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协议范本(供参考)
第一部分 信息系统工程委托监理协议
委托人________监理人_______双方协商一致, 签署本协议。
一、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信息系统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以下:
工程名称:
工程实施地点:
工程总投资:
二、 本协议中相关词语含义与本协议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给予它们定义相同。
三、 下列文件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1、 本协议标准条件;
2、 本协议专用条件;
3、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 根据本协议要求, 负担本协议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监理业务。
五、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根据本协议注明期限和方法, 向监理人支付酬劳。
六、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 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 双方各执______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委托人: (签章) 监理人: (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协议签署于: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 有以下含义:
1、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信息系统工程。
2、 “委托人”是指负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一方以及其正当继承人。
3、 “监理人”是指负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一方, 以及其正当继承人。
4、 “监理项目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相关组员。
5、 “工程监理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委托人委托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6、 “工程监理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 经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工作内容; ②因为委托人或集成商原因, 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 因增加工作量或连续时间而增加工作。
7、 “工程监理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监理人必需完成工作, 或非监理人自己原所以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 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工作。
第二条 委托人权利
1、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 设计标准、 计划设计和设计使用功效要求认定权, 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
2、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取得委托人同意。
3、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专题汇报。
4、 当委托人发觉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协议推行监理职责, 或与集成商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 直到终止协议并要求监理人负担对应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条 委托人义务
1、 委托人应该负责工程建设外部关系协调, 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 委托人应该在双方约定时间内无偿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相关为监理工作所需要工程资料。
3、 委托人应该在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4、 委托人应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必需办公用房和其她办公设施。
第四条 监理人权利
1、 对工程建设相关事项包含信息系统工程计划设计、 项目实施、 使用功效等要求, 向委托人提议权。
2、 事先取得委托人同意, 对工程设计中技术问题, 根据安全和优化标准, 向设计人提出提议。发觉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协议约定质量标按时, 监理人有权书面汇报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4、 事先向委托人汇报, 经取得委托人同意后, 监理人有权公布开工令、 停工令、 复工令。
5、 工程上使用设备和工程质量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协议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构配件、 设备, 有权通知集成商停止使用; 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工序、 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 有权通知集成商停工整改、 返工。集成商得到监理项目组或委托人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6、 工程实施进度检验、 监督权, 以及工程实际完成日期提前或超出工程实施协议要求完成期限签认权。
第五条 监理人义务
1、 确保自签署本协议时起至推行完成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时止, 一直、 不间断含有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要求实施本协议所必需资质。
2、 严格实施国家法律、 法规, 遵法经营, 按章办事, 自觉维护委托人利益。
3、 接收委托人检验、 监督, 严格推行服务承诺, 做到老实守信。
4、 加强内部管理, 提升监理质量, 根据监理协议相关要求开展监理业务, 确保不发生质量问题。
5、 按协议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监理项目组及监理人员, 向委托人报送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项目组组员名单、 监理计划, 完成监理协议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工程范围内监理业务。在推行协议义务期间, 应按协议约定定时向委托人汇报监理工作。
6、 使用委托人提供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 应将其设施和剩下物品按协议约定时间和方法移交给委托人。
7、 在协议期内或协议终止后, 未取得相关方同意, 不得泄露与本工程、 本协议业务相关保密资料, 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秘密和设计人、 集成商等提供并申明秘密。
第六条 在监理过程中, 假如因工程实施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出书面约定日期, 双方应深入约定对应延长协议期。
第七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 应该推行约定义务, 假如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经济损失, 应该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出监理酬劳总额(除去税金)。触及法律, 还应该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监理人对集成商违反协议要求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 交货)时限, 不负担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委托监理协议不能全部或部分推行, 监理人不负担责任。
第九条委托人或监理人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 提出赔偿一方应该赔偿因为该索赔所造成对方多种费用支出。
第十条 因为委托人或集成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 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连续时间, 则监理人应该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影响立刻通知委托人。经双方协商, 合适延长完成监理业务时间, 支付监理人附加工作酬劳。
第十一条 在委托监理协议签署后, 实际情况发生改变, 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实施监理业务时, 监理人应该书面通知委托人。当恢复实施监理业务时, 经双方协商后应合适增加时间用于恢复实施监理业务, 监理业务完成时间也应给予延长, 并按双方约定数量支付监理酬劳。
第十二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 集成商和委托人已签署工程保修责任书, 监理人收到监理酬劳尾款, 本协议即终止。保修期间责任, 双方能够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时, 应事先通知对方, 因解除协议使一方遭受损失, 除依法能够免去责任外, 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协议通知或协议必需采取书面形式, 协议未达成之前, 原协议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推行监理义务时, 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推行义务通知。监理人在收到通知后应立刻回复, 不然委托人有终止委托监理协议权利, 而且由监理人负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正常监理工作、 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酬劳, 根据监理协议专用条件中约定方法计算, 并按约定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十六条 委托工程监理所必需监理人员出外考察、 材料设备复试, 在事先取得委托人同意后, 其费用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十七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 如需聘用教授咨询或帮助, 由监理人聘用, 其费用由监理人负担; 由委托人聘用, 其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第十八条 其它
1、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处理, 确定作出补充约定, 补充约定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2、 因为不可抗力原因(如战争及自然灾难等)任一方不能推行协议时, 应立刻向对方通报不能推行或不能完全推行理由, 在取得相关权威部门证实以后, 许可延期推行、 部分推行协议, 并依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负担违约责任。
3、 因违反或终止协议而引发对损失和损害赔偿, 业主方与监理方之间应该协商处理, 如未能达成一致, 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 仍不能达成一致时, 依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 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 若业主方、 监理方双方存在人员变动, 本协议一样有效。
5、 本协议一式四份, 业主方、 监理方各执二份,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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