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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连锁店加盟合同书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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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店加盟协议书 【篇一: 连锁店加盟协议】 加盟店协议 加盟店地址: 加盟商姓名: 甲方: (以下简称: 甲方) 乙方(加盟商): (以下简称: 乙方) 本协议依据中国《协议法》以及中国贸易部相关《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措施》(试行)制订, 经甲、 乙双方友好协商, 本着互惠互利标准, 自愿加盟, 就相关加盟商特许加盟问题达成以下协议, 并确定甲、 乙双方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定义 以下定义适适用于本协议: 1、 品牌—— 2、 加盟店—— 3、 加盟权利金——乙方为甲方加盟商, 所以取得甲方所授予经营管理行销与必需技术, 由甲方与乙方签署授权契约书, 并于签约时一次支付于甲方之金额。 4、 品牌确保金——为确保乙方以后诚信履约, 需缴纳于甲方之品牌确保金, 以后除甲方依约办理外, 于协议届满、 解除, 乙方无违约情况发生, 甲方应无息返还, 如乙方有违约, 或造成甲方之损害时, 甲方将从确保金中扣除。 第二条 合约期限 加盟商经营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止, 为期一年, 加盟期满, 乙方在原加盟期内无任何违约事件, 乙方务必于一年协议期满之前以书面申请签定加盟续约协议, 本协议可依约延长一年, 品牌确保金转至新协议中。 第三条 门店地址 加盟店地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第四条 特许加盟收费内容及细则 1、 加盟商在签署本协议时, 为了推进品牌推广及快速发展, 乙方无需向甲方缴纳加盟费, 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后, 本协议才能正式生效。 另: 乙方如欲再开新店, 也无需在向甲方缴纳加盟费。 2、 加盟商在签署本协议时, 需缴纳甲方品牌确保金 万元/年, 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相关品牌确保金事宜,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甲方可直接从品牌确保金中扣除。 第五条 商圈计划、 门市设备及装潢规范 1、 乙方加盟店必需悬挂 招牌, 若私自更改内容、 颜色, 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提供乙方招牌软盘) 2、 甲方可无偿为乙方评定开店位臵, 无偿为乙方店内装潢进行设计, 若乙方需要。甲方可提供标准作业计划, 及代请施工队, 费用由乙方负担。若乙方不需要, 可自行决定开店位臵, 但须得甲方认可后方可开业。 第六条 商品价格等要求 1、 加盟商必需纳入本企业连网管理系统。本企业同意加盟商能够有10%产品自由采购权。 2、 委托甲方统一采购商品, 以联合采购进货方法降低成本; 如有部分商品价格高于乙方采购之价格, 乙方可介绍厂商给甲方, 以接洽降低成本而让利于各加盟店; 如有部分商品只有部分加盟店销售, 则可自行采购, 但需向甲方申报立案, 以服务其它加盟店, 以此充足发挥集体团体力量。 3、 针对甲方公布商品目录及促销商品进行订货及定价销售, 零售价可在会员价和正常价之间浮动。如乙方任意削价出售, 而扰乱整个加盟系统正常销售,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 实施款到发货结算。乙方收到商品后, 应该即检验商品数量和质量, 如有残、 次之商品, 可作退货处理。在教导期三个月内, 甲方接收无残、 次商品退货或换货。教导期结束后, 甲方有选择地接收乙方退货, 但必需确保退货商品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用具一个季度内退换, 童装20天内退换, 童装必需整手), 对甲方同意试销商品仍可在试销期结束后退给甲方。 第七条 商品营业 1、 应以独立法人之工商登记及本协议相关营业项目, 以取得正当从事营业行为, 并于开业前检附相关文件给甲方; 乙方所营业相关税费由乙方负担。乙方在甲方授权区内取得正当营业证照后始得正式营业。 2、 应遵守甲方所提供之服务项目及营业形态对外经营, 乙方不得任意变更。 3、 必需独立负担业务过程中包含全部税费及相关行政处罚费用。 第八条 保密 1、 乙方就协议内容业务数据、 商品价目、 操作规程、 技术、 知识等任何类似文件和数据均作为商业机密, 负保密之责任, 非甲方书面同意, 不得私自泄露或提供第三人利用。 第九条 促销、 广告、 实施及费用 1、 双方同意 整体促销及广告计划均委托甲方统筹备理。 2、 如需自行进行促销广告活动时, 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3、 、 广告所产生费用按受益者或共同参与者共同负担。一家店无力在媒体上(广播、 电视、 报刊等)做广告, 加盟共同参与可降低成本, 增加广告力度。 第十条 教育训练计划、 实施、 费用 1、 应于经营 加盟店开业前, 依甲方安排对加盟店店长或关键责任人进行培训。 2、 甲方派教导人员赴加盟店实地培训, 乙方应负担教导人员车资、 餐费、 住宿、 等费用。 第十一条 协议期满、 续约 协议期满六十日之前, 由乙方书面提出续约。乙方若无违反全部协议内容, 则甲方须同意订定续约协议。甲方有保留更改新协议权利, 但以不增加费用为标准。如市场改变等原因需增加费用时, 需经双方协商。假如协议期满时仍有未订定新协议, 甲方将终止授权业务。 第十二条 违约、 违法、 损害、 赔偿 1、 甲乙双方任一方违反协议中任何条款时, 致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时, 受害方将依法追究请求违约方赔偿。 2、 乙方应明确告之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违法行为, 不然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负担。如致使甲方受损害时, 甲方将将依法追究请求违约方赔偿。 3、 乙方应遵守甲方加盟店管理规范和服务条约(附) 第十三条 加盟店迁移、 转让、 退出 1、 店租约到期或其它正当原因必需迁移时, 乙方必需于一个月前通知甲方, 方便办理相关迁移事宜, 迁移店位臵须报甲方核定同意后方可开店, 以免造成商圈反复。乙方如未依约通知甲方造成影响乙方权益时, 概由乙方自行负担, 与甲方无关。 2、 乙方因种种原因需要转让时, 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并经甲方书面认可, 方可转让, 同时办理转让手续, 受让人必需经甲方审核同意。加盟店转让给受让人时, 甲方将收取转让加盟金10%作为业务教导费用。转让期只能为原加盟协议剩下时间, 续约应另签协议。 3、 因乙方原因需退出加盟时, 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经甲方同意后方可退出, 同时与甲方结清货款和品牌确保金, 加盟金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责任负担 在乙方开展业务过程中对于经营违法、 逃税、 卖假冒伪劣商品等造成损失, 甲方不负担责任, 如造成甲方损失依协议要求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终止协议 有下列情况发生时, 甲方不另行催告, 经书面通知乙方后终止协议。 1、 自然终止: 协议到期双方不再协议续约, 加盟商应在一个月内与甲方办理清算手续, 归还相关文本、 加盟手册及内部资料。加盟商在协议期内无违约现象, 甲方将品牌确保金100% 退还给加盟商。 2、 私自将加盟协议受权书转让第三人时, 或未经甲方许可授权私自招募加盟店、 或私自开店、 或停止营业、 或未依甲方要求使用企业识别系统(CIS)、 制作物、 或违反竞业严禁之约定、 或保密义务时。 3、 未经甲方事前书面之同意, 私自以甲方名义或代理甲方作任何法律行为时。 4、 违反法律行为或其它有损甲方重大形象商誉之行为时。 5、 乙方或其责任人逃避、 失踪、 限制行为能力或财产上发生困难, 造成票据拒绝往来, 破产和解, 或受法院查封其财产, 或因任何原因接收主管机关为停止营业、 营业之处分时。 6、 其它违反本协议之不法事项, 经限期(30日)催告补正而未补正时, 乙方依前项约定终止协议时, 若本协议未有其它要求时, 则选择没收品牌确保金, 取消加盟商资格, 作为处罚性违约金。如另有损害时须请求乙方赔偿。 第十六条 不可抗拒 如因不可抗拒事件发生, 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事件发生, 包含但不限于天灾、 水灾、 火灾、 战争、 政府行为、 意外事件造成协议无法推行时, 遇有上述不可抗拒力一方, 应立刻将事故情况书面告之另一方, 并应在十五天内, 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推行或者需要延期推行。 第十七条 其它事项 协议附件 1、 同书有未尽事宜, 依相关法令、 习俗、 诚信标准公平处理。 2、 同书正本连同附件一式两份, 甲、 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附件手册、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第十八条 适使用方法律 本协议签订、 效力、 解释、 推行和争议处理, 均受中国《宪法》管辖。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 因本协议引发或与本协议相关争议, 双方应经过友好协商处理。假如自争议发生之日起, 六个月内经过协商不能处理, 或者任何一方拒绝协商, 则任何一方可诉请本协议签署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二十一条 协议管辖 双方同意如因本协议包含诉讼时, 于安溪县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本协议解释权归甲方全部。 甲方: (公章) 乙方: (签字) 授权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篇二: 加盟店协议范本】 连锁店加盟店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甲方经营销售业务, 乙方愿提供店面成立连锁店, 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 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特许店名称及营业所在地、 时间、 营业项目、 商圈范围。 一、 基础资料 店名: (以下简称该店) 责任人: 地址: 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二、 加盟费0元。 四、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无权变更特许经营店营业所在地。但在授权期限内, 若因租约终止致该店无法于该地继续营运, 乙方应于该租约终止前一个月另觅甲方认可地点让该店继续营运。 五、 门店内营业天数、 每日营业时间及营业项目, 依总企业要求办理。除不可抗力外, 非经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自行交更或暂停营业。 第二条 协议期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累计五年。 第三条 协议继续与延长久间 一、 协议届满前六个月, 如无任何一方书面通知她方终止协议, 本协议期间自动延长壹年。 二、 合约继续延长久间届满前三个月, 任何一方如无书面通知她方终止协议者, 本协议再延长久间壹年, 以后以这类推延长久间壹年。 三、 全部自动延长久间内双方权利义务, 遵守本协议要求实施。 第四条 名词定义 除本协议内另有要求外, 本协议内名词或用词, 以本企业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内所写为准, 如为上面规章所未定义名词或用词, 双方发生分歧时, 则以甲方解释为准。 第五条 协议范围 一、 双方同意由乙方提供资金, 甲方提供商品服务、 经营技术教导等并由乙 方提供管理及服务, 以从事本业经营。 二、 双方为实施前项协议事宜,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 依相关法令要求办理企业设置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三、 乙方应于签署本合约后一个月内提供坐落于 房屋作为特许经营店面及营业场所,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任意变更地址, 如私自变更地址, 以违约论, 甲方有权中止本合约, 并没收签约金, 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六条 履约确保金 如乙方有积欠款项(包含贷款、 违约性处罚金时), 甲方可从履约确保金中直接抵扣。 第七条 特许经营权利金、 管理费及广告费 一、 乙方应于签协议当日交付甲方人民币 万元整, 作为特许经营权利金, 协议届满、 终止或解除时, 甲方无需退还。 二、 乙方每个月现金支付甲方人民币 元整为管理月费, 及人民币 元整为整体广告促销费用。 三、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上述费用。 六、 乙方需要与甲方配合事项: 第十一条 权利转让 一、 协议期间如因重大事故或不可抗力原因, 致无法经营,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 由乙方指定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继承人除须至总企业接收为期壹周职前训练外, 双方必需重新签订协议。 二、 乙方不得私下转移经营权给第三者, 如私自转移, 甲方将没收履约确保金, 并可不经乙方同意而终止协议, 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十七条 同行竞争严禁及保密义务 一、 乙方及乙方受雇人及直系亲属、 非直系亲属在本全同期间内, 或协议期满双方同意终止、 解除后三年内, 不得在该商圈内投资、 参与、 教导、 受雇赍事或合作经营类似商店, 如有违反, 乙方须将其(含投资人)所得利益, 交付或归甲方全部, 甲方并可要求乙方赔偿人民币 元整。 或乙方投资人不得泄露商业机密。不然甲方除可要求乙方赔偿人民币元整, 还可依据所受损害程度再要求乙方作出赔偿, 乙方不得有异议。 三、 本条要求, 于本协议关系结束后三年内仍具拘束乙方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连带确保人 乙方连带确保人认可上述全部条款法律效力, 并愿担负全部乙方违约时连带确保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合意管辖 甲乙双方均同意如本协议涉讼时, 以甲方企业所在地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乙方: 法定代表人: 邮编: 地址: 电话: 连带确保人: 邮编: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篇三: 加盟连锁协议书】 加盟连锁协议书 协议编号: 甲方: (加盟总部) 法定代表人: 联络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 (加盟者) 法定代表人: 联络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经乙方申请, 甲方审核同意同意, 就乙方以连锁经营形式加盟 事宜,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达成以下条款, 方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协议使用相关文字定义 ��“企业经营技术资产”: 由总部开发、 完善成型, 用于含有统一性独自经营技术, 是甲方注册商号、 商标、 标志和与服务标志、 模式、 样式、 店铺管理方法、 商品陈列设备设施、 商品陈列技术、 会计系统、 专业教育研修程序及相关营运不可分统一系统。 ��“企业店铺”: 指使用属于总部全部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专卖店/柜。 � “企业商标”: 指称为企业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企业标识、 记号、 招牌、 标签、 样式及其她一切营业象征。 ��“企业形象”: 加盟店因使用企业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 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 取得了信誉, 并在定型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 独立当事者 ��1.协议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经营者, 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 代理、 雇佣、 承包关系。 ��2.加盟店不含有代行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权力。加盟店职员不是总部职员, 也不是总部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职员行为不负担任何责任。 ��3.加盟店铺经营由加盟店自立, 独立负担责任, 经营决议是加盟店自行判定, 自主 运作行为。 ��第三条 加盟店资格 ��1.只有含有下列条件者才有资格申请设置企业连锁加盟店: (1)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者; (2)受过总部要求训练, 并根据要求完成训练内容, 被总部认可合格者; (3)经与总部协商, 被认可能够经营企业店铺特定店铺者。 ��2.如加盟店是法人组织, 则前项资格条件中, 第一项对象是法人代表, 第二项对象是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指定职员。 ��第四条 特许给予 在本协议实施期间, 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总部开发、 完善经营技术——企业经营技术资产, 在第七条要求场所开设、 经营企业店铺权利。 第五条 商标使用与承诺 � 1.总部承诺在本协议实施期间, 加盟店能够使用总部商标、 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记号、 样式、 标签、 招牌。 ��2.加盟店不得在企业店铺以外场所使用本协议中总部同意加盟店使用商号、 商标、 标志、 记号、 样式、 标签和招牌等。 ��3.加盟店要使用总部商号一部分或作为加盟店商号一部分使用总部商标, 须事先取得总部书面承诺。 4.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 原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总部商标、 标志、 样式、 招牌等。 第六条 使用范围和使用要求 ��1.加盟店只能按总部承诺范围和方法使用企业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 同时必需以企业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 按统一形象经营加盟店。 ��2.在协议期内, 加盟店不得有以下行为: ��(1) 降低企业形象, 损害企业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 ��(2) 除为企业店铺经营而向加盟店职员传授企业经营技术及总部有尤其指示外,不得向第三者泄密、 传输企业经营技术资产; � (3)加盟店为第三者模仿企业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 或帮助第三者模仿。 ��第七条 店址选择 2.总部不得在加盟店半径250米(直径500米)范围内自己或让第三者经营其她企业店铺。 3.总部依据地理条件和区域商业结构情况认为, 在现有加盟店所在地另设企业店铺, 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 或因人口增加、 交通情况改变等原因, 总部认为有必需再增设店铺时, 总部能够自己或让第三者在同一区域经营加盟店。 4.第二条款对位于商业繁荣区和准繁荣区加盟店不适用。 第八条 店址变更 1.因地理环境改变和其她原因, 加盟店期望在要求区域内变更门店地址时, 能够向总部提出变更申请。 2.总部认为变更理由能够成立, 将会立刻作出回复, 并有义务对选择新店店址进行商圈调查等必需帮助。 3.加盟店应支付总部进行上述所列调查等费用。 第九条 追加建店 1.加盟店除第七条第一款店铺外, 还要新建企业店铺(以下称追加建店)时, 必需与总部另签以该追加建店事项为对象企业特许连锁协议。 2.如总部认为该追加建店要求符合经济、 人才条件, 而且也符合企业连锁总体利益, 总部就必需同意, 不过总部不认可10家以上追加建店。 3.加盟店在签署了以该追加建店为对象企业特许连锁协议后, 应立即向总部支付加盟金。 4.前款加盟金包含企业特许连锁协议要求费用和为追加建店而进行调查费用, 以及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所需一切费用。 第十条 企业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 1.加盟店认可企业经营技术资产是只属于总部全部含有特定价值经营技术资产, 受法律保护。 2.加盟店认可企业商标为企业连锁统一营业象征, 属总部全部。 3.总部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势改变, 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进行不停地研究、 完善和积累。 第十一条 经营指导及帮助 1.为使加盟店能连续经营, 在开业前及本协议实施期间, 总部必需向加盟店传授必需知识和经营技术。 2.加盟店在开业前必需派遣店主和两名能够代行负担责任职员参与总部要求教育研修, 取得经营企业店铺必需知识和技术。 3.开业后, 如总部有研修指示, 加盟店也必需按指示要求派员再次参与前项要求进修教育, 取得必需知识和技术。加盟店负担培训所需一切费用。 4.加盟店开业前后五天, 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 总部须向加盟店派遣本部开发部人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 5.加盟店必需参与一年两次定时总会及总会召开月以外定时经营月会和临时经营者会议。总部应提前周通知开会日期。 6.除经营者会议召开周外, 总部每七天向加盟店派遣营运部项目责任人进行指导。 7.加盟店在接收总部营运指导时期, 经经营者或店长同意, 许可总部派遣人员进入店堂内检验加盟店全部经营情况。 8.加盟店在接收总部指导期间, 许可总部代理人及总部人员检验与加盟店商品库存、 店铺经营、 现金存款、 原始票据等相关多种资料。 9.总部依据教育计划, 随时培训、 教育加盟店雇用店长和职员。 第十二条 店铺地理位置调查 总部要为加盟店选择店址进行地理位置情况、 交通情况、 人口密度、 所在地域发展前景等建店可行性专门调查。 第十三条 店铺开发相关事项 1.为维护企业形象统一性, 加盟店店铺结构、 内外装修装饰要符合总部要求标准。 2.为维护企业形象统一性, 加盟店同意委托总部指定有此资格建筑设计事务所负责店铺新建、 增建、 改建内外装修装饰等设计和督查。 3.加盟店同意新建、 增建、 改建、 内外装修装饰等改造工程施工者, 由总部从经营建筑设计事务所公正资格审查施工企业中招标决定。 4.为维护企业形象统一性, 加盟店同意店铺设备、 装置、 用具、 招牌等规格符合总部要求样式。 5.为了集中采购以降低成本, 取得利益, 加盟店同意从总部指定处购置营运必需设备、 装置、 器具、 用具、 招牌等物品。 6.对加盟店店铺改造、 购置设备等申请, 总部要作认真研究, 并与加盟店协商、 协调, 决定样式、 品位、 品质, 帮助实施。 7.对于营运必需包装材料、 发票、 封口纸、 提货袋、 标签及其它隶属材料、 消耗品, 加盟店同意使用总部指定产品, 同意从总部指定处购置。 8.加盟店同意向“企业商业协同组合”租赁总部采购售货机, 并按要求程序操作。 9.上述所列各项购置资金全部由加盟店负担。 第十四条 促销 1.总部要计划和实施以维护企业连锁全体利益为目宣传、 广告等促销活动。 2.前项多种促销费用, 按第二十条要求处理。 3.加盟店要单独或与其它加盟店共同进行宣传、 广告、 展示等促销活动, 必需事先向总部提出书面申请, 说明活动内容和进行方法, 取得总部同意后才能实施。 第十五条 帮助销售 1.总部对加盟店销售进行以下帮助: (1)推荐进货渠道; (2)推荐进货物种、 品目; (3)对设定标准零售价格提出提议; (4)提供总部和进货单位搜集相关销售情报; (5)提供相关促销多种资料。 2.加盟店同意与总部推荐进货对象交易时使用总部指定协议书, 缔结长久交易协议。 第十六条 进销价格设定 1.加盟店要努力做到按总部推荐商品进货, 按总部提议零售价格销售。 2.如总部提议零售价格与当地域实际不符, 加盟店要向总部告明情况。总部应依据企业形象统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处地域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向加盟店提出与其实际相符价格提议。 3.加盟店要从非总部推荐进货单位采购时, 应事先书面向总部说明理由, 取得总部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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