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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补充协议草稿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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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 [   ] 房屋代码: [   ] 商品房预售协议补充协议 (附件四) 出卖人: [ ] 买受人: [ ] 说 明 1、 此补充协议文本专用于预售商品房买卖签约。在签约之前, 买受人应该仔细阅读协议内容, 应该尤其仔细审阅其中含有选择性、 补充性、 填充性、 修改性内容。 2、 当事人应该根据自愿、 公平及老实信用标准签订协议, 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3、 本协议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 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出卖人与买受人能够针对协议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内容, 依据所售项目具体情况签署公平合理补充协议, 也能够在相关条款后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 4、 本协议文本【】中选择内容、 空格部位填写及其她需要删除或添加内容, 双方当事人应该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 以划√方法选定; 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 应该在空格部位打×, 以示删除。 5、 双方当事人对协议条款内容进行修改、 增补或删减以后, 凡协议中未被修改打印文字和增补内容均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在协议生效以后不得反悔。 6、 双方当事人能够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协议原件份数, 并在签署协议时认真查对, 以确保各份协议内容一致; 在任何情况下, 买受人都应该最少持有一份协议原件, 出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买受人应该持有原件全部收回或者临时全部收回。 7、 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要求, 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在办理交易登记时, 实施实名登记制。所以, 购房人在签署本协议时, 应该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 购房人为两个以上, 应该全部填写。 商品房买卖协议补充协议 协议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联络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联络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 __________________国籍: 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性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络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  国籍: 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性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络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签订协议法律依据 第一条、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国物权法》及其她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和专业技术规范性文件要求, 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在平等、 自愿、 公平、 协商一致基础上就商品房买卖事宜达成本协议, 双方当事人应该严格遵守, 全方面推行。 第二部分: 商品房建设与销售依据 第二条、 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法取得座落于___________、 编号为              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 面积为: ___________, 出卖人已【全部】【部分】交付了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 第三条、 出卖人【独立】【与她人共同】取得该宗出让地红线图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购置商品房(以下简称本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 ___________、 土地使用年限为: ___________年, 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四条、 出卖人经同意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暂】定名为: _________            , 通讯地址为:                        。    第五条、 出卖人现已取得该商品房开发建设计划许可批文有:  【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 编号为: ___________           , 颁发机关:                                        ; 【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 编号为: ___________           , 颁发机关: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编号为: ___________           , 颁发机关: ; 第六条、 出卖人销售本商品房正当依据为下列第_____项: 1、 已取得房屋产权栋证现房: 本栋商品房产权栋证号码:          _____________     。 2、 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本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 _______________              。  该预售许可证发证机关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七条、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主体建筑结构为[钢结构][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砖木结构]: _____________, 建筑层数为: __________层, 其中地上___________层, 地下___________层。 第三部分: 本商品房基础情况 第八条、 该商品房设计用途性质为: 地上   层为商业用房, 其中    至    层为住宅, 地下负一层为     用房, 负二层为     用房。 第九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座落】          第     【幢】     【单元】     【层】      _____号, 该楼层是指从地面一层起按自然层计算层数, 该房号为暂定编号, 最终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房号为准, 该商品房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位置图(详见附件一)。 第十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用途为【住宅】【公寓】【办公】【商业】【仓储】【工业】【车位】【杂屋】: ________; 【层高】为:       米【净高】为: _______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 ________米, 最高为: _______米。该商品房朝向为: _______________。有______个阳台, 其中________个阳台为封闭式, ________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建筑设计形态为[平层][错层][跃层]; 户型分类:     室     厅    厨     卫      阳台。 (注: 本条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垂直高度。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空间垂直高度。) 第十一条、 该商品房【协议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其中, 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 占建筑面积     %; 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占建筑面积     %, (相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组成说明详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 买受人购房单元配有                       厂家生产           牌电梯   部, 型号为             , 额定载重量     千克, 每楼层有   户住房, 每部电梯服务    户, 单独设置专门电源, 二十四小时适于使用。 第十三条、 本商品房所在住宅区基础情况:   1、 有产权总建筑面积为:            ㎡; 其中住宅建筑面积为             ㎡;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        ㎡,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为:      ㎡, 小区居委会用房建筑面积为:       ㎡; 会所建筑面积:      ㎡; 商铺建筑面积:        ㎡; 其她建筑面积:         ㎡。 2、 无产权证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其中: 人防建筑面积:            ㎡, 架空层面积:           ㎡, 室内停车建筑面积 :              ㎡。 3、 本住宅区范围内道路面积为             ㎡; 绿地面积为:             ㎡; 地上停车位面积为              ㎡;  其它面积为           ㎡。 第四部分: 付款方法及期限 第十四条、 买受人按下列第__3__种方法按期付款:   1、 一次性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分期付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其她方法 ___住房公积金机构借款支付____________。 买受人先期支付购房总价款_____%, 其它价款银行按揭贷款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具体为: (1)首期房款:   买受人自1月7 日支付全部房价款    %, 即首付房款: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金额小写:                   元人民币。 买受人自本协议签署或网上立案之日支付全部房价款    %, 即: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金额小写:                   元人民币。   (2)剩下房款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采取住房公积金机构贷款方法付款。 贷款机构是:           第十五条、 本商品房上述房价款中已经包含本商品住宅用地红线范围内全部地上地下构筑物、 建筑物及附着物。出卖人不得将上述范围内任何共有空间、 共有建筑设施另行作价出售、 附赠她人或者占为己有。 第十六条、 本商品房上述房价款中已经包含本商品房地基基础、 人防工程建筑、 主体结构及配套设施设备、 市政配套设施和其她公用配套设施设备造价, 出卖人不得在上述房价以外向买受人另行收取包含但不限于水、 电、 燃气、 暖气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安装费。出卖人不得价外收费、 反复收费。 第五部分: 面积确定及建筑面积差异处理 第十七条、 该商品房交付使用时, 出卖人应该向买受人出示房产测绘机构出具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结果汇报书, 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 第十八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如买受人认为房产测绘机构出具商品房实测面积有误差时, 买受人能够聘用有资质测绘机构对该商品房面积进行重新测量。假如测量结果与出卖人提供测量结果有差异, 则双方有权提请法院或者相关机构进行最终决定。 第十九条、 买受人对任何一个尺寸测量结果, 与出卖人提供图纸不符, 则视为出卖人提供公摊面积不正当, 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公摊面积费用; 出卖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交付房屋, 并仍然应该立刻为买受人办理《房屋全部权证》。 第二十条、 双方约定按建筑面积计价, 如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与协议约定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未按相同百分比增加或降低时, 双方同意根据下列标准处理: (1)若协议约定建筑面积与实测建筑面积无误差, 而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降低时, 不受误差比绝对值限制, 出卖人应根据每平方米单价计算套内降低面积差价款双倍返还给买受人。 (2)若协议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与实测套内建筑面积无误差, 而约定建筑面积增加时, 不受误差比绝对值限制, 出卖人应负担实测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房价款, 而超出部分面积产权归买受人全部。 第六部分: 商品房建筑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 本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建筑质量应达成国家相关部门颁布标准。本协议所列明各项设计规范及施工标准均为出卖人应该遵守强制性标准, 即出卖人所提供房屋质量不得低于各行业规范要求。 第二十二条、 该商品房应该根据国家建标[]157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进行验收。未经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商品房, 出卖人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出卖人将未组织完工验收、 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商品房私自交付使用, 除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进行行政处罚外, 买受人有权退房, 出卖人应该负担违约责任, 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 出卖人商品房设计、 施工质量应该符合国家《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要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等强制性规范和标准, 并向买受人提供专业判定部门出具该商品房抗震安全性能评价测试汇报。 第七部分: 建筑材料及建筑节能质量 第二十五条、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使用建筑材料、 构筑配件、 水管电线、 五金器材等多种建筑材料, 其质量、 数量、 规格、 型号、 尺寸、 性能、 测试数据均必需符合国家颁布质量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二十六条、 出卖人承诺全部建筑材料包含但不限于防火、 隔音、 照明、 采暖、 保温、 防水、 抗震、 防雷等均应采取国家相关部门要求新型节能环境保护材料, 全部材料质量测试数据应达成国家相关部门制订行业规范。 第二十七条、 该商品房建筑节能设计, 包含但不限于防火、 隔音、 照明、 采暖、 保温、 通风、 抗震、 防雷等, 均应该达成中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2.1~2.3—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规范和要求, 对经检测未达成标准, 出卖人应该根据要求补做节能方法, 并负担全部费用。 第八部分: 室内居住环境质量 第二十八条、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居住建筑环境达成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2.1~2.3—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规范和要求, 检测未达成标准, 出卖人应该根据要求进行整改返工, 并负担全部费用。 第二十九条、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达成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经检测达不到国家标准, 出卖人应该根据要求进行整改返工, 并负担全部费用。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该时限应该不低于60日)仍达不到标准, 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工程完工验收时对室内装饰用瓷砖进行放射性检测、 毛坯房室内空气中甲醛污染检测, 如发觉污染物浓度超标情况, 出卖人应该根据要求采取方法进行处理, 符合中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第九部分、 隶属设施设备质量 第三十一条、 出卖人根据国家相关部门颁布产品质量行业标正确保供暖设备产品质量、 技术性能、 安全性能, 在产品责任和维修年限范围内负担责任。如因该产品质量问题或安装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民事责任, 由本商品房出卖人负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出卖人根据国家相关部门颁布产品质量行业标正确保燃气设备产品质量、 技术性能、 安全性能, 在产品责任和维修年限范围内负担责任。如因该产品质量问题或安装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民事责任, 由本商品房出卖人负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出卖人根据国家相关部门颁布产品质量行业标正确保电梯设备产品质量、 技术性能、 安全性能, 在产品责任和维修年限范围内负担责任。如因该产品质量问题或安装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民事责任, 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负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四条、 出卖人根据国家相关部门颁布消防器材质量行业标正确保消防设备产品质量、 技术性能、 安全性能, 在产品责任和维修年限范围内负担责任。如因该产品质量问题或安装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民事责任, 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负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五条、 管线安装与室内表面要平整, 不在商品房内通行任何公用管线, 任何管道安装不影响房屋室内表面平整。 第三十六条、 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收房时提供二十四小时正常供给自来水, 水费按政府公布市民生活用水价格实施, 确保防水质量达成标准, 不附加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 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收房时房屋顶棚无水渍、 厨房及厕所防水良好、 上下水管与地板结合处无漏水、 渗水; 提供厨房、 卫生间、 阳台二十四小时防水测试测验汇报单, 确保管道不会出现任何泄露。出卖人并承诺室内排水设施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条、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室内外电路、 电闸、 保险、 开关、 灯头、 插座等产品质量及安装质量均达成国家行业要求质量标准, 在买受人收房时确保二十四小时供电, 符合民用电标准, 电费按政府公布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实施, 不附加任何其她费用。 第三十九条、 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收房时确保二十四小时燃气供给, 符合民用标准, 气价按政府公布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实施, 不附加任何其她费用, 并确保暖气设施安装完成, 管道接口已接通到位, 可正常安装暖气设备。 第四十条、 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收房时确保室内含有电话、 宽带网络、 有线电视、 可视对讲门铃系统、 线路设施接口均已接通到位, 可正常安装使用。 第四十一条、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假如在协议约定交房之日上述任何一项未达成正常使用条件, 双方同意根据每逾期一日, 出卖人按买受人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二条、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在交付使用时与其正常使用直接相关配套设施达成下列条件:    (1)公共绿地: 在协议约定交房之日达成计划设计要求;    (2)公共道路: 在协议约定交房之日达成正常使用条件;    (3)停车场: 在协议约定交房之日达成正常使用条件;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假如在协议约定时限内以上任何一项未达成上述条件, 双方同意根据下列方法处理: 每逾期一日, 出卖人按买受人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负担违约责任。 第十部分: 住宅区计划及室外环境承诺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签署以后, 出卖人应该根据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要求条件建设商品房, 不得私自变更建设工程计划, 对已核准建筑容积率、 建筑总面积、 建筑高度等计划关键点均不得突破, 不得将计划许可中未作为产权建筑物变更为有产权建筑面积, 或者私自加层增加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签署以后, 出卖人应该根据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建设工程施工图建设商品房, 不得私自变更建筑施工图纸, 不得私自变更房屋结构、 户型、 空间尺寸、 层高, 或者降低建材质量和工程造价。 第四十五条、 买方不得私自变更公共设施(停车场、 加工层、 园林绿化等)设计和用途; 车库、 绿地等公共设施权属依据国家法律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实施; 公共设施是小区配套, 不许可用作营业性用途; 商品房楼顶和外墙全部权归全体业主, 买方和物业管理企业能够无偿使用, 但不得在楼顶设置无线电发射及产生噪音或影响安全设备和广告设施; 不得在外墙设置影响买方采光、 通风、 安全、 景观及产生噪音和污染设施。 第四十六条、 出卖人承诺根据本住宅区控制性详规计划设计, 不得改变现有计划, 出卖人现有在效果图上绿地面积不再建设任何非绿化设施。出卖人承诺本住宅区绿地绿化率不应低于计划要求标准。 第四十七条、 出卖人承诺不在本商品住宅区内、 电梯内建造或许可她人建造任何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装置, 包含移动电话转发射装置、 广播电视转发台或其她有辐射装置。 第十一部分: 商品房交付 第四十八条、 商品房交付应该达成本协议约定交付使用条件。出卖人应该在协议约定交房日30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买受人应该在通知收房期限内与出卖人在商品房现场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应该经建设、 勘察、 设计、 施工、 工程监理、 环境保护、 园林、 人防、 消防等单位验收合格。出卖人应该将上述全部质量文件在入住前张贴于公告栏, 便于买受人查验查对。 第五十条、 出卖人不出示证实文件或出示证实文件不齐全, 出卖人未经双方现场验房或者验房达不到标淮,买受人有证据证实出卖人交付商品房还未达成协议约定条件和标准, 买受人均可采取书面形式拒绝收房, 并同时向出卖人提出返工整改、 修复等具体要求。由此产生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负担。 第五十一条、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该达成下列条件和标准: 1、 该商品房已取得《建筑工程完工验收立案表》; 2、 该商品房完成计划、 单体工程质量、 消防、 人防、 燃气等专题验收; 3、 该住宅区道路、 园林绿化等公共配套设施已达成本协议约定标准; 4、 供电、 供水、 排水、 燃气、 暖气、 电梯等室内隶属设施设备达成本协议约定标准; 并经相关行业机构检测认可, 达成正常使用条件; 5、 该商品房为住宅, 出卖人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户型设计平面图》、 《水、 电、 燃气、 管线分布图》; 6、 有资质房产测绘机构出具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结果表; 7、 该商品房为住宅, 出卖人还应该提供《住宅质量确保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8、 协议双方约定其她条件。   第五十二条、 出卖人不得要求买受人入住之前支付以下费用: 物业管理费、 房屋装修确保金、 水电费周转金、 管道燃气初装费等出卖人单方私自主张收取费用, 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本协议中未事先明确约定任何费用。 第五十三条、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该对住宅结构、 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类型、 性能、 标准等作出说明, 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 通常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1、 开发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和委托监理单位; 2、 结构类型; 3、 装修、 装饰注意事项; 4、 供水排水、 电、 燃气、 热力、 通讯、 消防等设施配置说明; 5、 相关设备、 设施安装预留位置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 门、 窗类型, 使用注意事项; 7、 配电负荷; 8、 承重墙、 保温墙、 防水层、 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说明; 9、 其她需要说明事项。 第五十四条、 该商品房交付时, 出卖人应该与买受人共同验房收房, 如发觉问题, 出卖人应该在二十四小时内派人进场, 根据国家或地方政府相关工程质量规范和标准负责修复, 并负担修复费用,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由出卖人负担赔偿责任。由此造成逾期交房则由出卖人负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五条、 商品房验房内容: 1.已取得该商品房建筑工程完工验收立案表; 2.市政生活用水供给正常, 水管经过压力检测合格;   3.市政生活用电供给正常, 电表经过检测无漏电问题; 4.天然气终端用户接口、 燃气表均已安装到厨房; 5.厨房、 卫生间防水层经过二十四小时试水无渗漏; 6.各个地漏、 下水道排水通畅; 7.电梯安装完成并已经过安全检测合格, 能二十四小时正常使用;   8.绿化已按协议约定、 承诺和园林部门要求标准完成; 9.采暖、 卫生、 道路等设备设施能正常使用; 10.通讯(含电话、 宽带网络)、 有线电视与外部网络已接通, 含有申请使用条件; 11.协议约定前期物业服务提前到位, 已正常提供物业服务;   12.配套设施已全部完工(配套设施指计划部门按设计方案同意含有配套功效建筑物或协议约定、 承诺配套设施, 含地下车库等);   13.小区安防系统已启用(含小区周界报警、 楼宇对讲), 安全护栏(或围墙)已建好, 小区已实施封闭式管理; 14.房屋幢、 户编号业经相关部门确定; 15.取得消防检测汇报和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16.查验水表、 电表底数, 并签署交接清单。 17.提交住宅质量确保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8.与商品房交接相关其她事项。 第五十六条、 出卖人交付商品房在使用时发觉有工程质量问题, 买受人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出卖人除无偿修复外, 还应该赔偿买受人在修复过程中损失误工费、 交通费。 第五十七条、 如该房屋装修、 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协议约定标准, 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返工整改, 重新组织检测验收, 并按实际装修、 设备与约定装修、 设备差价双倍给予赔偿。由此产生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负担。 第十二部分: 房屋交接与风险转移 第五十八条、 出卖人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后, 买受人即享受房屋占有权、 使用权、 出租权、 收益权, 并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       第五十九条、 房屋交付使用视为对房屋转移占有, 该商品房风险责任自交付使用之时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房屋毁损、 灭失风险, 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负担, 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负担。如因一方违约造成逾期交房时发生风险责任由违约方负担, 双方都有过失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百分比分别负担。 第六十条、 买受人如未按约定时限办理该商品房验房收房手续, 出卖人应该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 或者未在催告书要求期限内办理该房屋验收交接手续, 则该房屋毁损、 灭失风险自书面交房催告书确定验收交接之最终一日第二日起由买受人负担。 第十三部分:  广告责任 第六十一条、 出卖人在开发项目过程中自行或者委托她人策划、 设计、 制作, 在公共场所对不特定人公布包含但不限于文字、 图纸、 影像、 音响、 网络、 户外、 模型、 沙盘和样板间均属于出卖人广告, 由出卖人负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出卖人公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通常视为对公众要约邀请, 不过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计划范围内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具体、 确定说明或允诺, 并对商品房买卖协议签订以及房屋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应该视为要约。 第六十三条、 出卖人公布含有要约条件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协议, 亦应该视为协议内容, 出卖人未推行, 应该负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四条、 出卖人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确承诺优惠条件或事项, 应该列入商品房买卖协议条款。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未附加条件, 列入协议条款时不得附加条件。出卖人在签署协议时不列入协议, 买受人保留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原件应该视为该商品房买卖协议附件, 与协议条款含有相同效力。 第十四部分: 相关权益约定 第六十五条、 买受人承诺该商品房仅作为住宅使用, 不得私自改变本商品房使用性质, 不得私自改变该商品房建筑主体结构、 承重结构。 第六十六条、 出卖人承诺不得私自改变本商品住宅小区范围内公共建筑和共有配套设施(包含但不限于架空层、 地下停车位、 楼顶平台、 道路、 绿地、 物业用房、 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等)用途, 如出卖人对属于自有产权公用配套设施确需变更用途, 须经过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如出卖人违反本约定私自变更用途, 应恢复原状, 负担违约责任, 并赔偿损失。 第六十七条、 买受人同意在该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 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 立即所购房屋交出卖人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统一物业服务并遵守房屋使用规约。 第六十八条、 买卖双方承诺本商品房住宅区范围内地下人防工程不得改变人防使用性质, 战时用于防空, 平时可用于停车, 商品房买卖双方均不得将地下人防工程作为车位出售、 赠与或者改变为其她用途。 第十五部分: 相关文件公告 第六十九条、 出卖人在与买受人签订本协议之前, 有义务向买受人出示该商品房下列许可文件: 1、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2、 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 3、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 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副本); 5、 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6、 出卖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 出卖人应该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期间在售楼部显目位置张贴公告政府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该商品楼房经过验收下列证实文件影印件或复印件。以证据证实该商品房达成协议约定交付条件和标准。买受人有权查阅、 摘录和质询。 1、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 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 3、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 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正本); 5、 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6、 建筑工程完工验收立案表; 7、 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实测技术结果表; 8、 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其她同意文件。 第七十一条、 出卖人承诺对于包含买受人正当权益或者有较大利害关系、 应该公告披露信息而未立刻向买受人披露, 误导或诱导买受人签字产生法律效力协议、 协议等法律文书, 致使买受人遭受损失, 买受人依据事实证据有权要求该法律文书无效, 并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第十六部分: 本商品房配套设施物权归属 第七十二条、 本商品房住宅小区内未经建设工程计划许可核准、 无独立产权、 无独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占用业主共有土地和共有主体结构所建成道路、 绿地、 空坪、 架空层、 休闲场所、 人防工程、 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等配套设施, 均属于该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产权人(业主)共有。 第七十三条、 本商品住宅小区地下车位或车库根据建设工程计划许可同意文件确定权属, 有产权车位车库归出卖人全部, 出卖人有权出售、 赠与、 出租或处理权益。没有产权地下车位车库, 作为本商品住宅小区必备隶属设施, 其权属归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按住宅建筑面积百分比按份共有, 出卖人无权出售、 赠与、 租赁或处理权益。 第七十四条 本协议空格部分填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含有相同效力。 第七十五条 本协议共______页, 一式______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协议持有情况以下: 出卖人 份, 买受人 份。 第七十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签于           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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