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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辅导员操作规程.doc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9481124 上传时间:2025-03-28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19.54KB 下载积分:6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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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相关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教导职员作规程》通知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教导职员作, 根据《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及相关职责要求, 我部制订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教导职员作规程》。现给予印发, 请遵照实施。 一月二十七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教导职员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配置与组织机构   第三章 条件与工作职责   第四章 选聘、 培训与考评   第五章 支持方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落实《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教导职员作规范化, 建设高素质农民专业合作社教导员队伍, 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教导员是经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指定或聘用, 专职或兼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给予业务指导、 政策咨询、 财务会计教导和服务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教导员关键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中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和技术指导工作专职员作人员;   (二)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域研究教授和学者;   (三)相关部门及相关组织中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相关工作人员;   (四)到农村任职高校毕业生;   (五)其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相关人员。   第三条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教导职员作主管机构, 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教导员业务指导、 队伍体系建设、 信息宣传及其她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教导员指定、 聘用、 考评、 培训、 信息报送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配置与组织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该依据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合适配置农民专业合作社专职教导员。农民专业合作社专职教导员应该保持相对稳定, 如有调整应妥善做好交接工作, 确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连续性。   第六条有条件地域能够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教导服务专门机构, 负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教导服务、 综合协调、 政策咨询、 培训等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教导服务专门机构接收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条件与工作职责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教导员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果断实施党基础路线和各项方针、 政策, 能够正确了解、 把握和宣传党和国家农村政策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含有推行职责所需合作经济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熟悉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规律;   (三)含有一定语言表示、 文字写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能开拓性地完成本职员作;   (四)含有一定计算机应用能力;   (五)含有一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知识;   (六)行为规范, 忠于职守, 尽职尽责, 遵纪遵法, 爱岗敬业, 公道正派, 廉洁自律。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教导员应该遵照“引导不强迫、 支持不包办、 服务不干预”标准, 推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   (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提议筹备和设置工作, 帮助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明确业务范围, 编写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员名册;   (三)帮助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起草章程, 设置组织机构, 召开设置大会;   (四)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工商登记提供咨询服务;   (五)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据生产发展需要确定经营服务内容, 设置必需工作机构, 选配工作人员, 制订工作计划;   (六)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规范化建设, 帮助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收益分配制度、 岗位责任等内部管理制度;   (七)教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 组员账户设置和年度会计报表汇总上报工作;   (八)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实施标准化生产, 规范生产档案统计, 推行农产品产地编码制度,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 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无公害农产品、 绿色食品、 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等认证认定;   (九)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产品市场, 提升市场谈判和营销能力, 开展品牌化经营, 注册商标, 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评选认定, 推荐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宣传推介活动, 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互联网进行产品展示及公布供求信息;   (十)帮助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负担国家相关涉农项目, 制订项目实施方案, 依据相关授权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监督;   (十一)做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日常运行情况监测分析工作, 立刻上报统计信息;   (十二)总结上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典案例和成功经验;   (十三)参与主管部门举行业务培训;   (十四)完成主管部门交办其她工作任务。   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教导员应该利用组织培训和上门指导相结合工作方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教导员应该依据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规律合理安排培训时间, 每六个月最少组织一次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或组员培训, 形成培训工作笔记; 每季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上门指导服务不得少于三次。   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教导员应该遵守工作纪律, 恪守职业道德,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 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索取财物, 为自己或者她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 不推行工作职责;   (四)泄露国家秘密、 工作秘密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商业秘密;   (五)直接或间接承包农民专业合作社工程或向其推销物品;   (六)其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章 选聘、 培训与考评   第十一条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该依据本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 合理确定选聘农民专业合作社教导员总体规模和年度计划, 依据本措施细化选聘措施和选聘条件。   第十二条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该制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教导员培训计划, 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教导员岗位培训制度, 制订年度培训计划, 每年最少举行一期岗位培训班。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该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教导员任职前, 安排任前培训。参与培训情况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教导员考评、 推优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教导员培训内容应该突出特色, 针对职责特点, 坚持以党路线方针政策、 涉农法律法规、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 财务会计、 市场营销、 协议谈判技巧与管理、 合作金融、 合作保险、 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民专业合作社文化、 调研方法与写作等知识为关键, 着力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教导员业务素质和能力。   第十三条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该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教导员考评制度, 考评内容关键包含农民专业合作社教导员联络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教导服务工作质量等方面。每年由接收教导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教导职员作情况进行信任度测评, 考评结果作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教导员动态管理关键参考。   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教导员不按要求行使职责,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 经批评教育不予更正, 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撤销其农民专业合作社教导员资格。 第五章 支持方法   第十五条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教导职员作, 立刻处理工作中出现困难和问题, 创新工作机制, 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教导员制度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该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教导员电子档案, 统计农民专业合作社教导员基础信息、 工作业绩、 考评奖励等情况。   第十七条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能够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教导员奖励制度, 定时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教导员推优活动, 对工作业绩突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教导员进行表彰。   第十八条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负责加强与中央、 部属及其她媒体合作, 采取多个形式, 宣传报道各地优异农民专业合作社教导员优异事迹。   第十九条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每年安排一定资金, 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教导员培训, 组织相关业务交流与考察活动, 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教导员业务工作水平。   第二十条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负责设计农民专业合作社教导员证书式样,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印制颁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地可依据本规程制订具体工作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程由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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