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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外加工合作协议修订版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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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委外加工合作协议 甲方: 深圳市智科通讯有限企业 乙方: 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目录 第一条: 当事人信息 3 第二条: 协议目 3 第三条:名词定义 3 第四条: 价格约定 4 第五条: 订单确定 4 第六条: 订单生效及变更 4 第七条: 物料提供和管理 5 第八条: 试产与量产 6 第九条: 交期约定 7 第十条: 交货量约定 7 第十一条: 品质约定 7 第十二条: 出货及验收 8 第十三条: 生产订单清尾物料 8 第十四条: 售后物料: 9 第十五条: 乙方产品变更(PCN)供给商信息变更 10 第十六条: 对账 10 第十七条: 付款方法 11 第十八条: 保密协议 11 第十九条: 廉洁协议 11 第二十条: 竞业严禁与保密要求 11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 11 第二十三条: 争议处理 12 第二十四条: 协议生效、 变更及终止 12 第二十五条: 隶属协议 12 第二十六条: 隶属表单 12 第一条: 当事人信息 甲方: 深圳市智科通讯有限企业 企业注册地址: 深圳市龙华新区龙胜小区淘金地电子孵化基地B座8楼。 授权签约代表: 乙方: 企业注册地址: 授权签约代表: 第二条: 协议目 2.1 甲乙双方本着“长久合作、 互利互惠、 共同发展”标准, 经友好协商, 达成本协议。双方共同承诺, 本协议项下全部经济业务往来均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2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合作基础协议, 后续签署《报价单》、 《采购订单》及其它各类协议属于本协议隶属协议, 同时生效。采购订单与本协议不一致, 除本协议特殊约定情况之外, 以采购订单为准。 第三条:名词定义 3.1 补充协议: 除本协议之外要求及条款而做出补充协议, 属于本协议之外隶属协议。 3.2 报价单: 乙方按双方约定报价格式要求, 给出产品价格清单。 3.3 采购订单: 甲方向乙方发出商业文件, 是对乙方进行采购业务正式和最终确定。 3.4 送货单: 乙方每次交货给甲方物品清单, 是对账付款关键凭证之一。 3.5 备料单: 在正式订单下达之前, 为确保正式订单交付和质量, 给乙方下达正式订单长周期物料备料意向单, 内容关键为数量和订金。 3.6 外购入库单: 对所采购物料入库到甲方指定仓库入库凭证, 内容为采购订单号、 数量、 规格型号、 入库时间等确定信息清单, 一式多联。 3.7 对帐单: 甲、 乙双方按约定周期, 发出具体统计业务交易过程、 明细、 金额清单 3.8 发 票: 指由国家税务机关管控、 由企业自行开启或由税务(海关)部门开启且加盖企业印章发票或完税证实 3.9 收款收据: 由国家财政、 税务机关监制或由企业自行购置并开具且加盖开企业财务专用章收款证实。 3.10 质量确保金: 为愈加好确保提供产品和服务质量, 乙方在双方开始合作前, 提供一定资金由甲方代管, 以备出现质量问题立刻处理。 3.11 不良品: 指因为乙方原因或其她非甲方及甲方用户原因, 而出现, 有质量问题或缺点产品, 产品质量问题包含物理性和技术性, 具体包含以下几点: 3.11.1各项硬性指标达不到甲方技术规范标准值(如没有明确要求, 则以国家、 行业统一技术标准实施); 3.11.2功效描述(如兼容性、 稳定性、 可靠性等)与实际不符; 3.11.3功效不符, 得不到预期、 正确、 要求输出, 产品输出了不应有输出; 3.11.4与双方确定《样品认可书》不符; 3.11.5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或没有达成认证证书等级; 3.11.6包装不符合甲方《物料通用包装规范》造成物流途中质量、 外观等破损。 3.12 大面积故障/批量问题: 因同一个原因造成频繁或批量发生故障, 发生百分比超出《质量确保协议》约定范围。 3.13 工作日: 国家要求工作日期。 3.14 不可抗力: 包含但不限于战争行为、 火灾、 风暴、 水灾、 台风及其她恶劣天气情况、 地震、 政府或类似干预, 以及其她不可预见、 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情况。 第四条: 价格约定 4.1 乙方确保以最优惠价格向甲方报价, 且按甲方要求格式提供成本拆分报价单。在供货数量发生较大增加时,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调整产品价格或实施提供阶梯报价, 乙方对甲方报价必需基于老实基础。 4.2 在相同时期及类似协议条款下, 假如乙方以更低价格, 向用量小于甲方任何第三方提供相同产品, 乙方必需立刻书面通知甲方, 不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对应差价或直接从货款中扣除差额部分(时间节点自乙方向第三方开始提供低价时起算)。 4.3 采购价格以双方签署报价单、 采购订单价格为准, 特殊情况可由双方协商处理。 4.4 乙方在接收甲方订单和订金以后, 如市场价格出现变动, 需由乙方负担对应风险, 并根据订单《交货计划表》约定交付时间按时交货。 4.5 双方合作全部项目, 如需要对交付产品进行测试所需测试夹具, 每个机型/项目需无偿提供一套测试夹具给甲方用于来料检验。假如甲方另有需求, 能够友好协商来处理, 假如甲方需要购置, 乙方则需要根据成本价提供给乙方, 当累计订单量大于50K时, 乙方则需对提供收费测试夹具, 返还向甲方所收等额费用, 且乙方需负担对测试夹具无偿维修。 4.6乙方应最少确保每个量产订单提供一次单机头无偿升级服务。 第五条: 订单确定 5.1 甲方下达委外订单给乙方, 并需提供甲方物料齐套计划、 出货需求、 软件版本释放计划等生产性资料给到乙方; 乙方须在收到甲方订单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法(纸质传真或原件扫描后有效)对产品规格型号、 数量、 价格、 交期、 交货地点等内容进行确定或提出异议。若乙方未在要求期限内确定或提出异议, 则视为乙方接收甲方订单全部要求, 该订单条款即对乙方发生法律效力。 5.2 乙方收到订单后需在甲方物料齐套前最少三个工作日提供订单《排产及交付计划表》给甲方对接人员, 《排产及交付计划表》需注明甲方委外订单单号、 产品编码、 规格型号、 交货日期、 交货数量等信息, 并需乙方计划或企业第一责任人签字; 提供计划要真实可靠并能满足甲方生产计划需求, 假如乙方未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排产及交付计划表》, 也没有与甲方商议延迟, 则甲方视为乙方接收甲方所下订单上交付数量和日期要求。如甲方需要, 乙方必需满足甲方物料齐套当日上线生产出货要求。 5.3 乙方收到甲方备料单后须立刻盖章回传, 备料单需立刻安排备料且同时回复甲方备料单落实情况、 物料回料周期。对于甲方备料单, 乙方在接到备料单 5 个工作日内必需备齐最少备料单需求数量120%原材料或半成品, 如未实施备料, 则视为乙方违约, 甲方可对乙方处以 10000元/单以上处罚。 5.4 相关订单提货问题, 一旦出现市场等不确定原因, 造成甲方订单延误, 甲方通知乙方推迟交付, 乙方必需给甲方六个月窗口推迟期(以下单日期算起), 在窗口推迟期内,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甲方需求有交货或质量上影响, 不然视为违约。当推迟期到期时, 甲方接收乙方送货, 或双方协商处理。 第六条: 订单生效及变更 6.1 订单以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其中甲方必需由甲方采购部门总监及以上级他人员审核、 同意才算生效。 6.2一旦乙方就某型号产品加工进行过报价, 如无双方认可正当理由, 乙方不得拒绝接收甲方所下达委外订单, 不得拒绝订单要求推行交货义务, 不然视为违约。 6.3 甲方需要变更订单产品时, 必需以书面形式立刻通知乙方, 乙方必需主动配合。如乙方有证据证实已经开始生产, 生产工序已经过了甲方所需要变动工序节点, 或已生产完成, 甲方可帮助处理部分已生产产品。 6.4甲方如因订单安排调整, 需要转移在乙方处代管模具、 测试夹具和工装治具, 乙方不得因款项问题阻止转移, 甲方承诺按约定支付。 第七条: 物料提供和管理 7.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BOM物料, 通常情况下, 物料由甲方供给商送到乙方工厂, 或者由乙方授权人员到甲方指定地点领料。 7.2乙方需将收货/领料授权人员名单(必需包含姓名、 身份证号码、 署名)和收货专用章, 加盖乙方公章后给甲方立案; 名单如有变动, 由乙方负责更新后给甲方, 如因立案信息错误或名单未立刻更新, 造成非授权人从甲方处领走物料, 责任由乙方负担。 7.3乙方授权人员到甲方指定地点领料时, 必需携带收货专用章, 经甲乙双方现场清点无误后, 由乙方授权人员在甲方出库单上签字盖章。如乙方领料人员未在授权名单内, 或未携带收货专用章, 甲方可拒发物料, 如所以影响到生产或交期, 一切责任由乙方负担。 7.4乙方授权人员从甲方处领走物料后, 甲方对物料安全性概不负责, 如出现物料丢失, 责任由乙方负担。 7.5全部从甲方发出A类物料(范围见《委外加工合作协议》), 标准上不许可快递, 乙方必需到甲方指定地点领取, 如因乙方原因无法到场, 而要求甲方快递, 所以造成物料丢失、 损坏等问题, 责任由乙方负担。 7.6乙方负责对甲方提供物料进行接收、 检验、 保管、 组织生产和定时盘点, 在此期间, 乙方须负责确保甲方提供全部物料财产安全和物料质量(乙方应严格做好防潮、 防损、 防窃等工作)。如因乙方保管不妥, 造成物料遗失或品质不良, 乙方应负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带来一切损失。 7.7 乙方接收到甲方供给商送货单据应在接收物料第二天以扫描件、 传真件传或供给商原始送货单方法递给甲方账务责任人, 当月月末3个工作日内应将供给商原始送货单传输给甲方账务人员, 方便甲方对账、 付款。 7.8全部甲方供给物料, 乙方应根据优异先出标准进行使用期管理, 并做妥善管理及区隔,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 不得挪为她用或借给第三者使用。如有违反, 按挪用物料金额10倍赔偿, 另需负担因挪用物料带来其她损失。 7.9 凡进入乙方工厂区物料(包含经过生产加工转化为产品)如需要出乙方厂区, 则应根据甲方出具K3 ERP系统单据出厂区; 不然, 月底盘点实物存货同甲方ERP系统结存不一致, 对于实物少乙方负责赔偿损失, 对于实物多甲方将给予帐实不一致处罚额5000元/次。 7.10在加工生产中, 甲方许可物料损耗率以下: 大类 小类 物料名称 许可损耗 PCBA物料 A类 IC类(套片、 PA、 flash、 wifi、 BT、 TV芯片、 sensor、 硅mic、 音频解码芯片codec、 闪光灯 等) 基板: PCB 0% B类 二/三极管、 晶体、 晶振、 滤波器、 双工器、 LDO、 LED、 电平转换IC、 钽电容、 后备电池、 绕线电感、 天线开关、 模拟开关、 驱动IC、 MOS管 连接器:公/母座、 卡座、 接口、 耳机插口等 屏蔽框,盖(罩)、 高频头 ≤0.2% C类 电阻、 电容、 电感、 磁珠类片式元件 ≤0.3% 组装物料 A类 主板、 LCD组件、 TP、 摄像头组件、 电池、 充电器 0% B类 壳料按键(含镜片)、 五金定制件、 FPC、 电声器件类(听筒、 喇叭、 咪头、 马达)、 耳机、 天线、 数据线、 皮套 ≤0.3% C类 说明书、 保修卡、 彩盒、 卡通箱、 彩盒封口标 ≤0.3% D类 胶纸、 泡棉、 螺丝、 标、 胶塞、 导电布、 贴纸、 易碎纸、 PE袋 ≤2% 7.11全部物料损耗根据委外工单, 在工单结单3天内每张工单单独做并物料核销, 并需甲方签字确定, 在许可损耗百分比之内, 由甲方负担费用。 7.12生产过程中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物料损耗超出上述百分比, 则超出部分由乙方负责赔偿, 赔偿价格按甲方采购价格1.5倍实施, 在加工费中给予扣除。超损物料应提前预估并在结单前向甲方提出超领需求方便甲方立刻补料完成订单清尾, 严禁跨单调用物料。 7.13生产过程中因不良品维修产生不良物料, PCBAA、 B类物料因技术问题, 难以判定责任归属, A类物料不良在0.03%内由甲方负担, B类物料在0.1%内由甲方负担; 但乙方必需将不良实物如数且带原包装退回给甲方, 不然费用由乙方负责负担; 超出百分比不良物料, 费用由乙方负担。(计算方法为, 每个自然月5号前, 由乙方提供A、 B类物料不良数量给甲方PMC人员, PMC人员依据当月投产数量计算不良百分比, 费用从加工费中扣除。) 7.14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天天发送相关生产及物料汇报(收、 发、 存, 存货报表应包含但不限于物料不良数), 方便甲方生产及物料管理。 7.15乙方应每个月对甲方提供物料进行库存盘点, 并向甲方递交相关盘点汇报。因为出货需求, 甲方要求乙方后延、 提前库存盘点, 乙方应遵照甲方安排。乙方需在盘点后一周内提供盘点汇报, 甲方在一周内给予确定, 甲方有权进行复核及抽盘。 7.16全部存放物料, 全部权和处理权属于甲方, 甲方可依据生产需要, 进行提货、 调拨或者暂存(标准上物料暂存时间不能超出6个月, 成品不能超出3个月), 若乙方不能满足甲方需求, 甲方有权利随时调拨物料到其她加工厂。 第八条: 试产与量产 8.1甲方如有试产需求, 由甲方PMC提前两天通知乙方, 乙方在收到试产通知以后, 需按甲方要求安排试产, 特殊情况双方商议决定。 8.2试产时, 甲方应派出技术人员到试产现场进行技术支持; 在每次试产结束后, 双方应共同对试产进行品质分析, 并由乙方提供试产汇报及召开试产总结会议。 8.3乙方应提供单一机型三次无偿试产, 如超出三次, 由双方协商处理。 8.4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产品加工生产相关资料(如工程BOM、 金机、 工程样机、 检验标准、 完整SOP), 乙方需严格根据甲方资料组织生产。 8.5乙方应按承诺《排产及交付计划》安排生产, 如因故未能安排, 要与甲方立刻沟通投产时间。 8.6在量产期间, 甲方对产品设计或工艺上任何变更, 接书面通知后,乙方应立刻实施。乙方不得私自做出任何工程变更(包含多种测试参数、 SOP), 由此造成一切损失, 将由乙方独自负担。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就工艺合理性以及产品品质可靠性提出合理化提议, 并要求甲方作出对应改善方法。 8.7因甲方原因工程变更造成乙方必需返工费用和特殊生产制具增加, 经乙方向甲方提供费用明细, 甲方确定后与加工费用同时支付。 8.8产线结单: 每个订单必需根据乙方承诺交付时间结单, 非乙方原因延迟结单, 责任由甲方负担; 如因乙方原因延迟结单, 乙方需负担甲方由此造成全部损失。 第九条: 交期约定 9.1 乙方应根据委外订单约定送货日期交货, 或经双方达成一致《排产及交付计划表》按时交付, 如甲方因生产原因需要变更送货日期, 甲方需要以书面或者邮件形式提前一天通知乙方。 9.2 没有甲方任何书面(含邮件)通知, 乙方未按《交货计划表》按时交付, 提前三天以上交货, 甲方有权拒收或收取自实际收货日期至约定交货日期之间仓储费、 管理费等。 9.3 没有甲方任何书面(含邮件)通知, 乙方未按《交货计划表》按时交付, 延期交货, 根据以下方法处理: 9.3.1延期2天(含2天)以内, 每次处罚3000元RMB; 9.3.2延期3至5天, 每次处罚50000元RMB; 9.3.3延期6至10天, 每次处罚150000元RMB; 9.3.4延期超出10天, 每次处罚300000元RMB或甲方取消订单, 且乙方需无条件负担甲方该项目所采购其她物料损失以及因乙方原因造成其它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或暂停支付全部货款。 9.4 如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立刻送货, 甲方迫于生产和出货需求而必需前往乙方提货, 运输费用由乙方负担, 单次最低500元。同时乙方需负担甲方前往乙方跟进物料人员差旅、 伙食费用, 甲方可从乙方当月货款中扣除, 并书面通知乙方。 9.5 以上交货日期以物料实际入甲方仓库时间为准。 第十条: 交货量约定 10.1 经甲乙双方确定订单物料, 天天必需按《交货计划表》配套交货,未按约定交货: 10.1.1交货量大于等于应交货数量90%小于100%时, 每次处罚3000元RMB; 10.1.2交货量大于等于应交货数量80%小于90%时, 每次处罚5000元RMB; 10.1.3交货量小于应交货数量80%时, 每次处罚不低于10000元RMB; 10.2 以上交货数量不足或交期延误处罚可累加。 比如: 交期延误2天而且交货数量仅为应交货数量85%, 则甲方处罚乙方3000+5000=8000元RMB。对乙方处罚款项从乙方货款中扣除并书面通知到乙方。 第十一条: 品质约定 11.1具体质量约定见附件《质量确保协议》。 11.2质量确保金交付: 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需按《质量确保协议》要求交付足额质量确保金到甲方指定账户, 或接收用等额货款留作质量确保金, 或按双方协商达成其她补充协议。随交易额度或质量情况改变, 甲方可按《质量确保金变更补充协议》调整质量确保金额度。 第十二条: 出货及验收 12.1 乙方应该严格根据甲方K3 ERP系统打印出《销售出库单》或《调拨单》或《提/发货授权书》实施备货。乙方应该无条件配合和满足甲方出货需求。甲方有权取消或变更, 但应该事先书面通知乙方。 12.2 发货时货物包装方法根据甲方《生产通知书》上要求要求实施, 如未按要求实施影响出货, 乙方需负担甲方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12.3 发货时乙方需严格查对甲方K3 ERP系统打印《销售出库单》或《调拨单》和A4纸质《提/发货授权书》单据信息, 确保一致; 并需确定授权接收人和交货地点发货, 交货时需确定收货人身份证实, 物流企业来提货, 应该要查对《提货委托书》上提货人身份, 及提货机型和数量。假如无甲方K3 ERP系统打印《销售出库单》或《调拨单》和A4纸质《提/发货授权书》, 或将发货实物与K3 ERP系统单据内容不一致严禁发货出库, 并第一时间通知甲方驻厂人员或甲方PMC人员, 待问题处理后再实施发货。 12.4 送货单、 物料标签犯错或异常, 甲方将对乙方采取处罚方法。 第一次, 提出整改要求, 并要给出正式改善汇报; 第二次, 处罚RMB500 元/批 ; 第三次, 处罚RMB1000 元/批; 第四次, 处罚RMB5000元/批, 直至双方协商取消订单和取消新项目合作机会, 并扣除货款RMB10000元。 12.5 乙方必需本着诚信经营标准, 在送货过程中要确保《送货单》上所注明送货数量与实物数量一致, 若不一致存在短装, 乙方必需在3个工作日之内, 或甲方要求日期内, 将所短装数量如数补回, 如甲方认为有必需, 将采取“少一罚十”标准进行处罚, 每个月由甲方仓库汇总, 甲方采购人员确定后, 由甲方财务直接从货款中扣除罚款。 12.6 送货单必需同时有甲方收货人署名和盖甲方收货章或甲方授权第三方收货人和第三方收货章方可生效。 12.7 甲方收到货物后会打印《外购入库单》作为入库凭证, 《外购入库单》会做为甲方对账付款关键凭证之一, 乙方须立刻要求甲方收货时提供。 12.8 乙方必需严格根据双方约定《交货计划表》交货时间送货, 甲方智科工厂收货截止时间晚上24: 00。超出此时间甲方智科工厂仓库不收货, 特殊情况, 需要经过与甲方智科工厂仓库协商。所以乙方必需天天根据《交货计划表》时间要求按时送货, 若所以造成交货延迟和影响生产将严格根据第七条(交期约定)处理。造成停线待料, 将按每条线每个人每小时40元收取停工待料费用。比如: 一条线40人, 正班8个小时, 收取费用为40*8*40=12800元。 12.9 不在《交货计划表》上非工作日, 己方送货必需提前以书面或者邮件形式知会甲方, 必需具体注明所送货物名称, 数量、 送货时间等, 方便甲方收货, 送货时间必需严格根据约定时间, 正负不许可超出一个小时, 不然甲方有权拒绝收货。 12.10发货并签字完成后, 乙方应在当日内将《销售出库单》交给甲方驻厂仓管员, 并将发货IMEI号清单发给甲方对应人员。全部出货IMEI号乙方需妥善保管最少三年以上, 方便甲方追溯。 第十三条: 生产订单清尾物料 13.1 甲方制程损耗物料 13.1.1为确保甲方顺利清尾结单, 对于甲方制程损耗造成不良物料, 乙方必需对甲方需求(已下达采购订单)和在需求过程中(曾经下达过采购订单但未通知其以后不再采购该型号产品)每款型号产品, 在甲方累计采购数量之外, 再多准备200PCS——300PCS。 比如: 订单数量少于10000PCS, 再多准备200PCS, 订单物料每增加10000PCS, 相对应多准备100PCS , 最高不超出300PCS。 13.1.2乙方须确保所备货物是良品成品, 适适用于《质量确保协议》。 13.1.3甲方制程损耗物料, 依据损耗实际数量下达《采购订单》向乙方进行购置, 乙方在24H之内需将多准备好成品物料, 送到甲方指定仓库, 假如乙方没有根据以上11.1.1要求备良品成品, 造成甲方订单结单延误、 订单不能关单、 耽搁整批货物出货,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并对乙方处以罚款, 赔偿及处罚额度要求以下: 序号 无备良品成品或所备数量不足要求时, 对甲方影响结果 处罚方法/罚金 实施方法 1 订单结单延误 方法: 警告或罚款 罚金: 大于3000RMB每次停工待料工时费 现金或抵货款 2 订单不能关单 方法: 处以罚金 罚金: 不能关单整机数量X整机单价1.5倍 现金或抵货款 3 耽搁整批货物出货 方法: 处以罚金 罚金: 物流费、 停工待料费、 用户关系维护费 现金或抵货款 13.1.4在甲方累计采购数量之外, 再多准备200PCS——300PCS成品由乙方负责保管, 乙方应立刻考虑所备成品库存, 以确保不造成大量积压。若所以造成积压, 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乙方负担全部责任。 13.1.5 乙方所备用于甲方生产清尾成品物料, 如甲方没有在六个月内消耗掉,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处理。 13.2: 不良品预补物料: 13.2.1 不良品预补物料, 是甲方为预防乙方成品来料不良影响甲方正常生产、 出货而准备。乙方需依据甲方提供乙方所供成品在甲方产线不良百分比, 安排不良品替换数量跟正常订单交付数量, 一起同时交付甲方指定仓库, 方便在出现乙方成品在甲方产线发生来料不良时立刻更换。 13.2.2 甲方品质部会在每个月5号之前统计出乙方所供成品在甲方产线不良数据百分比。乙方依据该不良数据百分比准备本月度每个订单交付数量, 比如: 乙方所供成品在甲方产线不良数据百分比是2%, 甲方某采购订单数量是10000PCS, 那么乙方对该采购订单实际送货数量为: 10000+10000*2%=10200PCS。如为新物料首次下单, 按不良百分比为2%或按甲乙双方达成一致百分比数据预补。 13.2.3乙方在每批订单送货时, 不良品预补物料随正常订单物料一起送货, 送货时在送货单上分开两张单据填写。正常下达《采购订单》物料送货根据第十条实施, 不良品预补物料送货除按第十条实施外, 还要在送货单上注明是不良品预补物料。 13.2.4 在甲方生产过程中, 甲方按双方约定好时间周期 天, 向乙方退还在甲方产线所发觉乙方不良成品。订单结尾时, 甲方将乙方剩下成品不良品和多出不良品预补成品一起退还给乙方, 乙方能够用于甲方下批订单出货, 或用于按甲方售后物料要求, 冲抵售后物料数量。 13.2.4若乙方不提供不良品预补物料, 由此造成甲方无法按时出货及由此引发一切损失由乙方负担, 甲方将依据甲方供给商管理相关制度实施。 第十四条: 售后物料: 14.1 乙方只要开始给甲方供货, 必需要按双方约定《售后物料准备要求》, 准备成品用于甲方售后, 供甲方随时调用。 14.2当甲方产品下市后, 乙方必需按双方约定《售后物料准备要求》, 确保甲方18个月售后物料需求。 14.3 乙方成品若在质量确保期内, 发生不良造成甲方售后需求, 乙方需无偿负担该批物料退补数量, 若由此造成更大损失, 甲方将向乙方进行索赔。 14.4 若乙方不按双方约定《售后物料准备要求》实施, 造成甲方无法立刻调用到售后物料, 满足甲方市场售后需求, 由此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负担。 第十五条: 乙方产品变更(PCN)供给商信息变更 15.1 乙方提供给甲方任一款产品在乙方停产或淘汰前60天, 应书面通知甲方采购经理或采购经理级以上管理人员, 并立刻提供此产品替换方案方便甲方立刻验证和贮备物料, 预防因该物料停产或淘汰后不能立刻供货, 给甲方带来损失。 15.2 乙方未按此条款立刻书面通知甲方, 将被甲方视情况处以5万元人民币以上处罚。 15.3 具体操作见《产品及供给商信息变更控制协议》。 15.4 乙方在变更和停产后, 需确保变更和停产前物料, 能支持甲方18个月售后物料需求, 在收到甲方售后物料采购订单时, 乙方需按正常交期立刻送货,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六条: 对账 16.1 对帐期: 每个自然月份; 16.2 对账单据: 送货单, 对账单, 外购入库单, 三单齐全才能开始对账。 16.3 对帐方法: 本企业采取按P/O结款方法对账, 即每个P/O交货完成, 订单关闭后由本企业应付会计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 提供上月已关闭采购订单数据进行对帐; 16.3.1 自乙方收到甲方电子对帐单, 三个工作日内查对好回复到甲方, 如有出入用红字标注, 不能直接删除或更改甲方对帐单数据, 并按对帐单内物料交付日期前后次序, 整理好所对应送货单和采购订单给到甲方。 16.3.2属于甲方客供料情况, 在甲方所发出电子对帐单内加上客供料明细, 用红色标注, 并备注收货方名称。乙方需先与所提供该物料供给商确定对帐,整理双方签字盖章送货汇总表及回签送货单给到甲方。加工后送到甲方需做好收发存汇总表 (按型号和来货单位归集,需有期初数和本月结存数)。对账单中需包含物料超领扣款明细(以超领申请单为准), 每个月盘点核实出损耗扣款(附甲乙双方对接人及关键责任人签字确定明细表); 辅料使用数量及金额情况(附甲方同意使用文件证实)。 16.3.3 对帐完成时间, 标准上要求每个自然月15日前完成确定回签; 16.3.4 增值税发票开具要求: 16.3.4.1增值税发票中销货方必需与订单接收单位完全相一致; 16.3.4.2增值税发票密码区必需完全在区域内, 且票完整无损; 16.3.4.3增值税发票上产品型号、 数量、 金额必需正确无误; 16.3.4.4增值税发票产品型号、 数量、 金额与采购订单产品型号、 数量(包含备品数量)、 金额对应; 16.3.5 增值税发票提供时间, 对完帐3个自然日(即每个月16日至25日)内提供正确、 符合要求增值税发票, 不然视同没有完成对帐工作, 货款将顺延到次月并以这类推; 乙方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订单物料交付和研发技术支持, 样品打样。不然所以造成一切问题由乙方负责。 第十七条: 付款方法 17.1: 经双方友好协商, 付款方法为: □月结 天(账期到期后次月20号前支付)。 备注: 不接收预付款和款到发货方法(甲方承诺负担所下订单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保密协议 见附件 第十九条: 廉洁协议 见附件 第二十条: 竞业严禁与保密要求 13.1甲乙双方合作期间, 乙方不得再与甲方用户直接合作生产同类型产品; 13.2 未经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许可甲方竞争对手参观甲方产线和产品。 13.3 其她保密要求参考《保密协议》实施。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 21.1 当乙方提供产品及服务达不到本协议条款要求时, 甲方有权降低订单或要求乙方负担修理、 更换、 重做、 退货、 退还货款等违约责任, 甲方所以而遭受损失, 乙方还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甲方有权在货款中直接扣除。 21.2 对不良品及被解除协议良品(即甲方可退还给乙方产品), 乙方须在甲方通知时间内取走; 超出时间仍未取走, 甲方可用未付乙方货款, 支付货物返还、 委托保管或变卖后抵偿保管费, 在此期间因丢失、 坏损、 减量、 变质造成损失由乙方自行负担。 21.3 因为乙方所交付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引发赔偿, 参考《质量确保协议》中相关条款实施。 21.4 本协议中因为一方违约, 违约金数额不超出造成损失额130%。双方也能够赔偿协议约定违约金数额。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 22.1 因为不可抗力事件, 致使一方在推行其在协议项下义务过程中碰到障碍或延误, 不能按约定 条款全部或部分推行其义务, 碰到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受阻方), 只要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不应视为违反协议: 22.1.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推行其义务, 是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 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延迟推行相关义务情形。 22.1.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推行其义务并降低因为不可抗力事件对另一方造成损失。 22.1.3不可抗力发生时, 受阻方立刻通知了对方, 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提供相关该事件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包含对延迟推行或部分推行协议原因说明。 22.2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 受阻方应继续推行本合约, 并应立刻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可延长推行义务时间。延长久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时间。 22.3 假如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连续达成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依据该事件对本合约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合约修改或终止, 如在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起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 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须负担违约责任。 22.4为保障甲方财产安全, 乙方需提供协议年度内财产保险购置相关统计给到甲方。 第二十三条: 争议处理 23.1 提交仲裁: 凡因本协议引发或实施本协议相关任何争议, 双方应首先经过友好协商来处理。假如协商后30天内, 双方还不能处理此争议, 则任何一方均可将此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 由该仲裁委依据仲裁程序, 最终裁决, 除非仲裁结果明确说明, 仲裁费用由败方负担。 23.2 如对仲裁结果不能接收, 双方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费由败方负担。在诉讼过程中, 除提交诉讼协议争议部分外, 双方应继续推行协议。 23.3 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 本协议和全部隶属协议引发仲裁、 诉讼, 只限定于向深圳市对应仲裁机构和深圳市法院提请处理。 23.4 可分割性: 假如本协议任何条款被裁定为不正当、 无效或不可强制实施, 本协议其它条款正当性、 有效性和可强制实施性, 不应在实施任何方面受到影响或损害。 第二十四条: 协议生效、 变更及终止 24.1 本协议一式两份, 双方确定无异议经甲乙双发授权代表签字, 盖甲乙双发公章后生效, 双方各执一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24.2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 都有调整、 修改本合约权利, 不过必需经双方重新签字盖章才能生效。 24.3本协议解释权归甲方全部。 24.4 协议期限: 本协议使用期为壹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十五条: 隶属协议 《质量确保协议》、 《保密协议》、 《售后物料准备要求》、 《产品及供给商信息变更控制协议》、 《廉洁协议》、 《物料通用包装规范》、 《供给商考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隶属表单 《报价单》、 《采购订单》、 《备料单》、 《交货计划表》、 《送货单》、 《外购入库单》、 《对账单》、 《发票》、 《收据》、 《样品认可书》 甲 方(公章): 深圳市智科通讯有限企业 乙 方(公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职 位: 职 位: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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