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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业务经营规则.doc

上传人:人****来 文档编号:9480220 上传时间:2025-03-28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7.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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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 业务经营规则 (本制度待同意设置后, 在相关管理部门指导下按要求和要求给予修订完善) 为了规范本企业典当业务行为, 促进企业典当业务健康发展, 依据《典当管理措施》结合企业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规则。 第一条 典当行不得委托其她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 不得向其她组织、 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第二条 办理出当与赎当, 当户均应该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 经办人员应该出具典当委托书、 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除前款所列证件外, 出当初, 当户应该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起源及相关证实材料。赎当初, 当户应该出示当票。 典当行应该查验当户出具本条第二款所列证实文件。 第三条 当物股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该由双方协商确定。 当地产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 双方能够委托有资质房地产价格评定机构进行评定, 估价金额能够作为确定当金数额参考。 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 最长不得超出6个月。 第四条 典当当金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实施。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第五条 典当综合费用包含多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月综合费率不得超出当金42‰。 房地产抵押典当月综合费率不得超出当金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月综合费率不得超出当金24‰。 当期不足5日, 按5日收取相关费用。 第六条 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 经双方同意能够续当, 续当一次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初, 当户应该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第七条 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届满后, 当户应该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 为绝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目前赎当, 除须偿还当金本息、 综合费用外, 还应该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 典当行制订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 补交当金利息和相关费用。 第八条 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 质押、 抵押和使用当物。 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 典当行应该根据估价金额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造成质押当物损毁, 典当行不负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典当行经营当地产抵押典当业务, 应该和当户依法到相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 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 典当行经营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 应该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典当行经营其她典当业务, 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登记, 应该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典当行应根据下列要求处理绝当物品: (一) 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 能够根据《中国担保法》相关要求处理, 也能够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今本息后, 剩下部分应该退还当户, 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二) 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 典当行能够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 损溢自负。 (三) 对国家限制流通绝当物, 应该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 报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四) 典当行在营业场因另外设置绝当物品销售点应该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立案, 并自觉接收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验。 (五) 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上市企业股份应该取适当户同意和配合, 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 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上市企业股份。 第十一条 典当行资产应该根据下列百分比进行管理: (一) 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汇报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 贷款余额不得超出注册资本。典当行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汇报以后从商业银行贷款, 贷款余额不得超出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汇报中全部者权益。典当行不得从本市(盟)以外商业银行贷款。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 (二) 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典当余额不得超出注册资本25%。 (三) 典当行对其股东典当余额不得超出该股东入股金额, 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一般当户。 (四) 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90%时, 各股东应该按百分比补足或者申请降低注册资本, 但降低后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措施相关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 (五) 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出注册资本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出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 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出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 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出注册资本10%。 XXXX典当有限企业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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