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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的区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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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法律制度区分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现今世界最关键两大法系, 中国在推进法治化进程中有必需借鉴两大法系优良之处, 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 民法法系、 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 是承袭古罗马法传统, 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样式而建立起来法律制度。大陆法系又称为成文法, 其最关键特点就是以法典为第一法律渊源, 法典是各部门法典系统综合首尾一贯成文法汇编。世界上大约有70个国家法律属成文法系, 关键分布在欧洲大陆及受其影响其她部分国家。如: 欧洲大陆上法、 德、 意、 荷兰、 比利时、 西班牙、 葡萄牙、 瑞士等国和拉丁美洲、 亚洲很多国家。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 一般法系或判例法系, 是承袭英国中世纪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法律制度。传统英美法系, 判例法占主导地位, 近几十年来, 英美法系国家也制订了大量成文法以作为对判例法补充, 但仍受判例法制约。现在世界上大约有26个国家法律属英美法系, 除英美两国, 其它关键是英联邦国家, 如: 英、 美、 澳大利亚、 新西兰、 香港等国家和地域。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属于资本主义性质法,二者在经济基础、 阶级本质、 总指导思想等方面是一致,但因为她们形成历史条件不一样,二者在法律形式和法律运行方法上又存在着很大区分。二者关键区分包含以下多个方面: 第一、 法律渊源不一样 所谓法律渊源通常是指法形式意义上渊源,即法律规范创制方法和外部表现形式,如宪 法、 法律、 法规、 判例、 习惯等。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 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订法方法存在, 它法律渊源包含立法机构制订多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机关颁布多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与国际条约, 但不包含判例。英美法系法律渊源既包含多种制订法, 也包含判例, 而且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相关键地位。 第二、 立法技术不一样 在立法技术上,大陆法系国家沿袭罗马法传统,重视法典编纂,大多采使用方法典形式对某一法 律部门所包含规范做系统要求,法典成为法律关键形式,如制订民法典、 刑法典、 诉讼法典等;而英美法系国家即使也有成文立法,但通常不倾向于制订系统性强成文法典而是制订单行法规, 由法官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能够适适用于本案法律规则。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往往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发明了法律。 第三、 法律结构不一样 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传统, 习惯于使用方法典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包含规范做统一系统要求, 法典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主干。英美法系习常见单行法形式对某一类法律问题做专门要求, 所以, 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进入二十世纪后,大陆法系国家出现了包含有公私法两种成份法律,如社会法、 经济法和劳动法等; 而英美法系国家在传统上并没有公法和私法之分,它将法律分为一般法和衡平法。这两种法律各自所包含部门法比较分散,不明确。但在现代英美法系著作中,法学家们往往也使用公私法分类方法。 第四、 法官权限不一样。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得要求来审判案件, 法官对成文法解释也需要受成文法本身严格限制, 故法官只能适使用方法律而不能发明法律。英美法院法官既能够援用成文法也能够援用已经有判例来审判案件, 而且, 也能够在一定条件下运使用方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技术发明新判例, 从而, 法官不仅适使用方法律, 也在一定范围内发明法律 第五、 诉讼程序不一样。 大陆法系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 突出法官职能, 含有纠问程序特点, 而且, 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英美法系诉讼程序以原告、 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 法官只是双方争论“仲裁员”而不能参与争论, 与这种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是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关键负责做出实际上结论和法律上基础结论(如有罪或无罪), 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具体结论, 即判决。 另外, 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 法律术语、 法学教育、 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 也有很多不一样之处。 除以上几点关键区分外,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司法机构设置、 法律概念和术语、 法律教育、 法律职业等方面,也有很多不一样之处。 还应该指出是,自进入二十世纪以后,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两大法系有逐步靠拢趋势,二者之间差异在逐步缩小。不过,因为两大法系历史传统不一样,它们之间基础差异还将长久存在。 依据“一国两制”方针,香港、 澳门回归祖国后,香港、 澳门原有法律制度保持不变,而依据香港、 澳门法律制度历史传统,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属于英美法系,而澳门原有法律制度遵照于葡萄牙法律,应属于大陆法系,也就是说,资本主义国家两大关键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中国法律体系中都有具体表现。所以,分析、 比较资本主义两大法系异同,掌握它们各自特点,对于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于我们正确了解和坚持“一国两制”方针,妥善处理中中国地法律制度同香港、 澳门尤其行政区法律制度之间关系,含相关键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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