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双方)
协议编号:
出租方(甲方):
地址: 联络电话: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络电话:
承租方符合配租条件家庭组员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权利和义务, 保护双方正当权益,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规范性文件等要求, 经双方协商签署以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坐落、 面积、 装修、 设施情况
1、 甲方将位于 公共租赁住房(□成套□非成套□成套住房一部分或小套型成套住房)租赁给乙方使用。
2、 该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如遇估计面积, 以实测面积为准, 租金多退少补)。
3、 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 设备情况详见附件。该附件作为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交还该房屋时验收依据。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用途
1、 该房屋租赁期限 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 乙方向甲方承诺, 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乙方居住或与乙方符合配租条件家庭组员共同居住使用。
3、 租赁期满, 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 乙方应准期交还。
租赁期届满前乙方需续租, 应提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经市级经租管理机构审核符合条件, 可按相关要求办理续租手续, 重新签署租赁协议。
第三条 协议公证及房屋押金
1、 本协议实施公证管理, 除能享受租金减免家庭, 由甲方负担全额公证费用外, 其它由甲、 乙方各负担二分之一公证费用。
2、 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押金 元, 租赁期满或房屋退出经甲方验收合格后, 退还房屋押金。
第四条 房屋租金及支付方法
1、 该房屋租金为每个月 元。如乙方符合相关租金减免政策, 经市级经租管理机构确定后可在核定时限内给予减免计收租金。本协议期内如遇政府调整租金标按时, 按到时租金文件要求实施。
2、 协议签署后不足半个月退租, 租金按半个月收取; 满半个月不足一个月退租, 租金按一个月收取; 满一个月后退租, 租金根据实际租住天数计算。
3、 租金按季支付, 乙方应于当季首月10日前向甲方缴纳租金。乙方逾期缴纳租金,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欠交租金总额0.2‰滞纳金。乙方欠租超出6个月, 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协议、 收回房屋并可采取方法追缴拖欠租金和滞纳金。
第五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
租赁期间, 乙方负责支付水、 电、 有线(数字)电视、 网络宽带、 煤气、 垃圾清运、 小区管理等费用。
第六条 房屋使用及修缮
1、 房屋使用
(1)甲方确保交付房屋及其隶属设施能正常使用, 并确保其安全性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或政策要求。
(2)乙方应该珍惜并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隶属设施设备, 不得自行装修或拆改。因乙方使用不妥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隶属设施设备, 应原样修复或赔偿实际损失。
(3)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合理、 有效使用, 确保双方正当权益, 甲方有权检验住房使用情况及查对住户相关资料, 乙方应给予配合。
2、 房屋修缮
甲方以保障乙方正常使用为标准, 对房屋实施维修养护。对甲方实施室内及相邻区域维修工作, 乙方应予配合。
第七条 协议变更、 解除与终止
1、 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 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
(2)未尽房屋修缮义务, 影响乙方正常居住。
2、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 甲方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 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以后解除), 收回该房屋。给甲方造成损失, 乙方应赔偿造成损失。有转租转借行为, 乙方应向甲方返还转租转借期间全部收益。对相关情况, 甲方可向乙方户籍所在街道、 相关政府部门及社会通报, 并将相关情况记入乙方不良诚信纪录。情节严重, 甲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
(1)承租人采取隐瞒事实情况、 提供虚假资料、 伪造证实材料等手段, 骗租公共租赁住房;
(2)承租人无正当理由, 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以房屋所在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她管理方统计为准);
(3)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
(4)承租人私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 出借给其她人员居住;
(5)承租人私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实状况;
(6)死亡、 失踪、 出国定居等未实际居住;
(7)承租人不再符合本措施要求申请条件, 未按要求立刻办理退出手续;
(8)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要求和协议约定其她行为。
3、 租赁期满协议自然终止。
4、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协议无法推行, 协议终止。
5、 租赁期间, 乙方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 可提前向甲方申请终止本协议, 双方据实进行相关费用结算。
第八条 免责条件
1、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推行或造成损失, 甲、 乙双方互不负担责任。
2、 公共租赁住房遇拆除或改造, 按相关要求实施。使甲、 乙双方造成损失, 互不负担责任。
3、 因上述原所以终止协议, 租金根据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不足整月按天数计算, 多退少补。
第九条 申报义务
在租赁协议期内, 乙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 应主动向甲方申报, 并自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之日起30日内终止租赁协议, 结清相关费用后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条 房屋腾退、 验收
1、 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 乙方应在10日内腾空该房屋, 并通知甲方验房。甲方应在收到预约验房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与乙方共同
验房。如该房屋及隶属设施、 设备有损坏或丢失, 其维修费用由乙方负担。
2、 乙方在腾退房屋时, 应该拆除房屋内装饰物。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 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房屋腾退后未移除或拆除房屋内物品, 视为遗弃物, 甲方有权处理。
3、 乙方应在验房结束后5日内, 结清租赁期间所产生各项费用, 并凭租赁协议、 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结清凭据、 本人身份证等到双方约定地点办理退房手续。
4、 乙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本协议相关约定, 且不腾空退还房屋, 甲方有权单方收回公共租赁住房。乙方在房内物品, 甲方可在公证机关现场监督下, 进行清点、 腾空。
第十一条 乙方承诺: 本协议中填写名称、 联络方法、 证件信息正确无误, 为甲方与乙方联络唯一方法。联络方法如有变更, 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依据上述联络方法向乙方发送各项通知, 自发出之日起3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本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可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协议给予强制实施效力协议公证, 如乙方违约, 甲方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协议, 收回租赁用房, 乙方拒不腾退, 甲方有权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实施。
若甲方向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申请出具实施证书, 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可依本协议中填写联络方法以发函方法确定违约事实。若乙方在核查函要求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 则视为乙方对违约事实无疑义。
第十四条 甲、 乙双方按本协议约定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政策调整, 本协议与之有抵触部分, 以调整后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 经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 可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 经双方署名盖章后生效, 甲、 乙双方各执壹份、 浙江杭州市国立公证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署名):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房屋隶属设施设备点交保管清单
设施设备名称
数量
完好状态
乙方确定签字(盖章):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