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股东将企业发包给其她股东承包经营协议效力认定
1.股东以自己名义将企业承保给其她股东承包协议可认定为有效协议
股东以自己名义与股东签署企业承包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是当事人选择一个企业经营方法, 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严禁, 企业承包协议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要求, 应认定正当有效。企业在承包期间将原本应由股东会、 董事会行使部分权利交给承包人行使, 这在法律上可视为股东会、 董事会对承包人概括性授权行为。承包人所行使职权实际上等于实施董事会职权, 这与企业法并不违反。协议约定承包人向发包股东交纳一定数额承包费, 亦是当事人自愿行为, 该约定是否组成保底条款, 并不影响协议整体效力。
2. 全体股东约定由某个股东经营企业承包协议有效——方其顺诉丁利赏承包协议纠纷案
本案要旨: 企业内部股东相关承包经营企业约定实质是企业全体股东对各自怎样行使企业法要求资产收益、 参与重大决议和选择管理者权利等股东权利概括性安排。该约定符合企业自治标准, 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严禁性要求, 也并不妥然损害企业和第三人利益, 应为有效。
3.未违反法律严禁性要求和股东有限责任标准股东承包经营企业协议可认定为有效协议——B省宁泰医疗设备厂与C市蓝韵实业有限企业、 B蓝韵凯泰医疗设备有限企业企业承包经营协议纠纷案
本案要旨: 企业股东经协议约定发包股东将其基于股权产生经营权发包给承包股东, 这种协议性质是承包经营协议。承包股东虽独自享受承包金以外利润, 但却负担企业经营亏损, 符合公平合理标准; 且承包股东负担亏损是股东内部之间约定, 对外各股东仍负担有限责任。所以该承包经营协议因不违反法律法规严禁性要求和股东有限责任标准, 可认定为有效协议。
4.企业股东以企业作为标签署承包经营协议可认定为有效协议——某D诉某E纠纷案
本案要旨: 企业股东之间签署将企业归于其中一名股东经营内部协议属承包经营协议。这种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协议属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标准选择一个企业经营方法, 法律法规并未严禁。承包股东所行使职权可视为股东会、 董事会对承包人概括性授权, 与企业法并不相悖。所以该承包经营协议依法可认定为有效协议, 各方当事人均应根据协议约定推行各自权利义务。
教授见解
1.企业股东之间签署承包或租赁企业经营协议效力
企业股东之间签署承包或租赁企业经营协议, 约定非承包或租赁股东只收取固定回报, 企业经营亏损或盈利均与其无关, 该协议效力怎样?
解答: 该承包或租赁经营协议实为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企业之间内部承包或租赁协议, 只要符合协议各方真实意思表示, 该协议即应该认定为有效。按说企业负担有限责任前提是经营管理制度上健全, 不应由某个股东独揽企业经营管理之权, 亦不应由该股东独自负担经营亏损, 但各股东之间在明知情况下, 放弃自己经营管理权或有限责任, 亦应给予认可。
2.认定企业承包经营协议有效理由
现代企业制度与承包经营协议含有兼容性, 作为组织法企业制度与作为行为法协议之间能够取长补短。换言之, 通常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要求、 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不违反企业本质企业承包经营协议均属有效。理由有四:
首先, 企业承包经营模式存在着市场需求。从理论上说, 新《企业法》框架下企业制度足以整合资本、 人力和管理等诸种资源: 股东缴纳企业所需股权资本、 董事与经理层贡献经营智慧、 劳动者贡献人力资本。在智者富者仁者能者共襄盛举情况下, 企业能够直接选择德才兼备经营管理团体从事经营管理活动, 而无需选择承包经营模式。但在现实生活中, 现代企业仍有必需采取承包经营模式。原因之一是在部分管理智慧密集型产业, 懂经营、 善管理经营专才不愿出任企业高管, 只愿经过承包经营获取比高管年薪更高经济回报。原因之二是, 部分股东在巨大承包收益诱惑下, 愿以承包方法独揽企业经营管理大权, 而其她股东面临稳定投资收益往往也乐得其所。这么既可避免股东之间企业经营管理权争夺大战, 又可锁定未参与承包股东与企业投资和经营风险, 并确保企业最低税后利润。标准而言, 在市场经济社会, 存在就是合理, 也是正当。
其次, 企业承包经营协议符合等价有偿、 互利互惠公平理念。在企业承包经营协议中, 发包企业将企业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时限内概括授予承包人, 承包人向发包企业允以承包费之缴纳; 承包人既然在行使经营管理权时殚精竭虑, 取得承包收益亦属天经地义。可见, 企业承包经营协议符合权利义务对称公平理念。假如说股东分红法律基础在于投资行为, 则承包人取利法律基础在于经营管理劳务与风险。具体言之, 承包人赢利性质有二: 一是对承包人经营管理所提供对价; 二是对于承包人负担经营管理风险所提供对价。所以, 承包人取得承包受益权利并不违反公平标准。与不实施承包经营企业相比, 发包企业股东因为企业承包经营协议签署与推行而在客观上降低了投资风险, 在整个承包期限内取得“旱涝保收”投资回报。此点类似与股东在传统企业法中作为剩下索取人角色相悖。不过, 鉴于风险与收益之间成正比, 股东既然坐享“旱涝保收”投资回报, 在承包绩效优良情况下, 也要甘于领取微薄投资回报。如此以来, 承包经营协议对于非承包股东来说亦属公平。
其三, 企业承包经营协议符合新《企业法》激励企业自治立法理念。企业自治是现代企业法灵魂, 是市场经济富有活力秘笈, 也是中国新企业法修改最大亮点。依据企业自治精神, 要充足尊重企业法律关系各方基于私法自治精神达成契约或契约型安排。通常不违反强行性法律要求、 老实信用标准和公序良俗标准, 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章程条款、 自治规章、 契约和契约性安排都属于有效。在法律没有明文严禁情况下, 任何企业均可选择适合本身情况经营模式。
其四, 企业承包经营协议不可能、 也不应该从根本上颠覆企业制度。企业承包经营协议内容包含投资收益和亏损分配、 对内决议权和对外代表权一系列权利义务安排, 所以不可避免地对传统企业法中一些制度设计带来一些冲击。但企业制度是横跨企业资本、 企业治理、 经营者诚信义务、 股东权利、 企业财务、 债权人保护等很多领域精巧制度系统, 而承包经营协议仅在企业日常管理权限和收益分配两个方面对传统企业制度作了局部修改。即使企业股东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权力行使受到一定限制甚至冻结, 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治理制度瓦解。一旦承包人出现违约行为, 承包人依约享受经营管理权自动回归发包企业治理机构。企业组织法中现代企业与现代交易法中企业承包经营协议融和与嫁接, 无疑展现了现代商法制度海纳百川包容性与开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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