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弱 电 系 统
售
后
维
护
合
同
书
甲 方:
乙 方: 黔西南州程展科技有限企业
签署时间: 3月 日
签署地点: 兴义市
售后维护协议书
甲方: 科技有限企业(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黔西南州程展科技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业务上需要, 根据“平等自愿, 平等协商”标准。签署本协议, 以资双方共同遵守实施。
一、 总则
甲方自愿将贵州省黔西南州州纪委已经完工验收监控系统、 周界报警系统交给乙方负责日常维护及故障排除。每年按维护费用人民币 肆万伍仟元整(¥45,000元), 该费用不包含更换部件费用, 如需更换部件, 乙方应取得甲方同意, 而且根据市场价收费, 乙方不另外加价, 甲方亦可根据乙方提供技术要求自行购置配件, 乙方应提供无偿安装调试。
二、 服务要求
1、 乙方为保障甲方监控系统、 周界报警系统正常运转, 乙方将指定技术人员为甲方服务。
2、 周期: 每个月定时上门服务一次, 进行保养维护及优化作业。如有特殊情况需随时响应。乙方接到甲方设备故障通知二十四小时内(特殊情况除外)赶到项目现场立刻排除故障;
3、 若协议以外通知特殊作业(如迁居、 网络重布等)等由乙方另行报价。
4、 更换部件(。)
(1)部件更换可能会影响整个系统功效、 性能, 乙方要在与甲方协商认同后进行。
(2)乙方为甲方提供更换部件必需确保为原装部件, 如有特殊情况, 乙方需在与甲方协商认同后更换与原部件应用功效与技术指标相近部件。
(3)更换设备费用由甲方负担, 乙方有义务提供设备报价, 供甲方参考确定, 甲方亦可根据乙方提供技术要求自行购置配件, 乙方应提供无偿安装调试。
三、 服务方法
1、 电话支持: 乙方经过服务电话对甲方故障设备做出基础故障判定、 故障排除、 操作指导服务。
2、 现场服务: 当甲方在断定无法只经过电话支持来排除故障设备故障时, 将依据协议条款中相关要求乙指派专业人员在标准服务时间里抵达服务现场服务。
四、 双方责任
六、 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 硬件或软件发生故障时, 甲方应立刻通知对方, 并提供相关故障现象等信息, 方便乙方能快速分析与处理故障;
2、 甲方不得随意拆卸及改变设备其她连接, 不得由第三方介入本协议内服务;
3、 乙方在为甲方软、 硬件维护过程当中, 如碰到软、 硬件(保修期外或保修范围外)寿命终止或无法维修时, 甲方需出资购置新件;
4、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在服务过程当中提供违法服务;
5、 维护过程中, 甲方相关键数据需要保留或处理, 应先告之乙方, 不然乙方因不知情造成关键数据丢失等不负担任何责任, 由甲方自己负担。但乙方应尽力为甲方损失数据或设备进行维修或恢复; 如是因为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设备或数据损坏应由乙方负责维修或恢复, 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6、 甲方必需优先考虑在乙方购置监控系统、 周界报警系统同边耗材, 以确保乙方之利益及避免出现相互推卸责任现象。
(2)乙方责任
1、 乙方在维护过程中为甲方商业数据保密, 不可泄露第三方知道;
2、 乙方有义务对甲方提供技术咨询, 主动帮助甲方定购项目所需日常易耗品及维修配件等, 提供硬件市场行情指导报价, 为甲方提供最优惠新产品;
3、 乙方在维护过程中需满足甲方正当要求, 保障监控系统、 周界报警系统正常运行。
五、 指定联络人
1、 为维护甲方利益及配合乙方服务, 由甲方向乙方推荐一至两名指定联络人, 负责在有服务需求时, 向乙方发出书面或电话服务请求。除非甲方在协议条款中书面说明, 不然非指定联络人发出服务请求, 乙方将不予响应。
2、 任何联络人变动, 甲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六、 协议生效及协议期限
本协议经甲、 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协议期限为协议签署之日起年叁内。
七、 付款方法
甲方以年为单位支付乙方服务费, 第一年服务费在协议签署后 5 日内支付, 以后每年服务费在上一年服务终止前10日支付。
八、 协议终止及罚则
1、 本协议到期前, 甲、 乙各方若要终止协议, 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在协议终止后, 未推行服务费用将退予甲方。
2、 假如发生下列情况, 甲、 乙各方有权单方面立刻终止本协议:
(1)在没有特殊原因情况下, 甲、 乙双方有一方未能推行本协议义务。
(2)因甲方原因改造或增加现有系统时。
(3)未经乙方同意将服务设备移出协议要求地点而继续要求服务。
(4)假如甲方未按本协议要求向乙方付款, 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除非未付款是因乙方而造成), 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15天后仍未付款。
3、 因甲方违约而造成本协议终止, 乙方不退协议款。
九、 其她
本协议一式肆份, 甲、 乙双方各执贰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处理。
甲 方: 有限企业(公章)
乙 方: 黔西南州程展科技有限企业(公章)
地 址:
地 址: 贵州省兴义市桔山大道桂城
电 话:
电 话: 0859-
传 真:
传 真: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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