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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民间借贷纠纷.doc

上传人:人****来 文档编号:9481837 上传时间:2025-03-28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5.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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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审判员: 相关文某与叶某、 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经过法庭调查, 本律师作为原告文某委托诉讼代理人, 现发表代理意见以下: 一、 被告叶某长久以低息吸收借款, 再高息放贷为业, 借款对象基础为包含原告文某在内湖北老乡, 都是口头约定月息2分5厘。 本案被告叶某不是商人无生意收入, 但其本身提供银行流水, 以及被告叶某其她出借人证实、 借条和汇款凭证等, 都能够证实被告叶某账户往来金额巨大, 而且汇款金额有规律可循, 这是因为被告叶某长久以低息吸收借款, 再高息放贷为业, 借款对象基础为湖北老乡, 都是口头约定月息2分5厘, 出借人之间很熟悉, 被告叶某还利息时基础是经过银行汇款到其中一名出借人账户后由该出借人将其利息发放给其她出借人。 所以, 从被告叶某向原告文某等一众湖北老乡数次、 多人借款, 利息皆为口头约定月息2分5厘行为模式, 考虑该交易习惯、 交易方法、 当事人之间亲疏关系等原因, 能够认定原被告之间贷款关系明确, 利息约定明确且部分已实际推行。 二、 相关第一笔借款90万元, 被告叶某仅向原告文某偿还40万元, 剩下50万元借款至今未偿还。 (一)原告文某于**月**日经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叶某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88.5万元, 被告叶某于**月**日向原离别某出具《借条》, 证实借款90万元事实。原被告之间90万元借贷事实清楚, 证据充足, 被告叶某也当庭认可该借款事实。 (二)被告叶某于**月**日向原告文某还款40万元, 该笔还款已做扣除。 (三)被告叶某当庭提交银行流水称汇到原告文某银行账户六笔款项(分别是**月**日汇款**元)为该笔借款还款, 该辩解与事实不符。 首先, 被告叶某向原告文某等一众湖北老乡数次、 多人借款, 利息皆为口头约定月息2分5厘, 而上述六笔款项中是被告叶某支付给包含原告文某在内等一众湖北老乡月息和案外人本金, 具体出借人及利息详见下表。 因为原被告之间口头约定借款月息为2分5厘(即每个月利息1.5万元), 借款期间被告叶某也曾经过汇款至她人账户后由她人以现金方法向原告文某支付借款利息, 而**月**日等这六个月利息是被告叶某委托原告文某转交利息和本金, 被告叶某统一将利息按月支付到原告文某银行账号后, 由原告文某以现金方法交付给被告叶某其她出借人。 原告文某已提交与被告叶某发生借贷关系其她出借人证实, 证实被告叶某辩称还款六笔汇款并非偿还借款, 而是支付多人月息和偿还她人借款。 其次, 被告叶某辩解该六笔汇款为偿还本金也与事实不符, 双方至11月剩下未还款金额为50万元, 若如被告叶某所主张为归还借款, 则为何被告叶某还款金额远远剩下未还款金额?为何《借条》原件还在原告文某手里?被告叶某辩解与常理不符。 最终, 被告叶某辩解该六笔汇款中包含还别某本金, 即使原告文某与别某为夫妻关系, 不过被告叶某从未指示或者表示该六笔汇款为偿还别某借款。 所以, 从证据和常理出发, 结合出借人经济能力、 金额大小、 交易方法、 交易习惯和当事人之间亲疏关系等原因, 能够认定第一笔借款90万元事实清楚, 被告叶某仅向原告文某偿还40万元, 剩下50万元借款至今未偿还。 三、 相关第二笔借款150万元, 即使仅有银行转账凭证, 不过结合出借人经济能力、 金额大小、 交易方法、 交易习惯和当事人之间亲疏关系等原因, 利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 该笔借款事实清楚, 而被告叶某至今未偿还。 (一)原告文某于**月**日经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叶某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150万元, 该150万元汇款事实存在, 被告叶某也当庭认可收到该笔款项。 (二)被告叶某未向原告文某出具该笔借款《借条》。原告文某考虑到双方是认识十几年以上湖北老乡关系, 出于信任和习惯才在未收到《借条》情况下先付款。第一笔借款90万元也是先汇款后出具借条, 而被告叶某数次找借口或者躲避不向原告文某出具第二笔借款150万元借条。 (三)被告叶某抗辩是该150万元是原告文某偿还其她法律关系债务, 应该由被告叶某提供证据证实, 不过被告叶某无法提供证据证实, 该抗辩不能成立。 所以, 依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裁判指导(试行)》第十条要求“认定民间借贷事实, 应该依据当事人提交证据, 结合出借人经济能力、 金额大小、 交易方法、 交易习惯和当事人之间亲疏关系等原因, 利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 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实标准, 综合加以判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要求》第十七条要求“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她债务, 被告应该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提供对应证据证实其主张后, 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成立负担举证证实责任。”被告叶某当庭辩解该150万元为其她往来, 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 而如上所述, 被告叶某就是以低息吸收借款, 再高息放贷为业, 借款对象基础为包含原告文某在内湖北老乡, 该笔150万元借款就是原告文某借给被告叶某, 所以, 能够认定第二笔借款150万元事实清楚, 被告叶某至今未偿还。 综上, 原告文某数次向被告叶某催要借款, 但被告叶某仅归还40万元借款, 剩下200万元借款至今未偿还, 而被告朱某系被告叶某配偶, 应对婚姻存续期间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 被告叶某和被告朱某应该依法向原告文某偿还借款200万元和逾期利息。 上述意见, 请求法院给予采纳。 此致 ****人民法院 **律师事务所 律师: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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