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写字楼租赁协议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络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出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络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依据《中国协议法》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措施》要求, 甲、 乙双方在平等、 自愿、 公平和老实信用基础上, 经协商一致, 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商品房相关事宜, 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租赁范围
第一条: 租赁单元
乙方愿意承租, 甲方同意出租位于 (以下简称大厦) 层 号 单元(以下简称该单元); 该单元仅限于用作办公用。
第二条: 租赁面积
该单元租用面积(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租赁期内, 双方同意不对该单元面积及租金作调整。
该单元平面图(附件一)只作方便判别之用。
第三条: 交付使用情况
1、 甲方将为乙方承租该单元提供与公共走道相通大门、 冷暖空调设备、 消防设施、 吊顶材料(矿棉板、 龙骨、 无光源灯盘)及网络地板(及/或地毯)。乙方申明其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现场查看过该单元, 对该单元及其现有装修及设施情况充足了解并表示满意。
2、 乙方有权与她人平等使用甲方指定公用区域, 包含电梯、 公共走廊, 洗手间、 大厅及其她公用设施。
第二章 租期
第四条: 租赁期
协议承租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租期为 年。
第五条: 免租期及/或装修期(乙方适用以下第 项)
1、 装修期共 个月,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装修期仅限于乙方用作装修; 装修期内, 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租金, 但仍需负担该单元物业管理费及其她费用。
2、 免租期共 个月, 在租期内, 乙方享受每年免租期期限以下:
第一年免租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年免租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年免租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年免租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年免租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免租期内, 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租金, 但仍需负担该单元物业管理费及其她费用。
第六条: 交接手续立刻间
1、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下称“交付日”)前将该单元交付乙方; 甲方依据本协议要求标准向乙方交付该单元且经双方签署交付凭证, 即视为甲方已推行将该单元合格地交付给乙方义务。
如甲方不能根据本协议约定日期将该单元交付乙方使用, 免租期(及/或装修期)顺延, 但最长不能超出30日, 超出30日根据本协议第十二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要求实施。
2、 乙方应于交付日到甲方及/或甲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下称“物业企业”), 办公室办理该单元交接手续并按本协议要求支付全部相关费用。
若乙方未于交付日前往甲方及/或物业企业办理该单元交付手续, 则自交付日起至乙方实际办理交付手续之日止之天数将在乙方免租期(及/或装修期)中扣减, 但最长不能超出30日, 超出30日根据本协议第十二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要求实施。
第三章: 租金
第七条: 租金
该单元每个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 元, 每个月租金总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第八条: 租金支付日期及延迟利息
在整个租赁期内, 除第一个月外, 乙方应于每个月 日(如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 则该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 逾期未支付, 每逾期一日, 则乙方需按未支付金额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滞纳金。
第九条: 首期租金支付
乙方承租该单元第一个月租金应在本协议签署后三日内支付。
第四章: 物业管理费及其她费用
第十条: 物业管理费及其她费用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委托物业企业要求标准、 方法交纳物业管理费及其她费用, 包含但不限于电、 电话费、 超时空调费、 停车场费等(请详见物业企业制订并不时依据国家及北京相关部门要求而修改各项收费标准); 并确保遵守物业企业制订 手册。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
1、 物业企业现行收取物业管理费标准是每个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 乙方每个月应向物业企业缴纳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 元。
2、 物业企业有权依据实际开支要求, 在年度制订物业管理费预算时确定下一年度物业管理费标准及其她收费标准, 以确保大厦管理素质; 其评定金额是最终和决定性, 唯该单元管理费及其她费用一次调整幅度须与大厦其她租户所付增减幅度相同, 且物业企业应在调整前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费支付日期
在整个租赁期内, 除第一个月外, 乙方应于每个月 日(如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 则该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前向物业企业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十三条: 首期物业管理费支付
乙方承租该单元第一个月物业管理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三日内支付。
第十四条: 其她费用支付
1、 乙方应根据物业企业制订相关要求及收费标准交纳承租该单元期间应付其她相关费用, 包含但不限于电费、 电话费、 超时空调费、 停车场费等(详见于 手册要求), 以及因为乙方不遵守、 或不推行 手册及本协议相关要求所引发相关费用、 损失或赔偿; 乙方应在收到上述付费通知后根据物业企业要求方法支付上述费用。
2、 物业企业应每个月根据乙方承租该单元独立统计表所表示统计向乙方发出收费通知。
第十五条: 延迟利息
若乙方未在上述要求期限内向物业企业支付物业管理费及其她费用等各项费用, 在不影响物业企业其她权利或补救方法前提下, 物业企业有权向乙方要求根据未支付金额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计算期自各项费用应付之日起开始计算, 直至乙方付清全部前述费用本金、 滞纳金和其她相关费用为止。
第五章: 确保金
第十六条: 确保金数额及支付时间
于签署本协议后, 乙方须在支付第一个月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同时向甲方及/或物业企业支付累计相当于三个月租金和物业管理费金额确保金, 以确保乙方遵守在本协议项下其必需遵守一切条文要求; 在整个租赁期内租赁确保金由甲方及/或物业企业保管, 甲方及或物业企业无须向乙方支付确保金利息。
第十七条: 确保金退还
在不影响本协议项下甲方及/或物业企业其她权利前提下, 甲方及/或物业企业须于本协议期满终止或提前终止后, 在乙方按本协议要求将该单元返还于甲方且结清本协议项下全部款项后三十天内, 把确保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十八条: 确保金补足
如乙方未能交纳其承租该单元期间应付租金、 物业管理费及其她各项费用, 甲方及/或物业企业有权从确保金中扣除对应数额。乙方有义务在接到甲方及/或物业企业要求补足确保金通知后五日内补足对应数额; 不然, 甲方及/或物业企业有权根据本协议及 手册要求实施。
第十九条 确保金没收
租赁期间, 非本协议要求免责情况, 乙方违约或中途私自退租, 甲方及/或物业企业可根据第十二章第三十九条之要求没收乙方确保金; 甲方及/或物业企业仍有其她损失, 乙方还应继续负责赔偿甲方及/或物业企业损失。
第六章: 维修与修缮
第二十条: 甲方及/或物业企业维修义务
1、 租赁期间, 乙方发觉该单元及其隶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 应立刻通知甲方及/或物业企业修复; 甲方及/或物业企业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立刻进行维修; 逾期不维修, 乙方可代为维修, 费用由甲方及/或物业企业负担。
2、 租赁期间, 甲方及/或物业企业应确保该单元及其隶属设施处于正常可使用和安全状态; 甲方及/或物业企业对该单元进行检验, 养护, 应提前通知乙方; 检验养护时, 乙方应给予配合; 甲方及/或物业企业应降低对乙方使用该单元影响。
3、 甲方及/或物业企业对该单元维修责任只限于该单元结构(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另外, 甲方及/或物业企业亦负责维修该大厦公共区域。
4、 乙方须许可甲方及/或物业企业在提前通知乙方后, 不管有否随同工匠或携带工具, 在尽可能不影响乙方工作全部合理时间内进入该单元视察该单元维修状态, 盘点该单元内隶属物及进行必需修缮及保养工程。
5、 碰到紧急事态时, 若在营业时间内, 甲方及/或物业企业工作人员由乙方人员陪同进入该单元, 但在非营业时间内或无法联络到乙方情况下, 甲方及/或物业企业或其授权代表可在事先无通知情况下进入该单元; 而且甲方及/或物业企业不需负任何责任及赔偿因进入该单元而产生损坏; 但事后甲方及/或物业企业需将情况向乙方给予书面说明。
第二十一条: 乙方维修义务
1、 租赁期间,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珍惜该单元及其隶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妥或不合理使用, 致使该单元及其隶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 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 甲方及/或物业企业可代为维修, 费用由乙方负担。
2、 在租赁期内, 乙方必需保持该单元及其内部甲方提供设备、 设施处于与原状一致(除自然损耗外)可租用及良好状态。
3、 如甲方在该单元内装置了任何中央空调设备或机器, 乙方须小心及合理地使用或调整该等设备或机器。除因乙方不正当使用或疏忽使用造成损害外, 甲方及/或物业企业负责对该等设备或机器提供定时及按乙方合理要求维修服务, 费用包含在物业管理费之内。
4、 除因甲方及/或物业企业责任造成外, 若该单元窗户或玻璃破损、 毁坏, 乙方必需向甲方及/或物业企业支付或偿还因甲方及/或物业企业更换该单元全部破损窗户和玻璃而引发一切费用, 或者乙方自行负责修复至原状。
5、 若乙方未能遵守本条要求修缮或工程, 甲方及/或物业企业雇员、 代理人有权进入该单元进行该等修缮或工程; 乙方须负担全部因该等修缮或工程而引发费用。
第二十二条: 维修义务约定
除依据本协议由甲方提供设备、 设施外, 乙方另需增设隶属设施和设备, 应事先取得甲方及/或物业企业书面同意, 并按要求向相关部门审批, 经相关部门同意后, 方可进行。乙方增设隶属设施和设备标准上由乙方自行负责维护, 也可由甲方及/或物业企业与乙方另行书面约定。
第二十三条: 因修缮责任引致损失赔偿责任
1、 对因为下列因乙方过失造成事故而直接或间接造成甲方及/或物业企业或任何其她人人身或财产损失、 损害, 乙方须作出赔偿并负担全部责任:
(1)该单元内任何电器装置、 电器用具或电线故障或失修;
(2)该单元水管通道或厕所堵塞或损坏;
(3)火或烟雾在该单元内扩散;
(4)任何起源水在该单元或其任何部分泄漏或满泻;
(5)乙方对该大厦任何公共区域造成破坏。
2、 乙方于本款项下责任包含但不限于任何修理、 维修费用, 以及任何其她人士因前述情形向甲方及/或物业企业索赔或主张其权益而造成甲方及/或物业企业支出任何款项, 和甲方及/或物业企业因向乙方索赔所发生一切开支和费用。
第二十四条: 通知义务推行
乙方须在该单元遭受到损毁, 或任何人士在该单元受伤, 或该单元发生火警或意外, 或该单元内水管通道、 燃气管道、 电线、 装置、 隶属物或其她设施出现损坏、 破裂或缺点时, 立刻以口头及/或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及/或物业企业。
第二十五条: 甲方责任豁免
甲方及/或物业企业有权在没有发出通知情形下, 以甲方及/或物业企业认为妥当措施, 清理及处理该单元外乙方留下或未处理好任何包装箱、 纸盒、 垃圾或其她任何种类或性质障碍物。甲方及/或物业企业并不所以而须向乙方或任何其她人士负担任何责任。乙方必需向甲方及/或物业企业支付因其实施本条要求而引发全部开支或费用。
第七章: 装修与改建
第二十六条: 装修与改建申请
乙方若对该单元进行任何装修工程(包含但不限于乙方对该单元进行内部装修、 分隔, 修建、 改建或安装、 更换设备、 装置), 其设计与图纸必需取得甲方及/或物业企业事先书面同意, 并取得全部必需政府相关部门书面同意或同意; 因向政府部门报批而引发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第二十七条: 尤其约定
乙方进行上述装修、 改建工程时, 除必需预先向甲方及/或物业企业取得同意外, 并需根据物业企业要求聘用符合资质要求承建商进行相关工程。乙方及其聘用承建商必需遵守甲方及/或物业企业制订《 租户装修守则》及其她由甲方及/或物业企业制订相关装修要求和标准及其不时修订。乙方明白并同意, 在装修过程中, 对于因乙方或其聘用之承建商任何违反前述要求和标准及其修订行为, 乙方应该向甲方及/或物业企业负担全部责任; 包含但不限于赔偿甲方及/或物业企业由此而遭受一切损失。
第二十八条: 装修期间保险
乙方应确保对该单元进行该等装修工程前自费为该单元就其多种在装修期间可能碰到风险向保险企业购置保险, 保险要求见附件二。
第二十九条: 不可抗力风险负担
1、 于租赁期内任何时间, 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乙方装修(包含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 乙方均须根据政府主管部门不时要求修改其装修; 若所以影响相邻单元其她承租人, 乙方应独自负责修复对相邻单元造成任何损坏并独自负担由此而引发一切费用, 包含但不限于对相邻单元承租人合理赔偿; 同时, 甲方并不所以而负担任何责任。但若所以而使甲方权益遭受损害, 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赔偿。
2、 若于租赁期内任何时间, 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该单元相邻单元装修(包含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 乙方必需依据甲方及/或物业企业要求提供全部必需帮助及配合, 以符合该整改要求; 若到时乙方所以遭受非乙方本身引发经济损失, 乙方应自行与相邻单元承租人进行协商; 乙方不得以还未与相邻单元承租人达成一致意见为由拒绝或延迟提供上述帮助及配合, 且乙方所以而遭受之一切损失应由乙方自行与相邻单元承租人处理, 甲方无须为此而负担任何责任及赔偿要求。
第三十条: 乙方确保
乙方确保该等装修工程不得影响该大厦内其她租客正常经营活动。
第八章: 该单元返还时状态:
第三十一条: 返还时间及状态
1、 乙方须在租赁期结束时或提前结束当日内, 把该单元连同其全部隶属物、 装置、 附加物, 按本协议要求, 与原状一致或者甲方书面认可可租用及良好使用状态下(现实状况)交还甲方(租赁期内该等设施自然损耗除外); 同时, 须将通向该大厦各部分钥匙(如有)交还甲方。
2、 若乙方未按本条第1款约定状态将该单元返还于甲方, 甲方有权自行对该单元作出合理修缮; 所以而引发一切开支及费用由乙方负担; 甲方有权把该等开支及费用视作债权, 向乙方追讨。
第三十二条: 延期返还违约责任
若乙方未按三十一条约定时间将该单元返还于甲方, 则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截止到返还时应付租金等全部费用外, 还应赔偿甲方所以而遭受一切损失, 包含但不限于甲方因延迟向新租户交付该单元而需负担违约金、 中介费等。
第三十三条: 拆除、 改建或增设设备、 设施在返还时尤其约定
对于甲方根据本协议提供仅供乙方使用设备、 设施, 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能够对上述设备、 设施进行拆除、 改建或增设; 在本协议提前终止或期满终止时, 乙方要自费自行将拆除、 改建或增设部分设备、 设施恢复至本单元提供给乙方时情况, 甲方亦能够在双方预先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前提下根据现实状况收回; 若乙方未获甲方书面同意而拆除、 改建或增设设备、 设施, 甲方有权将其恢复原状, 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甲方亦可要求乙方限期将其恢复原状。
第九章: 转租、 分租限制
第三十四条: 转租、 分租限制
乙方不得分租或转租该单元或其任何部分或该单元之任何权益于任何其她第三人。经双方另行达成补充协议除外。
第十章: 放弃权利
第三十五条: 知情权及优先购置权放弃
在租赁期内任何时候, 甲方有权无需通知乙方出售该单元; 甲方需抵押该单元时亦无须书面通知乙方, 且在该单元抵押后当事人协议处分该单元前无须咨询乙方购置该单元意见。乙方现明确地申明放弃任何法律给予乙方被通知权及购置该单元优先权利。在租赁期内, 该单元全部权发生变动, 不影响本协议效力, 甲方并应确保受让方确定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权利。
第十一章: 毁损
第三十六条: 毁损责任免去
1、 因为不可抗力或其她非甲方原因造成该单元全部或其关键部分受到破坏、 损毁, 致使其不宜使用或占有, 且该单元在该等破坏、 损毁发生后三个月内还未得到重修或重建, 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能够书面通知对方, 终止本协议; 在前述情形下, 甲方没有义务对该单元进行重修或重建。乙方可在该单元遭受该等破坏、 损毁次日起停止支付租金, 对乙方已经支付租金及物业管理费, 甲方及/或物业企业应该将截止到不可抗力发生次日起剩下租金及物业管理费返还乙方, 并返还乙方全部确保金。
2、 在不影响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就因为上述条款原因造成本协议终止前任何索赔或违反本协议项下之条款权利继续有效前提下, 及在不影响甲方及/或物业企业向乙方要求支付该单元遭受上述破坏或损毁前租金及其她费用权利前提下, 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根据本条要求发予书面通知后, 本协议将于对方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
第十二章: 解除本协议条件
第三十七条: 解除协议免责情况
甲、 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 本协议终止, 双方互不负担违约责任:
1、 该单元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提前收回;
2、 该单元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
第三十八条: 甲方违约责任
1、 有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除应向乙方返还确保金外, 还应向乙方支付与确保金相同金额违约金:
(1)若甲方超出30天仍未向乙方交付该单元, 乙方选择提前解除本协议;
(2)甲方交付该单元不符合本协议约定, 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 或甲方交付该单元存在危及乙方安全隐患; 乙方因为上述两个原因选择提前解除本协议。
2、 若甲方在租赁期内私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甲方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在以前提下, 甲方除返还乙方确保金外, 还需向乙方支付相当于确保金相同金额违约金; 假如甲方未能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除了向乙方支付上述违约金外, 甲方还需再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该单元三个月租金违约金。
第三十九条: 乙方违约责任
1、 在不影响甲方依据法律、 法规及本协议要求所享受其她权利前提下, 甲方有权在下列任何事件之一发生后任何时间提前终止本协议并正当地提前收回该单元或其任何部分, 没收乙方确保金, 并有权继续追讨截止到甲方收回该单元之日止乙方应付而未付全部费用及/或给甲方造成全部损失:
(1)若乙方直至交付日起计第30天仍未前往甲方及甲方委托物业企业实际办理验收、 交接手续, 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2)乙方未能根据本协议要求, 在应该支付租金、 管理费、 其她费用日期后15天内支付该租金、 管理费、 其她费用, 不管甲方有否向乙方作出任何形式催付;
(3)乙方违反本协议要求该单元用途, 或有危及大厦安全或违反大众道德标准、 损害大厦形象等其她行为, 经甲方催告后在合理时间内仍不纠正;
(4)乙方破产或进入清算程序(经甲方同意, 因重组或合并原因进行清算者例外);
(5)任何人士向法庭申请对乙方进行清算且法庭受理该等申请;
(6)该单元内乙方任何财物因法庭强制实施其判决而被查封;
(7)乙方中止、 停止其业务达30天以上者; .
(8)乙方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私自进行装修或修缮, 或因为使用不妥致使该单元严重损坏;
(9)因乙方原因造成该单元主体结构损坏;
(10)乙方私自转租该单元、 转让该单元承租权或与她人交换各自承租单元;
(11)其她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及 手册中乙方必需遵守或推行要求。
2、 若乙方在租赁期内私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乙方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在以前提下, 乙方除必需向甲方支付其实际使用该单元期间依据本协议应付而未付一切款项外, 甲方还有权没收乙方全部确保金; 假如乙方未能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还需向甲方再支付相当于该单元三个月租金违约金。
第十三章: 保险
第四十条: 约定保险
1、 乙方应在租赁期间自费为该单元就其多种风险向保险企业购置保险, 保险要求如附件二。
2、 乙方不得作出任何行为造成该大厦或其任何部分火险或其她保险(包含第三者保险)无效; 乙方亦不得作出, 或许可她人作出任何行为致使该等保金增加。
3、 倘该等保险保金因乙方作出任何行为而增加, 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其任何其她权利和补救方法前提下, 向乙方追讨所以而增加保金。
第十四章: 责任免去
第四十一条: 甲方责任免去
乙方在此申明, 除非下列任何情形是因甲方有意或过失直接引发, 甲方在下列任何情形下无须对乙方或任何其她人士负责:
1、 该大厦或该单元任何部分因电梯、 自动楼梯、 防火、 保安设备、 空气调整设备或其她设备任何缺点或故障, 或因电力、 自来水、 燃气、 电话等供给失效、 故障、 暂停, 或因有水、 烟、 火或任何其她物质泄漏, 或因老鼠、 白蚁、 蟑螂、 其她害虫滋生, 或因遭受爆炸、 偷窃、 抢劫等造成任何人身损害、 财产损失或破坏或任何形式上营业、 贸易或利润损失及任何其她责任。
2、 若在任何时间内非因甲方过失, 该单元水(若有)、 电、 燃气(若有)供给或空气调整服务停止供给或该大厦任何公共设施停止运作, 甲方无须为此而向乙方负担任何赔偿责任或减免乙方任何租金、 管理费及其她费用。甲方向该大厦或该单元提供保安、 管理人员、 任何性质机械、 电子防盗系统(如有), 将不组成甲方有义务负责该单元或其内之财物保安、 保管, 除甲方过失外, 乙方在任何时间都应自行对该单元或其内之财物负责。
第十五章: 甲方权利及义务
第四十二条: 甲方权利
1、 甲方依据本协议向乙方要求或收取滞纳金并不损害及影响甲方行使任何本协议给予其她权利和补救方法(包含收回该单元权利)。
2、 甲方接收乙方租金、 物业管理费或其她费用, 不得被视作甲方放弃其向乙方追究因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乙方须遵守及推行任何要求而须负之责任权利。
3、 甲方一次或数次原谅乙方违反任何其在本协议项下任何责任, 不得组成甲方放弃追究对乙方任何连续、 以后违约行为依据; 或不得在任何方面减损或影响甲方行使追究乙方任何连续、 以后违约行为权利和补救方法。甲方作出或没有作出任何事项均不得组成甲方向乙方违约行为放弃追究, 除非甲方以书面明确表示放弃对乙方追究。
4、 甲方有权在租赁期期满或提前结束前三个月内, 在乙方无意续约或双方就续约条件没有最终达成协议情况下, 经提前通知乙方, 能够在尽可能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该单元前提下,率领新租户进入该单元看房。
5、 甲方保留对大厦或其中一部分名称命名权, 甲方在给予乙方不少于三个月通知后, 甲方有权不时更改该大厦名字, 而不须对乙方或其她任何人士作出任何赔偿。
6、 甲方保留在租赁期内任何时候, 无需取得乙方同意, 变更、 修缮、 及临时封闭该大厦公共区域或其部分包含走道、 门户、 窗户, 电动装置、 电缆电线、 水管通道、 燃气管道、 电梯、 自动楼梯、 防火、 保安设备、 空气调整设备等结构权利, 同时亦保留更换该大厦公共区域整体结构、 布局及安排权利。若甲方上述变更行为严重负面影响乙方于本协议项下权益、 且实际致使乙方于本协议项下利益无法实现, 则上述变更须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实施。
7、 甲方保留可不时制订, 引进或修改、 采取、 废除任何其认为经营和维持该大厦作为第一流写字楼所必需一切管理规章制度权利。
第四十三条: 甲方义务
1、 于租赁期内, 甲方应向政府相关部门支付全部依据法律、 法规要求就该单元租赁而须甲方支付税项。
2、 于租赁期内, 甲方应保持该大厦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包含屋顶、 关键结构、 墙壁、 主水管通道、 主电缆电线、 电梯、 自动楼梯、 消防及保安设备、 空气调整等设备、 设施)处于清洁、 良好使用状态。
3、 甲方在收到乙方需要在空气调整服务时间以外时间(详见 手册)取得空气调整服务合理通知及乙方确保缴付对应费用后, 应向乙方提供该等空气调整服务。
第十六章: 乙方权利及义务
第四十四条: 乙方权利
在乙方根据本协议要求交纳租金及遵守及推行全部本协议项下乙方须遵守及推行要求前提下, 乙方有权在租赁期内享用该单元, 而不受到甲方或其代表不正当干扰。
第四十五条: 乙方义务
1、 乙方应严格遵守该大厦一切规章管理制度; 该等规章制度由甲方向乙方作出书面通知后即生效。
2、 于租赁期内, 乙方不得变更其名称或委任授权人致使被授权人取得使用或占用该单元或其任何部分权利, 经双方协商确定除外。
3、 乙方应促进其继承人、 雇员、 代理人、 承包商及用户(以下统称‘该等人士”)遵守及推行本协议项下应由乙方遵守或推行全部条款; 因该等人士任何违反本协议行为给甲方或任何第三人造成损失, 由乙方负责赔偿。
4、 在该单元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 乙方应向政府相关部门取得全部必需执照、 同意或许可证(如有要求); 乙方必需确保该等执照、 同意或许可证在租赁期内完全有效, 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等执照、 同意或许可证要求; 而且, 乙方必需确保在该单元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包含但不限于相关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法律及规章, 不然, 乙方将负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一切责任和后果。乙方应将其营业执照悬挂于该单元显著处。
5、 在租赁期内,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抵扣其必需向甲方支付租金、 物业管理费及其她费用。
第十七章: 对乙方违约行为处理
第四十六条: 乙方违约情形及违约处罚
在不影响本协议项下甲方行使其她权利(包含上述提前收回该单元并终止协议权利)前提下, 在租赁期内:
1、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付款责任, 或严重违反本协议项下义务, 甲方经事先通知乙方后有权停止该单元水、 电及电话供给, 但所以而产生一切后果及全部所以而引发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2、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付款责任, 甲方经事先通知乙方后有权阻止乙方职员及访客进入该单元, 直到乙方前述违约行为得到更正, 但所以而产生一切后果及全部所以而引发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3、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乙方须推行任何要求, 甲方有权阻止乙方到时将该单元内任何物品搬离该单元直至乙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并取得甲方同意为止。
4、 若本协议终止或甲方依据本协议要求提前终止本协议。乙方未能根据本协议要求或甲方要求向甲方返还该单元, 则甲、 乙双方同意, 甲方有权进入该单元并对该单元内物品做以下处理后, 将该单元重新租予其她租户:
(1)该单元内乙方遗留不可移动添附物或移动后价值受损添附物归甲方全部, 甲方可自行进行处理;
(2)对于该单元内乙方遗留其它物品及货物, 甲方可请律师见证并办理物品清单登记后, 将该等物品及货物搬离该单元并根据合理方法给予储存, 由此产生一切费用, 包含但不限于见证费、 搬运费及仓储费等, 均由乙方负担; 甲方在保留其于本协议项下没收确保金权利同时, 可将前述费用作为乙方债务向乙方追偿;
(3)如自该等物品及货物被律师见证并办理物品清单后一个月内, 乙方未向甲方提出提取要求或拒绝/未能向甲方支付前述费用, 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理该等物品及货物, 由此产生一切费用, 应由乙方负担; 甲方在处理该等物品及货物后保留其于本协议项下没收确保金权利同时, 可将前述费用作为乙方债务向乙方追偿; 如甲方在处理该等物品及货物后取得款项, 在扣除应由乙方负担费用后有余额, 甲方可应乙方要求返还乙方; 但如乙方在遗留该等物品及货物后六个月内不向甲方主张上述权利, 则乙方无权再向甲方要求返还余额。
第十八章: 续租
第四十七条: 优先续租权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 在乙方不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 要求和条件前提下, 乙方就所承租该单元有优先续租权利; 续租条件由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期满前三个月以上依据当初市场情形协商确定, 并签署租赁协议。
双方另有要求除外。
第四十八条: 续租通知
乙方欲行使优先续租权, 需在协议期满六个月前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 如乙方在上述期限内不向甲方发出续约通知, 甲方视为乙方放弃续租优先权, 甲方有权将该单元租予任何第三人。
双方另有要求除外。
第十九章: 其她
第四十九条: 税、 费负担
本协议相关印花税、 登记费由双方平均负担, 其她相关费用将按相关部门要求分摊或各自负担。若乙方要求公证本协议则由此而引发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五十条: 通知
以本协议为目或与之相关任何文件或通知, 均应以亲自递交、 邮递、 特快专递或传真发至文首列明联络地址和/或联络方法, 不然不发生效力。假如拟接收通知协议一方联络地址和/或联络方法发生变更, 则其应在发生变更情况之日起一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于对方接到一方发出变更其地址通知之前, 该方地址仍以先前地址为准。如一方以面交方法送达该等文件或通告, 于收件人或其授权人、 继承人、 雇员、 代理人签字接收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通知被视为送达日期应按以下方法决定:
1、 专员递交通知在专员递交之时视为有效送达;
2、 以(预付邮资)挂号信件发出通知, 应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准)后第七日视为有效送达;
3、 以快递发送通知应于交予正当快递服务发送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
4、 以图文传真发出通知, 在传送以后第一个工作日视为有效送达。
第五十一条: 协议效力
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附件组成甲方和乙方就相关本协议所涉事项全部协议, 而且替换相关本协议所载各事项先前全部口头及书面协议。对本协议任何条款包含但不限于甲、 乙各自或共同限制或免去责任条款, 双方均给予了充足关注。甲、 乙双方同意以签署本协议方法确定本条前述内容。
第五十二条: 补充协议效力
本协议未尽事宜,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可签订补充协议, 本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一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争议处理
本协议依据中国法律制订, 并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双方因推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处理。如友好协商不能处理, 可将争议提交位于中国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五十四条: 协议文本
本协议连同附件一式伍份, 甲乙双方各持贰份, 一份送管理部门立案,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承租人: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附件一 该单元平面图
附件二 保险要求
一、 装修期保险要求
(一)乙方必需自费为其在租赁场所内装修行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含公众责任险), 并在装修期内保持保险连续有效。所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含公众责任险)必需满足以下条件:
1、 采取中国通用建筑工程一切险(含公众责任险)保单;
2、 以甲方、 乙方和工程承包商为被保险人;
3、 保险期限和工程装修期一致;
4、 保单中物质损失部分投保金额需足够赔偿工程总价;
5、 保单中公众责任部分投保金额需符合甲方要求;
6、 保单需包含下列尤其附加条款:
7、 交叉责任条款;
8、 发展商财产责任条款。
(二)应达成最低保险额为人民币[ ]元。
乙方在进场开工之前, 需将上述保单及已付保费凭证呈交甲方审阅。在施工期内, 甲方可随时要求乙方提供保险有效及符合要求证实。如乙方未能提供存在上述有效保险证实, 甲方可严禁乙方施工或替乙方投保, 所发生保费由乙方支付。
二、 甲方提议乙方投保以下险种:
(一)乙方在租赁期内应为其营业行为投保公众责任险, 并使保险在租赁期内连续有效。相关保险需满足以下要求:
1、 采取中国通用公众责任险保单;
2、 以甲方和乙方为被保险人;
3、 保险期限需和租赁期一致;
4、 保单中投保金额需符合甲方要求;
5、 保单需包含下列尤其附加条款:
6、 人身侵害责任条款;
7、 交叉责任条款;
8、 放弃代位求偿条款;
9、 对出租人责任条款。
(二)乙方应为其自有财产投保财产保险。
附件三 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实
附件三 用户承诺函
致: 有限企业
本企业为 _____层 室 (以下简称“该单元”)承租方(以下简称“本企业), 为保障 (以下简称大厦) 保持一流物业水准, 本企业同意及申明以下:
一、 同意完全接收贵司委托物业管理企业 企业(以下简称物业企业)对大厦物业管理。
二、 确定已具体阅读及 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全部条款及相关文件。
三、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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