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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处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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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嘉兴市龙腾运输有限企业 安全事故汇报、 统计与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安全运输事故管理, 落实安全运输责任制, 提升全体职员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发生事故后, 事故所属部门或者队伍应依据相关要求开启应急预案, 主动救援, 努力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安全事故, 包含道路行车安全事故、 设备事故、 火灾事故、 危化品事故、 职业病危害事故、 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影响其它安全事故。 第四条 安全事故分类 1、 轻伤事故: 只有轻伤事故; 2、 重伤事故: 只有重伤及以下事故; 3、 通常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事故); 4、 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事故); 5、 特大事故(指一次死亡10-29人事故); 6、 尤其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事故)。 二、 设备、 财产损失事故分类: 1、 通常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2-30万元; 2、 重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30-100 万元事故; 3、 特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以上事故; 4、 尤其重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事故。 第二章 事故信息管理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 现场相关人员应立刻汇报, 部门责任人接到汇报后, 应立刻如实汇报安全科责任人, 并如实汇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指挥部接到汇报后以最快方法向企业汇报事故简明情况。相关事故部门责任人按要求立刻上报, 不得隐瞒不报、 谎报。 第六条 安全科责任人在接到事故汇报后应立刻汇报企业领导和相关部门。 第七条 安全事故汇报要求 一、 轻、 重伤事故: 事故发生企业相关部门, 轻伤应在10日内, 重伤5日内报指挥部安全监管部门。 二、 死亡事故 1、 通常伤亡事故发生后, 应立刻汇报安全科, 安全科应向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 并在10小时内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要求上报。 2、 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 指挥部立刻向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 并在5小时内报局有限企业领导。企业企业领导、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要求上报。 3、 特大及以上伤亡事故发生后, 立刻向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 并在4小时内汇报局有限企业, 局有限企业按要求上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 事故发生项目部应立刻开启事故应抢救援预案, 保护事故现场, 采取有效方法抢救人员和财产, 预防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 疏导交通等原因, 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 应该做出标志, 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统计, 妥善保留现场关键痕迹、 物证, 有条件能够拍照或录相。 第九条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必需坚持实事求是、 尊重科学标准。严格按程序开展事故调查, 为根据“四不放过”要求处理事故提供有力确保。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 指挥部应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发生铁路安全事故由铁路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调查)。 事故调查组工作职责: 1、 帮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通常死亡及以上事故); 2、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 过程、 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确定事故性质, 查明责任项目部和关键责任者; 3、 提出预防事故方法; 4、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5、 写出事故调查汇报。 第十一条 按事故分类, 明确事故调查处理权限, 分级负责。正确把握“四不放过”标准, 从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 汲取教训, 真正起到警示教育、 整改隐患、 预防事故作用。 轻伤事故、 重伤事故、 通常财产损失事故调查权限和处理决定, 由各项目部明确要求调查权限和处理程序。但对于重伤事故原因、 过程、 调查结果、 整改方法、 处理决定、 实施及落实等情况, 要以书面形式报指挥部安全监管部门。 通常伤亡事故、 重大财产损失事故调查处理, 由分管安全责任人或其指定其她责任人召集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 进行调查(对通常死亡事故, 帮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 必需时, 分管安全责任人要亲临现场, 指挥协调事故调查处理。由安委会依据调查组调查结论(调查组和政府调查组意见不一致时, 按就高从重标准处理), 在听取指挥部安全部门意见后, 做出事故处理决定。安全科并就事故原因、 过程、 调查结果、 整改方法、 处理决定、 实施及落实等情况, 以书面形式报企业。 对于影响重大通常伤亡、 重大财产损失事故, 企业能够直接介入调查处理或直接帮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 特大及以上财产损失事故调查处理, 指挥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安全责任人召集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 帮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影响重大, 安全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安全责任人必需亲临现场, 指挥协调事故调查处理; 必需时, 企业总经理或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或委派安监部门责任人)要亲临现场, 指挥协调事故调查处理。指挥部安委会依据调查组调查结论(指挥部调查组和政府调查组意见不一致时, 按就高从重标准处理), 就事故原因、 过程、 调查结果、 整改方法及落实情况、 事故处理意见等, 以书面形式报限企业, 由企业安委会做出事故处理决定, 经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时, 有权向事故相关项目部和个人了解事故相关情况, 索取相关资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四条 在开展生产经营工作同时, 要重视与当地安监部门沟通和联络, 自觉接收当地安监部门和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 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 调查组应将调查汇报报送指挥部安全监管部门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经同意, 调查工作结束。 第十六条 事故处理完成后, 事故发生部门应该立刻写出具体事故处理汇报, 汇报安全科。 第十七条 发生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超出100万元以上事故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事故, 事故责任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必需向指挥部就事故过程、 原因、 善后处理、 整改方法、 对相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对项目部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和管理现实状况认识、 下一步安全工作思绪和计划等具体事项“说清楚”。 第十八条 “说清楚”以会议形式进行, 会议由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主管安全工作副指挥长主持, 视情况在指挥部领导、 安委会委员, 安全、 监察、 人事等部门责任人范围内, 确定参与会议人员, 指挥部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会议组织工作。 第四章 事故处罚程序 第十九条 轻伤、 重伤、 通常伤亡事故(含通常设备、 财产损失事故)由事故项目部根据相关要求和要求, 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通常死亡事故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应事先征求指挥部安全监管部门意见, 做出决定后, 指挥部抄报企业。 第二十条 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含重大及以上设备、 财产损失事故), 事故单位除了接收政府相关部门处罚外, 应根据相关要求, 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经济处罚意见, 由指挥部做出对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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