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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范本参考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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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集 体 合 同 书 (范本) 双 方 代 表 职员方 企业方 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 代表: 代表: 统计员: 统计员: 年 月 日 集 体 合 同 书 本协议由XXX企业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企业全体职员与XXX企业(一下简称企业)签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企业和职员正当权益, 建立友好稳定劳动关系, 促进双方相互合作, 共谋企业发展, 依据《中国劳动法》、 《中国工会法》、 、 《云南省集体协议条例》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 经企业和工会协商一致, 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是双方就劳动酬劳、 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等事项所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条 本协议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员含有法律约束力, 是企业、 工会以及全体职员必需遵守共同准则。 第四条 企业与工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 就本协议推行过程中相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第二章 劳动用工 第五条 企业依据生产、 经营需要, 有权依法决定招聘职员时间、 条件、 方法、 数量。招聘工作应坚持公开招收、 自愿报名、 全方面考评、 择优录用标准。 第六条 企业与职员在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基础上, 以签署劳动协议形式确立劳动关系。 第七条 企业与职员签署劳动协议(以下简称劳动协议)中相关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协议要求标准。 第八条 企业与职员签署、 变更、 终止、 续订、 解除劳动协议时, 应该遵守本协议以及《中国劳动法》相关要求。 第九条 企业新招收职员可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按《云南省劳动协议管理措施》(云劳[1997]29号)文件实施。 第十条 劳动协议期限包含三种类型: 有固定时限、 无固定时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劳动协议。 第十一条 职员在企业连续工作满 年以上, 或距退休年纪 年以内, 企业与职员同意续延劳动协议, 假如职员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应该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第十二条 企业认为需要签署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特殊岗位或工种, 能够签署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第十三条 对距离退休年纪5年以内(含5年), 假如该职员要求继续签订劳动协议至退休年纪, 企业应该同意。 第十四条 劳动协议期限届满, 经企业与职员双方同意, 能够续签劳动协议。 第十五条 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员与企业签署劳动协议。 企业与职员签署劳动协议时, 应有工会代表在场, 并向职员讲解劳动协议知识。 第十六条 符累计划生育要求女职员在孕期、 产期、 哺乳期内, 或职员因患病、 负伤在要求医疗期内, 本人已到期劳动协议应顺延到上述期限届满。 第十七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变更职职员种或工作岗位, 应事先征求职员意见。 第十八条 企业在下列情形下能够解除劳动协议, 但应依据国家相关要求给予职员经济赔偿。 (一)企业与职员协商一致, 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协议; (二)职员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工作; (三)职员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 (四)劳动协议签订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 致使原劳动协议无法推行,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协议达成协议。 (五)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理期间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严重困难, 确需淘汰人员。 第十九条 企业有权依据法律、 法规和企业依法制订规章制度处理违纪职员或解除劳动协议。企业处理违纪职员中解除劳动协议, 应事先通知工会, 工会认为不合适, 有权提出意见, 并能够依法支持职员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出诉讼。 第二十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情况发生严重困难, 确需淘汰人员时, 应提前30天向工会和职员说明情况, 听取意见并按要求程序报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裁员。 企业在裁员后6个月内招聘人员时, 应优先录用被淘汰人员。 第三章 职员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一条 企业激励职员参与政治、 文化和专业技术知识学习。企业应建全职员教育和培训制度, 按年度制度职员教育和培训计划, 设置职能部门, 负责职员岗位、 岗前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依据国家相关要求, 提取职员教育和培训经费, 专门用于职员教育和培训。 企业应向工会通报教育、 培训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企业坚持多层次、 多形式、 多渠道开展职员教育和培训, 激励职员岗位成才, 自学成才。对在业余时间学习, 并取得对应文凭职员, 企业应给予一定奖励和补助。 企业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技术工人给予一定奖励和补助。 第二十四条 经企业出资脱产学习六个月及以上和被选派出国(出境)学习职员, 应与企业签署培训协议, 明确服务期。服务期限通常为 年至 年。假如劳动协议到期, 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未到, 劳动协议使用期顺延至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 。 职员未满服务期而解除劳动协议时, 应按企业要求以及相关法律要求赔偿企业培训费用。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该每年安排特殊岗位或工种职员接收不少于7天脱产培训, 培训期间企业应该支付其工资酬劳。 第四章 劳动酬劳 第二十六条 企业坚持同工同酬、 按劳分配标准。企业应在听取工会意见基础上制订工资标准和相关制度, 并通知全体职员。企业依据经济效益目标增加情况, 对职职员资给予 增加 。 第二十七条 职员劳动酬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 应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酬劳(本标准不包含加班工资和夜班、 高温、 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补助和相关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 不能在法定时间内给职员提供正常劳动任务, 职员在服从安排、 坚守岗位前提下, 应享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酬劳。非职员过失造成停工, 在停工期间, 企业须支付给职员基础生活费, 其标准不低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发放失业救助金月平均水平。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职职员资。因故不能按时发放工资, 须向工会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工资增加机制, 采取与工会集体协商方法, 共同制订增资方案。 第三十一条 职员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探亲假、 婚丧假、 男职员生育护理假期间, 以及依法参与社会活动期间, 企业应支付其工资。 第三十二条 女职员依法享受产假期间, 企业应按 要求支付其工资。 第三十三条 企业对有突出贡献职员, 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因职员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应按劳动协议约定和企业职员奖惩管理要求赔偿企业损失, 企业能够从职职员资中扣除, 但每个月扣除部分不得超出职员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所领取月工资20%。 第三十五条 企业违反要求扣除职职员资, 应赔偿职员损失, 并支付扣除部分25%赔偿。 第五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企业依法实施每日工作不超出8小时, 平均每七天工作时间不超出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 因工作性质不能实施上述标准工时制度工种和岗位, 实施综累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法定节假日, 应该依法安排职员休假。 第三十八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 经与工会和职员协商后, 能够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职员在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工作(加班)。 第三十九条 企业安排职员加班, 应该遵守《劳动法》相关要求, 并按《劳动法》要求支付其工资酬劳。 第四十条 企业对实施综累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员, 不能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休息, 应视为加班。但在法定节假日以外其她休息日安排工作, 视为正常工作。但实施综累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员, 其年综合工时超出标准工作时间, 其超出部分视为加班。 第四十一条 对于有损职员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或制度性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 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职员给予拒绝。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四十二条 企业依法制订相关劳动保护规章制度, 确保职员劳动安全卫生。 职员在工作中, 必需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有权拒绝实施企业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集体健康行为, 有权提出批评、 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该对职员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对从事特殊工作职员, 应进行专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确保工作场所及设备、 危险物品等管理符合国家相关安全卫生要求。 第四十五条 企业按要求向职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具,严格实施国家相关劳动安全卫生要求。 第四十六条 工会支持企业依法进行劳动安全生产管理, 会同企业检验、 监督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实施情况。 第四十七条 女职员在经期、 孕期、 产期、 哺乳期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享受特殊保护。 第四十八条 工会发觉有危及职员身体健康事项和重大事故隐患, 向企业提出处理提议, 企业应立刻作出处理决定。 发生伤亡事故, 企业应立刻通知工会帮助调查处理, 并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相关部门和上级工会汇报。 第七章 保险福利 第四十九条 企业和职员必需依法参与各项社会保险, 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五十条 企业应该与工会共同协商, 依法制订企业劳动保险福利制度。 第五十一条 职员因工负伤以及患职业病, 在医疗期间所发生相关费用, 企业应按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支付。医疗终止后, 经劳动部门判定确定伤残等级, 企业按国家要求支付对应福利待遇。职员死亡后, 按国家相关要求支付丧葬抚恤金。 第五十二条 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间所发生费用, 按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主动发明条件, 不停改善职员集体福利、 文化、 卫生条件。 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按要求提取公益金, 用于集体福利, 不得挪作她用。工会帮助和监督企业合理使用福利基金, 企业应定时向工会提供上述基金使用报表。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有计划安排职员疗养, 费用由企业负担。 第五十六条 在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职员, 能够享受下列期限带薪年休假: (一)职员在企业工作满1年、 不满, 休假7天; (二)职员在企业工作满(含10)以上, 休假14天。 第八章 劳动争议 第五十七条 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调解企业与职员之间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员代表、 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女职员委员会代表应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员。 第五十八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 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双方不愿自行协商或协商达不成协议, 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 对调解达成协议应自觉推行。调解不成可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能够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先行调解, 调解不成, 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推行生效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 另一方当事人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 能够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对方当事人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九条 因在推行本协议发生争议, 双方协商处理不成能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 能够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协商与合作 第六十条 企业与工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 就推行本协议或其它包含职员利益事项进行平等友好协商。集体协商最少每年举行一次。必需时, 任何一方能够随时提出协商要求, 另一方不得拒绝。集体协商所形成决议, 企业、 工会和职员均应严格推行。 第六十一条 集体协商由企业和工会各派3——11名代表进行, 企业方首席代表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工会方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双方各另指定1名统计员。 第六十二条 工会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协议期内, 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三年以内, 除个人严重过失外, 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协议; 如劳动协议期满, 应将劳动协议期限顺延至三年届满, 职员自愿放弃除外。 第十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三条 企业应该建全下列规章制度, 并以多种形式确保每个职员取得相关资料, 以保障职员享受劳动权利和推行劳动义务: (一)职员守则: (二)职员奖惩要求: (三)岗位责任制度: (四)职员考评措施: (五)工资制度: (六)职员教育和培训制度; (七)劳动安全、 卫生、 操作规程等制度等。 第六十四条 企业研究决定相关工资、 福利、 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等包含职员利益问题, 以及制订关键规章制度时, 应有工会代表参与。 第六十五条 工会主席、 副主席任职期间非经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 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或解除其劳动关系。 第六十六条 企业应该尊重并支持工会依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六十七条 企业每个月按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企业每年应向工会提供必需活动补助。 第六十八条 企业应该为工会提供必需场所、 通讯、 宣传设施、 工作物品等。 第六十九条 工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或召开会议期间, 其参与人员占用工作时间, 企业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工会开展活动或组织会议需使用企业办公设施、 会议场所、 宣传设施时, 企业应无偿提供。 第七十条 工会应该支持企业依法行使职权, 组织和教育职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发挥主人翁作有用, 经过职员代表大会、 民主平等协商等路径和形式参与民主管理; 教育职员推行《劳动法》和本协议要求义务。 第七十一条 工会应该亲密联络职员, 听取和反应职员意见和要求, 关心职员生活; 与企业协商, 帮助处理职员合理要求, 全心全意为职员服务。 第七十二条 工会应该教育职员尊重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权, 完成工作任务, 提升职业技能, 实施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遵守劳动纪律、 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 第七十三条 工会应该组织职员开展群众性合理化提议, 提升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第七十四条 工会应帮助企业进行职员福利、 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方面工作。 第七十五条 工会应配合企业组织职员开展业余文化、 技术学习和职员培训工作, 组织职员开展文娱、 体育活动。 第七十六条 工会开展活动确需占用工作时间, 应事先与企业协商, 尽可能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章 协议生效、 变更、 解除和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协议提交职员代表大会(或职员大会)审议经过后, 由双方签署。 第七十八条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7日内, 由企业报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收到本协议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 本协议即行生效。 第七十九条 本协议使用期为叁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协议期满前60天, 企业职员一方和企业方提出续签集体协议要求, 双方应进行协商, 签署新集体协议。 第八十条 本协议推行过程中, 经双方协商一致, 并经职员代表大会(或职员大会)审议经过后, 可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 对本协议补充或变更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第八十一条 本协议使用期内, 遇有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推行或双方协商一致并经职员代表大会(或职员大会)审议同意, 能够解除本协议。 第八十二条 含有下列情况之一, 本协议即行终止: (一)本协议期限届满; (二)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企业依法终止; (四)企业被其她企业依法吞并。 第八十三条 本协议及附件若与国家法律、 法规相抵触, 按国家法律、 法规实施。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八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协议要求给职员造成损失, 应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向职员支付违约金, 赔偿违约所造成损失, 并追究直接责任者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十五条 工会违反本协议要求, 对上级工会负担纪律责任, 对职员负担道义上责任。 第八十六条 职员违反本协议要求, 对企业造成损失, 应赔偿企业损失; 对相关人员企业可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企业职员奖惩要求给予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 触犯刑律,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工会主席变更, 或企业投资主体发生改变, 不影响本协议效力。 第八十八条 企业下列制度作为本协议附件: (一)集体协商制度; (二)工时暂行要求; (三)加班工资审批及交付暂行要求; (四)职员休息休假暂行要求; (五)劳动争议调解规则。 第八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实施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协商达成协议, 应统计在案, 并向职员公布, 按要求程序报相关部门同意后, 作为本协议附件。附件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双方均应严格实施。 第九十条 本协议监督检验由双方互派代表, 会同相关部门每六个月检验一次, 促进协议正常推行。 第九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五份, 双方各持一份, 另分别呈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区总工会、 企业主管部门工会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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