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农业保险协议范本
篇一: 农业保险条款框架范本-种植业草案
种植业保险条款框架范本
(说明: 本条款框架依据20XX年10月1日生效《保险法》修改, 具体条款内容可依据需要增、 减。在使用时, 每一条条目题目及方括号应该删去, 保持体例统一。斜体字部分为简明提醒内容, 在使用时应删去, 下划线部分为可选择内容, 可依据需要删减或修改, 其她内容可依据需要在省略号处添加。加粗描黑部分表现了保险人免责条款说明义务, 应按框架规范加粗。以下凡包含
A、 B、 C表述, 任选其一。部分产品确需采取显著不一样于本框架范本, 可按相关要求向保险监管部门申报。)
总 则
第 条 [协议组成] 本保险协议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包含本保险协议约定, 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保险标
第 条 [通常标]
符合下列条件XXXX可作为本保险协议保险标(以下简称“保险XXXX”):
(一)
(二)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XXXX全部投保, 不得选择投保。
第 条 [不保标]
下列XXXX不属于本保险协议保险标:
(一)
(二)
保险责任
第 条 [损失原因]
在保险期间内, 因为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XXXX死亡(或损失), 损失率
达成X%以上, 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协议约定负责赔偿:
(一)
(二)
责任免去
第 条 [情形除外]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 条 [原因除外]
下列原因造成损失、 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组员、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组员、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有意行为、 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 条 [损失除外]
下列损失、 费用, 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二)
()A.本保险协议中载明免赔额;
B.按本保险协议中载明免赔率计算免赔额;
C.本保险协议中载明免赔额以及按本保险协议中载明免赔率计算金额, 二者以高者为准。
第 条 [其她除外]
其她不属于本保险协议责任范围内损失、 费用, 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 条 [保险金额]
保险XXXX每亩保险金额参考,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
单中载明, 但最高不得超出。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数量)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 条 [免赔额(率)]
A.每次事故免赔额为。
B.每次事故免赔率为。
C.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协议时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 条 [保险期间]
A.本保险协议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XXXX时起, 至时止, 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保险期间范围。
B.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协议保险期间为一年, 以保险单载明起讫时间为准。
(简明说明: A.适适用于按生长周期承保情况, B.适适用于按年承保情况, 二者选其一。)
保险费
第 条
(简明说明: 有特殊要求时, 插入约定内容)
保险人义务
第 条 [明确说明义务]
签订保险协议时, 采取保险人提供格式条款,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应该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该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协议内容。对保险协议中免去保险人责任条款, 保险人在签订协议时应该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她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发投保人注意提醒, 并对该条款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醒或者明确说明,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 条 [签发保单义务]
本保险协议成立后, 保险人应该立刻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她保险凭证。 第 条 [保险协议解除权行使期限]
保险人依据第条所取得保险协议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
起, 超出三十日不行使而消亡。
保险人在协议签订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通知情况, 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协议; 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应该负担赔偿责任。(本下划线部分也可选择放在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如实通知义务]中)
第 条 [补充索赔证实和资料通知]
保险人根据第条(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中[索赔材料提供义务]条款)约定, 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相关索赔证实和资料不完整, 应该立刻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 条 [立刻核定、 赔付义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请求后, 应该立刻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核定; 情形复杂, 应该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本保险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保险人应该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 推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协议对赔偿保险金期限有约定, 保险人应该根据约定推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依据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应该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 条 [先行赔付义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请求和相关证实、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赔偿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 应该依据已经有证实和资料能够确定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后, 应该支付对应差额。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第 条 [如实通知义务]
签订保险协议, 保险人就保险XX或者被保险人相关情况提出问询, 投保人应该如实通知。
投保人有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推行前款要求如实通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升保险费率,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协议。
前款要求协议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出三十日不行使而消亡。自协议成立之日起超出二年, 保险人不得解除协议; 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应该负担赔偿责任。(本下划线部分也可选择放在保险人义务[保险合
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中)
投保人有意不推行如实通知义务, 保险人对于协议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 不负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推行如实通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 保险人对于协议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 不负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但应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协议签订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通知情况, 保险人不得解除协议; 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应该负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本下划线部分也可选择放在保险人义务[保险协议解除权行使期限]中)
第 条 [交付保险费义务]
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在保险协议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 条 [防灾义务]
被保险人应该遵守国家以及地方相关XXXX种植管理要求, 搞好种植管理, 建立、 健全和实施田间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接收农业部门和保险人防灾检验及合理提议, 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 维护保险XXXX安全。
保险人能够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情况进行检验, 立刻向投保人、 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原因和隐患书面提议, 投保人、 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根据约定推行其对保险标安全应尽责任,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协议。
第 条 [保险标转让通知义务]
保险XXXX转让, 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该立刻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XXXX转让造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要求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能够根据协议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协议。
被保险人、 受让人未推行本条要求通知义务, 因转让造成保险XXX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负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第 条 [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
在保险协议使用期内, 保险标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被保险人应该根据协议约定立刻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能够根据协议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协议。
篇二: 政策性农业保险联办协议
海安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联办协议
甲方: 海安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
乙方: 中国人保财险海安支企业(以下简称人保企业)
为了建立和完善农业风险防范机制, 改革和创新支农惠农方法, 降低农业生产风险, 保障农民经济利益, 减轻政府救灾压力, 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县政府和县人保企业联合创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经双方协商, 现就相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 创办模式
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采取联办共保运作模式。
20XX年创办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有: 水稻、 桑蚕、 三麦、 油菜、 能繁母猪。 设置农业保险专用帐户, 由县政府授权政府职能部门管理和运作, 并接收上级和同级财政、 审计、 监察和保险监管部门检验和监督。
二、 工作目标
努力做到日常年景有节余, 小灾之年保险机制内赔偿, 大灾之年经过大灾风险基金、 各级政府补助和保险准备金赔付, 使受灾农户快速恢复生产, 从而建立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机制。
三、 基础标准
(一)政府引导, 政策支持。县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 认真做好组织推进和协调工作。县财政按政策补助一定百分比保费, 建立农业风险基金。
(二)联办共保、 专业运作。采取县政府和县人保企业根据7: 3百分比联办共保模式, 由人保企业根据专业化管理要求代理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为“三农”提供优质保险服务。
(三)保障适度, 收费低廉。政策性农业保险关键以保障农民灾后恢复生产
为关键目, 创办早期以保初始成本方法, 使农民能够负担得起保费。实际工作中, 要遵行大保面、 广覆盖保险大数法则。
(四)单独立账, 单独核实。县政府和县人保企业分别要建立农业保险资金专题账户, 实施单独核实, 资金封闭运作。
四、 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主动、 稳妥、 健康、 长久有效发展, 县政府成立海安县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组。协调组由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 县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人任副组长或组员。县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五、 双方职责
(一) 海安县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组职责
县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组负责审定、 决议农业保险基础运作模式、 年度创办关键险种、 保费与保额百分比和设定标准、 政府财政关键政策支持和理赔政策等重大事项。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推进、 组织、 协调工作; 按国家相关政策、 法规, 管理农业保险资金。主动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优越性, 引导农户自愿参与保险, 组织好农户应缴保险费收取工作。落实各级财政补助保费到账工作, 考评、 监督保险企业农业保险工作。
县政府激励县人保企业接收创办政策性农业保险同时, 支持人保企业开展商业性保险业务, 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二)县人保企业职责
主动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工作; 负责业务培训和指导; 提供业务单证, 做好展业承保工作, 办理承保手续; 帮助管理联办共保份额内农业保险资金; 本着节省标准用好管理费用; 组织做好保险查勘定损和相关理赔工作。
县人保企业要根据相关要求, 立刻向县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组汇报农业保
险经营情况、 财财务情况。
六、 相关政策
(一)保费补助。今年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与农户出资百分比为: 水稻保险财政补助保费60%, 农户负担40%; 能繁母猪保险财产补助保费80%, 农户负担20%; 桑蚕保险财政、 龙头企业补助保费50%, 农户负担50%; 三麦种植保险财政补保费, 农户负担; 油菜种植保险财政补助保费 , 农户负担。
(二)结余免税。农业保险营业税国家已免。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从今年起, 赔偿后结余部分要申请免税, 以利积累农业风险基金。
(三)成本费用。为了减轻农民负担, 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成本费用要控制在15%以下。其中10%作为县人保企业承接代理费用, 5%作为政府相关部门宣传和服务费用。
(四)建立县大灾风险基金。基金, 一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后结余, 二是经过多种渠道和多方面筹集资金。大灾风险基金实施专户管理, 滚动积累, 定向使用。
七、 具体事项
(一)参保对象。全县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农户、 种养大户、 农业企业、 农业合作社、 农场、 农业园区等, 均可依据险种自愿投保。
(二)运作险种。本年度运作险种为五种。
(三)保险责任。关键对暴雨、 洪水、 内涝、 风灾、 雹灾、 旱灾、 火灾等自然灾难和意外事故造成损失, 具体实施省同意保险条款。
(四)保障程度和费率厘定。以保障农民灾后恢复生产为目, 保障水平标准上为农作物直接物化成本, 以后有条件能够合适提升保障水平。保险费率本着应能基础覆盖保险条款要求关键自然灾难和动植物疫情造成损失标准, 根
据上级现行政策意见确定。
(五)单证和印章。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保单由人保企业统一印制、 出具, 保单必需标明“海安县政策性农业保险专用保险单”字样。出具保单时, 必需加盖“人保企业政策性农业保险专用章”。
(六)保险费收取。县政府要做好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和承保动职员作。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户应缴纳保费, 统一由各镇政府组织协调村级组织代收, 并由各镇农村经济服务站帮助人保企业登记、 造册、 收费、 统计和汇总。所收保费须在县政府要求时间内立刻解缴县财政指定账户。财政补助资金由县农业保险工作协调组依据县人保企业出具保险单和银行解款单, 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据上级补助政策和县政府同意年度财政预算, 按险种纳入保险基金专户。
(七)赔案处理。农业保险赔案处理通常由县人保企业牵头, 会同农技等相关部门进行查勘定损后制订理赔方案, 经推行复(抽)查、 公告等程序后, 报县农业保险工作协调组同意后赔付到户。发生大面积灾难时, 农业保险赔案处理由县政府牵头, 县人保企业和相关部门共同处理。
(八)规范运作。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承保、 风险管理和定损理赔工作措施由人保企业制订实施细则, 报县农业保险工作协调组同意后实施。
八、 资金管理
设置专户管理农业保险资金。县设置农业保险专用账户。账户由县政府委托财政部门管理, 接收监察、 审计部门监督审计, 同时接收上级保险监督部门监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农业保险基金。
保险费(含保户交纳和各级政府补助)全额进入县农业保险专用账户后, 按保费全额10%作为管理费用支付给人保企业, 5%作为宣传和服务费用支付给政府相关部门。共保业务其它85%保费按共保百分比, 人保企业部分划转县人保企业帐户。
发生赔款时, 统一从农业保险专用账户中支付赔款; 共保业务县人保企业按共保百分比将赔款划入农业保险专用账户。县农业保险工作协调组办公室可依据实施情况, 制订加强生产管理、 保障规范操作考评措施, 对生产管理水平高、 出险率低、 群众满意度高单位、 镇、 村及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九、 附则
(一)本协议须经人保江苏省分企业审核后, 报江苏省保险监督管理局后同意实施, 报江苏省财政厅立案。
(二)因为国家政策和上级政府要求发生改变, 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就协议内容, 可作对应调整。
(三)协议期间, 因不可测原因而发生重大事项, 双方协商处理。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日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 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代表) 乙 方: (代表)
签 章: 签 章:
月 日 月 日
篇三: 农业保险服务暂行标准
农业保险服务暂行标准
第一章 总则
【制订目】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企业农业保险经营行为, 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维护广大投保农民正当权益, 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依据《中国保险法》、 《农业保险条例》、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措施》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订本标准。
【制订标准】第二条 保险企业在开展农业保险服务时应遵照以下标准:
(一)老实信用标准。严格根据保险协议开展经营活动, 认真推行各项义务, 不欺骗、 不隐瞒, 切实做到公平、 公正。
(二)规范运作标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 确保“五公开、 三到户”落到实处。
(三)优质高效标准。以“农户至上”为各项工作根本出发点, 提升服务意识, 强化服务手段, 为广大农户提供贴心、 周到保险服务。
(四)创新发展标准。各地应结合当地农业保险发展实际, 开拓思绪、 勇于实践, 主动开展产品创新、 技术创新, 不停提升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第二章 基础服务能力
【机构建设】第三条 保险企业在创办农业保险业务县级区域应设置分支机构, 在乡镇一级设置与农业保险业务
规模相适应服务站点。
【队伍建设】第四条 创办农业保险总企业及创办区域(省市级)分支机构应有专门农业保险经营部门, 县级分支机构应配置农险专职人员, 且农险专职人员数量能够满足农业保险业务管理和服务要求。
【硬件设施】第五条 保险企业业务系统应能够实时监控承保理赔情况, 并与再保险和财务系统无缝对接, 含有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功效。车辆及办公设备等硬件设施能够满足农业保险业务需要。
【产品管理】第六条 保险企业应含有农业保险产品开发能力和精算技术, 依据相关要求, 开发并向监管部门报备符合市场需求农业保险产品。保险企业在业务创办中, 应严格实施报备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
【技术创新】第七条 保险企业应含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新技术应用能力, 充足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第三章 内控管理
【制度制订】第八条 保险企业应建立完善农业保险业务管理、 用户回访、 投诉处理、 分级审核、 内部稽核、 信息管理、 档案管理等内控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第九条 保险企业应建立重大灾难预警机制, 立刻处理农业保险突发灾难事件, 并建立与业务规模及偿付能力相匹配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协办机构】第十条 保险企业应与协办机构签署书面协议, 定时对协办人员开展培训, 确保协办工作质量。工作经费仅应用于帮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不得挪作她用, 并应经过转账方法支付给协办机构。
【自查自纠】第十一条 保险企业应结合农业保险承保、 理赔业务开展情况, 定时开展业务自查, 立刻发觉、 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
第四章 承保服务
第一节 宣传与通知
【宣传发动】第十二条 保险企业应经过多个形式, 主动主动开展农业保险宣传工作。
【通知义务】第十三条 保险企业应严格推行明确说明义务, 在投保单、 保险单上做出足以引发投保人注意提醒, 并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保险责任、 责任免去、 协议双方权利义务、 理赔标准和方法等条款关键内容。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投保, 可组织投保人、 被保险人集中召开宣传说明会, 现场发放投保险种保险条款, 讲解保险条款中关键内容。
【严禁行为】第十四条 保险企业和组织投保单位应确保农户知情权和自主权, 不得欺骗误导农户投保,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农户投保或限制农户投保。保险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投保人、 被保险人承诺给予保险协议约定以外保险费回扣或者其她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法进行误导性
宣传。
第二节 承保
【承保方法】第十五条 对于农业大户、 龙头企业及经济合作组织等作为被保险人投保, 可单独出具保险单; 对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投保, 保险企业应制作分户投保清单, 做到承保到户。
保险企业应加大科技手段在承保工作中应用, 创新承保方法, 简化承保手续, 提升保险标信息正确性。
【信息采集】第十六条 保险企业应正确完整采集投保信息。投保信息应最少包含:
(一)用户信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姓名或者组织名称、 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联络方法、 居住地址;
(二)保险标信息。保险标数量、 地块或村组位置(种植业和林业)、 养殖地点和标识信息(养殖业)、 林木属性(公益林/商品林);
(三)其她信息。投保险种、 保费金额、 保险费率、 自缴保费、 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上述信息应在业务系统中设置为必录项, 确保投保信息规范、 完整、 正确。
【标查验】第十七条 保险企业应依据保险标风险情况和分布情况, 采取全检或者抽查方法对保险标进行实地查验, 核查保险标位置、 数量、 权属和风险情况。条件许可, 保险企业应从当地农业、 国土资源、 财政等部门或相关机构取得保险标相关信息, 以查对承保信息真实性。
承保种植业保险, 应查验被保险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协议。被保险人确实无法提供, 应由相关部门出具证实材料。
承保养殖业保险, 应查验保险标存栏数量、 防灾防疫、 标识佩戴等情况。被保险人为规模养殖场, 应查验经营许可资料。保险企业应经过技术手段, 对能繁母猪、 奶牛等牲畜实现正确承保到标个体。
保险企业应对标查验情况进行拍摄, 影像应能反应查验人员、 查验日期、 承保标特征和规模, 确保影像资料清楚、 完整、 未经任何修改, 并上传至业务系统。
保险企业对查验中发觉虚假投保, 以及不符合投保条件保险标, 应不予承保。已经承保, 应作退保处理。
【承保公告】第十八条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投保, 应制作分户投保清单, 具体列明被保险人及保险标信息。保险企业应将经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查对并盖章确定后分户投保清单, 以合适方法在村级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公共区域进行不少于3天公告。
保险企业应将公告情况经过拍照、 录像等方法留存, 公告影像资料应能够反应拍摄日期、 地点和公告内容, 并上传业务系统。如农户提出异议, 应在调查确定后据实调整。确定无误后, 应将投保分户清单录入业务系统。
【信息确定】第十九条 承保业务单证(包含分户投保清单)应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人签字或盖章。特殊情形可
篇四: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措施》(保监发[20XX]31号)
中国保监会相关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措施》
通知
公布时间: 20XX-03-25分享到:
【字体: 大 中 小 】
保监发〔20XX〕31号
各保监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企业、 各财产保险企业、 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责任企业: 为深入落实落实《农业保险条例》, 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管理, 切实维护参保农户利益, 确保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有效落实。经会签财政部、 农业部, 我会制订了《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措施》,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实施。
中国保监会
20XX年3月17日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管理, 切实维护参保农户利益, 防范农业保险经营风险, 保障农业保险连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国保险法》、 《农业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业务。价格保险和指数保险等创新型业务、 以及森林保险业务另行要求。
第二章 承保管理
第一节 投 保
第三条 保险企业应严格推行明确说明义务, 在投保单、 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发投保人注意提醒, 并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保险责任、 责任免去、 协议双方权利义务、 理赔标准和方法等条款关键内容。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投保, 可组织投保人、 被保险人集中召开宣传说明会, 现场发放投保险种保险条款, 讲解保险条款中关键内容。
第四条 保险企业和组织投保单位应确保农户知情权和自主权, 不得欺骗误导农户投保,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农户投保或限制农户投保。
保险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投保人、 被保险人承诺给予保险协议约定以外保险费回扣或者其她利益。
第五条 保险企业应正确完整统计投保信息。投保信息应最少包含:
(一)用户信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姓名或者组织名称、 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联络方法、 居住地址;
(二)保险标信息。保险标数量、 地块或村组位置(种植业)、 养殖地点和标识信息(养殖业);
(三)其她信息。投保险种、 保费金额、 保险费率、 自缴保费、 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
上述信息应在业务系统中设置为必录项, 确保投保信息规范、 完整、 正确。
第二节 承 保
第六条 保险企业应依据保险标风险情况和分布情况, 采取全检或者抽查方法查验标, 核查保险标位置、
数量、 权属和风险情况。条件许可, 保险企业应从当地农业、 国土资源、 财政等部门或相关机构取得保险标相关信息, 以查对承保信息真实性。
承保种植业保险, 应查验被保险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协议。被保险人确实无法提供, 应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证实材料。承保养殖业保险, 应查验保险标存栏数量、 防灾防疫、 标识佩戴等情况。被保险人为规模养殖场, 应查验经营许可资料。
保险企业应对标查验情况进行拍摄, 影像应能反应查验人员、 查验日期、 承保标特征和规模, 确保影像资料清楚、 完整、 未经任何修改, 并上传至业务系统作为核保必需内容。
第七条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投保, 应制作分户投保清单, 具体列明被保险人及保险标信息。投保清单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查对并盖章确定后, 保险企业应以合适方法在村级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公共区域进行不少于3天公告。如农户提出异议, 应在调查确定后据实调整。确定无误后, 应将投保分户清单录入业务系统。
第三节 核 保
第八条 保险企业应在业务系统中注明投保人身份, 严格审核保险标权属, 不得将对保险标不含有保险利益组织或个人确定为被保险人。
保险企业应确定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人在承保业务单证(包含分户投保清单)上签字或盖章。特殊情形能够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直系亲属代为办理, 同时注明其与被保险人关系。
第九条 保险企业应加强核保管理, 合理设置核保权限, 由省级分企业或总企业集中核保。对投保清单、 保险标权属及数量、 实地验标、 承保公告等关键要素进行严格审核, 不符合要求要求和缺乏相关内容, 不得核保经过。
第十条 保险企业应加强批改管理, 对于关键承保信息批改, 应由省级分企业或总企业审批。
第四节 收费出单
第十一条 保险企业应在确定收到农户自缴保费后, 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
第十二条 对享受国家财政补助险种, 保险企业应按
篇五: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措施
中国保监会
相关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措施》通知
保监发〔20XX〕31号
各保监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企业、 各财产保险企业、 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责任企业:
为深入落实落实《农业保险条例》, 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管理, 切实维护参保农户利益, 确保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有效落实。经会签财政部、 农业部, 我会制订了《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措施》,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实施。
中国保监会
20XX年3月17日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管理, 切实维护参保农户利益, 防范农业保险经营风险, 保障农业保险连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国保险法》、 《农业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业务。价格保
险和指数保险等创新型业务、 以及森林保险业务另行要求。
第二章 承保管理
第一节 投 保
第三条 保险企业应严格推行明确说明义务, 在投保单、 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发投保人注意提醒, 并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保险责任、 责任免去、 协议双方权利义务、 理赔标准和方法等条款关键内容。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投保, 可组织投保人、 被保险人集中召开宣传说明会, 现场发放投保险种保险条款, 讲解保险条款中关键内容。
第四条 保险企业和组织投保单位应确保农户知情权和自主权, 不得欺骗误导农户投保,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农户投保或限制农户投保。
保险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投保人、 被保险人承诺给予保险协议约定以外保险费回扣或者其她利益。
第五条 保险企业应正确完整统计投保信息。投保信息应最少包含:
(一)用户信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姓名或者组织名称、 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联络方法、 居住地址;
(二)保险标信息。保险标数量、 地块或村组位臵(种植业)、 养殖地点和标识信息(养殖业);
(三)其她信息。投保险种、 保费金额、 保险费率、 自缴保费、 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
上述信息应在业务系统中设臵为必录项, 确保投保信息规范、
完整、 正确。
第二节 承 保
第六条 保险企业应依据保险标风险情况和分布情况, 采取全检或者抽查方法查验标, 核查保险标位臵、 数量、 权属和风险情况。条件许可, 保险企业应从当地农业、 国土资源、 财政等部门或相关机构取得保险标相关信息, 以查对承保信息真实性。
承保种植业保险, 应查验被保险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协议。被保险人确实无法提供, 应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证实材料。承保养殖业保险, 应查验保险标存栏数量、 防灾防疫、 标识佩戴等情况。被保险人为规模养殖场, 应查验经营许可资料。
保险企业应对标查验情况进行拍摄, 影像应能反应查验人员、 查验日期、 承保标特征和规模, 确保影像资料清楚、 完整、 未经任何修改, 并上传至业务系统作为核保必需内容。
第七条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投保, 应制作分户投保清单, 具体列明被保险人及保险标信息。投保清单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查对并盖章确定后, 保险企业应以合适方法在村级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公共区域进行不少于3天公告。如农户提出异议, 应在调查确定后据实调整。确定无误后, 应将投保分户清单录入业务系统。
第三节 核 保
第八条 保险企业应在业务系统中注明投保人身份, 严格审核保险标权属, 不得将对保险标不含有保险利益组织或个人确定为被保险人。
保险企业应确定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人在承保业务单证(包含分户投保清单)上签字或盖章。特殊情形能够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直系亲属代为办理, 同时注明其与被保险人关系。
第九条 保险企业应加强核保管理, 合理设臵核保权限, 由省级分企业或总企业集中核保。对投保清单、 保险标权属及数量、 实地验标、 承保公告等关键要素进行严格审核, 不符合要求要求和缺乏相关内容, 不得核保经过。
第十条 保险企业应加强批改管理, 对于关键承保信息批改, 应由省级分企业或总企业审批。
第四节 收费出单
第十一条 保险企业应在确定收到农户自缴保费后, 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
第十二条 对享受国家财政补助险种, 保险企业应按要求立刻向相关部门提供承保信息, 方便协调结算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章 理赔管理
第十三条 保险企业应以保障投保农户正当权益为出发点, 落实“主动、 快速、 科学、 合理”标准, 重协议、 守信用, 做好理赔工作。
第一节 报 案
第十四条 保险企业应加强接报案管理, 保持报案渠道通畅。农业保险报案应由省级分企业或总企业集中受理, 报案信息应立刻正确录入业务系统。对于省级以下分支机构或经办人员直接收到农户报案, 保险企业应引导或帮助农户报案。对于超出报案
时限案件, 应在业务系统中录入延迟报案具体原因。接到报案后, 应立刻生成报案号统计和分配查勘任务, 并即
时通知报案人后续工作安排。
第二节 查勘定损
第十五条 保险企业应在接到报案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现场查勘, 因不可抗力或重大灾难等原因难以立刻抵达, 应立刻与报案人联络并说明原因。
发生大面积种植业灾难, 保险企业可依摄影关农业技术规范抽取样本测定保险标损失程度。激励保险企业委托农业技术等专业第三方机构帮助制订查勘规范。
发生养殖业事故, 保险企业应对死亡标拍摄, 并将其标识录入业务系统, 保险企业业务系统应含有标识唯一性审核、 校验功效, 出险标耳号标识应在业务系统内自动注销。保险企业应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督促养殖户依据国家要求对病死标进行无害化处理, 并将无害化处理作为理赔前提条件, 不能确定无害化处理, 不予赔偿。
第十六条 保险企业应对损失情况进行拍摄, 查勘影像应能表现查勘人员、 拍摄位臵、 拍摄日期、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 受损
篇六: 农业保险特点和理赔细则
第一部分 农业保险特点 农业保险是指由保险机构经营, 对种植业、 养殖业等农业产业在生产过程中因遭受约定自然灾难、 事故或者疫病所造成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保险活动, 分为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两大类。 一、 标生命性1、 标价值最终确定性。2、 标生命周期性。3、 标鲜活性。4、 标受损后自我恢复性5、 标繁杂多样6、 标市场价格波动性。 二、 地域性 三、 季节性 四、 专业技术性 五、 政策性 第三部分 理 赔 第一节 农业保险理赔关注点 一、 对条款内容了解 (一)深刻了解条款“保险责任和责任免去”。这是处理农业保险理赔首先必需了解第一要务, 只有对条款有深刻了解, 才能在理赔过程中明确该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假如不能很好地掌握条款, 正确理赔将无从谈起。 保险人有必需防范养殖场主隐瞒病情、 有意误报套报疾病种类等情况发生, 所以在查勘时, 要对疾病具体症状了解和熟悉。 (二)了解“赔偿处理”条款。该条款明确了保险企业负担赔偿具体方法和具体赔偿标准, 有利于确定保险企业赔偿责任范围, 哪些应该赔、 哪些不应该赔, 从而做到“不惜赔, 不滥赔”。按条款实施, 才能降低理赔当中无须要纠纷, 确保理赔工作顺利开展。 (三)了解“具体术语”条款。对“具体术语”解释将有利于确定发生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事故, 是否达成了要求灾难标准, 从而确定是否该赔, 对理赔工作开展来说是必不可少。 二、 对理赔步骤了解 (一)农险基础理赔步骤 1、 报案: 出险后, 请立刻拨打人保企业专线电话“95518”报案; 也能够直接向人保企业农村保险点营销员报案。 2、 查勘定损: 保险企业在接到报案后, 将立刻派理赔人员赶赴现场, 对受损情况进行查勘定损。 3、 提交索赔材料: 被保险人应依据保险人提醒, 按承保险种不一样, 提交相关索赔资料。 4、 赔款理算: 保险企业收齐索赔资料后, 即按条款约定进行赔款理算。 5、 支付赔款: 保险企业在完成赔款理算后, 即通知被保险人领取赔款, 或将赔款送达被保险人。 (二)农险关键理赔步骤 1、 二次定损 农业保险保险标不一样于其她财产保险标, 它含有生命特征, 标遭受灾难后恢复生长特征以及自然灾难对作物含有利弊双重性(疏花、 疏果、 疏苗而减轻或不组成损失情况时有发生)。为此, 种植业保险核定损失应设置一定观察期, 观察期具体时间长短要依据不一样保险标、 灾难种类和损失情况确定。种植业生长久农作物保险通常采取二次或数次查勘制度。我们通常称之为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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