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个人合作协议书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 , 住址: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 , 住址: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 , 住址: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 , 住址:
第一条 合作名称(注册企业):
第二条 关键经营地点: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及范围:
第四条 合作期限: 自__ 年__ 月__ 日起, 至__ 年__ 月__ 日止, 共__ 年; 合作期限届满, 如各合作人无异议则自动续期 年。
第五条 出资金额、 期限、 方法
(一)合作人 以 方法出资, 计人民币 元, 占总投资额 %; 合作人 以 方法出资, 计人民币 元, 占总投资额 %; ; 合作人 以 方法出资, 计人民币 元, 占总投资额 %; 合作人 以 方法出资, 计人民币 元, 占总投资额 %。
(二)本合作各合作人出资款项应于 年 月 日前交齐, 交到本合作(或临时以 个人名义)在 银行开立共同账户中, 账号: , 由合作责任人统一保管, 其她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此为各合作人自愿加入合作意思表示, 此款为各合作人首期出资, 若在合作事务投入过程中需要继续追加出资, 各方合作人仍然根据以上出资百分比追加出资额。
(三)本合作大约需出资人民币 元。合作期间各合作人出资(及固定资产)为共有财产, 不得随意分割。合作终止后, 各合作人财产仍为个人财产, 到时给予返还。
第六条 合作责任人及合作事务实施
(一)全体合作人共同实施合作事务。
(二)合作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作人决定推举 为合作责任人, 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 签订协议; 2、 对合作事务进行日常管理; 3、 经营管理合作事务, 购进常见货物, 维护管理合作财产物品; 4、 支付合作债务; 5、 其她
第七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负担
合作各方共同经营, 共担风险, 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 以本合作各合作人出资百分比为依据, 对本合作产生利润及盈余依此百分比进行分配。(二)债务负担: 合作债务先以合作财产偿还, 合作财产不足以清偿时, 依据中国相关法律要求, 各合作人以各自财产按出资百分比负担债务。
第八条 入伙、 退伙、 出资转让
(一)入伙。1、 新合作人入伙, 必需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 认可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同时依本合作出资百分比缴纳出资款项; 3、 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以外, 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有相同权力, 负担相同责任。入伙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1、 自愿退伙。合作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合作人能够退伙; (1)协议约定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伙(3)发生难以继续参与合作事由(需要有证据证实), 合作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 合作人在不影响合作事务实施情况下, 能够退伙, 但应该30日通知其她合作人。合作人私自退伙, 应该赔偿损失。2、 当然退伙,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3)个人丧失清偿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制实施在本合作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3、 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经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 能够决议将其除名; (1)未推行出资义务; (2)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事务造成损失; (3)实施合作事务有不正当行为; (4)协议约定其她事由。对合作人除名决议应该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通知之日生效除名人有异议, 能够接到通知之日起30内起诉, 合作人退火后, 其她合作人与该合作人按退伙时合作财产情况进行估算。
(三)出资转让。许可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相同条件下, 合作人有优先受偿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第三人转让, 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 不然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三人受让合作财产份额, 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人。
第九条 合作人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权利: 1、 合作事务经营权、 决定权、 监督权, 合作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 不管出资多少, 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重大事项应由占出资百分比三分之二以上合作人同意方可实施; 2、 合作人享受合作利益分配权; 3、 合作人分配利益应以出资额百分比或者协议约定进行, 合作经营积累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伙权利。
(二)合作人义务: 1、 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维护合作财产; 2、 分担合作经营损失债务; 3、 为合作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严禁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严禁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如其业务取得利益归合作, 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二)严禁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作人同意外, 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利益活动。
第十一条 合作营业继续
(一)在退伙情况下, 其它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合作名称继续经营原合作债务, 也能够选择吸收新合作人入伙;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情况下, 依死亡合作人继承人选择, 既能够退继承人应继承财产份额, 也能够依据合作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为新合作人。
第十二条 合作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 不含有法定合作人数; 4、 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其她法定原因;
(二)合作清算
1、 合作解散后应该清算, 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组织解散后15内指定 合作人或委托第三人, 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合作人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指定; 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 按下列次序清偿: 合作所欠招用职职员资和社保费用; 税款; 合作人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下, 按本协议第七条第一款措施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如有亏损, 合作财产不足清偿部分, 按第七条第二款措施办理, 各合作人负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作人因为负担连带责任, 清偿数额超出其应该负担数额时, 有权向其她合作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交足出资, 应该赔偿由此给其她合作人造成损失; 假如逾期三个月仍未缴纳出资, 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她合作人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 其她合作人不愿意接纳受让人为新合作人, 可按退伙处理, 转让人应赔偿其她合作人由此造成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组织中财产份额出质, 其行为无效, 由此给其她合作人造成损失, 负担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作组织解散, 应该对其她合作人负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协议争议处理方法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相关一切争议, 合作人之间应共同充足进行协商, 如协商不成, 提交协议签署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五条 其它
(一)经协商一致, 合作人能够修改本协议或对本协议未尽事宜进行补充, 补充、 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 以补充、 修改内容为准。(二)各合作人出资凭证是本协议组成部分。(三)本协议一式 份各合作人各执一份。(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署名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生效。
合作人(签字盖章):
姓名 , 画押
姓名 , 画押
姓名 , 画押
姓名 , 画押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附: 1、 合作人身份证实
2、 出资凭证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