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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合同机电产品采购合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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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协议:机电产品采购协议   1.定义   本协议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a.“协议”系指买卖双方签署、 协议格式中载明买卖双方所达成协, 包含全部附件、 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组成协议全部文件。   b.“协议价”系指依据协议要求卖方在正确地完全推行协议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价格。   c.“货物”系指卖方依据协议要求须向买方提供一切设备、 机械和域其材料。   d.“服务”系指依据协议要求卖方负担与供货相关辅助服务, 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她伴随服务, 比如安装、 调试、 提供技术援助、 培训和协议中要求卖方应负担其她义务。   e.“协议条款”是指本协议条款。   f.“买方”买方名称在协议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g.“卖方”卖方名称在协议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h.“项目现场”本项目现场名称在协议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i.“天”指日历天数。   2.适用性   2.1 本协议条款适适用于没有被本协议其她部分条款所替换范围。   3.地   3.1 本协议项下所提供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国或是与中国有正常贸易往来国家和地域。   3.2 本条所述“地”系指货物开采、 生长、 生产地或提供服务源地。经过制造加工产品或经过实质上组装关键元件而形成产品均可称为货, 商业上公认新产品是指在基础特征、 目或功效上与元部件有实质性区分产品。   3.3 货物和服务地有别于卖方国籍。   4.标准   4.1 本协议下交付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标准: 假如没有提及适用准, 则应符合货物国适用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需是相关机构公布最新版本标准。   4.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要求, 计量单位均采取公制。   5.使用协议文件和资料   5.1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 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相关合或任何协议条文、 规格、 计划、 图纸、 模型、 样品或资料提供给卖方雇佣于推行本协议以外任何其她人。即使向本协议雇员提供, 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推行协议必需范围。   5.2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 除了推行本协议之外, 卖方不应使用协议条第5.1条列举任何文件和资料。   5.3 除了协议本身以外, 协议条款5.1条列举任何文件是买方财产。假如买方有要求, 卖方在完成协议后应将这些文件还给买方。   6.专利权   6.1 卖方应确保, 买方在中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任何一部分, 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 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起诉。   7.履约确保金   7.1 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告书后三十天内, 向买方提交协议条款资料中所要求金额履约确保金。   7.2 履约确保金金额应能赔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协议义务而蒙受损失。   7.3 履约确保金应用本协议货币, 或买方能够接收一个可自由兑换货采取下述方法之一提交:   a.由买方接收在中国注册和营业银行; 或买方可接收外国银行经过在中国注册和营业银行, 用招标文件提供格式, 或其她以买方接收格式提交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信用证; 或银行本票或保付汇票。   7.4 在卖方完成其协议义务包含任何确保义务后三十天内, 买方将把推行确保金退还卖方。   8.检验和测试   8.1 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 以确定货物能符合协议规格要求, 而且不负担额外费用。协议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检验和测试, 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立刻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测试代表身份情况通知卖方。   8.2 检验和测试能够在卖方或其分包人驻地、 交货地点和域货物最终地进行。假如在卖方或其分包人驻地进行, 检察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设施和帮助, 买方不应负担费用。   8.3 假如任何被检验或测试货物不能满足规格要求, 买方能够拒绝接该货物, 卖方应更换被拒绝货物, 或者无偿进行必需修改以满足规格要求。   8.4 买方在货物抵达买方国家后对货物进行检验、 测试及必需时拒绝接收物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国启运前经过了买方或其代表检验、 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8.5 在交货前, 卖方应让制造厂家对货物质量、 规格、 性能、 数量和重等进行具体而全方面检验, 并出具一份证实货物符合协议要求检验证书, 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给议付行文件一个组成部分, 但不能作为相关质量、 规格、 性能、 数量或重量最终检验。制造厂家检验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   证书后面。   8.6 货物低达目港和/或现场后, 买方应向中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对货物质量、 规格、 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 并出具交货后检验证书。假如检验检疫局发觉规格或数量或二者有不一致地方, 买方有权在货物抵达现场后九十天内向卖方提出索赔。   8.7 假如在协议条款第15条要求确保期内, 依据检验检疫局检验结果发觉货物质量或规格与协议要求不符, 或货物被证实有缺点, 包含潜在缺点或使用不适宜材料, 买方应立刻向卖方提出索赔。   8.8 协议条款第8条要求不管怎样也不能免去卖方在本协议项下确保义务或其她义务。   9.包装   9.1 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协议要求最终目地所需要包装。以预防货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足以承受但不限于承受转运过程中野蛮装卸, 暴露于恶劣气温, 盐分大和降雨环境, 以及露天存放。包装箱尺寸及重量应考虑货物最终目地偏远程度以及在全部转运地点缺乏重型装卸设施情况。   10.装运标识   10.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四面用不可擦除油漆和显著英语字样做出以下标识: _________。   10.2 假如单件包装箱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 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英语和国际贸易通用运输标识标注“重心”和“起吊点”方便装、 卸和搬运。依据货物特点和运输不一样要求, 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 “此端朝上, 请勿倒置”、 “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她国际贸易中使用合适标识。   11.装运条件   11.1 假如是与外国卖方签署到岸价/“运费和保险付至_________”价协议:   a.卖方应负责安排订舱位、 运输和支付运费, 以确保根据协议要求交货交货。   b.提单/空运提单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c.除非另行同意, 货物不能放在甲板上运输, 也不能转运。   d.承运船只应来自合格国。   e.目港/项目现场在专用条款资料表中有要求。   11.2 假如是与中国卖方签署出厂价协议:   a.卖方应负责安排内陆运输, 但由买方支付运费。   b.相关运输部门出具收据日期应视为交货日期。   11.3 卖方装运货物不应超出协议要求数量或重量。不然, 买方对超运数量或重量而产生一切费用和后果不负担责任。   12.装运通知   12.1 假如是与外国卖方签署到岸价/“运费和保险付至_________”价协议   a.卖方应在协议要求装运日期之前, 即海运前三十天天或空运前十天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协议号、 货物名称、 数量、 箱数、 总毛重、 体积和在装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 同时, 卖方应用航空信把具体货物清单一式5份, 包含协议号、 货物名称、 规格、 数量、 总体积、 每箱尺寸, 单价、 总金额、 启运口岸、 备妥待运期和货物在运输、 储存中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买方。   b.卖方应在货物装船完成后二十四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协议号、 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假如每个包装箱重量超出20吨号、 货物名称、 数量、 毛重、 体积、 发票金额、 或体积达成或超出长12米, 宽米, 和高3米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 易燃品或危险品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12.2 假如是与中国卖方签署出厂价协议:   a.卖方应在协议要求铁路/公路/水远装运日期之前三十天内或空运运日期之前十四天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协议号、 货物名称、 数量、 箱数、 总毛重、 总体积和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 同时, 卖应用挂号信把具体货物清单一式五份, 包含协议号、 货物名称、 规格、 数量、 总毛重、 总体积、 每箱尺寸, 单价、 总金额、 启运口岸, 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 储存中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通知买。   b.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二十四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号、 货物名称、 数量、 总毛重、 体积、 发票金额、 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假如每个包装箱重量超出20吨或体积达成或超出长1米, 宽2.7米和高3米, 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重量和体积通知给买方, 易燃品或危险品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c.在出厂价协议项下, 假如是因为卖方延误不   能用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上述内容通知买方, 使买方不能立刻办理保险, 由此而造成全部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13.交货和单据   13.1 卖方应根据“货物需求一览表”要求条件交货。卖方应提供装运细节和/或其她单据在“协议条款资料表”中有具体要求。   13.2 本协议下“出厂价”、 “离岸价”、 “货交承运人价”、 “到岸价”、 “运费、 保险付至_________价”及其她用于说明各方任贸易术语应根据巴黎国际商会出版现在版本国际贸易通例术语解释通则来解释。   13.3 对从国外供给货物:   a.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启运后以电报或电传形式将全部装运细节, 包含合号、 货物说明、 数量、 运输工具名称、 提单号码及日期, 装货口岸、 启运日期、 卸货口岸等通知买方和保险企业。卖方应将下列单据寄给买方, 并拷贝一份给保险企业:    标有“运费已付”已装船清洁提单3份正本, 2份副本;    表明货物品名、 数量、 单价和总价卖方发票一式5份;    标明每箱内容装箱单一式5份;    以买方为受益人以发票价格百分之一十投保一切险保险单1正本, 4份副本;    制造厂家出具质量证书一式5份;    以买方为抬头开给买方银行已交货协议货款即期汇票一式2份;    卖方出具证实运输工具名称和国籍证实书一式5份;    卖方相关机构出具国证书一式5份。   b.对从中国供给货物:    说明货物品名、 数量、 单价和总价卖方发票一式5份;    买方出具证实已收到对应货物证书一式5份;    具体装箱单一式5份;    制造厂家出具质量证书一式5份;    以买方为抬头开给买方银行已交货价格即期汇票一式2份;    交货收据/铁路收据/货车收据一式5份;    货物地证书一式5份。   14.保险   14.1 本协议下提供货物应对其在制造、 购置、 运输、 存放及交货过程中丢失或损坏按协议条款要求方法, 用一个能够自由兑换货币进行全方面保险。   14.2 假如买方要求按到岸价或运费、 保险付至_________价交货, 其货物保险将由卖方办理、 支付, 并以买方为受益人。假如按离岸价或货交承人价交货, 则保险是买方责任。   14.3 假如是出厂价协议, 装货后保险应由买方办理。假如是到岸/“运费、 保险付至_________”价协议, 卖方应用一个能够自由兑换货办理以发票金额百分之一百一十投保一切险。   15.运输   15.1 假如协议要求卖方以离岸价交货, 卖方应负责办理、 支付直至包含将货物在指定装船港装上船一切事项, 相关费用包含在协议价中。假如协议要求卖方以货交承运人价交货, 卖方应负责办理、 支付将货物在买方指定点或其她同意地点交由承运方保管一切事项, 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协议价中。   15.2 假如协议要求卖方以到岸价或运费、 保险付至_________价交货, 卖方应负责办理、 支付将货物运至目港或本协议中指定其她目地一切事项, 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协议价中。   15.3 假如协议要求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地一项目现场, 卖方应负责办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地, 包含协议要求保险和储存在内一切事项, 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协议价中。   15.4 假如协议要求卖方以到岸价或运费、 保险付至_________价交货, 所选择承运人事先应获买方同意。假如协议要求卖方以离岸价或货交承运人价交货, 和替买方和由买方负担费用使用指定船只或挂买方中国国旗船只来安排国际运输, 而指定船只或挂中国国旗船只不能在协议要求时间内用于运输货物, 卖方应用别船只安排运输。   16.伴随服务   16.1 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任一或全部服务, 包含“协议条款资料表”与技术规格要求附加服务, :   a.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现场组装和/或开启;   b.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工具;   c.为所供货物每一合适单台设备提供具体操作和维护手册;   d.在双方约定一定时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 但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去卖方在协议确保期内所负担义务; 和   e.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组装、 开启, 运行、 维护和/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6.2 假如卖方提供伴随服务费用没含在货物协议价中, 双方应事先就其达成协议, 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出卖方向其她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现行单价。   16.3 卖方应提供“协议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要求全部服务。为履要求伴随服务报价或双方约定费用应包含在协议价中。   17.备件   17.1 正如协议条款所要求, 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任一和全部卖方制造或分配与备件相关材料、 通知和资料:   a.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 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去卖方在协议保期内所负担义务; 和   b.在备件停止生产情况下:    事先将要停止生产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时间采购所需备件和    在停止生产后, 假如买方要求, 无偿向买方提供备件蓝图、 图纸和规。   17.2 卖方应根据协议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要求提供所需备件。   18.确保   18.1 卖方应确保协议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 未使用过, 是最新或现在型号除非协议另有要求, 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和全部最新改善。卖方深入确保, 协议项下提供全部货物没有设计、 材料或工艺上缺点, 或者没有因卖方行动或疏忽而产生缺点, 这些缺点是所供货物在最终目地国家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   18.2 本确保在货物或其中任一部分交运到协议指明最终目地并验收后十二个月内有效, 或在货物从货源国装运口岸或地点启运日期后十八个月内有效, 哪一个情况早发生就以哪一个情况为准。   18.3 买方应立刻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确保期内所产生索赔。   18.4 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协议条款资料表”要求时间内以合理速度无偿维修或更换有缺点货物或部件, 被修理或更换货物或部件从出厂地或进口港地至最终目地内陆运费由买方负担。   18.5 假如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协议条款资料表”要求时间内没有以合理速度填补缺点, 买方可采取必需补救方法, 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负担, 买方依据协议要求对卖方行使其她权利不受影响。   19.索赔   19.1 假如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协议条款第18条或协议其她地方要求检验、 安装、 调试、 验收和质量确保期内提出了索赔, 卖方应根据买方同意下列一个或多个方法结合起来处理索赔事宜:   a.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协议要求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 并负担由此发生一切损失和费用, 包含利息、 银行手续费、 运费、 保险费、 检验费、 仓储费、 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其她必需费用。   b.依据货物低劣程度、 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金额, 经买卖双方定降低货物价格。   c.用符合协议要求规格、 质量和性能要求新零件、 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点部分和/或修补缺点部分, 卖方应负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 卖方应按协议条款第18条要求, 对应延长所更换货物质量确保期。   19.2 假如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天内, 卖方未作回复, 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收。   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天内或买方同意延长久限内, 根据买方同意上述要求任何一个方法处理索赔事宜, 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履约确保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20.付款   20.1 本协议项下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协议条款资料表”中有要求。   21.价格   21.1 卖方在本协议项下提交货物和推行服务收取价格在“协议条款资料表”中给出。   22.变更指令   22.1 依据协议条款第35条要求, 买方能够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 在本协议通常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a.本协议项下提供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 变更图纸、 设计或规格;   b.运输或包装方法;   c.交货地点; 和/或   d.卖方提供服务。   22.2 假如上述变更使卖方推行协议义务费用或时间增加或降低, 协议价或交货时间或二者将进行公平调整, 同时对应修改协议。卖方依据本条进行调整要求必需在收到买方变更指令后三十天内提出。   23.协议修改   23.1 除了协议条   款第22条要求外, 任何对协议条件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署书面修改书。   24.转让   24.1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 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推行协议义务。   25.分包   25.1 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协议中所分包全部分包协议, 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推行本协议责任和义务。   25.2 分包协议必需符合协议条款第3条要求。   26.卖方履约延误   26.1 卖方应根据“货物需求一览表”中买方要求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26.2 在推行协议过程中, 假如卖方及其分包人碰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情况时, 应立刻以书面形式将拖延事实, 可能拖延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 应立刻对情况进行评价, 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经过修改协议方法由双方认可。   26.3 除了协议条款第25条阶情况外, 除非延期是依据协议条款第26.2条要求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 卖方拖延交货, 将按协议条款第27条要求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27.误期赔偿费   27.1 除协议条款第29条要求情况外, 假如卖方没有根据协议要求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买方应在不影响协议项下其她补救方法情况下, 从协议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服务费用百分之零点五计收, 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限额为协议价格百分之十。一旦达成误期赔偿费限额, 买方可考虑依据协议条款第28条要求终止协议。   28.违约终止协议   28.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任何补救方法不受影响情况下, 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 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协议:   a.假如卖方未能在协议要求限期或买方依据协议条款第26条要求同意长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b.假如卖方未能推行协议要求其她任何义务。   c.假如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协议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目, 定义下述条件: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 给予、 接收或索取任何有价值东西来影响公官员在采购过程或协议实施过程中行为; 和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协议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 损害款人利益, 包含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人为地使各投标价丧失竞争性, 剥夺借款人从自由公开竞争所能取得权益。   28.2 假如买方依据上述第28.1条要求, 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协议, 买方以依其认为合适条件和方法购置与未交货物类似货物, 卖方应对购置类似货物所超出那部分费用负责。不过, 卖方应继续实施协议中未终止部分。   29.不可抗力   29.1 尽管有协议条款第26条、 27条和28条要求, 假如卖方因不可抗力而造成协议实施延误或不能推行协议义务话, 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内不应该被没收履约确保金, 也不应该负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协议责任。   29.2 本条所述“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 不可预见事件, 但不包含卖方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含, 但不限于战争、 严重火灾、 洪水、 台风; 地理及其她双方同意情况。   29.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卖方应立刻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情况和原因通知买方, 除买方书面另行要求外, 卖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推行协议义务, 以及寻求采取合理方案推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其她事项。假如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延续超出一百二十天, 双方应经过友好协商在合理时间内就深入实施合达成协议。   30.因破产而终止协议   30.1 假如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 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提出终止协议而不给卖方赔偿。该终止协议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方法权力。   31.因买方便利而终止协议   31.1 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本身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协议, 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协议是出于买方便利, 协议终止程度, 以及终止生效日期。   31.2 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货物, 买方应按原协议价格和条款给予接收, 对于剩下货物, 买方可:   a.让任一部分根据原来协议价格和条款来完成和交货: 和/或   b.取消该剩下货物, 并按双方约定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货物和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材料和部件费用。   32.争端处理   32.1 协议实施或与协议相关一切争端应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处理。假如友好协商开始后60天   还不能处理, 争端应提交仲裁。   32.2 仲裁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程序北京或中国其她地点进行。除非双方另行同意, 仲裁官方语言应为英语。   32.3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 对双方均含有约束力。   32.4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32.5 在仲裁期间, 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 本协议其她部分应继续实施。   33.协议语言   33.1 除非双方另行同意, 本协议语言为英语。双方交换与协议相关信件和其她文件应用协议语言书写。   34.适使用方法律   34.1 本协议应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35.通知   35.1 本协议一方给对方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 电传或传真送到“协议条款资料表”中要求对方地址, 电报、 电传或传真要经书面确定。   35.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 二者中以晚一个日期为难。   36.税和关税   36.1 中国政府依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与本协议相关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   36.2 假如本协议是授予中国中国卖方, 则中国政府依据现行税法对中国中国卖方征收与本协议相关一切税费均应由该中国卖方负担。假如协议是授予中国国外卖方。要求外国卖方在中国境内实施与本协议相关伴随服务, 则中国政府依据现行税法要求和专用条款资料表中所述协议对国外卖方征收实施伴随服务相关一切税费均应由外国卖方负担。   36.3 在中国境外发生与本协议实施相关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37.协议生效及其她   37.1 本协议应在双方签字和买方收到卖方提交履约确保金后生效。   37.2 假如本协议货物在其所在国需要出口许可证话, 卖方应负责办理出口许可证, 费用自理。   买方: _________   卖方: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署地点: _________  签署地点: 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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