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某确保担保协议纠纷代理词
尊敬审判长、 审判员:
我受重庆某汽车销售有限企业(下称原告或某汽车销售企业)委托, 担任该企业诉重庆某汽车运输有限企业(下称被告或运输某企业)汽车消费借款确保协议纠纷一案代理人, 经过具体了解案情, 分析证据和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现就该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供合议庭审理参考:
一、 本案案由应定为确保协议纠纷
本案中, 被告某企业为拓展挂靠业务而找到购车人, 购车人到某汽车销售企业购车后挂靠在某运输企业, 应付车款由某企业集中起来统一分期交给某汽车销售企业, 再由某汽车销售企业付给银行, 而且某企业为全部挂靠在其名下而从某汽车销售企业购车购车人提供了连带责任确保。本案原告某汽车销售企业是依据双方于10月19日签定《协议》而起诉某企业, 该无名《协议》从内容上不难看出实际上是一份确保协议, 所以本案定性为确保协议纠纷为妥。
二、 依据现行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要求, 在连带担保责任中债权人有经过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 或者单独起诉确保人实现自己诉权选择权。本案仅列某企业为被告符正当律要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26条要求, “连带责任确保债权人能够将债务人或者确保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也能够将债务人和确保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该条款是针对《中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确保协议中约定确保人与债务人对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为连带责任确保。连带责任确保债务人在主协议要求债务推行期届满没有推行债务, 债权人能够要求债务人推行债务, 也能够要求确保人在其确保范围内负担确保责任。”以及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确保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根据连带责任确保负担确保责任。”连带责任确保也有两种基础方法即《担保法》第18条要求约定连带责任确保以及第19条要求推定连带责任确保。
由此可见, 连带责任确保确保责任不是通常确保补充责任, 即确保人无先诉抗辩权, 债务人债务推行期届满没有推行债务, 债权人能够自主选择由债务人来推行债务还是由确保人在其确保范围内负担确保责任, 不管选择谁, 债务人或确保人都无权拒绝。
同时,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53条对确保协议纠纷发生时被告确定依据不一样情况做了具体要求, 该条款要求“因确保协议纠纷提起诉讼, 债权人向确保人和被确保人一并主张权利, 人民法院应该将确保人和被确保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确保人, 除确保协议明确约定确保人负担连带责任外, 人民法院应该通知被确保人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确保人, 可只列被确保人为被告。”换而言之, 在连带责任确保纠纷中, 如债权人对确保人和债务人均提起诉讼, 则应将确保人和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如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而放弃对确保人诉权, 则仅将债务人作为被告;如债权人仅起诉确保人, 且确保人负担连带责任确保, 只将确保人列为被告。
本案中, 某汽车销售企业与某运输企业《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了某企业连带责任也适用《中国银行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协议》等要求, 该系列文件中均明确要求了某运输企业为连带责任确保。所以, 原告仅起诉被告某运输企业是正当, 法院应只将确保人某运输企业列为被告, 而无须追加购车人进入诉讼程序, 增加讼累。
三、 本案中原告请求未超出诉讼时效,而且形成了新确保协议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推行义务而中止, 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原告对被告欠款数次催还, 而且12月5日, 双方对帐认可了欠款数额, 诉讼时效中止, 重新开始计算。截止原告起诉时, 甚至今天, 都没有超出诉讼时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民法院应该怎样认定确保人在确保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批复》(法释 [] 4号)“依据《中国担保法》要求, 确保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确保人主张确保责任, 确保责任消亡。确保责任消亡后, 债权人书面通知确保人要求负担确保责任或者清偿债务, 确保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 人民法院不得认定确保人继续负担确保责任。不过, 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协议法》和《担保法》相关担保协议成立要求, 并经确保人签字认可, 能够认定成立新确保协议, 人民法院应该认定确保人根据新确保协议负担责任。”之要求, 本案被告与原告对帐确定欠款数额行为已经组成了新确保协议, 应该继续负担确保责任。
四、 本案欠款数额确定应以诉讼请求为准
经过对账, 总欠款数额为12.18元, 利息9321.27元(计至7月17日)。至于8865元保险赔款有争议, 但某运输企业无法出具相关证据, 所以原告认为, 法院应该支持原告请求。至于405#、 411#已还牌照, 所谓欠款无法追回, 这是某运输企业内部管理范围, 不能对抗原告债权和其连带确保责任, 所以, 该11375.48元也不能扣除。
总而言之, 本案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请法院依法判决, 维护原告正当权益, 维护法制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
此致
重庆市XXX区人民法院
重庆某汽车销售有限企业
尤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李国意
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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