济损失。
5.2.5乙方完成物业升级改造后, 须将相关物业升级改造相关资料包含施工资料、 完工验收资料等移交甲方。
第六条 工程质量标准及验收
6.1质量验收标准 : 按国家现行施工技术、 验收规范及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验收。
6.2 改造工程完成后, 乙方应按工程完工验收相关要求向甲方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供完工资料。甲方应在接收乙方完工验收申请后发包人成立完工验收小组, 并通知政府相关部门, 组织完工验收。
6.3 如工程完工验收不合格, 乙方应负责对工程返工或修复, 重新提出完工验收申请。
第七条 乙方投资升级改造扩建及增加部分全部权归属
7.1 整个物业全部权归甲方全部, 包含升级改造完成以后所形成之物业。
7.2乙方对物业升级改造完成后, 因升级改造而多出物业面积部分由乙方无偿使用, 甲方不收取租赁费用。但应升级改造而多出建筑物部分, 其全部权归甲方全部。协议解除、 期满或终止时, 乙方不得对该部分建筑物主张任何权利。
7.3因乙方升级改造装修对物业增设设施和添加物, 包含电梯设施、 消防设施、 水电设施、 照明电线、 、 照明电灯、 配电房到主控闸间动力线、 变压器及乙方投资其她一切不动产装修全部无偿归甲方全部, 由乙方于协议期满、 解除或终止后移交甲方。
第二部分 物业出租
第八条 租赁物业情况
8.1甲方将经上述升级改造完成以后物业(包含停车场)出租给乙方作超市化农贸市场、 商场使用。
8.2 物业出租面积依据物业未改造前物业面积计算(不包含停车场), 为12045平方米, 因升级改造而多出物业面积部分由乙方无偿使用, 甲方不收取租赁费用。
第九条 租赁期限
9.1租赁期限为十年, 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9.2在协议第三条约定乙方升级改造期内, 即___ 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期间时间,甲方同意该段时间不计入正式租期。租金从 年 月 日开始计算。
9.3如出现本协议约定乙方升级改造期能够顺延情形, 本条约定之不计入租期升级改造期得以顺延。
第十条 租赁费用
10.1 租金第一年至第三年为每平方米每个月人民币25元, 第四年至第六年租金为每平方米每个月人民币27.5元,第七年至第九年租金为每平方米每个月人民币30.25元, 第十年租金为每平方米每个月人民币 33.275 元。
10.2 停车场租金每个月人民币10000元;
10.3上述租金不含租赁营业税和租赁管理费,租赁营业税和租赁物业管理费由乙方负责。
10.4 租赁期间, 乙方负责支付水电费、 垃圾运输费等因使用物业所产生其她费用。
第十一条 租赁费用支付
11.1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 日内交付租赁确保金人民币 万元给甲方, 租赁确保金在协议期满乙方结清各项费用后免息退还给乙方。
11.2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 日内交付第一个月租金约人民币 万元给甲方,
11.3 乙方应于每个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当月物业租金及停车场租金。
第十二条 保修期约定、 租赁物业使用与维修
12.1乙方在租赁期间负有对租赁物业正确使用及妥善保管、 维修、 养护责任,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有损坏(包含不限于门窗、 洗手间、 地板、 墙体及相关设施), 应由乙方给予修复并负担费用。
12.2因乙方使用不妥或不合理使用, 造成租赁物业或其隶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 损坏或故障等情形, 乙方应立刻通知甲方并负责维修或赔偿。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 由甲方代为维修, 相关维修费由乙方负担。
12.3 乙方租赁该物业作为超市化农贸市场、 商场使用, 乙方不得私自改变租赁物业用途。乙方在经营过程中确保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物业使用和物业管理要求。
12.4乙方不得利用租赁物业从事违法行为; 对乙方正常、 合理使用租赁物业, 甲方不得干扰或者妨碍。
第十三条 市场经营
13.1 农贸市场经营所需要相关手续和营业执照及其它证照由乙方办理并负担相关费用, 必需时甲方进行帮助。
13.2 乙方对农贸市场含有自主经营权, 对乙方正常正当经营行为, 甲方不得干涉;
13.3乙方经营期间债权、 债务由乙方自行负担, 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
13.4 乙方经营行为必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行为正当性进行监督, 一旦发觉乙方从事违法经营行为, 甲方有权给予纠正。
第十四条 转租
14.1租赁期间, 乙方不得将物业整体转租。如需分租, 其分租协议需送甲方立案, 乙方不得收取分租户市场建设费, 收取租赁确保金(或定金、 押金)不得超出两个月。
第十五条 租赁物业转让
15.1本协议使用期内, 甲方需转让租赁物业部分或全部产权, 应在转让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相同条件下有优先购置权。租赁物业转让她人, 甲方有责任在签署转让协议时通知受让人继续推行本协议。
第十六条 续租
16.1本协议约定之租赁期间届满, 乙方需继续租用租赁物业, 应于租赁届满之日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 在相同条件下, 乙方对租赁物业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七条 本协议使用期内自动终止免责条件
17.1本协议使用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许可终止本协议:
17.1.1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推行;
17.1.2因市政建设需要, 政府征用所需土地而需拆除或者需要改建物业;
17.1.3 该物业非因乙方原所以毁损、 灭失;
17.1.4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17.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协议终止, 所造成双方损失, 互不负担责任, 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第十八条 协议解除
18.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没收乙方交付租赁确保金, 同时由乙方赔偿所以给甲方造成之经济损失并收回租赁物业。乙方应自收到甲方解除协议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自行搬迁或以其她方法处理物业内由乙方安装可移动设备。其它物品包含变压器、 照明电线、 水管、 消防设施 、 照明电灯、 配电房到主控闸间动力线及乙方投资一切装修不动产全部无偿归甲方全部, 乙方不得拆除和毁坏, 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或无正当理由而逾期处理, 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财产全部权, 甲方有权自行处理, 乙方不得异议。
18.1.1乙方拖欠租金达二个月以上;
18.1.2乙方利用租赁物业进行非法活动;
18.1.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改变租赁物业结构或者用途;
18.1.4乙方私自将租赁物业整体转租第三者;
18.1.5乙方私自以租赁物业入伙、 入股合资经营;
18.1.6 乙方没有依据协议第四条对物业进行质量检测;
18.1.7甲方依法律要求可主张单方解除协议其它情况
18.2甲方依据本条约定解除协议, 在甲方解除协议通知抵达乙方之日起, 本协议自动解除。
18.3因本条约定情况而解除或终止协议, 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收回物业, 乙方须无条件立刻迁出该物业。如乙方不交回物业钥匙, 甲方有权会同租赁管理部门或公证或见证部门人员进入该物业, 将乙方存放在屋内物品清点变卖, 并用变卖所得款抵偿欠租和相关费用, 若有余则交还乙方。乙方自愿接收甲方作出上述处理, 并承诺不会提出任何异议。
18.4 在协议使用期间内, 因可归责于甲方本身之原因造成乙方不能经营连续达二个月。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 并可追究甲方法律责任及所以给乙方造成之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协议终止和变更
19.1本协议使用期内,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许可提前终止或变更协议
19.2租赁期间, 一方要求终止协议, 必需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并赔偿对方相当于二个月租金经济损失。除此之外, 甲方要求终止协议, 须返还乙方双倍租赁确保金, 乙方要求终止协议, 租赁确保金由甲方没收, 乙方不得要求甲方退还。
第二十条 租赁期内物业被征收、 拆迁赔偿问题
20.1在本协议租赁期限内, 因市政建设需要, 政府征用所需土地或因甲方自行立项改造而需拆除或者需要改建物业; 相关物业拆迁赔偿问题均适用本条约定。
20.2 因市政建设需要, 政府征用所需土地造成物业拆迁, 其所取得赔偿/赔偿分配措施是: 改造前物业拆迁赔偿/赔偿归甲方全部, 改造后扩建部分物业拆迁赔偿/赔偿以及相关经营损失赔偿/赔偿归乙方全部。
20.3 因甲方自行立项改造需要拆除物业, 甲方应对由此引发乙方装修损失给予赔偿。乙方装修损失计算依据乙方所投入装修成本根据实际租赁年限进行折旧, 即赔偿数额=乙方装修投入×[(10-实际租赁年限)/10]。
20.4 因为甲方原因提前解除协议或甲乙双方协商提前解除、 终止协议, 相关乙方装修损失赔偿问题适用上款约定。
20.5 因为乙方原因造成协议提前解除, 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赔偿其装修损失。
20.6本款适用不影响其它违约赔偿条款适用。
第二十一条 协议期满、 解除或终止后物业移交
21.1 相关本协议解除、 终止或本协议期满后租赁物业移交, 适用本条之要求。
21.2本协议期满、 解除或终止后, 乙方应于 十 日内迁离及交回租赁物业, 并确保租赁物业及隶属设施完好(属正常损耗除外), 同时结清应该由乙方负担各项费用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21.3相关本协议解除、 终止或本协议期满后归乙方全部动产设备由乙方搬走, 不动产无偿归甲方全部(包含乙方对租赁物业进行装修和升级改造而增设电梯、 隶属设施、 水电设施、 消防设施、 变压器等), 乙方不得损害。
21.4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物业, 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方法要求乙方迁离或返还租赁物业:
21.4.1甲方有权停水、 停电, 收回租赁物业, 停水、 停电期间所产生损失由乙方负担, 并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收取双倍租金;
21.4.2 甲方有权会同租赁管理部门或公证或见证部门人员进入该物业, 将乙方存放在屋内物品清点变卖, 并用变卖所得款抵偿欠租和相关费用, 若有余则交还乙方。乙方自愿接收甲方作出上述处理, 并承诺不会提出任何异议。
第二十三条 违约责任
21.1 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应按本协议对应条款及《中国协议法》等相关法律要求处理并负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损失。
21.2 乙方若逾期支付物业租金、 停车位租金, 每逾期一日须按拖欠租金金额千分之五计付逾期滞纳金。
21.3乙方未按协议要求单方中途终止本协议, 甲方有权没收全部租赁确保金, 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二个月租金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 甲方有权继续追偿。
21.1本协议期满或提前解除、 终止时, 如乙方在搬迁时私自拆除或毁损依据本协议约定应属于甲方全部装修物, 甲方有权没收全部租赁确保金, 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二个月租金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 甲方有权继续追偿。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
22.1甲、 乙双方就本协议发生纠纷, 应经过协商处理; 协商处理不成, 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其她事项
23.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 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均具相同法律效力。
23.2本协议未尽事宜, 甲、 乙双方可经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含有与本协议相同之法律效力。
23.3本协议落款处所载地址及联络方法为双方约定送达地址及联络方法, 如有变更一方应立刻通知另一方, 不然视为未变更。
第二十四条 附件
24.1本协议项下附件是本协议关键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共同生效:
24.1.1附件一 甲方兴围小区农贸市场招租项目招标文件;
24.1.2附件二 乙方相关兴围小区农贸市场招租项目投标文件(包含装修方案);
24.1.3附件三: 中标通知书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联络地址: 联络地址:
联络电话: 联络电话:
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
年 月 日签署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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