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制度名称: 病情通知制度
制度编号:
制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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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一、 患者权利
1、 患者有知情权: 这是基于人生命健康权和权利处分自由标准所派生一个权利。这种权利包含三项基础内容: 一是真实病情了解权, 即患者有权了解本身所患疾病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 二是诊疗方法知悉权, 即患者为了避免或降低就医风险, 有权选择医方拟将采取诊疗方案和诊疗方法; 三是医疗费用知晓权, 即患者有权掌握自己就医所应该负担多种医疗费用数额、 用途和支出进度等。
2、 患者有选择权: 要使知情权成为患者可支配权利, 患者就应含有选择权, 即患者在接收手术、 特殊检验及特殊诊疗过程中, 以知悉自己病情和医疗风险为基础, 有自主选择检验手段、 诊疗方法, 同意或不一样意手术、 检验或诊疗方案权利。
二、 通知义务
中国《宪法》和《民法通则》要求, 公民在患病时应该享受知情权和隐私权。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要求: “在医疗活动中,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该将患者病情、 医疗方法、 医疗风险等如实告之患者, 立刻解答其咨询”。患者行使知情权及其选择权必需依靠于医方通知, 不然医患之间平等主体关系就会成为空中楼阁, 所以, 患者这种知情权及选择权与医方通知义务是相对应。
三、 通知内容
1、 病情通知。如实通知患者所患疾病名称、 现实状况、 程度、 发展趋势和可能发生危害健康后果等诊疗结论; 但出于为预防病情急剧恶化、 避免对患者可能或肯定造成不利后果善意考虑, 也可对患者本人拖延通知, 而通知其监护人或委托人。
2、 诊疗通知。如实通知对患者所患疾病将采取诊疗方案和诊疗方法, 以及为避免危险所采取预防方法。
3、 风险通知。如实通知诊疗方法可能或肯定产生危险, 或因患者体质特异可能发生过敏、 排异、 恶化和并发症等其它损害后果。
4、 费用通知。如实通知患者诊疗疾病所应该负担费用及其计费依据。
5、 医术基础情况通知。如采取一定形式, 将医院基础情况、 技术设备情况、 医务人员职称、 医疗专业专长、 管理规章制度、 病人权利、 收费标准等公告或通知患者, 方便患者行使就医选择权。
四、 通知对象
1、 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 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委托代理人根据患者配偶、 父母、 成年儿女、 其她近亲属前后次序依次担任。无直系或近亲属患者, 由其所属单位、 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指定人员担任。
2、 患者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不违反保护性医疗制度前提下, 将通知内容直接通知本人; 需推行书面签字手续, 由其本人签字。
3、 患者虽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但如实通知病情、 医疗方法、 医疗风险后可能造成患者不安, 进而影响医务人员开展诊疗工作, 由患者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 患者虽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但不能了解诊疗内容和程序、 不能权衡它利弊得失、 不能对全部诊疗方案作出评价、 不能依据自己知识和能力作出决定、 不能了解自己所决定行为将产生后果, 由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5、 对于不能完全行使民事行为能力昏迷、 精神病发作期、 痴呆、 未成年人、 残疾人等患者, 由符合相关法律要求人员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6、 患者委托代理人时, 应由患者本人和委托代理人共同签署《患者授权委托书》。
五、 具体通知
1、 病人入院时通知
(1)接诊或值班护士接待病人, 负责将《病人住院须知》中各项要求向病人作具体解释。
(2)责任护士应立刻向新入院病人作自我介绍, 说明自己职责, 通知陪同制度、 饮食注意、 宣传健康教育知识等。
(3)经管医生应立刻向新入院病人作自我介绍, 通知病人病情初步诊疗、 下一步检验、 诊疗方案、 预期疗效、 药品不良反应等。
2、 诊疗过程中通知
(1)诊疗过程中常规通知。经管医生立刻将病人入院后所作各项检验结果、 深入检验、 诊疗方案、 用药情况及其副作用和注意事项告诉病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入院72小时内由经管医师向病人谈话, 签署《医患沟通统计》。假如病人拒绝作深入检验或不一样意现在诊疗方案时, 医生应将其可能发生后果具体告诉病人, 同时将通知内容记入病历中, 让患方签字为据。
(2)病情发生改变时立刻通知。病人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病情改变, 经管医生应立刻把现在病人情况通知病人或其委托人, 同时将通知内容记入病历中。
(3)输血前通知。输血前, 经管医生应向病人或其委托人说明输血过程中可能发生输血反应, 可能感染经血传输疾病等意外情况, 填写《输血同意书》, 并签字为据。
(4)改变诊疗方案时立刻通知。病人在诊疗过程中改变原定诊疗方案时, 经管医生应立刻把改变诊疗方案原因和目通知病人或其委托人, 同时将通知内容记入病历中。
(5)疑难病情通知。表现在病程统计中, 签署《病情通知书》。
(6)危重病情通知。解释并填写《病重、 病危通知单》, 让患方签字为据, 同时签署《医患沟通统计》。
(7)公费病人使用自费检验及药品前通知。在诊疗过程中对公费病人使用自费检验及药品时应在病程统计中立刻统计, 并让患方签字为据。
(8)珍贵药品和麻醉药品使用前通知。表现在病程统计中, 让患方签字为据。
(9)手术前后通知。任何手术之前, 均应取得病人或其委托人同意, 由本医疗组主治医师以上(包含主治医师)医务人员向病人或其委托人作具体术前谈话, 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手术后, 经管医生应将术中情况通知病人或其委托人, 依据具体情况将术后注意事项具体通知病人或其委托人。
(10)改变手术诊疗方案通知。病人在手术诊疗过程中改变原定手术诊疗方案时, 经管医生应立刻把改变手术方案原因和目通知病人或其委托人, 并再签署《知情同意书》。
(11)麻醉前后通知。手术麻醉前, 麻醉师应向病人或其委托人作具体麻醉前谈话, 并签署《麻醉知情同意书》。病人手术后, 麻醉师应依据具体情况将麻醉后注意事项具体交代病人或其委托人。
(12)特殊检验(诊疗)通知。特殊检验(诊疗), 尤其是创伤性操作前、 后, 经管医师应向病人或其委托人作具体通知, 并签署《特殊检验(诊疗)同意书》。
3、 自动出院或转院通知
因病人或其委托人原因, 病人自动出院或转院时, 应通知病人或其委托人自动出院或转院风险和后果, 并签署《医患沟通统计》。
4、 出院时通知
填写好出院统计, 并交给病人或其委托人一份出院统计, 通知出院诊疗、 诊疗经过、 出院医嘱。
六、 特殊通知
1、 申请医疗通知。对急诊、 危重患者, 拟实施抢救性手术、 有创检验、 诊疗、 输注血液及血液制品、 实施麻醉时, 在患者本人无法推行知情同意手续又与亲属无法取得联络, 或其亲属短时间内不能来院推行相关手续, 且病情又不许可等候时, 由经治医师提出医疗处理方案, 写一申请有创操作、 诊疗(手术)汇报书, 经科室领导签署意见后, 报医务科或院领导同意实施。汇报内容包含病情危重情况、 处理关键性和必需性、 病员或家眷无法签字事由等。
2、 拒绝医疗通知。患者亲属不一样意医院拟对患者实施抢救性诊疗方法时, 如急诊手术、 气管插管、 使用呼吸机、 血液透析、 输血、 用药等, 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向患者亲属明确通知不接收抢救性诊疗可能出现不良后果, 以及医院对此不负担责任, 并具体统计, 由经管医师和病人或其委托人签字。
3、 病理通知。因病理冰冻切片诊疗不足, 对拟行手术中冰冻切片快速病理检验患者, 应签署《手术中冰冻切片快速病理检验知情同意书》; 对临时决定实施手术中冰冻切片快速病理检验, 由手术者亲自或指定医师与患者委托人补签署《手术中冰冻切片快速病理检验知情同意书》。
4、 尸检知情同意通知。对死亡患者需要尸检均应由医务人员向患者委托人提出尸检要求, 推行签署《尸检知情同意书》; 对拒绝尸检, 应由患者委托人在病历上签署意见; 对拒绝尸检又不签字者, 由经办医师将谈话内容、 时间、 地点以及参与人员等情况统计在病历上。患者委托人对患者死因有异议, 必需向患方明确提出在要求时间内进行尸检要求。若患方拒绝或拖延尸检, 经办医师应立刻通知对方超出尸检要求时间, 影响对死因判定, 医院不负担责任。
七、 不认真实施通知制度, 扣科室医疗质量分0.5分, 并记入个人医疗质量档案。
说
明
本制度自制订日起, 每六个月修订一次, 修订后经院长办公会审议经过, 方可实施。
附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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