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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装协议范本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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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配饰供货摆放协议 采购方: (以下简称“甲方”) 责任人: 联络电话: 供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络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基础上, 就甲方向乙方购置 室内配饰事宜, 达成以下条款, 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协议标 1.1 甲方向乙方购置室内家俱配饰, 配饰名称、 数量规格、 型号、 具体技术标准与要求和单价详见附件报价单。 1.2 家俱配饰品供货工期: 自收到首付款后 日内。 第二条 协议价款及付款方法 2.1 本协议优惠后总价款为人民币00.00元(贰拾万元整)。 2.2 协议价款支付: 分期支付 A. 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 甲方向乙方支付协议总价款60%作为预付款, 即人民币10.00元; B. 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 经甲方点验确定后, 支付协议尾款40% C. 乙方在收到上述全部货款后三日内完成全部摆场工作。 2.4 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款项同时, 必需提供正式税务发票。若乙方不提供发票, 甲方有权临时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负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 乙方不得所以而停止工作。 第三条 配饰制作 3.1 乙方应在收到预付款起开始制作, 相关配饰制作具体要求与标准详见附件。 第四条 推行期限、 地点和方法 4.1 乙方供货时间为: 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于供货后三日内, 完成全部配饰安装工作。 4.1.1 供货及安装时间如有改变, 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4.2 乙方供货地点: 乙方应按4.1款约定时间或甲方通知时间, 自行负担运输费用将配饰运至售楼处内。 4.3 运输费用: 运输相关费用和货物保护问题由乙方负担。 4.4 乙方负责全部配饰包装并负担包装费用, 包装标准为: 有效保护标物完好。 4.5 乙方自行处理卸货及卸货工具。运输期间或送至甲方指定地点时全部或部分配饰受到损坏, 乙方须立即为甲方无偿更换或维修, 项目交货期不予顺延。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5.1 甲方应根据协议约定支付货款, 对于延期支付, 乙方到货时间顺延。。 5.2 甲方应按协议约定作好现场安装工程配合工作。具体包含: 5.2.1为保持饰品不受损坏, 交货时现场须清理洁净, 施工人员不得留在现场, 工程验收交钥匙后乙方进场安装摆放; 5.2.2进入样板间道路整齐, 确保货车能够开入样板间门口, 如道路不含有条件, 甲方应协调处理, 确保货物进入样板间; 5.2.3确保样板间内水、 电正常使用; 5.2.4如样板间家俱配饰已点数交接, 工程又进场返工所造成家俱饰品移位与污损, 乙方不再重新摆放; 5.2.5如发生上述四种任何其一情况时, 乙方有权拒绝进场, 同时工期顺延。 5.3 甲方在协议签署后, 有权依据实际需要变更所需配饰数量和型号, 乙方应予调整。但甲方应在乙方交货前向乙方提出, 调整总量不超出总价值10%。 5.4 甲方应于完成现场保洁后, 提前三天书面通知乙方进场时间。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6.1 乙方依协议约定完成全部配饰制作, 确保配饰质量符合协议约定及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6.2 本协议项下配饰在乙方交货而且甲方组织安装验收认可之前成品保护问题由乙方负担, 在安装完成甲方验收认能够后成品保护问题由甲方负担。 6.3 乙方负责在甲方要求时间内完成配饰安装, 确保安装质量。安装配饰所需配件、 工具等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 6.4 除甲方事先同意外,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应推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6.5乙方无偿为甲方相关人员提供装修配饰设计等内容讲解。 第七条 质量要求 7.1 乙方确保本协议项下配饰是全新, 其质量、 规格和性能等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相关标准、 规范及设计要求, 而且符合本协议附件要求标准以及双方已封存样品质量标准。 7.2 乙方确保其含有签署和推行本协议所必需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并对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之产品不包含知识产权、 未经授权、 假冒等法律瑕疵。 第八条 样品 8.1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30日内向甲方提交可提供, 如窗帘布艺布样样品并附上任何须需说明介绍等资料, 以供检验和封存。甲方应立刻签收样品。 第九条 检验与验收 9.1 乙方将该批配饰运至本协议约定地点后, 货物质量验收由甲方、 乙方共同完成。验收合格标准为: 已封样物品同封样, 没有封样物品参考同行业中相同物品为比较基础。 9.2 若乙方不立刻派人参与现场交验, 则甲方有权自行验收, 并对质量不合格、 损坏等做出统计, 视为乙方认可并负责处理。 9.3 货物点验: 由甲乙双方在交货地点共同清点后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确定。甲方指定代表若有变动应立刻书面通知乙方。 9.4 甲方应在货物交付后检验货物数量、 规格、 型号及质量, 并将任何短缺、 超出、 损坏或其它与协议不符情况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将于五日内依据甲方通知立刻给予更换、 调整、 补齐货物。 9.5 各方确定, 在货物使用过程中, 如货物存在质量瑕疵, 则虽经甲方按本条约定验收完成, 亦不视为甲方对乙方货物质量瑕疵认可, 乙方仍应负担质量瑕疵赔偿、 赔偿等责任(由甲方原因造成损坏除外)。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3.1 双方均应认真推行本协议, 因为任何一方过失使本协议不能推行、 不能完全推行、 延迟推行或者推行不符合约定条件, 由过失方负担责任, 如属双方过失, 则依据各自过失大小, 分别负担对应责任。 13.2 甲方在本协议约定时间内无故拖延付款, 每逾期1日, 甲方应该根据5‰支付违约金。 13.3 本协议签署后, 如甲方本身原因造成业务取消或延期, 甲方能够终止委托, 并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应立刻停止工作。因甲方本身原因终止委托, 甲方需对乙方按双方约定工作进程所发生实际而合理费用给予赔偿, 同时, 乙方不退还已收取费用。 13.4 乙方为推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指派人员违反本协议行为均视为乙方违约行为。 13.5 乙方确保其依法成立并向甲方提供年检合格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作为本协议附件, 如在甲方支付价款时, 乙方未提供, 则甲方不予支付价款,且全部责任由乙方负担。 13.6 乙方拖延交货违约责任为: 乙方每逾期1日(包含部分拖延), 须向甲方支付协议总价5‰作为违约金, 直至实际全部根据本协议要求条件交付配饰之日为止, 如由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乙方不负担责任。 13.7 乙方交付配饰质量未达成协议约定及国家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更换, 更换所发生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若因乙方拒绝更换或更换不立刻或经乙方更换2次后仍不能处理问题, 视为乙方违约,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货且要求乙方支付协议总价款百分之十违约金, 如由此造成其它第三方向甲方进行索赔时, 甲方要求乙方负担协议总价款百分之十五违约金且乙方必需赔偿第三方之损失; 乙方不能主动主动处理质量问题并赔偿损失时, 甲方可代为赔偿, 并可向乙方追索该笔赔偿金, 违约金金额甲乙双方依据损失大小另行协商。 13.8 因乙方发生下列情形, 甲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且要求乙方负担对应违约金: A. 乙方逾期完成本协议约定任何一个阶段工作超出30日; B. 拒绝实施甲方要求其修补缺点或更换不适用材料和/或物品书面通知, 而这种拒绝行为使工程受到了实质性影响; 13.9 如违约方支付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填补守约方损失, 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深入赔偿。本协议所称损失应包含因违约行为所造成守约方实际损失以及可得利益损失,以及守约方为处理违约事件所发生包含调查、 诉讼、 律师等法律费用在内费用和开支。 第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 15.1 以本协议为目或与之相关任何通知均应以亲自递交、 邮递、 特快专递或传真发至文首列明联络地址和/或联络方法, 不然不发生效力。假如拟接收通知协议一方联络地址和/或联络方法发生变更, 则其应在发生变更情况之日起1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5.2 通知被视为送达日期应按以下方法决定: A. 专员递交通知在专员递交之时视为有效送达; B. 以(预付邮资)挂号信件发出通知, 应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准)后第7日视为有效送达; C. 以快递发送通知应于交予正当快递服务发送后第3日视为有效送达; D. 以图文传真发出通知, 在传送以后第1个工作日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二条 联络人 16.1 甲方指定 , 乙方指定武刚 , 在本协议使用期间内代表其指定方而且其指定方仅经过该联络人负责与另一方通知、 提出问询、 回复、 提出意见、 确定等本协议推行之相关事项, 任何一方应对其指定联络人职责范围内行为负责。 16.2 在协议推行过程中, 任何一方变更上述联络人, 应立刻书面通知对方, 不然视为对上述联络人指定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应以国家和本市相关部门正式公布为准, 不可抗力是指战争、 严重火灾、 水灾、 台风, 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引发延误和影响。 17.2 当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影响不能推行协议责任时, 推行协议时间将给予顺延, 延长久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但协议价格不所以而改变。 17.3 不可抗力发生后, 受影响方应立刻将不可抗力发生情况通知另一方, 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4日内出具事故发生地域相关机构证实并取得另一方认可。上述情况发生后, 双方应努力采取必需方法, 亲密配合降低不可抗力影响。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应立刻通知另一方。 17.4 甲、 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原因, 不能推行本协议时, 应立刻向对方通知不能推行或须延期推行、 部分推行协议理由。在取得对方主管机关证实后, 本协议能够不推行或延期推行或部分推行, 并免予负担违约责任。 17.5 本条款所定义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对于市场环境改变、 乙方经营情况严重恶化及生产安排不周等情形, 不管严重程度怎样, 均不了解为不可抗力。 第十四条 完整协议 本协议组成各方对本协议所涉事项完整协议, 它替换了以前各方就该等事项作出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或许诺。 第十五条 附件 本协议全部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适使用方法律及争议处理 23.1 本协议适用中国相关法律法规。 23.2 双方因推行本协议(包含但不限于相关本协议生效、 解释、 推行、 修改和终止)相关一切争议、 纠纷或索赔均应该首先经过友好协商处理。假如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有权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生效及文本 本协议经甲、 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陆份, 甲方执肆份, 乙方执贰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配饰报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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