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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标准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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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融资租赁协议纠纷案件审理标准 TFB 18-A/0 1.总则 1.1为规范融资租赁协议纠纷案件审理工作, 统一裁判尺度, 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等相关要求, 结合审判工作实际, 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用于指导和评价基于融资租赁协议发生商事纠纷案件审理工作。 1.3本标准未要求内容, 适用其她相关标准化文件。 2.立案及审理前准备 2.1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管辖, 约定签署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 由约定签署地法院管辖。 2.2第三人参与诉讼 2.2.1能够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情形: 2.2.1.1买卖协议或者融资租赁协议当事人仅对其中一个协议关系提起诉讼, 另一协议关系当事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2.2.1.2承租人与租赁物实际使用人不一致融资租赁协议纠纷, 实际使用人与融资租赁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2.2.2应该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情形: 承租人基于买卖协议和融资租赁协议直接向出卖人主张受领租赁物、 索赔等买卖协议权利, 出租人应该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2.3能够合并审理案件, 是基于同一融资租赁行为发生融资租赁协议、 买卖协议、 担保协议及回购合相同纠纷。 2.4协议推行期未届满, 出租人既请求支付协议约定全部到期租金和未到期租金, 又请求解除协议、 收回租赁物, 属于无明确诉讼请求。进行释明后, 出租人仍不作出选择, 裁定驳回起诉。 2.5协议推行期届满, 出租人请求支付协议约定全部已到期租金, 又请求解除协议、 收回租赁物, 给予受理。 收回租赁物价值超出承租人欠付租金以及其她费用, 承租人经过反诉或者另诉方法主张。 3.证实责任与证据认定 3.1 举证证实责任分配符正当律及司法解释要求。 3.1.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当事人, 对产生该法律关系基础事实负担举证证实责任。 3.1.2主张法律关系变更、 消亡或者权利受到妨害当事人, 对法律关系变更、 消亡或者权利受到妨害基础事实负担举证证实责任。 3.2审核认定证据符正当律及司法解释要求。 3.2.1根据法定程序审核证据全方面、 客观。 3.2.2依据法律要求, 利用逻辑推理、 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认定证据证实力。 3.2.3公证机构“电子数据实时证据保全公证平台”存放电子数据, 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作为认定事实依据。 4.裁量标准 4.1 协议性质与效力 4.1.1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 符合融资租赁协议约定、 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规章及行业通例。 4.1.2依据出租人取得融资租赁经营资质以及标物性质、 价值、 租金组成、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依据协议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要求认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4.1.2.1以不动产为租赁物售后回租, 承租人未移转全部权给出租人, 不认定为融资租赁协议关系。 4.1.2.2以在建商品房项目、 保障房项目为租赁物并以房地产开发商作为承租人售后回租, 不认定为融资租赁协议关系。 4.1.2.3以易耗物、 消耗品等为租赁物, 不认定为融资租赁协议关系。 4.1.3售后回租协议出租人明知租赁物不存在或者租赁物价值严重低值高估, 不认定为融资租赁协议关系。 4.1.4以承租人将向出卖人购置特定重型汽车、 农机设备等为租赁物售后回租协议, 租赁物为未来交付之物不影响融资租赁协议性质。 4.1.5名为融资租赁协议, 实际不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根据实际法律关系处理。 4.1.6认定协议效力符合协议法第五十二条及其她法律、 司法解释要求。 4.1.7融资租赁协议无效, 租赁物归属根据下列次序确定: 4.1.7.1 有约定, 根据约定; 4.1.7.2 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由当事人协商; 4.1.7.3 协商不成, 租赁物归出租人。 4.1.8 因承租人原因造成协议无效,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租赁物归承租人, 承租人对出租人进行折价赔偿: 4.1.8.1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 4.1.8.2租赁物正在使用, 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 4.2 租金加速到期 4.2.1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 支持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到期租金并加速支付未到期租金主张。 4.2.1.1 租金加速到期符合协议约定情形; 4.2.1.2 对租金加速到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欠付租金达成两期以上或者欠付租金数额达成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 4.2.2承租人欠付租金, 出租人请求支付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对应逾期利息、 违约金, 支持已到期租金发生逾期利息、 违约金, 不支持出租人主张提前到期租金部分从提前到期日次日开始计算逾期利息、 违约金主张。 4.3 出租人解除协议 4.3.1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 支持出租人要求解除协议主张。 4.3.1.1解除协议符合约定条件; 4.3.1.2 对协议解除条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欠付租金达成两期以上或者欠付租金数额达成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 4.3.2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 出租人请求解除协议, 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 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她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差额。协议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全部, 损失赔偿范围包含融资租赁协议到期后租赁物残值。 4.3.3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 出租人请求解除协议并支付已到期租金, 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推行, 已到期租金计算至协议解除时, 协议解除后, 租金不再计算。 4.4 催告与合理期限 4.4.1催告为口头、 书面或者其她形式, 且有证据给予证实。出租人未经催告即起诉, 起诉状送达视为催告。 4.4.2判定合理期限综合考虑协议推行情况、 违约程度、 承租人主观意愿等原因。 4.5 违约金 4.5.1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 支持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及对应违约金主张。 4.5.2依据公平标准和老实信用标准衡量逾期利息、 违约金是否过高, 关键审查以下原因: 4.5.2.1实际损失; 4.5.2.2协议推行情况; 4.5.2.3当事人过失程度; 4.5.2.4预期利益。 4.5.3逾期利息、 违约金过高举证责任分配符合以下标准: 4.5.3.1 违约方对于逾期利息、 违约金约定过高主张负担举证证实责任; 4.5.3.2 违约方首先提供对逾期利息、 违约金约定公平性产生质疑初步证据; 4.5.3.3 非违约方主张逾期利息、 违约金约定合理, 提供对应证据。 4.6 租赁物价值确定 4.6.1确定租赁物价值根据下列次序: 4.6.1.1 有约定, 根据协议约定; 4.6.1.2 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参考协议约定租赁物折旧以及协议到期后租赁物残值确定。 4.6.2 开启评定或者拍卖确定租赁物价值, 综合考虑以下原因: 4.6.2.1约定或者折旧价值偏离实际价值程度; 4.6.2.2租赁物流通性; 4.6.2.3评定、 拍卖成本和客观可行性。 4.7 履约确保金 履约确保金冲抵租金及其她费用符合以下标准: 4.7.1 协议有约定, 根据协议约定; 4.7.2 没有约定, 根据债抵销处理。抵销次序为先抵销违约金或者逾期利息, 后抵销租金; 4.7.3 承租人未到庭且出租人未主张履约确保金冲抵, 经向出租人释明后, 直接根据债抵销处理。 4.8 回购协议 回购协议不适用担保法中相关确保协议要求, 适用协议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相关要求。 4.9 租赁物毁损灭失 4.9.1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 租赁物毁损、 灭失风险由承租人负担。支持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主张。 4.9.2 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 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所以解除融资租赁协议, 支持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根据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赔偿主张。 4.9.3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 因租赁物毁损、 灭失或者附合、 混同于她物造成承租人不能返还, 支持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赔偿主张。 4.10 形式物权 出租人、 承租人以及第三人经过协议约定将租赁车辆登记于第三人名下或者抵押给出租人, 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在协议当事人之间, 出租人抵押权、 第三人全部权不发生物权效力。 5.规范性文件引用 5.1《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解释》 5.2《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中国协议法﹥若干问题解释(一)、 (二)》 5.3《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融资租赁协议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解释》 5.4《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买卖协议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解释》 5.5《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目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协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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