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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中国经济行政协议
崔晓宇
摘要: 文章首先界定行政协议概念, 并将行政协议与民事协议、 其她具体行政行为加以比较, 然后以行政协议理论为基础, 并结合经济行政协议产生背景对经济行政协议界定, 认为经济行政协议存在宏观调控法中, 是政府为了推行宏观调控职能, 实现国民经济连续稳定健康发展宏观经济政策目标, 与行政相对人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
一、 对行政协议界定
行政协议是行政主体为了推行行政管理职能, 实现特定行政管理目标, 与行政相对人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行政协议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 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平等;民事协议是平等主体自然人、 法人和其她组织之间设置、 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协议, 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民事协议是实现私权利主体个体利益, 经过民事协议签订和推行, 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是市场经济主体自发行为。行政协议目对于行政主体而言是推行行政管理职能, 实现行政管理特定目标;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 首先是配合行政主体推行职责, 更关键首先是实现个体利益。行政协议出现是政府职能转变肯定结果, 是从“夜警”国家到行政国家产物。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征求行政相对人意见表现管理人性化和管理即服务现代公共管理理念。行政协议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属于行政执法行政行为, 与其她具体行政行为如: 行政处罚、 行政确定、 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征用、 行政赔偿不一样之处于于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方可成立, 是双方合意结果, 不含有单方意志性;其她具体行政行为在正当合理前提下行政主体能够直接实施, 无须征求行政相对人意见, 含有单方意志性。行政协议从内容上分类, 关键包含经济行政协议、 人事聘用协议、 计划生育协议、 国家科研合相同。下面将利用行政法和经济法理论分析经济行政协议内涵。
二、 经济行政协议内涵
(一)经济行政协议产生基础
经济行政协议是现代市场经济产物。现代市场经济是以市场调整为基础、 以政府调整为必需条件市场经济。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不可能出现经济行政协议。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市场经济不是现代市场经济, 只有市场自发调整, 缺乏政府干预和调控。1776年斯密传世之作《国民财富性质和原因研究》出版, 她经济自由理念对各国影响深远: 市场自发调整, 政府不干预经济只充当“守夜人”角色。这种理念和思潮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是主流价值观, 不可动摇。在纯粹计划经济条件下, 也不可能出现经济行政协议。改革开放之前, 中国实施高度集中计划经济管理体制, 市场调整之手被大大减弱甚至被砍掉, 政府干预之手无休止地延伸, 不管是微观经济领域还是宏观经济领域只有指令性计划和服从, 没有双方合意, 是纯粹行政管理。19世纪末20世纪初, 私有制和自由资本主义引发社会矛盾激化, 发达国家走向了垄断和社会化发展阶段。自由放任市场经济被政府有限干预市场经济替换。政府干预、 国家管理等理念占据主流。经济行政协议只有在现代市场经济即混合经济中才可能出现, “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协同并用时才能出现。
(二)经济行政协议内涵
经济行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与民事协议不一样点, 与其她具体行政行为不一样点一样适适用于经济行政协议。只是含有“经济”内容行政协议。经济法是政府对经济参与、 干预(规制)和调整之法, 既包含政府对宏观经济介入, 又包含政府对微观经济介入。在微观经济领域, 对应是经济法中市场规制法。经过市场规制法, 如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等规范企业行为, 控制市场结构和状态, 发明充足、 公平、 适度市场竞争环境和维护市场主体正当权益。在这个领域里是纯粹经济行政管理, 利用行政手段、 法律手段和社会控制手段对市场活动主体检验监督,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不可能出现双方合意。所以在市场规制法中不可能出现经济行政协议。现代市场经济是政府宏观调控为必需条件市场经济, 而不是自由放任市场经济。政府管理方法由直接管理转为间接管理, 利用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平衡经济总量, 优化经济结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国家对经济参与将由直接行政命令和行政指挥转向公开市场操作和间接干预, 这是不以人意志为转移社会化趋势。宏观调控法关键调整方法是引导, 即经济利益诱导和计划指导。政府依据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改变经济参数如税率、 利率等, 诱导微观主体, 推行宏观调控职责, 实现宏观调控目标。这种方法是导向性, 不是强制性, 是以政府意志为主导, 但要求微观市场主体配合, 要求微观市场主体同意。经济行政协议只存在宏观调控法中。经过以上分析, 对经济行政协议界定以下: 政府为了推行宏观调控职能, 实现国民经济连续稳定健康发展宏观经济政策目标, 与行政相对人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该协议表现了政府意志主导性和宏观经济效益性。
三、 经济行政协议种类
经济行政协议具体包含哪些, 现在还没有定论, 现将比较经典经济行政协议加以分析, 深入证实经济行政协议内涵。
(一)政府采购协议
依据中国政府采购法要求,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订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 工程和服务行为。政府采购当事人包含采购人、 代理机构和供给商。政府采购协议是采购人与供给商签署或者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与供给商签署就政府采购事项达成协议。政府采购协议不一样于通常买卖协议。采购资金是财政资金, 是预算收入, 是纳税人钱, 通常买卖协议资金是私部门资金, 是买受人支配资金, 政府采购要符合《预算法》要求。政府采购目首先是满足政府需求, 其次目是经过政府采购规模和结构调控宏观经济。通常买卖协议是实现私人物品全部权转移, 满足生产生活需求。政府采购协议不一样于其她具体行政行为, 如行政征收、 行政征用, 从财政学角度考察, 政府采购支出属于购置性支出, 要求遵照价值规律和市场规则, 要求双方合意。政府依据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经过改变政府采购规模和结构调控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 实现总供给和总需求在总量和结构上平衡。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实现是经过各级采购部门与一个个供给商采购行为完成。各级采购部门与一个个供给商采购行为似乎是微观活动, 但实质是为了实施宏观调控政策。政府采购协议是政府调控宏观经济, 推行调控职能利用协议, 属于经济行政协议。
(二)再贴现协议
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将经过贴现业务持有还未到期商业票据向中央银行申请转让, 借此取得中央银行资金融通。实质上是中央银行经过再贴现业务向商业银行提供资金融通。对中央银行而言, 再贴现是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票据, 是一个信用业务;对商业银行而言, 再贴现是出让贴现票据, 处理一时资金短缺困难。整个再贴现过程, 实际上就是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票据买卖和资金融经过程。再贴现协议是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就再贴现事项达成协议, 包含再贴现对象、 再贴现率、 再贴现金额等内容。再贴现协议不一样于通常贴现协议。贴现协议主体是商业银行和工商企业、 自然人, 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再贴现协议主体是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 中央银行是行政机关, 和商业银行不是平等法律主体。在中国,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 制订和实施货币政策,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维护金融稳定。贴现协议目, 对于商业银行是提供金融服务, 实现利润最大化;对于工商企业, 是筹集资金, 实际上是民间资源配置。再贴现协议目,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 是筹集放款资金;对于中央银行而言, 是经过再贴现业务控制货币供给量和资金流向, 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再贴现协议不是中央银行单方意愿, 中央银行是被动, 要有商业银行申请才能够, 是双方合意, 不含有其她具体行政行为单方意志性。再贴现率是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 政府经过再贴现率间接调控货币供给量和利率, 实现币值稳定、 经济增加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目标实现经过一系列再贴现协议完成, 再贴现协议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 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形式, 属于经济行政协议。
(三)公开市场业务协议
公开市场业务指中央银行经过在金融市场买进或者卖出有价证券, 借以改变商业银行准备金而实现货币政策目标一个方法。中国人民银行从1998年开始建立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制度, 选择了一批能够负担大额债券交易、 有效传导货币政策商业银行作为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债券交易关键包含回购交易、 现货交易和发行中央银行票据。公开市场业务协议是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就在金融市场上公开买进或卖出国债、 政策性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达成协议。公开市场业务协议不一样于通常证券买卖协议。公开市场业务协议一方必需是中央银行, 一国制订和实施货币政策行政机关, 与相对方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通常证券买卖协议是资本市场上一般投资者和筹资者, 法律地位是平等。公开市场业务协议目, 对于中央银行而言, 经过公开市场操作调控货币供给量和利率, 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对于相对方是实现投资收益或者投机利益;通常证券买卖协议是投资者实现投资收益, 筹资者筹集所需资金。既然是市场业务, 就要遵照市场规律, 不可能向其她具体行政行为含有单方意志性。公开市场业务是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 政府经过公开市场业务间接调控货币供给量和利率, 实现币值稳定、 经济增加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目标经过一系列公开市场业务协议实现, 公开市场业务协议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 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形式, 属于经济行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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