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出租车媒体广告公布协议
字 号
1. 甲方为推广其形象、 产品或服务, 同意根据本协议要求在乙方出租车媒体上公布广告。
2. 《广告公布服务条款》是本协议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3. 本协议要求与《广告公布服务条款》中要求不一致, 以本协议为准。
4.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除非双方另有明确要求, 本协议传真件有效。
媒体类型
广告形式
公布期限
投放天数
车辆数
出租车LED
滚动/上翻
5000
广告档位数
单价(原价)
费用总额(元)
付款时间
付款方法
备注
1、 全天二十四小时滚动播放, 滚动/上翻信息每一档广告天天播放约 192 次, 每小时出现 8 次, 品牌时段每 20 秒出现一次, 全天播放 4300 余次。
2、 下稿相关要求:
(1)广告内容于每次广告公布日前两天下午3点之前提交, 周一公布广告内容需在前
一周周五下午3点之前提交。
(2)广告周期每次最少连续公布3天, 3天之内无法撤掉广告及更换广告内容。
(3)在没有下确定单前, 能够提前联络相关业务人员, 预留档位, 如临时取消上稿
需在预约上广告日前三天通知业务人员, 品牌时段必需提前7天通知业务人员取消广告, 如在上稿前一日撤稿甲方负担广告金额20%违约金。
补充说明: (1)广告实际公布以每次广告公布确定单为主。(附广告投放确定单)
(2)其她说明:
甲方:
乙方: 大魏盛唐文化传媒有限企业内蒙古分企业
地 址:
邮 编:
联络人:
电 话:
传 真: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地 址: 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1号世贸晶钻C座3层310
账 号: 72704037
开户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企业呼和浩特东影南路支行
联络人:
电 话: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8 月 7 日
广告公布服务条款
1. 定义与解释
1.1 在本协议中, 除非另有明确要求, 不然下列词语应含有以下含义:
(a) “甲方”指 ;
(b) “乙方”指 大魏盛唐文化传媒有限企业内蒙古分企业 ;
(c) “广告”指乙方取得广告运行权出租车媒体广告。)
1.2 本协议中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 不应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解释。
2. 广告内容
2.1 甲方必需在广告开始投放3日前, 将其广告内容以Gif、 Jpg或乙方要求其她文件格式提供给乙方, 该广告内容文件规格、 大小应该严格符合乙方要求。
2.2 乙方有权审查甲方提供广告内容, 对不符正当律、 法规或乙方有理由相信假如公布将给乙方带来不利影响广告,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修改; 在甲方根据乙方要求进行修改前, 乙方有权拒绝公布该广告。
2.3 甲方应确保其广告内容不会违反任何适使用方法律、 法规、 政策及公共道德准则, 也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正当权益。如甲方违反此确保, 致使乙方蒙受任何损失,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全方面足额赔偿。
3. 保密条款
3.1 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推行本协议而了解或接触到对方机密资料和信息(下称“保密信息”)均应保守秘密; 非经对方书面同意, 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
3.2 如对方提出要求, 任何一方均应将载有对方保密信息任何文件、 资料或软件, 按对方要求归还对方, 或给予销毁, 或进行其她处理, 而且不得继续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3.3 在本协议终止以后, 各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并不随之终止, 各方仍需遵守本协议之保密条款, 推行其所承诺保密义务, 直到其她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 或实际上不会因违反本协议保密条款而给其她方造成任何形式损害时为止。
4. 陈说与确保
4.1 双方相互向对方申明、 陈说和确保以下:
(a) 其是正当设置并有效存续企业;
(b) 其有资格从事本协议项下之交易, 而该等交易符合其经营范围之要求;
(c) 其可全权签订本协议; 而且其授权代表已取得充足授权可代表其签署本协议;
(d) 其有能力推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 而且该等推行义务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法律文件限制;
(e) 其并非清算、 解散或破产程序之主体。
4.2 本协议一经签署即组成对双方正当、 有效并可依本协议之条款强制实施义务。
5. 违约责任
5.1 如因乙方过失或有其它用户全包广告档位造成甲方部分或全部广告不能按协议要求期限、 位置以及数量进行公布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甲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何一个处理方法:
(a) 甲方认为公布广告仍有必需, 在确保乙方其她广告用户广告正常公布前提下, 甲方有权依据实际情况重新指定广告公布位置和/或广告公布期限, 直到原协议要求广告公布数量和/或广告公布时间全部推行完成时为止;
(b) 甲方认为没有必需继续公布广告, 可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已交但并未公布广告费用。
5.2 甲方应按协议要求时间、 金额和账户向乙方支付全部款项, 若未按要求日期付款, 则每逾期一日,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逾期未付款项千分之五滞纳金; 若未将款打入乙方银行账户, 则视为甲方未付款。甲方若是支付现金, 须到乙方财务部实地交款或通知乙方能证实其属乙方财务部人员身份职员上门取款, 果断不许可乙方业务人员私自收款, 不然视为甲方未付款。同时, 乙方有权停止公布甲方广告, 所以带来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付款时通常情况都是乙方先提供给甲方发票, 甲方后付款给乙方, 所以是否付款不以甲方收到乙方发票为依据, 而是以甲方款是否到乙方账户为依据。
5.3 除前两款要求外,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其她要求而给对方造成损失, 违约方均应该依法向守约方支付全方面足额赔偿。
6. 不可抗力
6.1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能合理控制、 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事件, 该事件妨碍、 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依据本协议推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含但不限于政府行为、 自然灾难、 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6.2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可暂行中止推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直至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为止, 而且无需为此而负担违约责任; 但应尽最大努力克服该事件, 减轻其负面影响。
7. 争议处理
7.1 在双方就本协议项下条款解释和推行发生争议时, 双方应以善意经过协商处理该争议。
7.2 本协议签订、 效力、 实施和解释及争议处理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8. 生效及终止
8.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 在本协议项下广告全部公布完成而且甲方支付完成全部广告费时终止。但本协议部分条款本身对其适用期限另有明确要求除外。
8.2 本协议提前终止不影响以前双方因推行本协议而已经享受权利和/或负担义务, 该等权利和义务包含但不限于:
(a) 如乙方已经根据协议要求公布了广告, 甲方应根据协议要求价格就已经公布广告向乙方支付广告费;
(b) 如甲方根据协议要求已经支付款项超出乙方已公布广告对应折算广告费, 而且甲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 乙方应该将超出部分退还给甲方;
(c) 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应负担违约责任。
9. 其她要求
9.1 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 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不然乙方有权随时提前终止本协议。
9.2 假如本协议中任何条款因违反法律或政府要求或因其她原所以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含有实施力, 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该条款删除不影响本协议其她条款法律效力。
9.3 双方能够书面协议方法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签署修改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组成部分, 含有与本协议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