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石材购销协议
协议编号:
买方(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卖方(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依据《中国协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 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标准, 就甲方购进乙方出售之下列货物, 用于同安 TP12地块国贸金沙湾项目B1地块大门及门卫室、 B3地块1#、 2#、 3#、 5#、 6#、 7#、 8#别墅及大门及门卫室项目提供石材事宜, 签署本协议, 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一、 产品名称、 单价、 暂定数量、 金额及备注
序号
品名
暂定数量
(㎡)
综合单价
(元)
合价
(元)
1
花岗岩制品
9000
280
250.00
暂定总计为: 贰佰伍拾贰万元整
本数量为暂估量, 按实际供货物种、 规格及结算承诺书进行进行结算
二、 数量及规格
具体结算数量依据: 石材结算按实际到货验收数量结算。石材具体规格尺寸, 由甲方提供具深化加工图, 由乙方对加工图加工做法进行确定后方可加工生产, 若因为乙方加工尺寸错误造成安装困难或质量问题, 由乙方负全责。
三、 总价款
乙方依据实际订单数量交货, 按本协议第一条单价据实结算, 本协议推行期间, 单价固定不变。
四、 质量标准
石材厚度按本协议第一条厚度实施(厚度许可±2mm偏差), 品种及花色以建设单位于12月31日确定样品为准。其她按国家标准及厦门市建筑行业相关标准、 规范实施, 等级为优良。乙方依据甲方提供图纸供货。光面石材镜面光泽度标准要求达成85度以上。
石材表面质量和验收方法以下:
序号
项目名称
许可偏差(mm)
检验措施
1
裂痕、 显著划伤和长度>100mm轻微划伤
不许可
观察
2
长度<100mm轻微划伤
≤8条
用钢尺检验
3
擦伤总面积
≤500mm²
用钢尺检验
备注: 石材表面应洁净、 平整、 洁净、 无污染、 缺损和裂痕; 颜色、 纹路要一致协调, 无显著色差, 无显著划痕。
五、 交货时间及方法
1、 交货时间:
2、 交货地点: 由乙方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 同安TP12地块国贸金沙湾项目工地, 卸车由乙方负责, 运费及卸车费用均包含在乙方单价内。
六、 验收
1、 乙方应严格按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 甲方加工料单生产供货。甲方须在出货前5天提供签字确定加工料单给乙方。
2、 石材验收人: 联美建设集团TP12项目部指定人员 陈志凯 联络电话 、 以及指定人员 陈海军 联络电话。
乙方货物运至工地后, 甲方应立刻会同甲方监理对乙方运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货物进行验收, 如验收过程中发觉货物有不合格或破损现象, 经协议双方现场共同确定后, 由乙方无条件进行更换补货。
3、 验收中如发生争议, 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可检验机构按国家相关标准, 对产品及安装进行检验。
七、 付款方法
1、 本协议预付款(定金)伍拾万元整, 预付款在协议签署3日内支付给乙方。
2、 结算方法:
分批供货、 按实际供货数量付款, 付款约定以下:
(1) 乙方供货经验收合格后, 实际供货量达成80万元时支付一次, 按供货量90%进行付款, 一周内支付该笔款项(预付款扣除方法见本条第(3)款约定)
(2) 全部石材供货完成, 甲乙双方在15天内进行结算, 并在本石材供货完成60天内, 支付完剩下结算款项。
(3) 预付款扣回: 在乙方进度付款中分3次扣回, 第一次扣回15万, 第二次扣回15万, 第三次扣回20万。
3、 发票提供: 乙方在申请拨付款货时, 乙方须提供合格材料增值税一般发票。
八、 甲方违约责任
1、 甲方中途退货, 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10%违约金。
2、 甲方未能按协议要求立刻付进度结算款, 乙方出具书面催告函, 催告后甲方仍拖延付款超出十五天, 则从第十六天起天天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壹仟元违约金。
3、 甲方违反协议约定拒绝接收货物, 应负担所以给乙方造成全部损失。
九、 乙方违约责任
1、 乙方不能按协议约定交货或未按甲方项目部要求加工而且拒不整改, 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乙方无权要求任何形式赔偿, 同时向甲方赔付未完成量总额10%违约金。
2、 乙方未能按本协议要求立刻供货造成工期延误, 拖延交货超出五天, 则从第六天起天天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伍仟元违约金。
十、 其她约定
协议推行期间, 乙方必需服从甲方项目部统一管理, 若不服从管理, 甲方项目部有权作出处罚; 若乙方仍拒不整改, 造成严重后果, 甲方有权将乙方清退出场并单方面终止协议, 乙方须负担全部责任与损失。
十一、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为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推行协议时, 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五日内向对方通报, 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失, 在取得相关机构不可抗力证实后, 许可延期推行, 部分推行或者不推行协议, 并依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负担违约责任。
十二、 争议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推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 应该协商处理; 协商不能处理, 双方均可诉至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判决。
十三、 附则
1、 本协议自甲、 乙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叁份, 甲方贰份, 乙方壹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2、 本协议未尽事宜, 甲、 乙双方经友好协商, 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 以补充协议为准,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3、 协议附件: 甲乙双方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 授权委托书、 乙方结算承诺书等。
4、 甲方指定 作为本协议项下经办人, 经办人无权变更修改本协议约定内容。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代表人: (签章) 代表人: (签章)
联络电话: 联络电话:
帐户名:
帐号:
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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