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转供电协议
供电人:
转供电人:
用电人:
供电人 转供电人: 用电人
名 称: 名 称: 名 称:
法定代表人/企业责任人: 法定代表人/企业责任人: 法定代表人/企业责任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住所地: 住所地: 住所地:
电 话: 电 话: 电 话:
电 传: 电 传: 电 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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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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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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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协议基础情况
第二章 三方义务
第三章 协议变更、 转让和终止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五章 附则
附件一: 术语定义
附件二: 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附件三: 协议事项变更确定书
为明确供电人、 转供电人、 用电人(以下简称三方)在转供电过程中权利和义务, 确保转供电安全、 可靠运行,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电力法》、 《电力供给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 经三方协商一致, 签署本协议。
说明: 协议关键法律依据和签署标准。
第一章 转供电基础情况
第一条 转供电关系
基于供电人与转供电人、 用电人已分别签订了《供用电协议》事实 协议编号分别为 、 。
, 经三方协商, 供电人利用转供电人电气设施向用电人供电, 并按本协议约定推行支付转供电费用等义务; 转供电人完成转供电事项, 并按本协议约定推行义务。
说明: 本条简明叙述《转供电协议》适用范围及协议关键内容。
1、 转供电定义: 《供用电规则》第十四条: 在公用供电设施还未抵达地域, 供电企业取得该地域有供电能力直供用户同意, 可采取委托方法向其周围用户转供电力。
2、 转供电特点:
①正当转供电必需是委托行为, 直供用户只有在接收供电企业委托情况下, 才可进行行为。现实中非法转供电行为是指未受供电人委托, 转供电人以获取不一样电压等级或不一样用电类别价格差为经营目, 违反了《电力法》第二十五条“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要求行为。
②身份界定: 转供电人和用电人均应是供电人用户, 签署了《供用电协议》, 其与供电人关系分别已在各自《供用电协议》中进行具体叙述。
③转供电协议是三方协议, 是对供用电过程中, 包含供电人、 转供电人、 用电人三方相关事项约定。转供电协议从本质上分析应该是租赁协议, 供电人经过租用转供电人输、 变、 配设施, 为自己用户提供服务行为。
3、 转供电协议适用范围: 公用供电设施还未抵达地域用户。
第二条 转供电方法
(一)高压转供: 转供电人同意从其全部 线路或 变电所(配电室)以 方法向用电人供电。
说明: 本款对经过专用线或专用变转供电方法进行区分填写:
1、 专用线填写, 如: 转供电人同意从其全部南郊10KV架空(电缆)专用线路以架空(电缆)专用线路方法向用电人供电。
2、 专用变填写, 如: 转供电人同意从其全部110KV合钢#2总降变电所, 经612开关(或环网设备名称)以10KV架空(电缆)专用线路方法向用电人供电。
(二)低压转供: 转供电人同意从其全部 变压器低压侧以 方法向用电人供电。
说明: 本款对经过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转供电方法进行区分填写:
(1)转供电人同意从其全部南郊线3号变低压侧以架空线方法向用电人供电。(适用架空线路)
(2)转供电人同意从其全部南郊线3号变低压侧, 经5号配电箱向用电人供电。(适用电缆线路)
第三条 转供电容量
转供电人向用电人转供容量为 千伏安(千瓦); 最大用电负荷为 千瓦。
说明: 针对高压转供电和低压转供电设置不一样条款。高压转供电表现转供容量, 对按最大需量结算基础电费, 同时填写最大用电负荷; 低压转供电填写最大用电负荷。
第四条 产权分界点和维护管理责任
转供电人与用电人设施产权分界点 。产权分界点示意图见附件一(《转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上述分界点文字表述与示意图描述不一致时, 以文字表述为准。
双方根据各自设施产权归属负担维护、 管理责任; 另订有维护、 管理协议, 从协议。
说明: 转供电人与用电人设施产权分界点应根据供电回路分别表述, 通常以双方工程出资界面确定, 即用电人出资建设设施产权属用电人, 转供电人出资建设设施产权属转供电人。双方新建供用电设施应以《城镇电网建设与发展计划》为标准, 本着便于用电人改为供电人直接供电为标准进行。
双方设施维护管理责任通常以产权归属界定, 对难以按产权归属界定或历史遗留问题, 供用电双方可协商划分或参考《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要求划分, 对维护管理问题较为复杂, 双方可另行签署《供用电设施维护管理协议》。
第五条 转供费用
供电人按月/季/年向转供电人支付转供电费用 元( 元/千瓦时), 支付时限为 。
说明: 本条依据供电人与转供电人协商确定, 明确转供费用金额、 支付期限和支付方法。
第六条 转供电结算电量
一、 转供电人及用电人不负担转供电区域内公用线路及变压器损耗。
二、 转供电人计量装置所计量电力、 电量含用电人所用电力、 电量时, 计算转供电人贸易结算所用电力、 电量, 应扣减用电人所用有、 无功电量以及用于向用电人供电线路损耗与变压器损耗。
三、 转供电人计量装置所计量电力、 电量含用电人所用电力、 电量时, 用电人结算电量应依据用电人贸易结算计量装置示数以及用电人应负担转供电人用于向用电人供电线路损耗与变压器损耗确定。
转供电人计量装置所计量电力、 电量不含用电人所用电力、 电量时, 用电人结算电量依据用电人贸易结算计量装置示数、 统计确定。
说明: 本条依据《供用电规则》第十四条标准制订, 明确转供电人与用电人电量结算标准。
第七条 电费计算
一、 转供电人电价分类结算电量应对应扣减用电人结算电量;
二、 分时电价:
1、 转供电人及用电人均实施分时电价, 转供电人分时所结算电量对应扣减用电人结算电量。
2、 转供电人实施分时电价, 用电人不实施分时电价, 供电人、 转供电人、 用电人依据用电人负荷特征, 经协商确定: 用电人结算电量按以下分摊比率: 尖峰电量:
%, 高峰电量: %, 平段电量: %, 谷段电量: %, 在转供电人分时结算电量中对应扣减。
三、 转供电人及用电人均为实施两部制电价用户, 转供电人基础电费应扣减用电人基础电费。
四、 转供电人实施两部制电价, 用电人不实施两部制电价
1、 转供电人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础电费, 转供电人计费容量应扣减用电人协议容量;
2、 转供电人按最大需量计算基础电费, 用电人最大需量按下列方法折算, 在转供电人计费需量中扣减:
照明及一班制: 180千瓦时, 折合1千瓦;
二班制: 360千瓦时, 折合1千瓦;
三班制: 540千瓦时, 折合1千瓦;
农业用电: 270千瓦时, 折合1千瓦;
五、 转供电人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计算时, 应按扣减用电人、 公用线路和变压器损耗有功、 无功电量计算。
说明: 本条针对转供电人与用电人在电价分类、 分时电价实施、 两部制电价实施不一样, 分别对电费结算进行约定。同时, 最大需量扣减参考《供用电规则》第十四条。
第二章 三方在本协议中义务
第一节 共同义务
第八条 供电人和转供电人之间、 以及供电人与用电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分别适用各自签订《供用电协议》。
说明: 本条明确供电人与转供电人或用电人二者之间权利、 义务适用文件, 深入限定本协议在三方供用电活动中调整范围。
第九条 供电人、 转供电人、 用电人在运行、 检修、 停电等操作时, 应加强联络, 相互配合。
说明: 本条款设计目是明确供电人、 转供电人和用电人三者在供用电设施日常运行和维护中应负担义务。
第十条 任何双方对本协议变更、 解除, 都应该立刻通知第三方。
说明: 本条款约定协议变更及解除对第三人通知义务。
第二节 供电人与转供电人
第十一条 供电人
(一)费用支付
按本协议第五条约定向转供电人支付转供电费用。
(二)损耗负担
负担用于向用电人供电公用线路和变压器消耗电力、 电量。
(三)电力电量扣除
当转供电人计量装置所计量电力、 电量含用电人所用电力、 电量时, 在确定转供电人贸易结算电力电量值时, 应按本协议第六、 七条约定给予扣减。
(四)供电确保
电力供给担心时, 应按电力管理部门要求, 协调转供电人与用电人电力供给与使用, 维护供用电秩序。
说明: 本条款约定对转供电活动中, 供电人在转供费用支付、 损耗负担、 转供电人电量、 电费结算以及需求侧管理中义务。
第十二条 转供电人
(一)质量确保
转供给用电人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
(二)连续转供电
应连续向用电人转供电。
因本条第(四)项2、 3目所列事由停电, 应提前书面通知供电人。
(三)中止或恢复供电
依据调度命令或供电人对用电人停止供电、 恢复供电书面通知, 帮助供电人对指定用电人中止或恢复供电。
(四)事项通知
以下事项应适时通知供电人:
1、 转供电人不能确保质量或连续供电, 应立刻通知;
2、 计划检修, 应提前十天通知;
3、 临时检修, 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
4、 用电人超出协议约定容量用电、 可能危及供用电安全。
说明: 本条款除深入要求转供电人应负担电能质量及连续供电连带义务外, 同时对转供电人可中止供电情形进行约定, 并增加四项转供电人对供电人重大事项通知义务。
第十三条 中止转供电程序
依据调度命令或供电人发出中止转供电书面通知要求实施。
说明: 本条款约定供电人中止转供电, 应对转供电人应推行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条 设施维护
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运行维护转供电设施。
说明: 明确转供电人应推行按第四条约定供用电设施维护管理义务。
第三节 用电人与转供电人
第十五条 质量共担
用电人谐波源负荷、 冲击负荷、 波动负荷、 非对称负荷对电网污染应符合国家标准, 预防对转供电人电能质量造成影响、 损害供用电设施。
说明: 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要求。
第十六条 用电设施维护
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运行维护用电设施。
说明: 明确转供电人应推行按第四条约定供用电设施维护管理义务。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供电人
(一)违反本协议第十一条(一)项, 应在次月立刻支付少付金额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二)违反本协议第十一条(二)、 (三)项, 应在次月立刻扣减, 并支付对应电费金额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说明: 本条款约定供电人负担未支付转供费用及未负担公用线变损耗违约责任方法。
第十八条 转供电人
(一)违反本协议第十二条(一)、 (二)、 (三)、 (四)项, 应按供电人要求期限立刻更正, 并按供电人实际支付用电人赔偿额, 赔偿供电人;
(二)违反本协议第十三条:
1、 私自对用电人停电, 按供电人实际支付用电人赔偿额赔付供电人;
2、 对用电人不予停电, 按每次 元向供电人支付违约金。
说明: 本条款约定转供电人违反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约定, 应负担违约责任及支付方法。
第十九条 用电人
(一)违反本协议第十五条造成转供电能质量不合格, 不得向供电人主张赔偿权利;
因前款原因造成供电人对转供电人赔偿, 按供电人实际支付转供电人赔偿额赔付供电人。
(二)违反本协议第十六条造成第三人伤害, 自行负担赔偿责任;
因前款原因造成供电人对转供电人赔偿, 按供电人实际支付转供电人赔偿额赔付供电人。
说明: 本条款约定用电人违反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约定, 应负担违约责任及支付方法。
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负担次序
因转供电人责任造成供电人对用电人违约, 先由供电人负担, 再由转供电人负担; 因用电人责任造成供电人对转供电人违约, 先由供电人负担, 再由用电人负担。
说明: 本条款约定了供电人、 转供电人及用电人负担违约责任次序, 依据《协议法》基础标准。
第四章 本协议变更、 解除和转让
第二十一条 协议变更
本协议推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三方应对相关条款修改善行协商:
1.增加、 降低受电点、 计量点;
2.增加或降低转供电容量及最高负荷;
3.改变转供电方法;
4.对转供电电能质量提出尤其要求;
5.转供电设施维护责任调整;
6.转供电线路及变压器损耗电力、 电量扣减方法调整;
7.违约责任调整。
说明: 因为转供电协议做为供用电协议一个, 含有较长久限, 期间可能会发生很多协议内容变更事件, 为降低协议变更工作量, 有必需事先在协议中约定对各类事件协议变更方法。
第二十二条 变更程序
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方向其它两方提出变更意见, 陈说变更事项和理由;
(二)三方协商达成一致;
(三)按本协议签订程序签署《协议事项变更确定书》(见附件三)。
说明: 明确第二十一条约定变更程序。
第二十三条 协议转让
未经对方同意, 三方均不得将本协议中任何权利、 义务转让第四方。
说明: 约定协议转让限制性条款。
第二十四条 协议解除
协议推行中, 供电人、 转供电人经协商一致, 能够解除协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能够单方解除协议:
(一)供电人要求解除协议;
(二)转供电人要求解除协议;
(三)供电人主体资格丧失或被依法破产 关键指营业执照或许可证被吊销等等原因造成主体资格丧失。
;
(四)转供电人资格丧失或被依法破产。
说明: 本条要求协议单方解除条件。
第二十五条 解除程序
(一)协议解除, 由供电人、 转供电人达成书面解除协议, 在协议生效日解除;
(二)转供电人行使本协议解除权, 应立刻前往供电人处办理书面解除手续, 并自供电人落实用电人供电事项后生效;
(三)供电人行使本协议解除权, 应提前 天通知转供电人, 并落实用电人供电事项后生效。
说明: 对第二十四条所列协议解除情形要求解除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供电时间
本协议签约后成立; 用电人受电装置经供电人检验合格后, 转供电人应即依本协议向用电人供电。
第二十七条 协议效力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成立, 自转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时生效。
协议使用期为 年。协议使用期届满, 三方均未对协议推行提出书面异议, 协议效力按本协议使用期反复继续维持。
在协议使用期届满前, 三方均可对是否推行协议及协议内容提出异议, 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 一方提出异议, 经协商, 三方达成一致, 重新签署转供电协议;
2、 一方提出异议, 经协商, 三方不能达成一致, 在协议使用期届满时, 协议效力终止。
说明: 明确到期三方都有要求修订或重新签署权利, 对方也有配合协商修订或重签义务。
第二十八条 调度通讯
(一)根据双方调度协议实施;
(二)通讯联络
1.用电人用电业务联络电话 , 联络人 , 调度电话______;
2.转供电人用电业务联络电话 , 联络人 , 调度电话______;
3.供电人用电业务联络电话 , 联络人 , 调度电话 。
说明: 对高压转供电用户均应签署调度协议。
用电人用电业务联络电话指处理供用电业务联络电话, 用电人电力调度电话指电气值班电话或电工电话; 供电人供电业务电话通常为95598供电服务电话(或用户经理电话), 供电人电力调度电话为调度值班电话。
第二十九条 争议处理
三方发生协议争议, 应先行协商处理。协商未果, 可提请相关行政或授权机关调解, 也能够直接实施以下第 种行为: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文本和附件
本协议一式六份, 三方各持二份, 效力均等。
协议签署前, 双方按供用电业务步骤所形成申请、 批复等书面资料, 均作为附件, 与正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但二者对同一事项均作记载, 以正本协议为准。
第三十一条 提醒和说明
本协议中尤其条款已用黑体字标识, 用电人已认真阅读, 供电人亦就问询作出了必需和合理说明。
双方是在完全清楚、 自愿基础上签署本协议。
第三十二条 补充条款
经协商, 双方同意增补以下条款: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补充条款视具体情况, 经双方协商后填写。
供电人; (公章) 转供电人(公章) 用电人: (公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
术语定义
1、 用电地址: 用电人受电设施地理位置及用电地点。
2、 用电容量: 又称协议容量, 用电人申请、 并经供电人核准使用电力最大功率或视在功率。
3、 受电点: 供用电双方产权分界点。
4、 主供电源: 在正常情况下供电电源。
5、 备用电源: 在正常情况下处于备用状态, 当主供电源失电时供电电源。备用电源用电容量不能超出约定供电容量。
6、 保安电源: 在主供电源、 备用电源失电情况下, 仅限于对保安负荷供电电源。保安电源用电容量不能超出约定保安供电容量。
7、 转供电: 经供电人同意, 用电人使用自有受配电设施将供电企业供给电能转供给其她用电人使用行为。
8、 电能质量: 指供电电压、 频率和波形。
9、 计量方法: 计量电能方法, 通常分为高压侧计量和低压侧计量以及高压侧加低压侧混累计量等三种方法。
10、 计量点: 指用于贸易结算电能计量装置装设地点。
11、 计量装置: 包含电能表、 互感器、 二次连接线、 端子牌及计量箱柜。
12、 冷备用: 需经供电人许可或启封, 经操作后可接入电网设备, 本协议视为冷备用。
13、 热备用: 不需经供电人许可, 一经操作即可接入电网设备, 本协议视为热备用。
14、 闭锁: 预防双电源误并列或反送电所采取技术方法, 通常有机械闭锁和电气闭锁二种方法。
15、 谐波源负荷: 指用电人向公共电网注入谐波电流或在公共电网中产生谐波电压电气设备。
16、 冲击负荷: 指用电人用电过程中周期性或非周期性地从电网中取用快速变动功率负荷。
17、 非对称负荷: 因三相负荷不平衡引发电力系统公共连接点正常三相电压补平衡度发生改变负荷。
18、 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 指供电线路事故跳闸时, 电网自动重合闸装置在整定时间内自动合闸成功, 或自动重合装置不动作及未安装自动重合装置时, 在运行规程要求时间内一次强送成功。
19、 倍率: 间接式计量电能表所配电流互感器、 电压互感器变比乘积。
20、 线损; 线路在传输电能时所发生有功损耗、 无功损耗。
21、 变损: 变压器在运行过程中所产生有功损耗和无功损耗。
22、 无功赔偿; 为提升功率因数、 降低损耗、 提升用户侧电压合格率而采取技术方法。
23、 计划检修: 根据年度、 月度检修计划实施设备检修。
24、 临时检修: 供电设备障碍、 改造等原因引发非计划、 临时性停电(检修)。(如临时接电等)
25、 紧急避险: 指电网发生事故或者发电、 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 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要求范围、 输变电设备负载超出要求值、 主干线路功率值超出要求稳定限额以及其她威胁电网安全运行, 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 造成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时, 供电人采取避险方法。
26、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包含: 火山爆发、 龙卷风、 海啸、 暴风雪、 泥石流、 山体滑坡、 水灾、 火灾、 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 超设计标准地震、 台风、 雷电、 雾闪等, 以及核辐射、 战争、 瘟疫、 骚乱等。
27、 逾期: 指超出双方约定交纳电费截止日第二天算起, 不含截止日。
28、 受电设施: 用电人用于接收供电企业供给电能而建设电气装置及对应建筑物。
29、 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管理专门机关按法定程序颁发标准。
30、 电力行业标准: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制订颁发标准。
31、 基础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需)量计算电价。
32、 电度电价是指按用电人用电度数计算电价。
33、 单一制电价: 只实施电度电价制度电价。
34、 两部制电价: 同时实施电度电价和基础电费制度电价。
35、 通知方法: 包含报纸、 广播、 电视、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等
36、 关键用户: 指相关键负荷用户。关键负荷定义参见国家《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附件2:
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附件3:
协议事项变更确定书(加第三方)
序号
变更事项
变更前约定
变更后约定
甲方确定
乙方确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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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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