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上海壮岗物流有限企业
钢材运输协议
协议编号:
本协议于201 年 月 日由下列各方签署于上海市
甲方(托运人):
乙方(承运人): 上海壮岗物流有限企业
(为本协议目, 以上双方分别称为“一方”, 合称为“双方”。)
依据《中国协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标准, 经友好协商, 就甲方在协议使用期内委托乙方运输钢材事宜, 达成以下一致:
第一条 运输标、 运输方法及货物保险等
1、 运输标:
品名
规格
数量
产地
钢材
以装运时实际规格为准
以实际装运数量为准
以实际生产厂家为准
2、 运输方法: ①汽运 ②船运 ③水陆联运
3、 货运保险: 由甲方购置
第二条 协议期限
自201 年 月 日至201 年 月 日。
期满后如双方均未提出解除本协议要求, 本协议自动顺延一年, 以这类推。
第三条 操作步骤
1、 甲方提前以邮件或传真等书面方法向乙方发出托书;
2、 乙方收到甲方托书后安排车辆到起运地点装货, 并运往指定抵达地;
3、 甲方或甲方指定托运人在送货单证记载装货信息;
4、 抵达地卸货、 验货, 乙方将送货单证交由指定收货人签收;
5、 乙方将送货单证提交给甲方;
6、 乙方按月结算运输费用, 将运输清单、 帐单提供给甲方;
7、 甲方向乙方支付运输费用。
第四条 运输价格及结算方法
1、 运输价格: 见“附件一、 运输价格表”。
2、 运输价格包含统一运输业正规发票税金、 运费、 邮费、 路桥费、 汽车杂费等相关费用, 不含地方铁路运费、 仓储费及提货手续费, 也不含上力费。如提货时有上力费、 卸货时有卸货费, 甲方应事先通知乙方, 由乙方先行垫付, 待结算时一并支付还给乙方。如因国家道路交通运输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或成品油价格相比较本协议签署时涨幅超出10%, 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3、 甲方每个月与乙方进行一次结算, 结算时间要求以下:
结算周期: 每个月1日至当月月底日(自然月)为本月计费月度
结算依据: 送货单证
出帐时间: 次月5日前
结算时间: 在甲方收到乙方当期帐单后5个工作日之内之内支付给乙方。如有异议, 甲方应在收到对帐单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 不然视为甲方无异议。
4、 税费: 乙方依据结算费用向甲方提供正式税务发票。
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提前1-2天以托书方法向乙方托运, 托书应详载货物名称、 性质、 重量、 数量, 运输时间, 起运地点, 收货地点, 托运人、 收货人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收货人、 收货人电话等具体资料, 托书应加盖甲方有效印章, 作为乙方操作依据。托书样本及印章样章见附件二。
2、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 检验等手续, 甲方应该将办理完相关手续文件提交乙方。
3、 甲方所委托货物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包装、 标示符合行业、 企业标准。甲方应确保货物外包装符合运输要求。不符合运输要求, 乙方能够拒绝运输。
4、 在货物运至抵达地后, 甲方应督促收货人立刻办理验货、 卸货、 签收等手续。
5、 收货人应该在乙方车辆抵达目地4个小时内验货、 卸货、 签收。收货人在约定时限内对货物数量、 毁损等未提出异议, 视为乙方已经根据送货单证记载交付初步证据。
6、 在乙方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 甲方能够要求乙方中止运输、 返还货物、 变更抵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她收货人, 但应该赔偿乙方所以受到损失。在甲方确定乙方损失前,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要求。
7、 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运输服务质量(包含运输货物完好率、 送达时间等)进行检验并提出意见。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1、 乙方依据甲方托书要求, 按时抵达起运地点进行装货并安全运至抵达地。
2、 装、 卸货过程中, 乙方应保持货物平稳起吊、 码放整齐, 严格遵守工厂、 仓库、 工地相关安全等方面要求。
3、 乙方应合理有效组织人员车辆完成运输任务, 并负责对运输货物数量进行业务统计, 做好统计, 立刻向甲方进行运输结算。
4、 乙方应确保运输途中货物安全和行车安全, 并对货物数量、 外观进行验视, 确保运输货物安全。
5、 货物交接、 交验(包含数量及外观质量): 圆钢、 螺纹钢按理论重量, 线材、 钢绞线过磅交货。
6、 乙方应在货物被签收后3个工作日内将送货单证提交给甲方。
7、 运输途中因气候、 路阻、 交通事故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货物中途滞留, 乙方应立刻通知甲方, 并妥善保管货物。
8、 乙方自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次日起连续五日内, 未收到甲方就货物因拖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而提交书面通知, 不负赔偿责任。
9、 除证实乙方在推行职责时因为重大过失造成甲方/托运人/收货人受有损失外, 乙方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10、 乙方对其所委托第三方行为给甲方/托运人/收货人所造成损失不负担责任, 甲方应自行向第三方追究责任, 第三方包含但不限于其她承运人、 仓库保管人、 装卸企业、 铁路局、 卡车企业等。
11、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 乙方按半价收取运费。
12、 乙方对拖延交付、 货物灭失或者毁损赔偿限额为乙方应收对应运费。
13、 甲方、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 保管费以及其她运输费用, 乙方对对应运输货物享受留置权。
14、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 乙方能够提存货物, 由此产生费用和风险由甲方与收货人连带负担。
第七条 保密条款
协议一方负有对在推行本协议义务时知悉对方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协议方应严格保守对方商业秘密机密性, 确保自接收、 管理、 使用、 掌握或知悉商业秘密之日起、 交易(项目)期间及届满后2年内, 双方需推行以下商业秘密要求:
1、 将对方商业秘密标识项目名称, 妥善保管,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将该商业秘密泄漏或交付予任何第三方;
2、 仅将商业秘密揭露予为实施本协议之目而有直接得悉该机密数据之必需职员、 代理商或顾问, 协议方应与该职员、 代理商及顾问签署不低于本协议标准之保密协议并同意在上述人员违反保密义务时向权利方负担所以所造成一切责任;
3、 除为推行本协议之目而为必需之复制外, 未经权利方明确书面同意, 不得随意复制商业秘密或为其她衍生行为;
4、 于商业秘密被不妥使用或披露时, 乙方立刻通知甲方并采取合理方法以重新保障商业秘密机密性, 预防其被深入不妥使用、 披露及其她违约行为发生;
5、 不得将商业秘密用于权利方同意之外任何目。
第八条 协议变更和终止
1、 因为不可抗力事故直接影响协议推行或者不能按约定条件履约时, 遇不可抗力事故一方, 应立刻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对方, 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以后协议履约终止或变更。
2、 协议期内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变更和解除协议, 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推行或需要变更时, 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并取得对方书面同意。
3、 若有法定变更、 终止事由, 任意一方通知对方后可解除、 终止本协议。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若收货人未能在乙方车辆抵达目地4个小时内验货、 卸货、 签收, 甲方同意每拖延一个小时向乙方赔偿人民币500元, 不足一个小时, 按一个小时计算, 并在结算时一并支付。
2、 甲方不按时交纳第四条包含任何一项收费, (1)每延期一天,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欠费金额千分之一滞纳金; (2)假如经乙方3次提醒甲方仍不支付费用, 乙方有权暂停对甲方服务, 直到甲方付清全部费用和滞纳金才给予恢复; (3)如延期时间超出15天, 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3、 假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 非违约方有权视情节及危害后果对违约方主张以下违约责任:
(1)终止本协议;
(2)违约方应立刻采取必需补救方法, 预防损失深入扩大;
(3)违约方应该将违反本协议所取得利益交付给非违约方;
(4)违约方一次性向非违约方支付处罚性违约金人民币拾万元;
(5)违约方应赔偿非违约方全部损失;
(6)违约方应赔偿非违约方为调查、 追究违约方违约行为而支付合理费用, 包含但不限于发生差旅食宿费和由司法部门、 行政机关和其她专业机构收取诉讼费、 仲裁费、 查询费、 资料复印费、 判定/评定费、 公证费、 认证费、 保全费、 律师费等。
第十条 协议纠纷处理方法
凡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相关任何争议, 双方应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法院依法裁判。
第十一条 其它条款
1、 本协议包含双方相关此事项全部约定。双方在此之前达成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或约定, 假如与本协议冲突, 则以本协议内容为准。本协议任何修改应该以书面方法做出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才能生效。
2、 本协议实施过程中未尽事宜, 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态度加以处理。双方协商一致, 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3、 假如本协议任何条款依据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 本协议其它全部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 双方将以有效约定替换该约定, 且该有效约定应尽能够靠近原约定和本协议对应精神和宗旨。
4、 一方未行使、 拖延行使或部分行使其权利, 并不意味该权利被放弃; 某一权利不行使并不意味着其它权利被放弃。
5、 本协议于文首标明日期签署并在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
6、 本协议一式两份, 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本行以下无协议正文)
附件:
一、 运输价格表
二、 托书样本及印章样章
签章:
甲方: (盖章)
乙方: 上海壮岗物流有限企业(盖章)
地址:
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B座307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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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代表人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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