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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车借款合同范本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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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车借款协议范本   -04-26借款人(全称): 贷款人(全称): 担保人(全称)123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 签订此协议。   第一条借款用途借款用于购置汽车。   所购汽车基础情况以下: 汽车品牌: 汽车型号: 发动机号: 车牌照号: 汽车颜色: 购车协议号: 购车价格: 购车用途: 运输第二条借款金额和期限1.本协议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2.本协议项下借款期限为二年(□年/□月/□日), 自XX年月日起至XX年月日止。   第三条借款利率1.本协议项下借款利率按以下第1种方法确定: (1)浮动利率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下)浮%, 实施年利率%。   协议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 本笔借款采取以下第②种方法调整利率。   因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而对应调整本笔借款实施利率, 不另行通知借款人。   ①立刻生效。   自基准利率调整日起, 借款按调整后对应期限档次基准利率和上述计算方法确定新实施利率;②贷放日生效,中长久贷款实施一年一定。   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第二年借款发放对应日, 根据调整后, 对应期限档次基准利率和上述计算方法确定新实施利率, 一年内有数次利率调整, 以最终一次调整基准利率为准。   (2)固定利率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上/□下)浮%, 实施年利率%。   协议期内不随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而对应调整。   2.逾期贷款罚息依逾期贷款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罚息利率按本协议约定借款利率加收%实施。   3.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罚息依违约使用贷款金额和实际天数计算, 罚息利率按本协议约定借款利率加收%实施。   4.本协议采取浮动利率方法, 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 贷款人有权依据罚息计算方法对应调整本协议罚息利率。   因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而对应调整本笔借款罚息利率, 不另行通知借款人。   5.日利率=月利率/30, 月利率=年利率/12。   第四条提款条件下列条件未满足, 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协议项下借款: 1.借款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资料并办妥相关手续。   2.借款人已按不低于贷款人要求百分比向汽车经销商支付首期购车款, 并向贷款人提供相关证实文件;3.本协议项下借款有担保, 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相关登记、 公证、 保险等法律手续且相关手续连续有效。   贷款采取抵押担保, 已将抵押物她项权利证书、 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 保险单和其她相关材料交贷款人保管。   贷款采取质押担保, 已将质押物或质押权利凭证交贷款人保管。   4.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重大不利情形。   5.本提款条件设置, 并不代表贷款人有义务据此条件放款, 贷款人未满足提款条件放款, 不组成贷款人履约瑕疵。   第五条划款方法1.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结算账户, 户名,账号。   2.本协议采取以下第1种方法划款: (1)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全部借款资金划入本条第一款账户后, 再将全部借款资金以借款人购车款名义划入以下账户(户名企业, 账号, 开户行(社)), 以支付借款人在购车协议项下款项。   (2)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全部借款资金以借款人购车款名义直接划入以下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社)), 以支付借款人在购车协议项下款项。   3.本协议划款授权是不可撤消, 贷款人划付即为借款人提款。   第六条还款1.借款人同意以下列第4种方法还款: (1)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利随本清。   (2)按(□月/□季/□六个月/□年)结息, 到期还本。   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6月和12月/□年末月)日。   如借款本金偿还日不在结息日, 则未付利息应与本金一并结清。   (3)等额本息还款法。   按月还款, 每期还款数额相同, 其中包含本金和利息。   还款日为每个月20日。   每期还款额计算方法为: 每期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1](4)等额本金还款法。   按月还款, 每期归还贷款本金数额相同, 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并逐月结清。   还款日为每个月20日。   每期还款额计算方法为: 每期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借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额)×月利率。   2.借款人委托贷款人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中直接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扣款账户户名: , 账号: 。   借款人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在上述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应还借款本息款项。   如借款人提供个人账户出现冻结、 扣划、 变更、 余额不足等情况而造成贷款人无法全额扣收本息及相关费用, 借款人应立刻向贷款人提供新还款账户或立刻补足账户余额, 如借款人要变更还款账户, 须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 取得贷款人同意。   3.贷款人扣划所得款项按先前期、 后当期和先利息后本金次序抵充借款人应偿还贷款本息。   第七条提前还款1.借款人提前还款, 应取得贷款人同意。   对提前归还贷款本金, 贷款人不退还已计收利息。   2.提前还款, 应先偿还逾期及当期借款本息, 再偿还其她款项。   3.借款人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结欠本金, 贷款人除收取当期应收本息外, 对其它结欠本金不再计息。   4.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借款, 提前还款本金应为一万元整数倍。   5.借款人要求提前归还部分本金, 借款人、 贷款人与担保人应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载明提前还款后剩下本金, 约定剩下本金还款期数和月还款额。   提前归还部分本金后缩短剩下还款期数, 剩下贷款本金仍适用本协议约定利率。   6.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金, 借款人应根据提前归还贷款本金%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借款人权利义务1.有权按协议约定取得贷款。   2.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日常监督检验, 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多种资料、 文件和信息, 并确保所提供资料、 文件和信息是真实、 完整、 正确。   3.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4.借款人基础情况发生改变、 出现重大不利于贷款安全情形或本协议项下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改变时, 借款人应立刻通知贷款人, 并落实贷款人认可保全方法或提供贷款人认可其她担保。   5.应负担与本协议相关各项费用, 包含但不限于公正费、 抵押登记费、 评定费、 判定费、 运输费、 保管费、 律师费以及其她贷款人实现债权费用等。   6.维护和保养好本协议项下车辆, 每年按时年审和办理保险, 并负担相关一切费用。   7.当发生事故时, 借款人应立刻向相关部门报案, 通知贷款人, 并采取一切必需、 合理方法使损失减到最小。   8.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 保险赔款应用于修复汽车至正常状态, 若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或被盗抢时, 保险赔款应优先用于清偿贷款本息, 如保险赔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 借款人应继续推行还本付息义务, 直至贷款本息完全清偿。   第九条贷款人权利和义务1.依据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2.应对借款人提供资料及信息保密, 但法律另有要求或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3.有权了解并检验借款人基础情况、 经营情况、 借款使用情况、 担保人情况及抵押物情况。   4.借款人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重大不利情形, 贷款人能够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5.借款人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未能按协议相关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人有权书面通知借款人解除协议, 提前收回贷款并按约定处分抵押物。   6.借款人未推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未推行担保责任, 贷款人能够就借款人或担保人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第十条担保本协议项下借款担保方法为: (同时在适用下列担保方法前方框内打钩确定)。   1.履约确保保险(1)借款人向贷款人认可保险企业购置履约确保保险, 保单编号为: 。   保险单必需注明贷款人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限应长于本协议项下贷款期限。   (2)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   2.抵押担保(1)本协议项下抵押物为:个人汽车消费贷款(详见抵押物清单)。   (2)本协议项下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协议项下到期贷款本金及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费用以及全部其她应付费用。   (3)本协议抵押权效力除及于抵押物本身, 还及于其从物、 从权利、 物上代位权、 附着物及孳息等。   (4)抵押人应与抵押权人共同向相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抵押物她项权利证书、 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和其她相关材料由抵押权人保管。   (5)抵押人应该于本协议签署后个工作日内, 按贷款人要求到贷款人认可保险机构办理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抵押物财产保险。   保险期限应该不短于本协议借款推行期限, 保险金额应该不低于本协议借款本息。   抵押人应该将抵押物保险单据原件交贷款人保管, 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条款。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抵押人应按时支付全部保费, 推行维持保险有效存续所必需其她义务;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或撤销保险, 如保险中止, 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 一切费用由抵押人负担。   (6)抵押物由抵押人负责保管, 抵押人应该妥善保管抵押物, 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   贷款人有权监督和检验抵押物管理情况及抵押物情况, 抵押人应给予配合。   (7)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抵押人不得采取赠与、 转让、 出租、 再抵押、 质押或以其她任何方法处分本协议项下抵押物。   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抵押人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该优先用于清偿本协议项下债务, 或向抵押人和贷款人约定第三人提存。   (8)如抵押人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降低, 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恢复抵押物价值, 或者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价值与降低价值相当担保。   如非抵押人过失造成抵押物灭失、 毁损或价值降低, 抵押人应该立刻采取有效方法预防损失扩大, 同时立刻通知贷款人, 抵押人由此取得保险金、 赔偿金、 赔偿金等应该优先用于清偿主协议项下债务, 或向抵押人和贷款人约定第三人提存。   (9)如发生任何可能影响抵押人担保责任能力情形, 抵押人确保在得悉该情形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0)抵押人负担本协议项下与抵押物相关各项费用, 包含但不限于判定、 公证、 估价、 登记、 过户、 保管、 提存、 诉讼费用等, 贷款人有权从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中直接扣收。   (11)本协议项下债务推行期限届满(包含提前到期), 债务人未推行偿付债务本息及其她费用义务, 贷款人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   抵押权人也能够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 变卖抵押物。   (12)贷款人按本协议约定行使抵押权后, 假如抵押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而抵押物为第三人, 抵押人在此承诺对未清偿债务无条件负担连带责任。   (13)其它约定事项: 3.质押担保(1)本协议项下质押物为: (详见质押物清单)。   (2)本协议项下质押担保范围为本协议项下到期贷款本金及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费用以及全部其她应付费用。   (3)本协议质权效力除及于质物本身, 还及于其从物、 从权利、 物上代位权、 附着物及孳息等。   (4出质人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工作日内将本协议项下质物及其从物或出质权利凭证和相关资料交付质权人。   (5)出质人应该于本协议签署后个工作日内, 按贷款人要求到贷款人认可保险机构办理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质押物财产保险。   保险期限应该不短于本协议借款推行期限, 保险金额应该不低于本协议借款本息。   出质人应该将质押物保险单据原件交贷款人保管, 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条款。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出质人应按时支付全部保费, 推行维持保险有效存续所必需其她义务;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或撤销保险, 如保险中止, 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 一切费用由出质人负担。   (6)质物由贷款人占有和保管, 贷款人应该妥善保管质物。   在被担保债权收回之前, 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取回、 使用或代管质物。   (7)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分质物;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出质人处理质物所得价款应该优先用于清偿本协议项下债务, 或向出质人和贷款人约定第三人提存。   (8)出质人行为足以使质物价值降低, 贷款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停止其行为、 恢复质物价值、 采取主动方法预防质物价值降低, 或者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价值与降低价值相当担保。   非出质人行为致使质物价值或有显著降低可能, 足以危害贷款人权利, 贷款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与降低价值相当经贷款人认可担保或其它补救方法。   质物发生毁损、 灭失所得保险金、 赔偿金应该优先用于清偿本协议债权, 或向出质人和贷款人约定第三人提存。   (9)因本协议项下质押担保所发生全部费用均由出质人负担, 贷款人有权从其处分质物所取得价款中直接扣收。   (10)本协议项下债务推行期届满, 借款人未推行偿付债务本息及其她费用义务, 贷款人有权依法拍卖、 变卖质物, 或与出质人协商, 将质物折价、 拍卖或变卖, 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协议债务。   处分质物所得价款超出担保范围部分, 归出质人全部。   (11)贷款人按本协议约定行使质权后, 假如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而出质人为第三人, 出质人在此承诺对未清偿债务与借款人无条件负担连带责任。   (12)其它约定: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协议生效后, 各方当事人均应推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   任何一方不推行或不完全推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 应该依法负担违约责任。   2.借款人未按时足偿还贷款本金、 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贷款人有权按逾期利率或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并对应付未付利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计收复利。   3.本协议使用期内,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 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 宣告本协议提前到期, 行使担保权, 宣告借款人与贷款人签署其她借款协议项下借款立刻到期或采取其她资产保全方法。   (1)借款人未按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2)借款人连续三期(含三期)或累计六期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借款人失踪或被宣告失踪而无财产代管人、 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4)借款人财产代管人、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偿还本协议项下债务。   (5)担保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对担保物做出赠与、 转让、 出租或其她任何对担保物不利处分。   (6)借款人、 担保人违反本协议其她约定或发生其她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事项。   4.担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 应给予全额赔偿: (1)担保人隐瞒担保物存在共有、 抵押、 出租, 拖欠税款或工程款等情况;(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私自处理担保物;(3)其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影响贷款人实现担保权行为。   5、 本协议如包含二人以上共同借款, 共同借款人对本协议项下全部债务负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借款人违约, 贷款人有权要求任一借款人负担全部债务, 并可依法行使担保权。   6、 因借款人、 担保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法实现债权, 借款人担保人应该负担贷款人为此支付律师费、 差旅费及其她实现债权费用。   7、 借款人不推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不推行担保责任, 贷款人能够就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8.贷款人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造成借款人损失, 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支付给借款人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计算与同期逾期借款利息计算方法相同。   第十二条其它条款1.本协议中履约确保保险、 抵押担保、 质押担保”条款内容, 如部分或全部无效, 不影响本协议中其它条款效力;同时抵押人、 出质人、 确保人在本协议项下担保责任是独立、 不可撤销、 连续担保, 不受本协议中其它条款效力影响。   2.本协议所称到期或届满”包含但不限于(1)本协议中要求正常到期(2)本协议中约定每次分期还款(3)贷款人宣告提前到期情形。   本协议要求还本付息日及贷款被宣告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债务推行期届满。   3.本协议项下担保为抵押担保时, 担保人即为抵押人;本协议项下担保为质押担保时, 担保人即为出质人;本协议项下担保为确保担保时, 担保人即为确保人。   4.本协议各方在本协议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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